生态环境法律术语

1 生态环境

英文对应:Ecological Environ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基础概念界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条

标签:法定定义、涵盖广泛、生态核心、环境相关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条界定,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核心基础概念。

口语化简化:不管是天然形成的山川、河流、森林等,还是经过人类改造的城市、乡村、人工湿地等,只要是影响人类生存发展和生态系统正常运转的自然空间和相关因素,都属于生态环境的范畴。

(二)关键特征

综合性:涵盖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作用,构成完整整体;

双重属性:既包括天然形成的自然要素,也包含人工改造的自然相关载体;

功能关联性: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共同支撑生态系统功能和人类生存发展;

法定边界:由专门法典明确界定范围,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污染防治规划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周边河流水质恶化、土壤受到污染,同时影响了沿岸植被生长和水生生物生存。周边群众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排污行为破坏了包括水体、土壤、植被、水生生物在内的生态环境整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治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等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生态系统、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2 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签:法定职责、多领域覆盖、预防为主、系统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污染防治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各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和开展的相关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确立其核心原则和适用范围。

口语化简化: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针对大气、水、土壤、垃圾、噪音等各种污染问题,采取的预防、治理、监督等一系列措施,比如工厂安装环保设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监管部门查处排污行为等,都属于污染防治。

(二)关键特征

预防性: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减少污染产生;

系统性:涵盖多种污染类型,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社会共治;

强制性: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具有强制约束力;

综合性:结合技术、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机动车船尾气治理、噪声污染管控、放射性污染防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建材企业生产过程中未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导致大量粉尘排放,周边大气环境质量超标,附近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造成大气污染,应当责令改正,限期安装除尘设施,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环境保护税

3 生态保护

英文对应:Ecological Prot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保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

标签:生态优先、系统保护、自然恢复、永续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保护是指为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保护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防范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而采取的各类保护措施和开展的相关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明确其核心目标和适用范围。

口语化简化:为了保护大自然的生态系统,让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不被破坏,让野生动植物能够正常生存繁衍,采取的建立自然保护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修复等一系列措施,都属于生态保护。

(二)关键特征

整体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优先性:将生态保护放在突出位置,统筹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

持续性:以实现生态资源永续利用为目标,注重长期保护成效;

多元性:涵盖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生物物种等多个保护对象。

(三)适用场景

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水土保持与防沙治沙等。

(四)典型案例

某开发企业拟在某自然保护区周边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划区域涉及部分湿地和珍稀鸟类栖息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发现其可能破坏当地生态系统。

裁判要点:该项目选址涉及生态保护敏感区域,可能损害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违反了生态保护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要求企业调整选址方案,避让生态保护区域。

(五)关联词条

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4 绿色低碳发展

英文对应:Green and Low-Carbon Develop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展模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九百三十八条

标签:可持续发展、减碳优先、绿色转型、统筹协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绿色低碳发展是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发展模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九百三十八条确立其核心内涵和发展要求。

口语化简化:在发展经济、推进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尽量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比如发展新能源、推广循环经济、倡导绿色消费等,实现既发展又环保的可持续发展方式,就是绿色低碳发展。

(二)关键特征

协同性: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双赢;

低碳性:重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

系统性: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全环节,涉及工业、农业、交通等多领域;

引导性:通过政策支持、标准规范、市场机制等引导全社会参与。

(三)适用场景

产业绿色转型、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园区建设、绿色建筑推广、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绿色消费倡导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方政府为推动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制定了新能源产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要求新建建筑必须采用节能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某传统高耗能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节能改造,仍大量消耗化石能源。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违反了相关政策和法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进行节能降碳改造,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可采取限制生产、行政处罚等措施。

(五)关联词条

循环经济、能源节约、新能源、碳达峰碳中和、绿色消费、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

5 生态文明

英文对应:Ecological Civiliz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理念与目标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

标签:核心理念、文明转型、永续发展、全民参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核心理念,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文明形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明确其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口语化简化:就是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改变过去只注重发展而忽视环保的模式,让人类的生产生活和自然环境和谐相处,实现长久可持续的发展,比如大家都养成绿色生活习惯、企业绿色生产、政府加强生态保护等,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二)关键特征

理念先导性: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

和谐共生性:核心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系统性:涵盖理念、制度、生产、生活等多个层面;

永续性: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障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目标。

(三)适用场景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合作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坚持生态文明理念,规划建设了大量城市公园和绿地,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推广新能源公共交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入驻。某企业因不符合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拟投资的高污染项目被拒绝审批。

裁判要点:该城市的做法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企业拟建设的高污染项目与生态文明理念和城市发展规划相冲突,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的决定合法合理,有利于保障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生态安全、全民参与

6 生态安全

英文对应:Ecological Securi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安全保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四十二条

标签:安全保障、风险防控、全域联动、系统防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健康状态,能够有效防范和抵御各类生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权益和国家发展不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威胁的状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四十二条确立其保障目标和防控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我们的生态系统能够稳定安全运行,不会因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威胁到大家的健康、正常生活和国家的发展,比如防范重大污染事件、保护重要生态系统不被破坏等,都属于维护生态安全的范畴。

(二)关键特征

基础性:是国家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要基础;

稳定性:核心是保障生态系统功能稳定和健康;

风险性:需要防范和应对各类生态环境风险;

全域性:需要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防护体系。

(三)适用场景

生态风险研判与评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环境污染风险防控、生物安全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跨区域生态安全协同防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园区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大量有毒化学品泄漏,污染周边土壤和水体,严重威胁当地居民健康和区域生态系统安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裁判要点:该事故属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严重危害生态安全,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风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安全、应急处置、生态修复、环境污染风险防控

7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英文对应: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管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标签:体制架构、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统一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职责划分、管理机制等构成的有机整体,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确立其基本框架。

口语化简化:就是明确谁来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个部门和各级政府之间如何分工配合。比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监管,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的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监管。

(二)关键特征

分级负责: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职责;

部门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统一规范: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

权责法定:监管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依法履行监管义务。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污染防治监管、生态保护检查、环境监测数据管理、跨区域生态环境监管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

(四)典型案例

某跨行政区域河流出现水污染问题,上游地区企业排污是主要原因,但上游和下游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因职责划分不明确,未能及时有效处置,导致污染范围扩大。

裁判要点:该情况暴露出跨区域监督管理协同不足的问题,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开展污染治理和监管工作,对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门协同监管、跨区域联合防治、生态环境执法、排污许可监管、生态环境监测

8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英文对应: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ponsibility Lis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责任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八条

标签:责任明确、清单管理、履职依据、监督问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是指由国家建立健全的,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是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八条确立其制度地位。

口语化简化:就是把各个政府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列成清单,明确谁负责什么、要做什么,比如有的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有的负责水污染治理,清单让责任一目了然,方便履职和监督。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由国家统一建立健全,具有法定效力;

明确性:清晰界定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针对性:根据部门职能特点明确具体责任内容;

可操作性:为部门履职和监督问责提供具体依据。

(三)适用场景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责任追究、跨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协同配合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区出现土壤污染问题,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工作。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清单履行职责,导致污染地块未及时管控。

裁判要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履行相应职责,属于履职不当,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污染地块;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负责人还应当受到问责。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监督管理体制、部门协同、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9 河湖长制

英文对应:River and Lake Chief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特殊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九条

标签: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统筹协调、责任到人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河湖长制是指由省、市、县、乡四级依法建立的,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的制度,是落实江河湖泊保护责任的重要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九条确立其制度内容。

口语化简化:就是给每条河流、每个湖泊都指定专门的负责人,从省级到乡镇级层层落实,负责人(河湖长)要统筹做好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比如治理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等,确保河湖生态安全。

(二)关键特征

分级负责制: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保护管理;

统筹协调性: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责任明确性:明确河湖长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

(三)适用场景

江河湖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岸线管理、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河流因沿岸企业排污和生活污水排放,水质持续恶化。该河流的县级河湖长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治理,导致污染问题加重。

裁判要点:该县级河湖长未履行河湖长制规定的职责,未能有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河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责令限期组织开展污染治理工作,改善河流水质;对因履职不力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关联词条

林长制、江河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0 林长制

英文对应:Forest Chief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特殊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九条

标签: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森林草原保护、责任落实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林长制是指由省、市、县、乡四级依法建立的,各级林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的制度,是落实森林草原保护责任的重要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九条确立其制度内容。

口语化简化:就是给森林和草原指定专门的负责人,从省级到乡镇级层层负责,林长要统筹做好本区域森林草原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比如防止乱砍滥伐、防治森林病虫害、开展植树造林、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

(二)关键特征

分级负责: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林长分级管理;

属地管辖:林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负责;

职责综合性:涵盖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修复等多项职责;

责任刚性:明确林长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问责。

(三)适用场景

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植树造林、防沙治沙、森林草原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森林草原生态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乡镇辖区内的部分林地被非法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破坏了森林资源。该乡镇林长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该违法行为,导致林地破坏面积扩大。

裁判要点:该乡镇林长未履行林长制规定的职责,未能有效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防止非法开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责令限期组织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对非法开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林长本人也应当受到相应的问责。

(五)关联词条

河湖长制、森林草原保护、生态修复、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1 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

英文对应:Cross-administrative Regional Joint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协同监管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一条

标签:跨区协同、统一管控、联合防治、争议解决

  • 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是指国家建立健全的,针对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措施的协同保护制度,同时规范非重点区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解决路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一条确立其运行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比如两个省份、多个市县之间),为了保护共同的生态环境,建立的合作协调制度。对于重点区域、流域(如长江、黄河),要统一规划和保护措施;其他区域出现跨区生态环境问题,要么由上级政府协调,要么由相关地方政府协商解决。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重点适用于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

统一性:实行统一规划、标准、监测、保护措施;

协调性:明确上级协调与地方协商两种争议解决路径;

协同性:打破行政边界,整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

(三)适用场景

重点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海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跨区生态破坏纠纷处理、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等。

(四)典型案例

A 省与 B 省交界处的某河流流域出现水污染问题,上游 A 省的工业排污与下游 B 省的生活污水排放共同导致水质恶化,两地政府因责任划分和治理方案存在分歧,未能及时处置。

裁判要点:该河流流域属于跨行政区域重点流域,应当适用联合保护协调机制,两地政府应在上级政府协调下,统一制定治理规划和标准,共同开展监测和治理工作;两地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明确各自责任,对未履行联合保护义务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五)关联词条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协同监管、跨区执法、生态环境信息共享

12 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信息管理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三条

标签:信息互通、平台支撑、动态更新、数据共享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国家建立健全的,通过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有关部门及时上传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信息,提升信息共享能力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三条确立其建设要求和运行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生态环境信息平台,环保、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都要把各自掌握的生态环境数据(比如监测数据、排污信息、审批结果等)上传到平台,及时更新,让各部门都能共享这些信息,方便协同监管。

(二)关键特征

平台化:以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为核心载体;

强制性: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上传并动态更新信息;

互通性:实现不同部门间生态环境信息的互联互通;

服务性: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排污许可信息互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跨部门执法信息查询、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数据支撑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掌握其监测数据,但因未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该企业仍通过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的年检。

裁判要点:相关部门未落实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导致监管脱节,应当责令限期完善信息共享,将企业违法排污信息及时同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共享信息,重新核查企业许可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对未履行信息共享义务的部门,应追究相应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测数据、跨部门协同监管、生态环境信息平台、排污许可信息

13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rget Responsibility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责任考核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七条

标签:目标导向、考核评价、结果公开、责任落实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国家实行的,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且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七条确立其核心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比如空气质量达标、污染物减排比例等)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定期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开,以此督促责任落实。

(二)关键特征

目标化:以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核心;

考核性: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专门考核评价;

实效性:考核评价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反对形式主义;

公开性: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适用场景

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分解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依据提供等。

(四)典型案例

某市政府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因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减排任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裁判要点:该市政府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求,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级政府应对其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对相关负责人,应依据考核结果追究相应责任;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物减排

14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pection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督问责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标签:分级督察、全面覆盖、整改问责、监督刚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对有关方面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全面督察的制度,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被督察对象需配合督察并落实整改,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追责问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确立其体制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由中央和省级两级组织的,对下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制度。被督察的单位要配合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对失职失责的还要追究责任。

(二)关键特征

分级体制: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

全面性:覆盖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强制性:被督察对象必须接受督察并落实整改;

问责性: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依法追责问责。

(三)适用场景

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督察、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察、企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义务落实督察、督察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等。

(四)典型案例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某省开展督察时,发现该省部分地区存在违规审批高污染项目、污染治理不力等问题,督察组向该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

裁判要点:该省政府作为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编制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实施主体、目标、时限和措施;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失职失责情况,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整改情况应接受跟踪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督察整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失职失责问责

15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英文对应:Natural Resource Assets Departure Audi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督考核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四条

标签:离任审计、资产监管、责任追溯、生态保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指国家实行的,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的制度,是强化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监督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四条确立其制度内容。

口语化简化:就是领导干部在离任时,要对其任职期间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比如土地、森林、水资源等)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看是否存在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履职不当的情况。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审计对象为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领导干部;

时序性:以领导干部离任为审计节点;

综合性:涵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两大责任;

问责性:审计结果可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三)适用场景

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依据提供等。

(四)典型案例

某县县长离任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其任职期间该县存在非法开垦林地、违规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问题,导致区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裁判要点:该县长在任职期间未依法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应责令该县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领导干部环境责任

16 生态保护红线

英文对应:Ecological Protection Red Lin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空间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条

标签:空间管控、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刚性约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国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划入,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不得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空间管控边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条确立其划定原则和保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国土空间上划定一条 “红线”,把生态功能特别重要(比如重要水源地)、生态环境特别脆弱(比如沙漠边缘)的区域划进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任何开发建设活动都不能破坏红线内的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优先性:优先划入生态功能极重要、极敏感脆弱区域;

严格性: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刚性约束:开发利用活动不得突破红线,不得造成生态损害;

空间性:以国土空间边界为核心的管控制度。

(三)适用场景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在某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矿产开采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其选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裁判要点:该项目选址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开发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企业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

17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英文对应:Territorial Space Use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空间规划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标签:空间规划、分类管控、用途许可、规划约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指国家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确立其核心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把国土空间分成不同的区域(比如农业区、生态区、城镇区),明确每个区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开发利用国土空间必须符合这些要求,还要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二)关键特征

全域性:覆盖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

分类分级: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许可性:开发利用需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导向: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核心依据。

(三)适用场景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生态保护区域管控、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农业空间保护、生态空间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经规划许可,在农业空间内擅自建设工业厂房,违反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农业空间用途要求,应当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用途;并处以相应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关联词条

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规划许可、生态空间保护

18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Zoning Control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标签:分区管控、分类施策、准入清单、底线约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相应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确立其运行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生态环境情况,把行政区域分成不同的管控单元(比如优先保护的生态区域、需要重点管控的工业区、一般管控的区域),每个单元都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准入清单),企业生产建设必须遵守这些清单要求。

(二)关键特征

地域性: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方案;

分区分类:划定三类管控单元,实行差异化管控;

清单管理: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管控工具;

禁止性:明确禁止违反准入清单的生产建设活动。

(三)适用场景

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建设项目准入审批、区域污染防治管控、生态保护区域管理、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方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将某区域划定为重点管控单元,明确禁止新建高污染化工项目。某化工企业拟在该区域新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驳回。

裁判要点:该企业拟建设项目违反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的准入清单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决定合法合理;企业应调整项目选址或改变生产工艺,符合区域管控要求,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区域、产业布局优化

19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Access Lis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准入管理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七条

标签:准入约束、分类管控、底线要求、明确禁止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明确的,针对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分别制定的,包含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要求,明确禁止、限制等准入条件的清单,是生产建设活动生态环境准入的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七条确立其核心内容。

口语化简化:就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给每个管控单元制定的 “准入规则清单”,明确列出该区域允许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比如有的区域禁止高污染项目进入,有的区域限制资源消耗量大的项目,企业生产建设必须按清单执行。

(二)关键特征

依附性:依附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按管控单元制定;

底线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差异性:针对不同管控单元制定差异化准入条件;

强制性:禁止违反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三)适用场景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审批、产业园区招商准入、区域生产建设活动管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管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产业园区被划定为重点管控单元,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引入废水排放不达标的项目。某食品加工企业因废水处理设施不达标,其入园申请被园区管理部门依据准入清单驳回。

裁判要点:该企业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园区管理部门驳回其入园申请符合规定;企业应完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后,再依据准入清单申请入园;否则不得在该区域开展生产建设活动。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产业园区准入、污染防治标准、资源利用上线

20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标准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九条

标签:法定标准、分级制定、底线要求、质量导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层面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或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需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用于衡量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强制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九条确立其制定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衡量空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好不好的 “标尺”,国家有统一标准,地方也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或者补充国家没有的标准。比如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 PM2.5 的限值,水质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的含量上限。

(二)关键特征

分级制定:国家和地方两级制定,地方标准可严于国家标准;

补充性:地方标准可补充国家未规定的项目;

强制性:属于强制性标准,是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

导向性:引导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 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污染防治目标设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监督、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制定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区监测发现,当地河流水质中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超过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相关排污企业限期整改。

裁判要点:该地区河流水质未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相关排污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按照要求限期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污染物排放仍超标的,应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

(五)关联词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污染防治、限期达标规划、环境执法

21 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对应: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标准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签:排放约束、分级制定、强制执行、达标要求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层面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或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需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明确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的强制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确立其制定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企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设定的 “上限标准”,国家有统一要求,地方也能制定更严的标准。比如规定某类工厂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不能超过多少毫克 / 立方米,确保排污行为不会过度破坏环境。

(二)关键特征

分级制定:国家与地方两级制定,地方标准可严于国家标准;

补充性:地方可针对国家未覆盖的污染物项目制定标准;

强制性: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性:按污染物类型、行业特点设定差异化排放限值。

(三)适用场景

企业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排污许可核发、污染治理工程效果评估等。

(四)典型案例

某钢铁企业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应当责令立即改正,限期安装或升级脱硝设施;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改正、排放仍超标的,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符合排放标准。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排污许可、环境执法、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

22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测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六条

标签:全域覆盖、统一规范、数据共享、监督支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监测站点设置,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六条确立其核心架构。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监测的制度,通过建立覆盖陆地、海洋、天空的监测网络,设置专门监测站点,定期监测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数据统一共享,为环保监管提供依据。

(二)关键特征

网络化:构建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统一性:统一监测规范、站点规划和数据共享机制;

综合性:涵盖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

支撑性: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环境执法监测取证等。

(四)典型案例

某监测机构在对某化工园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时,发现其监测数据存在篡改痕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机构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监测机构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要求,篡改监测数据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监测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监测数据质量、环境执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状况评估

23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Network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测体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六条

标签:天地一体、陆海统筹、协同联动、数据互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是指依据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多部门监测资源,构建的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监测站点和数据传输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六条明确其构建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把各个部门、各个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站点整合起来,形成一个覆盖天空、陆地、海洋的 “监测网络”,比如空气质量监测站、水质监测点、土壤监测断面等,这些站点的数据能互联互通,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面监控。

(二)关键特征

整合性:整合多部门、多类型监测资源;

全域性:实现陆海统筹、天地一体的全域覆盖;

协同性:上下层级、跨部门监测协同联动;

共享性:监测数据实时传输、信息共享。

(三)适用场景

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跨区域污染溯源追踪、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监测、生态环境治理效果跟踪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流域出现跨界水污染问题,依托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上下游监测站点实时共享水质数据,快速锁定了上游排污企业,为及时处置污染事件提供了数据支撑。

裁判要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跨区域污染事件处置中发挥了关键支撑作用,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网络覆盖和数据共享机制;排污企业应承担污染治理责任,依法接受处罚;监测网络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和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数据共享、跨区域污染防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环境执法取证

24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准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标签:事前评估、预防为主、科学决策、法定强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法定制度,未依法进行评价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确立其核心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规划实施或项目开工前,先评估它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比如会不会污染空气、破坏土壤,然后提出预防或减轻影响的办法。不管是政府规划还是企业建设项目,都必须做这个评估,否则不能推进。

(二)关键特征

事前性:在规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前开展评估;

预防性:核心是预防和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强制性:属于法定强制制度,未评价不得实施或开工;

科学性:基于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估形成结论。

(三)适用场景

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业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流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新建一座化工项目,未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即擅自开工建设,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补办或评价未通过的,应责令恢复原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关联词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25 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Pla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规划准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标签:规划前置、全域评估、统筹防控、法定要求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开发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过程中,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编写生态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报告书的法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确立其适用范围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政府在制定各类规划(比如城市发展规划、流域开发规划)时,必须先评估这个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整体影响,编写专门的环境影响篇章或报告,否则这个规划不能审批通过。

(二)关键特征

规划关联性:与规划编制同步开展,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全域性:评估规划实施对区域整体生态环境的影响;

统筹性:统筹规划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法定性:属于法定强制要求,未开展评价的规划不予审批。

(三)适用场景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流域综合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运输网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典型案例

某市政府编制的城市新区开发规划,未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直接报送审批机关审批,被审批机关退回。

裁判要点:该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编写生态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符合法律规定;市政府应限期补充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相关篇章或报告后,再依法报送审批。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生态环境管控

26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项目准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

标签:项目前置、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依法许可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未依法经审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确立其核心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企业或单位要建项目(比如工厂、电站、道路),必须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大小,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或备案。影响大的要编详细报告书,影响小的填登记表,没通过审批就不能开工。

(二)关键特征

分类管理:根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三类;

分级审批:由不同层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前置性:作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定前置条件;

许可性:审批通过或备案完成后,项目方可合法开工。

(三)适用场景

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运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新建一座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编制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经审查发现项目选址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裁判要点:该项目选址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合法合理;企业应调整项目选址,重新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

27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评价文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六条

标签:详细评估、全面覆盖、法定格式、审批核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包含建设项目概况、周边生态环境现状、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环保措施论证、经济损益分析等法定内容的详细评价文件,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核心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六条明确其法定内容。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比如大型化工项目、水库工程),编制的详细 “环境影响说明书”,里面要全面说明项目情况、周边环境现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等,是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主要依据。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仅适用于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全面性:涵盖项目概况、环境现状、影响评估、措施论证等全方面内容;

法定性:具有法定格式和内容要求,缺一不可;

核心性: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核心文件。

(三)适用场景

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大规模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编制的大型石化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未充分说明项目对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补充修改。

裁判要点:该报告书未满足法定内容要求,缺乏对敏感生态环境要素的影响分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补充修改符合规定;企业应按要求完善报告书,充分论证项目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及防护措施,否则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

(五)关联词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28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or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评价文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标签:简化评估、重点突出、分类适用、审批依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可能造成轻度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对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简化评价文件,其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确立其适用范围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环境影响较轻的建设项目(比如小型加工厂、普通办公楼),编制的简化版 “环境影响文件”,不用像报告书那么详细,重点分析或专项评价项目可能造成的主要环境影响及对应环保措施,是环保部门审批的依据之一。

(二)关键特征

适用性:适用于可能造成轻度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简化性:相较于报告书,内容更简洁,聚焦重点影响;

规范性:内容和格式由国家统一制定,需严格遵守;

审批性: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该类项目的重要依据。

(三)适用场景

小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普通商业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小型农业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非生态敏感区的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新建一座小型食品加工厂,编制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发现报告表中未明确废气处理措施,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裁判要点:该报告表未按规定明确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合法合理;企业应补充完善报告表,明确废气处理工艺和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后,再报送审批。

(五)关联词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

29 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Registration For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评价文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

标签:极简登记、影响微小、备案管理、便捷高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是指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的简化登记文件,实行备案管理,其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是建设项目合法开工的法定文件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确立其管理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环境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比如小型商铺装修、家庭农场建设),不用编复杂的评价文件,只需要填写一张简单的 “登记表”,向环保部门备案就行,备案后才能合法开工。

(二)关键特征

适用性:仅适用于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极简性:内容最为简化,以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和简单环保承诺为主;

备案制:实行备案管理,无需审批,流程便捷;

法定性:是该类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定前置文件。

(三)适用场景

小型商业店铺装修项目、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小型便民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小型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无明显影响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

(四)典型案例

某个体工商户拟开设一家小型文具店,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未按规定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开工装修,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裁判要点:该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要求,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并处以相应罚款;未补办备案手续前,不得继续施工;否则将依法加重处罚。

  • 关联词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管理、小型建设项目

30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英文对应:Ecological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激励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标签:多元补偿、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权责对等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多元机制,对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促进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确立其核心机制。

口语化简化:就是为了鼓励大家保护生态环境,建立的 “补偿机制”。比如有的地区为了保护水源地限制开发,国家或受益地区会给予资金补偿;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也能获得相应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资金、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

(二)关键特征

多元性:包含财政纵向、地区横向、市场机制等多种补偿方式;

主导性:以政府为主导,兼顾企业和社会参与;

激励性:通过补偿激励相关主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整体性:围绕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开展补偿。

(三)适用场景

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跨区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补偿、重点生态环境要素保护补偿等。

(四)典型案例

A 省某县为保护长江支流的水源地,限制了区域内工业项目开发,导致地方经济发展受限。根据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该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同时下游受益的 B 市与该县签订横向补偿协议,给予额外资金支持。

裁判要点:该案例符合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多元补偿机制要求,中央财政的纵向补偿和地区间的横向补偿,能够有效弥补生态保护地区的发展损失;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关联词条

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31 财政纵向补偿

英文对应:Vertical Financial Compens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补偿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标签:层级转移、财政支撑、重点倾斜、法定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财政纵向补偿是指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的自上而下的财政补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确立其补偿方式和适用范围。

口语化简化:就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生态保护补偿,比如中央财政给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省份拨款,省级财政给辖区内的生态保护县拨款,补偿这些地区因保护生态而产生的损失,支持其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二)关键特征

层级性:实行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现层级补偿关系;

针对性:重点向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倾斜;

财政性: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补偿来源,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法定性:由法律明确确立,具有稳定的制度保障。

(三)适用场景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补偿、自然保护地保护补偿、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补偿、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保护补偿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因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限制了当地产业发展。中央财政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每年给予该县一定数额的财政纵向补偿资金,用于保护区生态修复和当地民生保障。

裁判要点:该财政纵向补偿符合法律规定,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生态保护修复、民生保障等相关领域,不得挪作他用;县级政府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持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监督。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地区间横向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财政转移支付

32 地区间横向补偿

英文对应:Horizontal Inter-regional Compens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补偿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标签:区域协商、受益补偿、协同保护、自愿平等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地区间横向补偿是指在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保护地区因生态保护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中央和省级财政可给予引导支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确立其运行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生态保护的受益地区,对提供生态保护的地区进行补偿。比如下游城市喝着上游城市保护的清洁水源,下游城市就通过资金支持、产业合作等方式,补偿上游城市因保护水源而产生的发展限制损失。

(二)关键特征

平等性: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地位平等,通过协商建立补偿关系;

关联性:基于生态利益关联,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进行补偿;

协同性:以补偿促进区域间生态保护协同配合;

引导性:中央和省级财政可给予引导支持,推动补偿机制建立。

(三)适用场景

跨区域河流生态保护补偿、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补偿、上下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生态功能区与受益地区补偿、跨区域湿地保护补偿等。

(四)典型案例

上游 C 市为保护某跨区域河流的水质,关闭了沿岸多家污染企业,限制了水产养殖规模。下游 D 市因河流水质改善直接受益,在省级政府协调下,D 市与 C 市签订横向补偿协议,每年向 C 市支付补偿资金,用于河流生态修复和民生保障。

裁判要点:该地区间横向补偿机制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 “谁受益、谁补偿” 的原则;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生态保护相关工作,两市应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协同做好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省级政府应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补偿协议落实到位。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财政纵向补偿、跨区域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协同保护

33 市场机制补偿

英文对应:Market Mechanism Compens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补偿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标签:市场运作、自愿参与、多元主体、效益导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市场机制补偿是指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建立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等方式开展的生态保护补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确立其运行模式。

口语化简化:就是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比如企业花钱购买森林固碳服务、城市政府向生态保护企业购买清洁水源供给服务,或者社会资金成立生态补偿基金,支持生态保护项目,让保护生态的主体能通过市场获得收益。

(二)关键特征

市场性: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市场交易、基金运作等方式实现补偿;

自愿性:社会力量自愿参与,基于市场化利益导向开展补偿;

多元性:参与主体包括企业、公益组织、地方政府等;

灵活性:补偿方式包括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设立市场化基金等。

(三)适用场景

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碳汇交易补偿、生态旅游服务购买补偿、市场化生态保护基金支持、生态修复项目市场化投资补偿等。

(四)典型案例

某林业企业通过科学经营森林,提升了森林固碳能力和生态服务功能。某化工企业为抵消自身碳排放,向该林业企业购买了一定额度的森林碳汇指标,形成了市场机制补偿。同时,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生态保护基金,支持该林业企业开展森林生态修复。

裁判要点:该案例体现了市场机制补偿的核心要求,通过碳汇交易和市场化基金,实现了生态保护主体与受益主体的利益衔接;相关交易应遵循市场规则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补偿资金真正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产品市场化、碳汇交易、生态保护基金、生态服务购买

3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英文对应:Sudde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ncid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应急事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标签:突发应急、危害严重、分级分类、快速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确立其定义和分级。

口语化简化:就是突然发生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比如化工厂有毒物质泄漏、油轮原油泄漏、尾矿库垮塌污染土壤和水体等,根据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需要快速应急处置。

(二)关键特征

突发性:事件发生突然,无预先预警或预警时间极短;

危害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分级性:按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应急性: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快速处置措施。

(三)适用场景

危险化学品泄漏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油气泄漏污染事件应急响应、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尾矿库垮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储罐发生破裂,导致大量有毒化工原料泄漏,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威胁到附近居民饮用水安全,构成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裁判要点:该事件属于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等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和生态修复;企业应承担应急处置、污染治理、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生态环境应急物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

35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英文对应:Emergency Plan for Sudde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nciden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应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标签:分级制定、预先规划、责任明确、处置规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层面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预案,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预案,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预先规划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确立其制定主体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为了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提前制定的 “应急方案”,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都要制定。方案里明确谁来指挥、发生事件后怎么响应、采取什么措施处置等,确保事件发生后能有序应对。

(二)关键特征

分级制定: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分级制定,上下衔接;

预先性:在事件发生前制定,明确应急处置各项要求;

系统性:涵盖组织体系、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等全流程;

强制性:相关主体必须制定,且需按规定备案和演练。

(三)适用场景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应急物资调配、应急演练组织、应急预案修订完善等。

(四)典型案例

某石化企业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开展应急演练。后该企业发生原油泄漏事件,因缺乏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混乱,导致污染范围扩大。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的法定要求,应当责令限期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处以相应罚款;因处置不当导致污染扩大的,应加重处罚,并依法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

36 生态环境应急物资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Materia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应急保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标签:应急储备、专项专用、品种齐全、保障有力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应急物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储备的,用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专用物资和装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确立其储备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为了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门储备的物资和装备,比如处理化学品泄漏的防护装备、吸附材料,治理水污染的净化设备,扑救森林火灾的灭火器材等,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按规定储备,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及时使用。

(二)关键特征

专用性:专门用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储备性:需提前储备,确保应急时可用;

针对性:根据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类型,储备相应物资;

法定性:企业事业单位有法定储备义务。

(三)适用场景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控制、应急污染治理、生态环境应急防护、应急物资调配补充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园区内的企业未按规定储备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在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件时,因缺乏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泄漏处理物资,无法及时有效处置,导致泄漏气体扩散,影响周边区域。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法定要求,应当责令限期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完善储备管理制度;并处以相应罚款;因物资缺乏导致污染扩大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关联词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生态环境应急演练

37 排污许可制

英文对应: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排污管理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标签:核心管控、分类管理、一证式、全程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排污许可制是指国家建立的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确立其核心地位和管理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 “许可证管理”,相当于给企业的排污行为发 “通行证”。根据企业排污量和对环境的影响大小,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排污,且要按许可证要求排放。

(二)关键特征

核心性:是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核心制度;

分类管理:按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影响程度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许可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全程性:涵盖排污许可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流程。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执行监管、排污许可变更与延续、排污许可违规处罚、固定污染源排污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电镀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制的强制性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处以高额罚款;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五)关联词条

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标准、固定污染源、环境执法、排污权交易

38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英文对应:Total Control of Key Pollutant Discharg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标签:总量约束、分级下达、逐级分解、责任落实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国家实行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确立其运行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国家对一些重点污染物(比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排放总量设定 “上限”,把这个总量指标分解到各个省份,再由省份分解到市县和企业,确保全国和各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总量。

(二)关键特征

总量约束:对重点污染物排放设定总体数量上限;

分级下达:由国家制定总量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和企业;

强制性:地方和企业必须遵守总量控制要求,不得突破;

减排导向:核心是控制和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适用场景

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制定、重点污染物减排目标设定、排污许可指标核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核定、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未完成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被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约谈,并被暂停审批该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裁判要点:该省未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完成整改前,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相关审批。

(五)关联词条

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环境影响评价

39 排污权交易制度

英文对应:Pollutant Discharge Right Trading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市场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标签:市场调节、总量管控、有偿使用、优化配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国家逐步推行的,针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建立健全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市场交易方式优化排污权配置,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确立其制度框架。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之间可以交易 “排污权”。比如 A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污染物排放量低于核定指标,多余的排污指标可以卖给排放量不够用的 B 企业,这样能通过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减排,优化资源配置。

  • 关键特征

市场性:通过市场交易方式配置排污权;

总量约束: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

有偿性:排污权可通过交易实现有偿流转;

优化性:鼓励减排企业通过交易获得收益,推动整体减排。

(三)适用场景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指标核定与分配、排污权交易平台运作、排污权交易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钢铁企业通过升级环保设施,大幅削减了二氧化硫排放量,其核定的排污指标有较大剩余。该企业通过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将剩余指标转让给另一家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需求的化工企业,获得了相应的交易收益。

裁判要点:该排污权交易符合制度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了排污权的优化配置;交易应在法定交易平台进行,遵守交易规则和总量控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交易指标真实有效,防止通过交易规避污染防治责任。

(五)关联词条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管

40 环境保护税

英文对应: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经济调节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标签:税收调节、直接排污、依法计征、专款专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环境保护税是指国家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税收,用于调节污染物排放行为,筹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确立其征收对象和核心目的。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比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的企业和单位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 “污染税”。征收这个税是为了倒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仅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主体征收;

调节性:通过税收杠杆调节企业排污行为,鼓励减排;

法定性: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由法律明确规定;

专用性:税收收入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适用场景

企业事业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申报、环境保护税计算与缴纳、环保税减免优惠适用、环保税征管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与使用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被税务机关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法定要求,应当责令限期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积极采取减排措施,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协同监管,确保税款足额征收。

(五)关联词条

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税收调节

4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英文对应: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风险防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标签:风险分担、保险保障、事前预防、事后补偿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国家鼓励投保的,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确立其制度导向。

口语化简化:就是企业为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买的 “责任险”。如果企业因为排污等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帮助企业分担污染赔偿风险。

(二)关键特征

风险性:以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聚焦污染风险;

鼓励性:国家倡导企业投保,无强制性但具有政策引导性;

补偿性:核心功能是对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

预防性: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企业的污染风险进行评估,间接推动企业加强污染防控。

(三)适用场景

高污染行业企业投保、化工园区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金属污染风险企业投保、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赔付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因生产设备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泄漏,污染了周边农田和水体,造成农户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受损农户支付了赔偿款,并承担了部分生态修复费用。

裁判要点:该案例体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和补偿功能,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足额赔付;企业不能因投保而放松污染防控责任,仍需承担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相关部门应鼓励高污染行业企业投保,扩大保险覆盖面。

(五)关联词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污染风险防控、高污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42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信息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标签:信息透明、公众知情、监督保障、法定公开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是指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突发环境事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自愿或按规定披露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确立其公开主体和范围。

口语化简化:就是环保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把生态环境相关信息公开出来,让大家知道。比如环保部门公开空气质量数据、企业排污审批结果、行政处罚情况;企业公开自己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方便公众监督。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部门公开为法定义务,企业特定情况下有强制披露义务;

广泛性:涵盖环境质量、监测、审批、处罚、排污等多类信息;

公开性: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保障知情权;

监督性: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提供信息支撑。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发布、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企业生态环境信息披露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公开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数据和行政处罚结果,被公众举报。经核查,该部门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

裁判要点: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反了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明确公开范围、时限和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五)关联词条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环境执法、排污许可、重点污染源监测

43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英文对应:Public Particip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督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标签:全民参与、监督权利、有序参与、制度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通过举报、听证、意见征求、公益诉讼等方式,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确立其参与原则和权利。

口语化简化:就是每个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比如发现污染行为可以举报,政府制定环保规划或企业搞建设项目时可以提意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还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共同监督污染行为。

(二)关键特征

普遍性:参与主体涵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全民性;

合法性: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参与,遵循法定程序;

多样性:参与方式包括举报、听证、意见反馈、公益诉讼等;

保障性:法律明确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提供参与便利。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意见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行为举报、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在居民区附近建设垃圾焚烧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未充分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居民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企业公开项目信息并举行听证会。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公众参与的法定要求,建设项目涉及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成企业补充开展公众参与工作,举行听证会或论证会,充分听取居民意见;未落实公众参与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举报、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44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司法保障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标签:公益保护、司法救济、特定主体、损害担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其起诉主体和适用情形。

口语化简化:就是当有人或企业的行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公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污染、修复生态、赔偿损失,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共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公益性:诉讼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或特定主体利益;

主体特定性:仅依法登记、专门从事生态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提起;

侵权针对性: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司法性: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生态环境公益保护。

(三)适用场景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公益诉讼、生态系统破坏公益诉讼、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公益诉讼、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公益诉讼、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长期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导致周边河流生态系统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某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该企业停止排污、治理污染、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裁判要点:该环保社会组织具备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已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企业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诉讼费用可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中列支。

(五)关联词条

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环境执法、社会组织

45 大气污染

英文对应:Atmospheric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标签:空气污染、物质介入、质量恶化、危害多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等方面特性改变,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空气中混入了有害物质,导致空气质量变差。比如工厂排放的废气、汽车尾气、扬尘、秸秆焚烧产生的烟雾等,这些物质进入大气后,会污染空气,影响人们的健康,破坏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介入性:因外来物质介入导致大气特性改变;

危害性:危害公众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

恶化性:直接造成大气环境质量下降;

多样性:污染物质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三)适用场景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工业废气治理、机动车尾气管控、扬尘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与改善等。

(四)典型案例

某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配套建设有效的脱硫脱硝设施,导致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到大气中,造成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超标,引发居民投诉。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构成大气污染,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装或升级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

46 燃煤大气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Coal-fired Atmospheric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条

标签:燃煤管控、源头治理、过程减排、末端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是指针对煤炭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通过煤炭洗选、清洁利用、配套环保设施、替代能源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条确立其防治重点和措施。

口语化简化:就是专门针对烧煤产生的污染进行防治。比如对煤炭进行洗选,降低硫分和灰分;要求燃煤电厂、锅炉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煤炭等,减少烧煤带来的大气污染。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专门针对燃煤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全链条:涵盖煤炭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转化全环节;

综合性:结合源头管控(煤炭洗选)、过程控制(清洁利用)、末端治理(环保设施);

替代性:鼓励用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煤炭。

(三)适用场景

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业锅炉燃煤污染防治、散煤治理、煤炭洗选加工监管、燃煤替代能源推广、燃煤污染减排考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使用的燃煤锅炉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设施,燃烧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导致大量污染物排放,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燃煤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设施,改用低硫分、低灰分煤炭;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责令停止使用该燃煤锅炉;企业应加强燃煤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清洁低碳能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替代

47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Industrial Atmospheric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标签:工业管控、工艺优化、设施治理、超低排放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是指针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通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推行超低排放技术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进行防治。比如钢铁厂、化工厂、水泥厂等工业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安装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备、推广超低排放技术等,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排放。

(二)关键特征

行业针对性:聚焦高污染工业行业,如钢铁、建材、石油化工等;

工艺性:强调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染产生;

设施性:要求配套建设专业污染治理设施;

减排性:鼓励推行超低排放技术,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

(三)适用场景

钢铁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化工行业废气处理、建材行业粉尘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工业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业大气污染执法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石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导致大量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确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正常运行;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精细化管理,定期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限制生产。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超低排放技术

48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Motor Vehicle and Vessel Atmospheric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一条

标签:移动源管控、标准约束、排放监管、清洁能源替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通过制定排放标准、推广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船、加强排放检验、淘汰高排放车船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确立其防治方向。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汽车、轮船、工程机械等移动污染源产生的大气污染进行防治。比如提高机动车船的排放标准,推广新能源汽车和轮船,加强对在用机动车船的排放检测,淘汰老旧高排放的机动车船等,减少它们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

(二)关键特征

移动性:针对机动车、船舶等移动污染源;

标准性:通过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约束污染排放;

综合性:涵盖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淘汰全环节;

替代性:鼓励推广新能源、节能环保型车船。

(三)适用场景

新能源机动车船推广、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高排放机动车船淘汰、船舶岸电使用推广、机动车船尾气治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运输公司长期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从事运输业务,车辆尾气排放超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运输公司违反了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超标车辆,限期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处以相应罚款;公司应加强车辆管理,定期进行排放检验和维护,优先选用新能源或低排放车辆;对拒不改正的,可吊销相关营运资质。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新能源机动车船、机动车排放检验、高排放车辆淘汰、船舶岸电

  •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Dus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

标签:扬尘管控、源头抑制、过程防护、末端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扬尘大气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建设施工、物料运输、物料贮存、道路清扫等活动产生的扬尘,通过设置围挡、覆盖、洒水抑尘、密闭运输、清扫保洁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确立其防治措施。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施工工地、物料运输、堆料场等产生的灰尘进行防治。比如施工工地设置围挡、洒水降尘;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密闭运输,防止沿途撒漏;堆料场对物料进行覆盖;道路定期清扫保洁等,减少灰尘污染空气。

(二)关键特征

场景特定性:聚焦建设施工、物料运输、贮存、道路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景;

过程性:强调在扬尘产生的各个环节采取防护措施;

防护性:以物理防护(围挡、覆盖)和抑制措施(洒水、密闭)为主;

协同性:需要政府多部门、企业、公众协同配合。

(三)适用场景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道路运输扬尘管控、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矿山开采扬尘治理、河道整治扬尘防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工程渣土露天堆放未覆盖,导致大量扬尘污染周边环境,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施工企业违反了扬尘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设置硬质围挡,采取洒水抑尘、覆盖等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防治责任;逾期未整改的,可责令停止施工。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建设施工污染防治、物料运输污染管控、城市道路保洁、扬尘监测

50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英文对应:Join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 in Key Regio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区域协同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标签:区域协同、统一管控、联防联控、共同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是指国家建立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对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统筹协调区域内各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联合治理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确立其机制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大气污染严重、区域间污染相互影响的重点区域(比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统一制定环保规划和标准,统一监测污染情况,共同采取防治措施,协同治理大气污染,避免各自为战。

(二)关键特征

区域性:针对大气污染传输扩散关联性强的重点区域;

统一性:实行统一规划、标准、监测、防治措施;

协同性:区域内各地方人民政府协同配合,联合行动;

统筹性:由国家统筹协调,地方落实具体治理任务。

(三)适用场景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区域统一排放标准实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测数据共享、区域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区域协同应对等。

(四)典型案例

京津冀某重点区域内,A 市的工业废气排放与 B 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相互叠加,导致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两省一市共同制定了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统一了工业企业排放标准和机动车准入标准,开展了跨区域联合执法。

裁判要点:该联合防治行动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区域协同治理的要求;区域内各地方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联合防治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同;对未履行联合防治义务、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应依法严肃查处;通过协同治理,逐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跨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区域协同执法、大气污染监测

51 重污染天气应对

英文对应:Heavy Pollution Weather Respo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应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标签:预警响应、分级管控、应急减排、协同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污染天气应对是指国家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根据预警等级采取责令企业停产限产、限制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确立其应对机制。

口语化简化:就是当出现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比如提前监测预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根据污染严重程度,要求部分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减轻污染程度。

(二)关键特征

预警性: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提前预判重污染天气;

分级性:根据污染程度划分预警等级,采取差异化应急措施;

强制性:应急措施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关主体必须遵守;

应急性: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属于临时管控措施。

(三)适用场景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企业应急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建筑施工停止土石方作业、烟花爆竹禁放、公众健康防护指引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根据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了橙色预警,启动 Ⅱ 级应急响应,但部分工业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仍正常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应急要求,应当责令立即落实限产措施;并处以高额罚款;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明确减排措施和责任;对拒不执行应急措施的,可责令停产整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五)关联词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应急减排、环境监测预警

52 水污染

英文对应:Water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标签:水体污染、物质介入、水质恶化、危害多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水里混入了有害物质,导致水质变差。比如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业生产中流失的化肥农药、船舶排放的污水等,这些物质进入江河湖泊、地下水等水体后,会污染水资源,影响人们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介入性:因外来物质介入导致水体特性改变;

危害性: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

恶化性:直接造成水质下降;

多样性:污染物质包括有机物、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等。

(三)适用场景

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工业废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药厂在生产过程中,将含有高浓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质严重恶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周边居民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裁判要点:该农药厂的行为构成严重水污染,违反了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排污,限期治理污染;并处以高额罚款;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居民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

53 工业水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Industrial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

标签:工业管控、废水处理、达标排放、清洁生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工业水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排放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防治。比如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水产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工业园区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区内企业的废水等,防止工业废水污染水体。

(二)关键特征

行业针对性:聚焦工业生产领域产生的废水污染;

源头性: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

处理性:要求企业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依托集中处理设施;

达标性: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预处理、高污染工业行业废水治理、工业废水排放监管、清洁生产改造等。

(四)典型案例

某印染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印染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导致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骤增,出水水质超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印染企业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印染企业违反了工业水污染防治规定,工业废水未预处理即排入市政管网,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建设配套废水预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符合集中处理设施进水要求;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加强废水管理,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逾期未整改的,可责令停产整治。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污水集中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

54 城镇水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Urban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

标签:城镇管控、污水集中处理、管网建设、污泥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城镇水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液等产生的水污染,通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无害化处理污泥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确立其防治重点。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城市和城镇产生的生活污水等进行防治。比如建设污水处理厂,铺设污水收集管网,让生活污水都能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放;推进雨污分流,避免雨水和污水混流;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减少城镇生活对水体的污染。

(二)关键特征

区域性:聚焦城镇区域的水污染防治;

集中性: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为核心措施;

系统性:涵盖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处理、污泥处置全系统;

公益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统筹建设。

(三)适用场景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污水配套管网铺设、雨污分流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城镇垃圾渗滤液处理、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部分老旧小区未完成雨污分流改造,生活污水与雨水混流后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质受到污染。当地人民政府未及时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管网建设。

裁判要点:该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城镇水污染防治职责,应当责令限期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规划,加快老旧小区污水管网建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政府应加大城镇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统筹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雨污分流、污泥无害化处理、城镇水环境整治

55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Agricultural and Rural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标签:农业管控、农村治理、面源防控、综合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流失、畜禽养殖粪污、水产养殖尾水,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产生的水污染,通过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综合利用畜禽粪污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确立其防治措施。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产生的水污染进行防治。比如农业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高效低毒农药,减少化肥农药流失;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防止污染水体。

(二)关键特征

场景复合性:涵盖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两大场景;

面源性:农业污染以面源污染为主,分散且范围广;

综合性:结合技术推广(绿色农业)、设施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资源利用(粪污还田);

公益性: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

(三)适用场景

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垃圾处理、绿色农业技术推广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村地区畜禽养殖散户较多,养殖粪污随意堆放,未进行无害化处理,雨天粪污随雨水流入周边沟渠和河流,造成水体污染。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裁判要点:该乡级人民政府未履行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职责,应当责令限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指导散户建设粪污贮存和处理设施,推广粪污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政府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绿色农业

56 船舶水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Ship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

标签:船舶管控、污水排放、垃圾处置、防污设施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船舶水污染防治是指针对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以及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有毒有害货物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污染,通过配备防污设备、规范排放行为、回收处置废弃物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船舶航行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进行防治。比如船舶配备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后达标排放;船舶垃圾集中收集,交由港口接收处置;运输油类等危险货物的船舶采取防溢流、防渗漏措施,防止货物落水污染水体等。

(二)关键特征

移动性:针对船舶这一移动污染源;

特定性:污染来源包括船舶污水、垃圾、货物泄漏等;

设备性:要求船舶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监管性: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专门监管。

(三)适用场景

船舶污水排放监管、船舶垃圾回收处置、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油类货物运输船舶污染防控、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货船在航行过程中,未按规定处理含油污水,直接将含油污水排入内河,被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查获。

裁判要点:该货船违反了船舶水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船舶所有人应加强船员管理和培训,确保船舶防污染设备正常运行,严格遵守污水排放规定;对造成水体污染的,应依法承担污染治理和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防污染设备、港口污染物接收、海事监管

5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英文对应:Drinking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Area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特殊区域保护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八条

标签:分级保护、严格管控、水源安全、禁止排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划定准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确立其划定和保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为了保护大家的饮用水水源,专门划定的 “保护圈”,分为核心的一级保护区、外围的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有准保护区。在这个区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不能搞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饮用水源头安全。

(二)关键特征

分级性: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保护强度依次递减;

严格性:核心区域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目的性: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核心目的;

法定性:划定和保护要求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三)适用场景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保护区污染防治、保护区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安全监测、保护区执法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在某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一座化工项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驳回。

裁判要点:该项目选址违反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决定合法合理;企业应调整项目选址,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擅自在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生态修复、环境影响评价

58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Key River Basin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流域协同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

标签:流域统筹、系统治理、上下游协同、综合防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指国家加强对长江、黄河、淮河等重点流域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流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确立其治理原则和机制。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长江、黄河、淮河等重要河流流域的水污染进行统筹治理。因为河流是流动的,污染会上下游相互影响,所以需要建立流域协同机制,上下游、左右岸一起发力,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系统治理水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关键特征

流域性:以完整的流域为治理单元,统筹全流域污染防治;

系统性:结合源头防控、过程治理、末端修复的系统治理方式;

协同性:建立流域内各地区、各部门协同保护协调机制;

重点性:聚焦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重点流域。

  • 适用场景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监测、跨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流域产业结构优化、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重点流域上游 A 省多家企业违法排污,导致下游 B 省河流水质恶化。由于缺乏有效的流域协同机制,B 省单独治理效果不佳。后在国家相关部门协调下,A、B 两省建立了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共同制定治理方案,开展联合执法。

裁判要点:该案例体现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协同要求,上下游省份应建立联合保护协调机制,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上游省份应加强污染源管控,下游省份应做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对未履行流域保护义务的地区和企业,应依法追究责任;通过协同治理,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流域生态修复、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水环境质量改善

59 海洋污染

英文对应:Marine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标签:海洋污染、物质介入、生态损害、危害多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海洋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导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生态环境质量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各种物质或能量进入海洋,造成海洋环境被污染。比如陆地上的污水、垃圾排入海洋,船舶泄漏的原油、排放的污水,海洋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倒废弃物等,这些都会损害海洋生物、危害人体健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介入性:因物质或能量引入导致海洋环境特性改变;

危害性: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海上合法活动;

多样性:污染来源包括陆源污染、船舶污染、海洋工程污染、废弃物倾倒污染等;

复杂性:污染扩散范围广,治理难度大,影响周期长。

(三)适用场景

海洋污染防治规划制定、陆源污染物排海管控、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海洋工程污染防控、海洋倾倒废弃物监管、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油轮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时,因船舶故障导致原油泄漏,造成大片海域被污染,大量海洋生物死亡,渔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裁判要点:该油轮的泄漏行为构成海洋污染,违反了海洋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油轮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渔业损失赔偿等责任;并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海上巡航监管,防范类似污染事件发生。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防治、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修复

60 陆源污染物

英文对应:Land-based Pollutan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来源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标签:陆地来源、排海污染、多元类型、严格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海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物质,陆地污染源包括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施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来自陆地上的、最终排入海洋造成污染的各种物质。比如沿海城市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田里流失的化肥农药,岸边堆放的垃圾被冲入海洋等,这些来自陆地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后,会造成海洋污染。

(二)关键特征

来源性:污染源头为陆地的场所、设施等;

排海性:最终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进入海洋;

多样性:包括污水、垃圾、化肥、农药、重金属等多种物质;

管控性:是海洋污染防治的重点管控对象。

(三)适用场景

陆源污染物排海许可、沿海工业废水排海管控、城镇污水排海处理、农业面源陆源污染物防控、海岸带垃圾污染治理、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沿海化工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工业废水,通过暗管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入邻近海域,导致海域水质恶化,海洋生物生存受到威胁,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属于陆源污染物,其违法排海行为违反了海洋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排污,拆除暗管,限期治理污染;并处以高额罚款;对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海洋污染防治、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海许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61 海岸工程海洋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astal Engineer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标签:海岸工程、污染防控、准入管控、生态保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海岸工程海洋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港口、码头、围海工程、岸边冲滩拆船等海岸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海洋污染,通过严格项目准入、采用环保工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建在海岸线上的工程(比如港口、码头、围海造地工程、岸边拆船厂等)进行污染防治。这些工程在建设和运营时,可能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破坏海洋生态,因此要严格审批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避免污染海洋。

(二)关键特征

工程特定性:聚焦海岸线上的各类工程建设与运营活动;

准入严格性:禁止在特殊保护区域建设污染型海岸工程,限制高污染项目;

生态关联性:工程建设需充分考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全流程性:涵盖工程规划、建设、运营全环节的污染防控。

(三)适用场景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围海工程生态保护、岸边拆船污染管控、海岸工程环保设施验收、海岸工程运营污染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在某自然保护地附近建设海岸化工码头,未充分考虑对周边海洋生态的影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裁判要点:该海岸工程选址违反了特殊区域保护和海岸工程海洋污染防治规定,自然保护地附近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海岸工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决定合法合理;企业应调整项目选址,避让生态敏感区域;确需建设的海岸工程,必须配套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防治、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地、海洋生态保护

62 海洋工程海洋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arine Engineer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七条

标签:海洋工程、海上作业、污染防控、应急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海洋工程海洋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平台、海底管道等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钻井泥浆、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通过采用环保技术、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在海洋上进行的工程(比如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海底管道、海上风电平台等)进行污染防治。这些工程在建设和运营时,可能会产生含油污水、钻井泥浆等污染物,因此要采用环保工艺,安装污染处理设备,制定溢油等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防止污染海洋。

(二)关键特征

工程区域性:聚焦海洋区域内的工程建设与运营活动;

污染物特殊性:主要污染物包括含油污水、钻井泥浆、工业固体废物等;

应急必要性:需重点防范溢油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技术专业性:依赖专业的海上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

(三)适用场景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防治、海上平台污染管控、海底管道泄漏防控、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建设、海洋工程应急预案制定、海洋工程污染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海洋石油开发企业的海上钻井平台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处理油基泥浆,直接排放入海,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海洋工程海洋污染防治规定,油基泥浆属于禁止排海的污染物,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高额罚款;企业应配套建设钻井泥浆处理设施,采用环保型泥浆,制定并演练溢油应急预案;对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防治、海洋工程、海上溢油应急、污染物排海管控、海洋生态修复

63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ste Dump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三条

标签:废弃物倾倒、许可管控、区域限定、严格禁止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是指国家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实行严格管控,禁止未经批准倾倒,需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取得倾倒许可证,在指定区域按规定条件倾倒,同时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三条确立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向海洋里倾倒垃圾、疏浚物等废弃物进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都不能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确需倾倒的(比如航道疏浚产生的泥沙),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在指定的海域和规定的条件下倾倒,同时鼓励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尽量减少海洋倾倒。

(二)关键特征

许可强制性:倾倒废弃物必须取得倾倒许可证,无证倾倒为违法行为;

区域限定性:只能在国家划定的海洋倾倒区内倾倒;

禁止性:禁止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禁止境外废弃物在我国管辖海域倾倒;

鼓励性: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海洋倾倒量。

(三)适用场景

海洋倾倒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海洋倾倒区划定与管理、疏浚物海洋倾倒管控、废弃物海洋倾倒监测、非法倾倒行为查处、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等。

(四)典型案例

某疏浚企业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航道疏浚产生的泥沙直接倾倒至非指定海域,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规定,无证倾倒废弃物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倾倒行为;并处以高额罚款;对造成的海洋污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倾倒许可证,在指定倾倒区倾倒废弃物,或对疏浚物进行综合利用。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防治、海洋倾倒许可证、海洋倾倒区、废弃物综合利用、非法倾倒查处

64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hip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标签:船舶污染、防污设施、排放管控、应急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是指针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通过配备防污设备、规范排放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船舶在海洋上产生的污染进行防治。比如要求船舶配备污水处理、油污回收等防污染设备,禁止向海洋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垃圾和废油;船舶压载水需经过处理再排放,防止引入外来有害生物;同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及时赔偿损失。

(二)关键特征

移动性:针对船舶这一移动污染源的污染防控;

设备强制性: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排放规范性:船舶污染物排放需符合标准,禁止违法排放;

赔偿保障性: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保障污染损害可得到赔偿。

(三)适用场景

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船舶压载水处理管控、船舶油污应急处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等。

(四)典型案例

某远洋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停泊期间,未按规定使用岸电,且向海洋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处。

裁判要点:该船舶违反了船舶海洋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船舶所有人应加强船员管理,确保船舶防污染设备正常运行,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规定和岸电使用要求;对造成的海洋污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停泊船舶的监督检查。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防治、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防污染设备、岸电使用、油污损害赔偿

65 土壤污染

英文对应:Soil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标签:土壤污染、物质介入、特性改变、危害多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人为活动导致有害物质进入土壤,造成土壤 “中毒”。比如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固体废物污染土壤,农业生产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生活垃圾填埋渗漏污染土壤等,这些都会改变土壤的正常特性,影响农作物生长,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人为性:主要由人为活动导致有害物质进入土壤;

隐蔽性: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不易被直接发现;

滞后性:污染影响周期长,危害可能长期存在;

危害性:影响土壤功能、农产品质量,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

(三)适用场景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污染监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土壤保护、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厂区空地,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导致重金属渗入土壤,造成厂区及周边土壤严重污染。

裁判要点:该化工厂的行为构成严重土壤污染,违反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防渗漏、土壤修复等措施;并处以高额罚款;对造成的土壤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联词条

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66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英文对应:Soil Pollution Risk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三十条

标签:风险导向、分级管控、源头防控、全程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是指针对土壤污染状况,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管控区域,采取隔离、修复、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将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三十条确立其核心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受到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壤,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污染风险。比如先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污染较轻的土壤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农用地调整种植结构避免污染农产品,对建设用地限制开发利用等,确保土壤污染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风险导向:以控制土壤污染风险为核心目标;

分级性:根据污染程度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

综合性:涵盖调查、评估、管控、监测等全流程;

预防性:注重源头防控和风险预警,避免风险扩大。

(三)适用场景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监测、污染地块风险预警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块曾为化工厂用地,在规划为居住用地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该地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超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裁判要点:该地块属于污染建设用地,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土壤修复、隔离等管控措施;未完成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不得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风险管控措施实施后,需经效果评估合格,方可开展后续开发建设。

(五)关联词条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67 土壤污染修复

英文对应:Soil Pollution Remedi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治理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二条

标签:污染治理、技术修复、目标导向、效果评估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土壤污染修复是指对已污染的土壤,通过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方法,去除或降低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恢复土壤功能,使其达到预定使用要求的活动,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二条确立其核心内涵。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已经被污染的土壤进行 “治疗”,让土壤恢复正常功能。比如采用植物吸收、化学降解、物理分离等技术,去除土壤中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使污染土壤能够重新用于农业种植、建设用地开发等,确保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针对已污染的土壤开展治理活动;

技术性:依赖专业的物理、化学、生物修复技术;

目标性:以去除或降低污染物含量、恢复土壤功能为目标;

效果性:修复后需通过效果评估,确保达到预定标准。

(三)适用场景

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有机物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药厂搬迁后,遗留地块土壤受到农药残留污染,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专业机构采用化学氧化联合生物修复技术对该地块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经效果评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相关标准,该地块被批准用于商业开发。

裁判要点:该案例符合土壤污染修复的法定要求,污染地块修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采用科学合理的修复技术;修复完成后必须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土壤修复的主体责任,确保修复效果符合规定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

(五)关联词条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地块治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英文对应: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Pollution in Agricultural Lan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八条

标签:农用地保护、分级管控、安全利用、严格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指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八条确立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专门针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土壤污染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根据土壤污染程度,把农用地分成三类:污染最轻的优先保护,污染较轻的通过调整种植品种、改进种植技术等实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的则禁止种植特定农作物,必要时进行修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关键特征

对象特定性:专门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

分类管控:按污染程度分为三类,采取差异化措施;

安全导向:核心目标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农艺结合:注重农艺调控等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管控措施。

(三)适用场景

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农艺调控、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种植结构调整、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农产品质量监测、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县部分耕地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被划定为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农户采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等农艺措施,降低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裁判要点:该案例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要求,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应通过科学的农艺调控措施降低污染风险;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安全利用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农户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管控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确保管控效果。

(五)关联词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污染分类管理

6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英文对应: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Pollution in Construction Lan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九条

标签: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用途管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指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采取隔离、修复等风险管控措施,修复完成并达到风险管控目标后,方可用于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九条确立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针对建设用地(比如工厂搬迁后的地块、垃圾填埋场旧址等)的土壤污染进行管控和修复。国家会把污染地块列入专门名录,对这些地块采取隔离、修复等措施,只有治理达标后,才能用来建住宅、学校、医院等。

(二)关键特征

名录管理: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用途关联:管控和修复要求与地块规划用途直接相关;

严格性: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土壤质量要求最高;

全程监管:涵盖地块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全流程。

(三)适用场景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地块名录管理、污染建设用地隔离管控、污染地块修复、修复效果评估、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审批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拟将一处关闭的化工厂地块开发为住宅小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该地块存在有机物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地块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修复。

裁判要点:该地块属于污染建设用地,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复方案,采用科学合理的修复技术开展修复;修复完成后需经效果评估合格,方可移出污染地块名录;未完成修复或修复不合格的,不得用于住宅开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

(五)关联词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开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70 固体废物

英文对应: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标签:固态废物、多元来源、分类管控、无害化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比如工厂生产产生的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秸秆和畜禽粪污等。这些废弃物有的已经没用了,有的还有利用价值但被丢弃了,都需要进行规范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二)关键特征

形态特定性:包括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

来源广泛性:涵盖生产、生活、其他活动等多个来源;

价值性:部分固体废物具有回收利用价值;

污染性:若处置不当,会造成土壤、水、大气污染。

(三)适用场景

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贮存、固体废物运输、固体废物利用、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随意堆放在厂区外的空地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导致周边土壤和水体受到污染。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随意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堆放的固体废物,采取防护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将固体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

71 工业固体废物

英文对应:Industrial 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标签:工业来源、生产产生、分类处置、综合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矿业固体废物、冶金固体废物、化工固体废物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工厂等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比如矿山开采产生的尾矿、煤矸石,钢铁厂产生的钢渣,化工厂产生的废渣等。这些废弃物需要进行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部分可以回收再利用。

(二)关键特征

来源特定性:仅产生于工业生产活动;

行业差异性:不同工业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和特性差异较大;

利用潜力:部分工业固体废物具有较高的综合利用价值;

污染风险:若处置不当,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风险较高。

(三)适用场景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申报、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煤矿企业将开采产生的煤矸石长期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遇雨天煤矸石淋溶水流入周边农田,造成土壤污染。

裁判要点:该煤矿企业违反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进行规范贮存,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如制砖、发电等);对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治理责任。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矿业固体废物、煤矸石治理

72 生活垃圾

英文对应:Domestic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标签:生活来源、全民产生、分类处置、无害化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比如家里的厨余垃圾、废纸、塑料瓶、废电池等,还有商场、学校、医院等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场所产生的垃圾。这些垃圾需要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关键特征

来源普遍性:全民日常生活及相关服务活动均会产生;

成分复杂性:包含厨余、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多种成分;

分类必要性:需通过分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降低处置难度;

公益性:生活垃圾处理属于公共服务,由政府统筹推进。

(三)适用场景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运输、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部分居民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将厨余垃圾与有害垃圾混投,导致垃圾处理难度增加,部分有害垃圾污染环境。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了宣传和监管力度。

裁判要点:生活垃圾分类是法定要求,居民应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正确分类;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依法予以处罚;政府应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保障垃圾分类制度有效实施。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处理、厨余垃圾处理、有害垃圾处置

73 建筑垃圾

英文对应:Construction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标签:建设来源、工程产生、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建筑施工和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比如盖房子、拆房子、修道路时产生的泥土、碎石、废钢筋、废水泥块、装修产生的废瓷砖、废木料等。这些垃圾可以回收再利用,比如制成再生骨料用于铺路、制砖等,需要规范处置。

(二)关键特征

来源特定性:产生于建筑施工、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

成分单一性:主要为弃土、弃料等,资源化利用潜力较大;

产生集中性:在工程建设和装修高峰期集中产生;

运输专业性:需要专业车辆运输,防止沿途遗撒。

(三)适用场景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建筑施工工地垃圾管理、装修垃圾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拆除旧建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建筑垃圾随意堆放,部分建筑垃圾被雨水冲入周边河道,造成河道堵塞和水体污染。

裁判要点:该建筑施工企业违反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清理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防遗撒、防流失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规范处置;对造成的河道堵塞和水体污染,依法承担清理和治理责任。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施工污染防治、垃圾运输监管、河道保护

74 农业固体废物

英文对应:Agricultural 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

标签:农业来源、生产产生、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垃圾,比如收割庄稼后剩下的秸秆、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用过的农用薄膜、农药化肥包装瓶等。这些废弃物可以通过秸秆还田、粪污堆肥、农用薄膜回收等方式循环利用,减少污染。

(二)关键特征

来源特定性:产生于农业生产活动;

资源性:大部分农业固体废物具有较高的循环利用价值;

分散性:产生点分散,收集和处置难度较大;

季节性:部分农业固体废物(如秸秆)具有明显的季节性。

(三)适用场景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用薄膜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农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村地区部分农户随意丢弃农用薄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未进行回收处理,导致农用薄膜残留土壤影响农作物生长,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水体。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回收处置工作。

裁判要点:农户应依法履行农业固体废物回收义务,不得随意丢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宣传和技术指导;对随意丢弃农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处罚;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秸秆还田、畜禽粪污治理、农用薄膜回收

75 危险废物

英文对应:Hazardous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标签:危险特性、严格管控、许可经营、全程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比如废电池、废油漆桶、医疗废物、化工生产产生的有毒废渣等。这些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极大,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管控,由专门的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关键特征

危险性: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

管控严格性:实行名录管理、许可经营、转移联单等严格管控制度;

专业性: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全程监管:从产生到处置的全流程均需接受严格监督。

(三)适用场景

危险废物产生申报、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管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将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化学试剂瓶)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该单位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在郊区,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

裁判要点:该化工企业违反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承担危险废物清理和污染治理责任;并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应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处置、危险废物鉴别

76 固体废物减量化

英文对应:Reduction of 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管理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标签:源头控制、减量优先、过程管控、全民参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固体废物减量化是指通过合理设计、优化生产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核心原则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确立其原则地位。

口语化简化:就是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比如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渣、废料的产生;商家减少产品过度包装;消费者践行绿色消费,少买一次性用品,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

(二)关键特征

源头性:聚焦固体废物产生的源头,从根本上减少产生量;

综合性: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

多元性:需企业、政府、公众等多方主体协同参与;

导向性: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优先原则,引导各项防治工作。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产品包装减量化、绿色消费推广、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农业生产源头减量、固体废物产生量考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企业通过优化产品包装设计,减少包装材料使用量,同时推行生产工艺改进,提高原材料利用率,每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 10%。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做法符合固体废物减量化原则,值得推广;企业应持续推进清洁生产,优化生产工艺和产品设计,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政府应通过政策支持、激励措施等,鼓励企业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工作;公众应践行绿色消费,配合做好固体废物减量化。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绿色消费、产品包装减量化

77 固体废物资源化

英文对应:Recycling of 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管理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标签:资源回收、循环利用、变废为宝、高效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固体废物资源化是指将固体废物直接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使用,或者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实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活动,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核心原则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确立其原则地位。

口语化简化:就是把固体废物当成资源来回收利用,变废为宝。比如把废纸、塑料瓶回收再制成新的纸和塑料产品;把秸秆、畜禽粪污制成有机肥;把工业废渣用来铺路、制砖等,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二)关键特征

资源性:强调固体废物的资源属性,挖掘其利用价值;

循环性:将固体废物纳入生产循环体系,实现再利用;

效益性:兼具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技术性:依赖专业的回收、加工、利用技术。

(三)适用场景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建设、资源循环产业发展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废旧家电、废旧金属等固体废物,通过拆解、加工、提炼等工艺,提取其中的有用物质,制成新的原材料,实现了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做法符合固体废物资源化原则,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企业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采用环保型加工工艺,防止二次污染;政府应完善废旧物资回收体系,支持资源循环产业发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营。

  • 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再生资源回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资源循环经济

78 固体废物无害化

英文对应:Harmless Treatment of 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管理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标签:安全处置、消除危害、技术保障、全程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固体废物无害化是指通过焚烧、填埋、生化处理等技术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不会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活动,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核心原则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确立其原则地位。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不能回收利用或暂时无法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处理,消除其危害。比如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发电(高温消灭病菌和有害物质)或卫生填埋(做好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危险废物进行专门的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会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

(二)关键特征

安全性:核心目标是消除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技术性:依赖专业的无害化处置技术和设施;

强制性:所有固体废物最终都需经过无害化处置;

规范性:处置过程需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适用场景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建设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同时配套建设了烟气净化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确保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实现了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

裁判要点:该城市的做法符合固体废物无害化原则,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应配套完善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政府应加强对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监管,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处置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好污染物监测和信息公开;确保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效果。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污染物达标排放

79 噪声污染

英文对应:Noise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标签:声音干扰、超标排放、危害健康、分类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各种活动产生的声音太大,或者没采取防噪措施,干扰了别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比如工厂机器运转的声音、建筑工地施工的声音、汽车火车的鸣笛声、KTV 和广场舞的声音等,都可能造成噪声污染。

(二)关键特征

干扰性:核心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来源多元性:包括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多个来源;

超标性:要么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要么未采取防控措施;

危害性:长期受噪声污染会危害人体健康。

(三)适用场景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噪声监测、噪声污染投诉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施工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居民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

裁判要点:该建筑施工企业违反了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且未取得证明,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取得相关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五)关联词条

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80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Industrial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七条

标签:工业生产、噪声管控、工艺优化、设备降噪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通过优化工业布局、采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配套建设噪声防治设施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工厂等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防治。比如工厂通过调整厂房布局,把高噪声设备放在远离居民区的地方;采用低噪声的机器设备;给噪声大的设备安装隔音罩、消声器等,减少工业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关键特征

来源特定性:聚焦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噪声;

布局关联性:工业企业选址和布局对噪声污染影响较大;

技术性:依赖低噪声工艺、设备和噪声防治设施;

管控性:企业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选址规划、低噪声设备推广、工业噪声防治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污染投诉处理、工业园区噪声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机械厂的冲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该机械厂进行整改。

裁判要点:该机械厂违反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采用低噪声设备或安装隔音、消声设施;调整生产时间,避免夜间和午间休息时段产生高强度噪声;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加强工业噪声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噪声排放符合标准;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可责令限制生产。

(五)关联词条

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低噪声设备、工业企业布局、噪声防治设施

81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Construction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签:施工活动、噪声管控、时段限制、降噪措施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通过划定施工时段、采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设置隔音设施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二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进行防治。比如规定施工不能在夜间(晚上十点到次日早晨六点)进行,确需夜间施工的要取得相关证明并公告;施工单位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在工地设置围挡等隔音设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二)关键特征

时段限制性: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除外);

设备关联性:鼓励采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设施辅助性:需通过设置围挡、隔音罩等设施降低噪声;

公告义务:特殊情况夜间施工需公告附近居民。

(三)适用场景

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管控、施工时段管理、低噪声施工设备推广、施工噪声防治设施建设、建筑施工噪声监测、施工噪声投诉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钻孔作业,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噪声值远超国家标准,周边居民多次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该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施工单位违反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夜间施工;并处以高额罚款;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音围挡等降噪设施;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依法取得证明并提前公告;对拒不整改的,可责令暂停施工。

(五)关联词条

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夜间施工管理、低噪声施工设备、施工围挡

82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Transportation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五条

标签:交通活动、噪声管控、设施降噪、路线优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通过优化交通路线、建设声屏障、限制车辆鸣笛、推广低噪声交通工具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五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汽车、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运行产生的噪声进行防治。比如在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建设声屏障;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随意鸣笛;优化交通路线,避开居民区;推广新能源等低噪声交通工具,减少交通噪声污染。

(二)关键特征

来源移动性:针对交通运输工具这一移动污染源产生的噪声;

设施依赖性:需通过建设声屏障、隔音设施等降低噪声影响;

路线关联性:交通路线规划需避开噪声敏感区域;

多主体参与:需要交通、生态环境、住建等多部门协同管控。

(三)适用场景

交通路线规划、声屏障建设、机动车鸣笛管控、低噪声交通工具推广、轨道交通噪声防治、机场周边噪声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新建一条快速路,部分路段途经居民区,未建设声屏障等降噪设施,导致车辆行驶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居民向相关部门反映后,该城市启动了声屏障补建工程。

裁判要点:该城市在交通建设中未落实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应当限期补建声屏障等降噪设施;交通路线规划和建设应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对途经噪声敏感区域的路段,必须配套建设降噪设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确保降噪措施落实到位;对已建成但未配套降噪设施的交通线路,应及时整改。

(五)关联词条

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声屏障、交通路线规划、低噪声交通工具

83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Social Life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九十三条

标签:生活活动、噪声管控、公众参与、规范约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是指针对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通过规范商业经营活动、限制公共场所娱乐健身音量、引导居民文明生活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九十三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日常生活中除工业、施工、交通外的其他噪声进行防治。比如禁止商家用高音喇叭促销;广场舞、露天 KTV 等活动要控制音量和时段;居民装修要限定作业时间;使用家用电器要避免噪声干扰他人,通过规范这些活动减少社会生活噪声。

(二)关键特征

来源广泛性:涵盖商业经营、公共场所活动、居民日常生活等多个场景;

公众关联性: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需要全民参与配合;

规范引导性:以规范行为、引导文明生活为主要防治方式;

时段限制性:部分活动(如装修、露天娱乐)需限定时段。

(三)适用场景

商业经营噪声管控、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管理、居民装修噪声限制、家用电器噪声控制、宠物噪声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小区内有商户长期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商业宣传,同时部分居民在夜间进行广场舞活动时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其他居民休息。社区居委会多次劝阻无效后,居民向公安机关投诉。

裁判要点:商户和广场舞组织者违反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公安机关应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依法予以处罚;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方式产生高噪声;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活动应遵守时段和音量规定;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引导和调解,居民应相互体谅,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安宁。

(五)关联词条

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商业经营噪声、公共场所噪声、文明生活

84 放射性污染

英文对应:Radioactive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标签:放射性物质、射线污染、危害严重、严格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零一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人类活动导致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超标,造成的污染。比如核设施运行、核技术利用、铀矿开采等过程中,放射性物质泄漏或射线辐射超标,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这类污染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必须严格管控。

(二)关键特征

危害性:放射性物质和射线会损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具有长期性;

隐蔽性:污染不易被直接察觉,需通过专业仪器检测;

来源特定性:主要来自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开发等活动;

管控严格性: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制度,全程防范污染风险。

(三)适用场景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管控、铀(钍)矿开发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污染监测、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核技术利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进行工业检测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放射源丢失,造成周边区域放射性污染风险。该单位未及时报告,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单位违反了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放射源丢失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开展放射源搜寻回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并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发生污染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响应。

(五)关联词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管理

85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Radioactiv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uclear Facilit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签:核设施、污染防控、安全许可、全程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核电厂、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在选址、建造、运行、退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污染,通过实行安全许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九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核电厂、核反应堆等核设施在建设、运行、报废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进行防治。这些设施具有高风险,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建设;运行中要实时监测放射性物质排放;报废时要按规定进行退役处理,确保不造成放射性污染。

(二)关键特征

高风险性:核设施一旦发生污染,危害范围广、影响周期长;

全流程管控:涵盖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全生命周期;

许可强制性:核设施相关活动必须取得法定安全许可;

应急必要性:需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防范突发污染事件。

(三)适用场景

核设施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核设施安全许可、核设施运行放射性监测、核设施退役处理、核设施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核设施周边环境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核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放射性监测,且放射性废液处理设施存在隐患,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裁判要点:该核电厂违反了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应当限期整改,完善放射性监测体系,修复处理设施隐患;并处以相应罚款;核设施营运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周边环境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范突发污染事件。

(五)关联词条

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核设施安全许可、核设施退役、放射性监测

86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Radioactiv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uclear Technology Applic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

标签:核技术利用、放射源管控、许可经营、安全操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科研等领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通过实行许可管理、规范放射源使用、加强废物处置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医院放射治疗设备、工业探伤用放射源、科研用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进行防治。这些设备和放射源需取得许可才能使用,使用过程中要规范操作,防止放射源丢失或泄漏,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要按规定处置。

(二)关键特征

应用广泛性:核技术应用涵盖医疗、工业、农业、科研等多个领域;

许可强制性:从事核技术利用活动必须取得法定许可证;

放射源管控核心性:放射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是管控重点;

操作规范性: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范污染风险。

(三)适用场景

核技术利用许可审批、放射源安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管控、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置、核技术利用污染监测、操作人员培训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医院使用放射源进行肿瘤治疗时,因设备维护不当导致放射性泄漏,造成操作人员受到辐射伤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医院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医院违反了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放射源,进行设备维修和污染清理;并处以相应罚款;医院应加强放射源设备维护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操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确保规范操作;建立放射源泄漏应急预案,发生污染事件及时处置。

(五)关联词条

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源管理、核技术利用许可、放射性废物处置

87 放射性废物

英文对应:Radioactive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

标签:放射性、危险特性、严格处置、全程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含有放射性物质、浓度超标的废弃物品,比如核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料、核技术利用后的废放射源、受放射性污染的设备和材料等。这些废物具有强危害性,必须按最严格的标准进行专门处置,不能随意丢弃。

  • 关键特征

强危险性:含有超标放射性核素,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极大;

处置专业性:需采用专门的处置技术和设施,如深地质处置、近地表处置等;

全程管控性: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到处置的全流程均需严格监管;

不可随意性:禁止随意丢弃、倾倒、处置,禁止跨境转移。

(三)适用场景

放射性废物分类收集、放射性废物贮存管理、放射性废物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放射性废物污染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核设施营运单位将产生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交由无放射性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该单位将废物随意填埋,造成土壤放射性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均违反了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回收填埋的放射性废物,进行规范处置;对相关单位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射性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确保安全无害。

(五)关联词条

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处置、核设施、危险废物

88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英文对应:Chemical Substance Pollution Risk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风险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第六百四十九条

标签:化学物质、风险导向、全链条管控、清单管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是指国家对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的活动实行的风险管控制度,通过制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清单、开展风险评估、推行替代、实施环境管理登记等措施,防范化学物质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第六百四十九条确立其核心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各种化学物质(比如工业原料、农药、化妆品中的化学成分等)从生产到废弃的全流程进行风险管控。国家会列出需要重点管控的化学物质清单,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登记管理,鼓励用低毒低害化学物质替代有毒有害的,防范化学物质污染环境和危害健康。

(二)关键特征

风险导向:以防范化学物质污染风险为核心目标;

全链条管控:覆盖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全环节;

清单管理:通过重点管控化学物质清单明确管控重点;

替代鼓励性: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使用。

(三)适用场景

化学物质风险评估、重点管控化学物质监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化学物质替代推广、化学物质污染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种化学物质被列入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该企业未按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导致化学物质泄漏污染周边环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化学物质,采取泄漏清理和污染治理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按规定落实重点管控化学物质的风险管控要求,优先采用替代物质;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发生泄漏事件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管控化学物质的监督检查。

(五)关联词条

新污染物、化学物质替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污染风险防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89 新污染物

英文对应:New Pollutan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第六百四十九条

标签:新型污染、风险隐蔽、清单管控、协同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新污染物是指具有生物累积性、持久性、毒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潜在风险,但尚未被全面管控或管控不足的化学物质,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国家通过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开展协同治理等措施防控其环境风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第六百四十九条确立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一些新型的、对环境和健康有潜在危害但之前管控不够的污染物,比如某些难降解的塑料添加剂、部分农药残留、内分泌干扰物等。这些污染物危害隐蔽、难以降解,国家会把它们列入重点管控清单,进行专门治理。

(二)关键特征

潜在风险性:具有生物累积性、持久性、毒性等特征,潜在危害大;

管控滞后性:此前未被全面管控或管控措施不足;

清单管控性:通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明确管控对象;

协同治理性:需要多部门、多环节协同治理。

(三)适用场景

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制定、新污染物风险评估、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新污染物替代推广、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中含有一种被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内分泌干扰物,该企业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也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新污染物管控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含有该新污染物的产品,召回已销售产品;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按规定对含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产品进行标注,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优先采用替代物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生产、销售、使用全环节监管,防范环境和健康风险。

(五)关联词条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化学物质替代、污染风险防控、内分泌干扰物

90 电磁辐射污染

英文对应: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

标签:电磁辐射、超标排放、危害健康、分类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电磁辐射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超过国家电磁辐射排放标准的非电离辐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人类活动产生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标准,造成的污染。比如移动通信基站、高压输电线、雷达、微波炉等产生的电磁辐射,若强度超标,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这类污染需要分类管控。

(二)关键特征

非电离性:属于非电离辐射,污染影响具有隐蔽性;

来源广泛性:包括工业设备、通信设备、电力设施、家用电器等多个来源;

超标性:核心是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分类管控性:对不同类型的电磁辐射设施实行分类管理。

(三)适用场景

电磁辐射设施布局规划、电磁辐射监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管控、高压输电线电磁辐射防护、电磁辐射投诉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小区附近新建一座移动通信基站,部分居民认为基站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健康,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经监测,该基站电磁辐射强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裁判要点:该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未构成电磁辐射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向居民公开监测数据,做好科普宣传;基站建设单位应优化基站布局,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辐射达标;居民应理性看待电磁辐射,对符合标准的基站辐射无需过度担忧;对超标排放的电磁辐射设施,应责令整改。

(五)关联词条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设施、电磁辐射标准、电磁辐射监测、移动通信基站

91 光污染

英文对应:Light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六条

标签:光线干扰、超标排放、危害生活、规范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光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过量光线或者不当光线,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危害生态环境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六条纳入污染防治范畴,明确其管控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各种光源产生的光线过强、过杂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污染。比如城市霓虹灯、广告牌的强光,建筑外墙玻璃的反光,夜间施工的强光照明等,这些光线会干扰人们的睡眠、影响视力,甚至危害生态环境,需要规范管控。

(二)关键特征

干扰性:核心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来源多样性:包括广告照明、建筑反光、道路照明、工业照明等多个来源;

场景特定性:在夜间、居民区等场景的污染影响更为突出;

管控规范性:需通过规范光源使用、限制光照强度和时段等方式防治。

(三)适用场景

城市照明管控、广告灯光规范、建筑反光防治、夜间施工照明限制、光污染监测、光污染投诉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商场在外墙安装了大型 LED 显示屏,夜间开启后光线过强,且持续到凌晨,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睡眠。居民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后,该商场被要求调整显示屏开启时间和亮度。

裁判要点:该商场的 LED 显示屏产生了光污染,违反了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当责令调整显示屏开启时段(如限定在 22 点前关闭)和光照亮度,减少对居民的干扰;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照明、建筑照明的规范管理,制定光照强度和时段标准;建设单位在安装户外光源时,应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造成光污染。

(五)关联词条

污染防治、城市照明管理、户外广告规范、夜间施工管理、生态环境管控

92 生态系统保护

英文对应:Ecosystem Prot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保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标签:系统保护、整体管控、多元要素、永续发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系统保护是指为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等生态系统及其组成要素采取的保护、修复、管控等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确立其保护范围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海洋等整个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不是单一保护某个物种或某个区域,而是注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地、开展生态修复、管控开发活动等,让生态系统能够正常运转,实现永续发展。

(二)关键特征

整体性:强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筹保护各类生态要素;

系统性:涵盖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管控等全方面;

多元性:保护对象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多种生态系统;

永续性:以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永续利用为目标。

(三)适用场景

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系统修复工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功能监测、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区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建立了湿地自然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开展围垦、养殖等开发活动,同时开展湿地修复工程,恢复湿地植被和水文功能,使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得到有效维护。

裁判要点:该地区的做法符合生态系统保护要求,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应建立专门的保护区域,禁止破坏性开发活动;开展生态修复工程,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态系统的监测和监管,防范生态破坏;对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通过系统保护,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红线

93 生物多样性保护

英文对应:Biodiversity Prot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保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六百八十三条

标签:物种保护、遗传多样、生态多样、系统保育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指为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采取的建立自然保护地、管控外来入侵物种、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修复栖息地等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六百八十三条确立其保护内容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保护地球上所有生物的多样性,包括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的基因和生存的生态环境。比如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大熊猫、金丝猴等珍稀动物;防控红火蚁等外来入侵物种;修复生物栖息地,让各种生物能够正常生存繁衍,维持生态平衡。

(二)关键特征

多元性:保护对象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系统性:需通过建立保护地、管控入侵物种、修复栖息地等多种措施;

紧迫性:针对珍稀濒危物种和受威胁的生态系统,保护任务紧迫;

全球性: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全球性,需要国际合作。

(三)适用场景

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生物栖息地修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为保护一种珍稀野生植物,建立了专门的保护小区,禁止在保护小区内进行采伐、开垦等活动,同时开展人工繁育和栖息地修复工作,使该物种的种群数量得到有效恢复。

裁判要点:该省的做法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珍稀野生植物保护应建立专门的保护区域,禁止破坏性活动;开展人工繁育和栖息地修复,扩大种群数量;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珍稀物种的监测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伐、破坏栖息地等行为;公众应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配合做好保护工作;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系统保护、自然保护地、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生物栖息地修复

94 野生动物保护

英文对应:Wildlife Prot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物种保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八十五条

标签:野生动物、物种保育、栖息地保护、禁止猎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野生动物保护是指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采取的保护栖息地、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等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确立其保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保护各种野生的动物,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等。比如禁止非法打猎、杀害野生动物;禁止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让它们有安全的生存环境;对大熊猫、东北虎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专门拯救和繁育,维护生态平衡。

(二)关键特征

物种特定性:保护对象为各类野生动物,重点是珍稀濒危物种;

栖息地核心性:栖息地保护是野生动物保护的关键;

禁止性:明确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拯救性: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采取专门的拯救和繁育措施。

(三)适用场景

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拯救、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查处、野生动物交易管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等。

(四)典型案例

某男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并在网上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理,该男子因非法猎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点:该男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实行严格的禁止性规定,非法猎捕、交易、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需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等行为;公众应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拒绝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五)关联词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非法猎捕查处、生态平衡

95 野生植物保护

英文对应:Wild Plant Prot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物种保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

标签:野生植物、物种保育、栖息地保护、禁止采伐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野生植物保护是指为保护野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采取的保护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伐、采集、交易、利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拯救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等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确立其保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保护各种野生的植物,包括树木、草本、藤本等。比如禁止非法采伐、采摘野生植物;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不破坏它们的生存土壤和水源;对人参、红豆杉等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进行专门保护和繁育,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关键特征

物种特定性:保护对象为各类野生植物,重点是珍稀濒危物种;

生长环境依赖性:野生植物保护需同步保护其生长环境;

禁止性:明确禁止非法采伐、采集、交易、利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拯救性:对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采取专门的拯救和繁育措施。

(三)适用场景

珍稀濒危野生植物拯救、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非法采伐野生植物查处、野生植物交易管控、野生植物资源监测、野生植物保护宣传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避让一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区域,导致部分野生植物被破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并要求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野生植物保护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在工程建设前应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避让野生植物保护区域;确需占用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并采取保护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审查,防范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对非法采伐、破坏野生植物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非法采伐查处、生态修复

96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英文对应:Invasive Alien Speci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物安全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第六百九十条

标签:外来物种、入侵防控、风险管控、全链条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是指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农业生产造成危害,采取的建立入侵物种名录、加强入境检疫、开展监测预警、组织清除治理等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第六百九十条确立其防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防止和控制从国外或外地传入的、会破坏本地生态的物种。比如红火蚁、水葫芦、巴西龟等,这些外来物种在本地没有天敌,会大量繁殖,抢占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破坏生态平衡,需要通过加强检疫、监测、清除等方式进行防控。

(二)关键特征

外来性:物种来源于本土之外的区域;

危害性:会对本地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农业生产等造成危害;

全链条防控:涵盖入境检疫、监测预警、清除治理等全环节;

名录管控性:通过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明确防控重点。

(三)适用场景

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制定、入境物种检疫、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入侵物种清除治理、防控技术推广、公众防控宣传等。

(四)典型案例

某口岸在对入境货物进行检疫时,发现集装箱中携带了红火蚁(已列入国家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海关立即采取检疫处理措施,销毁了携带红火蚁的货物,防止其传入境内。

裁判要点:海关的做法符合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规定,入境检疫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关键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入境货物、运输工具、旅客携带物品的检疫查验,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行为;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及时发现并处置入侵物种;公众应避免非法引入、放生外来物种,发现外来入侵物种及时报告。

(五)关联词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入境检疫、物种监测、生态平衡

97 自然保护地

英文对应:Protected Area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特殊区域保护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

标签:特殊区域、依法划定、严格保护、生态优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自然保护地是指为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依法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类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确立其划定和保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为了保护重要的生态系统、珍稀动植物、自然遗迹等,依法划定的 “特殊保护区”,比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在这些区域内,实行最严格的保护,限制或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受破坏。

  • 关键特征

法定性:依法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类型多样性: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多种类型;

保护优先性:核心是保护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等核心要素;

严格管控性:对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实行严格限制。

(三)适用场景

自然保护地划定与调整、自然保护地管理、保护地内生态修复、保护地内活动管控、保护地监测、保护地执法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自然保护区内,部分村民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破坏了保护区内的生态系统。当地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村民进行劝阻和查处,责令恢复林地植被。

裁判要点:村民的行为违反了自然保护地保护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开垦,限期恢复林地植被;并处以相应罚款;自然保护地内禁止破坏生态系统的开发活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对保护地内的居民,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参与生态保护;确需开展生产活动的,必须符合保护地管理要求。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自然遗迹保护

98 水土保持

英文对应: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治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六百九十五条

标签:水土保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生态修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土保持是指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的植树种草、修建梯田、退耕还林还草、封禁治理等预防和治理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六百九十五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比如在山区植树种草,增加植被覆盖,减少雨水对土壤的冲刷;修建梯田,减缓坡度,防止土壤流失;对过度开垦的土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恢复生态,确保水土资源不被大量流失。

(二)关键特征

预防为主:优先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发生;

综合性:结合生物措施(植树种草)、工程措施(修建梯田)、管理措施(封禁治理);

区域性:重点针对山区、丘陵区等水土流失易发区域;

生态性:通过水土保持,同时改善生态环境。

(三)适用场景

水土流失预防、植树种草生态修复、梯田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等。

(四)典型案例

某山区县为治理水土流失,实施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引导农民将坡度大于 25 度的耕地退耕,种植树木和牧草,同时修建了坡面排水、梯田等水土保持工程。经过几年治理,该县水土流失面积大幅减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裁判要点:该山区县的做法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水土流失治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退耕还林还草、修建水土保持工程等多种措施;政府应加大水土保持资金投入,加强技术指导;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通过综合防治,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山区生态治理

99 防沙治沙

英文对应:Desertifica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治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七条

标签:防沙治沙、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生态修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防沙治沙是指为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采取的植树种草、封禁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调整产业结构等预防和治理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七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防止土地变成沙漠,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比如在沙漠边缘植树造林,建立防风固沙林带;对沙化土地实行封禁保护,禁止过度放牧、开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植被生长;调整产业结构,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逐步改善沙化地区的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预防为主:优先预防土地沙化,避免沙化面积扩大;

综合性:结合生物措施(植树种草)、工程措施(沙障建设)、管理措施(封禁保护);

区域性:重点针对沙漠、戈壁边缘及沙化易发区域;

长期性:防沙治沙是长期任务,需持续推进。

(三)适用场景

土地沙化预防、防风固沙林建设、沙化土地封禁保护、沙化土地治理、水资源合理利用、沙化地区产业调整等。

(四)典型案例

某沙化严重地区通过实施 “三北” 防护林工程,大规模种植耐旱树种,建立防风固沙林带,同时禁止在沙化土地上过度放牧和开垦,合理调配水资源灌溉植被。经过多年治理,该地区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控制,部分沙化土地恢复为绿洲。

裁判要点:该地区的做法符合防沙治沙要求,防沙治沙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植树造林、封禁保护、合理用水等多种措施;政府应加强统筹规划,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沙化地区的监管,严厉打击破坏植被、过度放牧等导致沙化的行为;鼓励公众参与防沙治沙,通过长期治理,改善沙化地区生态环境。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修复、植树造林、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沙化预防、沙化土地治理

100 生态修复

英文对应:Ecological Restor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治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六百九十八条

标签:生态受损、修复治理、自然恢复、人工辅助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修复是指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系统,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六百九十八条确立其修复原则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 “修复治理”,让它恢复原来的功能。比如对污染的土壤、水体进行治理,恢复其正常特性;对被破坏的森林、草原、湿地进行补种、重建,恢复植被和生态系统功能;以自然恢复为主,必要时辅以人工措施,让生态环境逐步改善。

(二)关键特征

修复对象特定性: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系统;

方式复合性:结合自然恢复(让生态系统自行修复)和人工修复(采取工程、生物等辅助措施);

功能导向性:核心是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服务功能;

长期性:生态修复需要较长时间,需持续推进和监测。

(三)适用场景

污染土壤修复、水污染生态修复、森林生态修复、湿地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流域生态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矿山开采企业在采矿结束后,未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导致矿区土地塌陷、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开展生态修复,采取回填塌陷区、种植乡土树种、修建排水设施等措施。经过几年修复,矿区生态环境逐步恢复。

裁判要点:该企业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应当责令限期完成生态修复,承担修复费用;并处以相应罚款;矿山开采等开发活动必须落实 “边开采、边修复” 要求,开采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优先采用自然恢复与人工辅助相结合的方式,选用乡土物种,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态修复过程的监督和效果评估,确保修复达标。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土壤污染修复、水污染治理、矿山生态治理、生态系统保护

101 循环经济

英文对应:Circular Econom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展模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一条

标签:资源循环、减废增效、闭环利用、绿色发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通过构建资源 – 产品 – 废弃物 – 再生资源的闭环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产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一条确立其发展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让资源 “循环起来” 利用,减少浪费。比如企业生产时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减少废料产生;产品使用后回收再加工,变成新的原材料(如废纸回收造纸、废金属回收冶炼);生活垃圾分类后资源化利用,实现 “变废为宝”,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关键特征

闭环性:构建 “资源 – 产品 – 废弃物 – 再生资源” 的闭环利用流程;

高效性: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

减废性:从源头减少废弃物产生,减轻环境压力;

系统性:涵盖生产、流通、消费全环节,需多主体协同参与。

(三)适用场景

工业循环经济园区建设、废弃物再生利用、产品绿色设计、资源循环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制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等。

(四)典型案例

某工业园区构建循环经济体系,园区内钢铁企业产生的钢渣供给建材企业生产水泥,化工企业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供给电厂冷却使用,企业间资源相互利用,大幅降低了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

裁判要点:该工业园区的做法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循环经济应通过产业协同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废弃物减量;政府应加强循环经济规划引导,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企业应积极参与资源循环利用,推行清洁生产,优化生产流程;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循环经济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资源循环利用措施落实到位。

(五)关联词条

绿色低碳发展、清洁生产、废弃物资源化、资源循环利用、清洁低碳能源

102 清洁生产

英文对应:Cleaner Produ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产模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

标签:源头减污、节能降耗、工艺优化、持续改进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确立其核心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 “清洁化” 作业,从源头减少污染。比如采用环保的原材料和先进的生产工艺,优化生产流程,提高能源和原材料利用率,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产生;加强生产管理,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二)关键特征

源头性:聚焦生产源头,削减污染物产生,而非末端治理;

综合性:结合技术改进、原料替代、管理优化、资源综合利用等多种措施;

持续性:要求企业持续改进清洁生产水平;

效益性:兼顾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生产工艺优化升级、清洁能源替代、原材料绿色采购、废弃物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标准制定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替代有毒原料,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升级,配套建设余热回收系统和废水循环利用设施,每年减少污染物排放 30%,降低能源消耗 20%。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做法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清洁生产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采取措施持续改进;政府应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和监督,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对实施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企业,可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清洁生产,实现污染源头削减和资源高效利用。

(五)关联词条

循环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清洁低碳能源

103 能源节约

英文对应:Energy Conserv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资源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九百四十六条

标签:节能降耗、高效利用、节约优先、全领域覆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能源节约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用能、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管理等措施,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九百四十六条确立其节约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不浪费能源。比如企业采用节能设备和技术,降低生产能耗;建筑采用节能材料和设计,减少采暖、制冷能耗;居民日常生活中节约用电、用水、用气,使用节能家电,践行绿色出行,减少能源消耗。

(二)关键特征

全领域性:覆盖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

多元性:结合技术、管理、结构优化、消费引导等多种措施;

效益性: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成本,减轻环境压力;

强制性:部分节能要求为法定强制标准,企业和个人需遵守。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节能改造、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民用节能产品推广、节能监督检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方政府推动公共机构节能,要求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更换节能灯具、空调等设备,推行无纸化办公,优化公务用车调度,每年减少能源消耗 15%,节约财政支出数百万元。

裁判要点:该地方政府的做法符合能源节约要求,能源节约是国家基本国策,公共机构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政府应加强节能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企业应落实节能义务,进行节能改造;公众应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节约能源;对违反节能规定、浪费能源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绿色低碳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循环经济、节能产品、绿色生活方式

104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英文对应:Green and Low-Carbon Energy Transi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能源发展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八条

标签:能源转型、低碳优先、清洁能源、结构优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是指通过减少化石能源依赖,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核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推动能源系统向绿色低碳化发展的过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八条确立其转型方向。

口语化简化:就是改变过去主要依赖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局面,多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低碳能源。比如建设光伏电站、风电场,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替代煤炭,让能源生产和使用更环保、更低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二)关键特征

转型性:核心是能源结构从高碳向低碳、从化石能源向清洁 energy 转变;

低碳性: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重要目标;

多元性:发展多种清洁低碳能源,优化能源供给结构;

政策性:需要国家政策引导和支持,推动转型进程。

(三)适用场景

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化石能源减量替代、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业能源低碳改造、能源消费低碳管控、能源转型政策制定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制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内新增风电、光伏装机容量 2000 万千瓦,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广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应用,实现每年减少碳排放 1000 万吨。

裁判要点:该省的做法符合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要求,能源转型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举措;政府应加强规划引导,加大对清洁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企业应积极参与能源转型,采用清洁低碳能源,进行节能降碳改造;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能源转型的监督,确保转型目标实现;通过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五)关联词条

绿色低碳发展、清洁低碳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清洁能源、应对气候变化

105 应对气候变化

英文对应: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全球治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第九百五十一条

标签:全球议题、减碳增汇、适应协同、国际合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应对气候变化是指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碳汇)、适应气候变化(提高适应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第九百五十一条确立其核心任务。

口语化简化:就是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等气候变化问题。比如通过减少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使用,增加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碳汇,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建设防洪、抗旱等设施,提高应对气候灾害的能力;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二)关键特征

全球性: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需要国际协同应对;

双轨性: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减碳增汇)和适应气候变化两大核心任务;

系统性:涵盖能源、工业、交通、农业、林业等多个领域;

长期性:应对气候变化是长期任务,需持续推进。

(三)适用场景

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碳汇建设、气候适应能力建设、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制定、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

(四)典型案例

某国通过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明确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和路线图,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加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力度,推进森林碳汇工程建设,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和合作,履行国际减排义务。

裁判要点:该国的做法符合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共识和国内法律要求,应对气候变化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各国应制定明确的应对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碳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企业和公众应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对未履行应对气候变化义务的主体,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关联词条

绿色低碳发展、碳达峰碳中和、温室气体排放、碳汇、清洁低碳能源

106 碳达峰碳中和

英文对应:Carbon Peaking and Carbon Neutrali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展目标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五十二条

标签:双碳目标、分阶段推进、系统治理、全社会参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后不再增长,逐步下降;碳中和是指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碳捕获利用与封存等措施,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 “净零排放”。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目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五十二条确立其法律地位和推进要求。

口语化简化:“碳达峰” 就是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最高值后开始减少;“碳中和” 就是通过多种方式抵消自己产生的二氧化碳,实现排放和吸收平衡。比如企业通过节能降碳、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碳排放,同时植树造林吸收二氧化碳;国家分阶段推进目标,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碳达峰后逐步走向碳中和。

(二)关键特征

目标性:是明确的阶段性和长期性环境发展目标;

系统性:需要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等多领域协同推进;

长期性:碳达峰后需持续推进减排,最终实现碳中和,周期长;

全民性: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全社会共同参与。

(三)适用场景

双碳目标规划制定、重点行业减排行动、清洁能源推广、碳汇工程建设、碳市场建设、双碳目标考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能源企业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明确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通过大力发展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淘汰落后煤电产能,推广碳捕获技术,同时参与森林碳汇项目,逐步降低碳排放强度。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做法符合碳达峰碳中和的法定要求,企业是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责任主体,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减排措施;政府应加强对双碳目标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出台支持政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碳市场、碳汇核算等配套制度;全社会应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双碳目标实现。

(五)关联词条

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清洁低碳能源、碳汇、温室气体排放

107 碳排放权交易

英文对应:Carbon Emission Rights Trad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市场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

标签:市场调节、总量管控、有偿使用、减排激励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在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下,将碳排放权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在碳市场上交易碳排放权,通过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确立其制度框架。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总量上限内,给企业分配一定的 “碳排放额度”,企业如果减排效果好,排放低于额度,多余的额度可以在碳市场上卖给排放超标的企业;反之,排放超标的企业需要购买额外额度,以此通过市场手段激励企业主动减排。

(二)关键特征

市场性:通过市场交易配置碳排放权,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总量约束: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

有偿性:碳排放权成为有偿使用的资源,激励企业减排;

针对性:主要适用于重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三)适用场景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分配、碳市场交易、碳排放权清缴、碳排放监测核算、碳交易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钢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节能降碳措施,大幅降低了二氧化碳排放量,其碳排放配额有较大剩余。该企业通过全国碳市场,将剩余配额转让给另一家碳排放超标的化工企业,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进一步激励其加大减排投入。

裁判要点:该案例体现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激励作用,碳排放权交易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市场机制;重点排放单位应依法履行碳排放监测、核算、清缴义务;碳市场应规范运行,确保交易公平公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碳交易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通过市场机制,推动企业主动采取减排措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 关联词条

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节能减排、清洁低碳能源

10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责任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九十三条

标签: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生态修复、责任追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包括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九十三条确立其责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谁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谁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要治理污染、修复生态,还要赔偿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失。比如企业排污造成河流污染,需要承担治理河水污染的费用,修复河流生态,同时赔偿因水质恶化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如渔业减产、景观破坏等)。

(二)关键特征

责任法定性: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义务;

赔偿全面性:包括污染清除、生态修复、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等;

生态优先性:优先要求侵权人修复生态环境;

追责性: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责。

(三)适用场景

环境污染事件损害赔偿、生态破坏事件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追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损害赔偿诉讼等。

(四)典型案例

某矿业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土壤和水体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达数千万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该企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污染治理、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侵权人应优先开展生态修复,无法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应赔偿相应费用;赔偿费用应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通过损害赔偿,倒逼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境侵权责任、损害担责

109 环境信用监管

英文对应:Environmental Credit Supervis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四十五条

标签:信用约束、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全程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环境信用监管是指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通过信用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确立其监管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环保部门给企业建立 “环境信用档案”,企业如果有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等行为,就会被记入失信记录,受到限制融资、取消优惠政策等惩戒;如果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信用良好,就会获得政策支持、优先审批等激励,通过信用手段督促企业守法。

(二)关键特征

信用关联性:以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为依据,建立信用记录;

奖惩结合性:对失信主体惩戒,对守信主体激励;

监管协同性:环境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奖惩;

全程性:覆盖企业生态环境行为的全流程,动态更新信用记录。

(三)适用场景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失信企业惩戒、守信企业激励、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修复、环境信用监管执法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因多次违法排污,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记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企业随后在申请银行贷款时被拒绝,政府补贴政策也不予享受。在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后,该企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其信用记录得以修复。

裁判要点:该案例体现了环境信用监管的奖惩机制,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记录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失信企业应积极整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通过环境信用监管,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环境执法、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修复

110 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Tort Liabili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责任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

标签:侵权担责、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全面追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确立其责任构成和承担方式。

口语化简化:就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损害了生态环境本身,侵权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工厂排污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农作物减产,或者破坏了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侵权人需要停止污染行为、赔偿居民损失、修复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责任多样性: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生态修复等多种承担方式;

归责原则复合性:以无过错责任为主,部分情形适用过错责任;

损害多元性:涵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追责性:受害人或有关主体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侵权人责任。

(三)适用场景

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财产损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责任追究、环境侵权诉讼、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水污染,下游农户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造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农户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要求该养殖场承担赔偿损失、治理污染的责任。

裁判要点:该养殖场的行为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应赔偿农户的财产损失,同时承担河流污染治理责任;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养殖场无主观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多种责任方式;通过侵权责任追究,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损害担责、环境诉讼

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废止法律

同时废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 生态环境

英文对应:Ecological Environ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基础概念界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条

标签:法定定义、涵盖广泛、生态核心、环境相关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条界定,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核心基础概念。

口语化简化:不管是天然形成的山川、河流、森林等,还是经过人类改造的城市、乡村、人工湿地等,只要是影响人类生存发展和生态系统正常运转的自然空间和相关因素,都属于生态环境的范畴。

(二)关键特征

综合性:涵盖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作用,构成完整整体;

双重属性:既包括天然形成的自然要素,也包含人工改造的自然相关载体;

功能关联性: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共同支撑生态系统功能和人类生存发展;

法定边界:由专门法典明确界定范围,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污染防治规划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周边河流水质恶化、土壤受到污染,同时影响了沿岸植被生长和水生生物生存。周边群众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排污行为破坏了包括水体、土壤、植被、水生生物在内的生态环境整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治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等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生态系统、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2 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签:法定职责、多领域覆盖、预防为主、系统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污染防治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各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和开展的相关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确立其核心原则和适用范围。

口语化简化: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针对大气、水、土壤、垃圾、噪音等各种污染问题,采取的预防、治理、监督等一系列措施,比如工厂安装环保设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监管部门查处排污行为等,都属于污染防治。

(二)关键特征

预防性: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减少污染产生;

系统性:涵盖多种污染类型,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社会共治;

强制性: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具有强制约束力;

综合性:结合技术、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机动车船尾气治理、噪声污染管控、放射性污染防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建材企业生产过程中未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导致大量粉尘排放,周边大气环境质量超标,附近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造成大气污染,应当责令改正,限期安装除尘设施,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环境保护税

3 生态保护

英文对应:Ecological Prot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保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

标签:生态优先、系统保护、自然恢复、永续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保护是指为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保护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防范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而采取的各类保护措施和开展的相关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明确其核心目标和适用范围。

口语化简化:为了保护大自然的生态系统,让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不被破坏,让野生动植物能够正常生存繁衍,采取的建立自然保护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修复等一系列措施,都属于生态保护。

(二)关键特征

整体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优先性:将生态保护放在突出位置,统筹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

持续性:以实现生态资源永续利用为目标,注重长期保护成效;

多元性:涵盖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生物物种等多个保护对象。

(三)适用场景

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水土保持与防沙治沙等。

(四)典型案例

某开发企业拟在某自然保护区周边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划区域涉及部分湿地和珍稀鸟类栖息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发现其可能破坏当地生态系统。

裁判要点:该项目选址涉及生态保护敏感区域,可能损害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违反了生态保护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要求企业调整选址方案,避让生态保护区域。

(五)关联词条

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4 绿色低碳发展

英文对应:Green and Low-Carbon Develop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展模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九百三十八条

标签:可持续发展、减碳优先、绿色转型、统筹协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绿色低碳发展是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发展模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九百三十八条确立其核心内涵和发展要求。

口语化简化:在发展经济、推进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尽量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比如发展新能源、推广循环经济、倡导绿色消费等,实现既发展又环保的可持续发展方式,就是绿色低碳发展。

(二)关键特征

协同性: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双赢;

低碳性:重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

系统性: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全环节,涉及工业、农业、交通等多领域;

引导性:通过政策支持、标准规范、市场机制等引导全社会参与。

(三)适用场景

产业绿色转型、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园区建设、绿色建筑推广、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绿色消费倡导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方政府为推动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制定了新能源产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要求新建建筑必须采用节能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某传统高耗能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节能改造,仍大量消耗化石能源。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违反了相关政策和法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进行节能降碳改造,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可采取限制生产、行政处罚等措施。

(五)关联词条

循环经济、能源节约、新能源、碳达峰碳中和、绿色消费、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

5 生态文明

英文对应:Ecological Civiliz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理念与目标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

标签:核心理念、文明转型、永续发展、全民参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核心理念,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文明形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明确其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口语化简化:就是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改变过去只注重发展而忽视环保的模式,让人类的生产生活和自然环境和谐相处,实现长久可持续的发展,比如大家都养成绿色生活习惯、企业绿色生产、政府加强生态保护等,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二)关键特征

理念先导性: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

和谐共生性:核心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系统性:涵盖理念、制度、生产、生活等多个层面;

永续性: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障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目标。

(三)适用场景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合作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坚持生态文明理念,规划建设了大量城市公园和绿地,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推广新能源公共交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入驻。某企业因不符合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拟投资的高污染项目被拒绝审批。

裁判要点:该城市的做法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企业拟建设的高污染项目与生态文明理念和城市发展规划相冲突,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的决定合法合理,有利于保障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生态安全、全民参与

6 生态安全

英文对应:Ecological Securi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安全保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四十二条

标签:安全保障、风险防控、全域联动、系统防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健康状态,能够有效防范和抵御各类生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权益和国家发展不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威胁的状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第四十二条确立其保障目标和防控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我们的生态系统能够稳定安全运行,不会因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威胁到大家的健康、正常生活和国家的发展,比如防范重大污染事件、保护重要生态系统不被破坏等,都属于维护生态安全的范畴。

(二)关键特征

基础性:是国家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要基础;

稳定性:核心是保障生态系统功能稳定和健康;

风险性:需要防范和应对各类生态环境风险;

全域性:需要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防护体系。

(三)适用场景

生态风险研判与评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环境污染风险防控、生物安全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跨区域生态安全协同防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园区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大量有毒化学品泄漏,污染周边土壤和水体,严重威胁当地居民健康和区域生态系统安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裁判要点:该事故属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严重危害生态安全,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风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安全、应急处置、生态修复、环境污染风险防控

7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英文对应: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管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标签:体制架构、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统一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职责划分、管理机制等构成的有机整体,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确立其基本框架。

口语化简化:就是明确谁来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个部门和各级政府之间如何分工配合。比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监管,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的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监管。

(二)关键特征

分级负责: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职责;

部门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统一规范: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

权责法定:监管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依法履行监管义务。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污染防治监管、生态保护检查、环境监测数据管理、跨区域生态环境监管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

(四)典型案例

某跨行政区域河流出现水污染问题,上游地区企业排污是主要原因,但上游和下游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因职责划分不明确,未能及时有效处置,导致污染范围扩大。

裁判要点:该情况暴露出跨区域监督管理协同不足的问题,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开展污染治理和监管工作,对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门协同监管、跨区域联合防治、生态环境执法、排污许可监管、生态环境监测

8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英文对应: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ponsibility Lis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责任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八条

标签:责任明确、清单管理、履职依据、监督问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是指由国家建立健全的,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是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八条确立其制度地位。

口语化简化:就是把各个政府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列成清单,明确谁负责什么、要做什么,比如有的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有的负责水污染治理,清单让责任一目了然,方便履职和监督。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由国家统一建立健全,具有法定效力;

明确性:清晰界定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针对性:根据部门职能特点明确具体责任内容;

可操作性:为部门履职和监督问责提供具体依据。

(三)适用场景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责任追究、跨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协同配合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区出现土壤污染问题,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工作。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清单履行职责,导致污染地块未及时管控。

裁判要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履行相应职责,属于履职不当,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污染地块;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负责人还应当受到问责。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监督管理体制、部门协同、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9 河湖长制

英文对应:River and Lake Chief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特殊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九条

标签: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统筹协调、责任到人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河湖长制是指由省、市、县、乡四级依法建立的,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的制度,是落实江河湖泊保护责任的重要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九条确立其制度内容。

口语化简化:就是给每条河流、每个湖泊都指定专门的负责人,从省级到乡镇级层层落实,负责人(河湖长)要统筹做好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比如治理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等,确保河湖生态安全。

(二)关键特征

分级负责制: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保护管理;

统筹协调性: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责任明确性:明确河湖长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

(三)适用场景

江河湖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岸线管理、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河流因沿岸企业排污和生活污水排放,水质持续恶化。该河流的县级河湖长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治理,导致污染问题加重。

裁判要点:该县级河湖长未履行河湖长制规定的职责,未能有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河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责令限期组织开展污染治理工作,改善河流水质;对因履职不力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关联词条

林长制、江河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0 林长制

英文对应:Forest Chief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特殊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九条

标签: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森林草原保护、责任落实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林长制是指由省、市、县、乡四级依法建立的,各级林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的制度,是落实森林草原保护责任的重要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九条确立其制度内容。

口语化简化:就是给森林和草原指定专门的负责人,从省级到乡镇级层层负责,林长要统筹做好本区域森林草原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比如防止乱砍滥伐、防治森林病虫害、开展植树造林、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

(二)关键特征

分级负责: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林长分级管理;

属地管辖:林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负责;

职责综合性:涵盖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修复等多项职责;

责任刚性:明确林长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问责。

(三)适用场景

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植树造林、防沙治沙、森林草原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森林草原生态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乡镇辖区内的部分林地被非法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破坏了森林资源。该乡镇林长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该违法行为,导致林地破坏面积扩大。

裁判要点:该乡镇林长未履行林长制规定的职责,未能有效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防止非法开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责令限期组织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对非法开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林长本人也应当受到相应的问责。

(五)关联词条

河湖长制、森林草原保护、生态修复、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1 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

英文对应:Cross-administrative Regional Joint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协同监管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一条

标签:跨区协同、统一管控、联合防治、争议解决

  • 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是指国家建立健全的,针对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措施的协同保护制度,同时规范非重点区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解决路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一条确立其运行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比如两个省份、多个市县之间),为了保护共同的生态环境,建立的合作协调制度。对于重点区域、流域(如长江、黄河),要统一规划和保护措施;其他区域出现跨区生态环境问题,要么由上级政府协调,要么由相关地方政府协商解决。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重点适用于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

统一性:实行统一规划、标准、监测、保护措施;

协调性:明确上级协调与地方协商两种争议解决路径;

协同性:打破行政边界,整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

(三)适用场景

重点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海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跨区生态破坏纠纷处理、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等。

(四)典型案例

A 省与 B 省交界处的某河流流域出现水污染问题,上游 A 省的工业排污与下游 B 省的生活污水排放共同导致水质恶化,两地政府因责任划分和治理方案存在分歧,未能及时处置。

裁判要点:该河流流域属于跨行政区域重点流域,应当适用联合保护协调机制,两地政府应在上级政府协调下,统一制定治理规划和标准,共同开展监测和治理工作;两地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明确各自责任,对未履行联合保护义务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五)关联词条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协同监管、跨区执法、生态环境信息共享

12 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信息管理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三条

标签:信息互通、平台支撑、动态更新、数据共享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国家建立健全的,通过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有关部门及时上传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信息,提升信息共享能力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三条确立其建设要求和运行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生态环境信息平台,环保、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都要把各自掌握的生态环境数据(比如监测数据、排污信息、审批结果等)上传到平台,及时更新,让各部门都能共享这些信息,方便协同监管。

(二)关键特征

平台化:以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为核心载体;

强制性: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上传并动态更新信息;

互通性:实现不同部门间生态环境信息的互联互通;

服务性: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排污许可信息互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跨部门执法信息查询、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数据支撑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掌握其监测数据,但因未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该企业仍通过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的年检。

裁判要点:相关部门未落实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导致监管脱节,应当责令限期完善信息共享,将企业违法排污信息及时同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共享信息,重新核查企业许可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对未履行信息共享义务的部门,应追究相应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测数据、跨部门协同监管、生态环境信息平台、排污许可信息

13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rget Responsibility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责任考核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七条

标签:目标导向、考核评价、结果公开、责任落实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国家实行的,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且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七条确立其核心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比如空气质量达标、污染物减排比例等)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定期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开,以此督促责任落实。

(二)关键特征

目标化:以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核心;

考核性: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专门考核评价;

实效性:考核评价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反对形式主义;

公开性: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适用场景

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分解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依据提供等。

(四)典型案例

某市政府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因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减排任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裁判要点:该市政府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求,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级政府应对其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对相关负责人,应依据考核结果追究相应责任;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物减排

14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pection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督问责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标签:分级督察、全面覆盖、整改问责、监督刚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对有关方面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全面督察的制度,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被督察对象需配合督察并落实整改,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追责问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确立其体制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由中央和省级两级组织的,对下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制度。被督察的单位要配合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对失职失责的还要追究责任。

(二)关键特征

分级体制: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

全面性:覆盖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强制性:被督察对象必须接受督察并落实整改;

问责性: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依法追责问责。

(三)适用场景

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督察、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察、企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义务落实督察、督察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等。

(四)典型案例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某省开展督察时,发现该省部分地区存在违规审批高污染项目、污染治理不力等问题,督察组向该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

裁判要点:该省政府作为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编制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实施主体、目标、时限和措施;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失职失责情况,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整改情况应接受跟踪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督察整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失职失责问责

15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英文对应:Natural Resource Assets Departure Audi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督考核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四条

标签:离任审计、资产监管、责任追溯、生态保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指国家实行的,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的制度,是强化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监督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四条确立其制度内容。

口语化简化:就是领导干部在离任时,要对其任职期间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比如土地、森林、水资源等)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看是否存在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履职不当的情况。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审计对象为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领导干部;

时序性:以领导干部离任为审计节点;

综合性:涵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两大责任;

问责性:审计结果可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三)适用场景

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依据提供等。

(四)典型案例

某县县长离任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其任职期间该县存在非法开垦林地、违规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问题,导致区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裁判要点:该县长在任职期间未依法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应责令该县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领导干部环境责任

16 生态保护红线

英文对应:Ecological Protection Red Lin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空间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条

标签:空间管控、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刚性约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国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划入,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不得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空间管控边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条确立其划定原则和保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国土空间上划定一条 “红线”,把生态功能特别重要(比如重要水源地)、生态环境特别脆弱(比如沙漠边缘)的区域划进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任何开发建设活动都不能破坏红线内的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优先性:优先划入生态功能极重要、极敏感脆弱区域;

严格性: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刚性约束:开发利用活动不得突破红线,不得造成生态损害;

空间性:以国土空间边界为核心的管控制度。

(三)适用场景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在某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矿产开采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其选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裁判要点:该项目选址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开发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企业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

17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英文对应:Territorial Space Use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空间规划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标签:空间规划、分类管控、用途许可、规划约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指国家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确立其核心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把国土空间分成不同的区域(比如农业区、生态区、城镇区),明确每个区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开发利用国土空间必须符合这些要求,还要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二)关键特征

全域性:覆盖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

分类分级: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许可性:开发利用需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导向: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核心依据。

(三)适用场景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生态保护区域管控、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农业空间保护、生态空间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经规划许可,在农业空间内擅自建设工业厂房,违反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农业空间用途要求,应当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用途;并处以相应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关联词条

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规划许可、生态空间保护

18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Zoning Control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标签:分区管控、分类施策、准入清单、底线约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相应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确立其运行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生态环境情况,把行政区域分成不同的管控单元(比如优先保护的生态区域、需要重点管控的工业区、一般管控的区域),每个单元都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准入清单),企业生产建设必须遵守这些清单要求。

(二)关键特征

地域性: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方案;

分区分类:划定三类管控单元,实行差异化管控;

清单管理: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管控工具;

禁止性:明确禁止违反准入清单的生产建设活动。

(三)适用场景

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建设项目准入审批、区域污染防治管控、生态保护区域管理、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方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将某区域划定为重点管控单元,明确禁止新建高污染化工项目。某化工企业拟在该区域新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驳回。

裁判要点:该企业拟建设项目违反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的准入清单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决定合法合理;企业应调整项目选址或改变生产工艺,符合区域管控要求,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区域、产业布局优化

19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Access Lis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准入管理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七条

标签:准入约束、分类管控、底线要求、明确禁止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明确的,针对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分别制定的,包含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要求,明确禁止、限制等准入条件的清单,是生产建设活动生态环境准入的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七条确立其核心内容。

口语化简化:就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给每个管控单元制定的 “准入规则清单”,明确列出该区域允许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比如有的区域禁止高污染项目进入,有的区域限制资源消耗量大的项目,企业生产建设必须按清单执行。

(二)关键特征

依附性:依附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按管控单元制定;

底线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差异性:针对不同管控单元制定差异化准入条件;

强制性:禁止违反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三)适用场景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审批、产业园区招商准入、区域生产建设活动管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管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产业园区被划定为重点管控单元,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引入废水排放不达标的项目。某食品加工企业因废水处理设施不达标,其入园申请被园区管理部门依据准入清单驳回。

裁判要点:该企业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园区管理部门驳回其入园申请符合规定;企业应完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后,再依据准入清单申请入园;否则不得在该区域开展生产建设活动。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产业园区准入、污染防治标准、资源利用上线

20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标准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九条

标签:法定标准、分级制定、底线要求、质量导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层面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或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需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用于衡量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强制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九条确立其制定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衡量空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好不好的 “标尺”,国家有统一标准,地方也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或者补充国家没有的标准。比如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 PM2.5 的限值,水质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的含量上限。

(二)关键特征

分级制定:国家和地方两级制定,地方标准可严于国家标准;

补充性:地方标准可补充国家未规定的项目;

强制性:属于强制性标准,是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

导向性:引导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 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污染防治目标设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监督、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制定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区监测发现,当地河流水质中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超过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相关排污企业限期整改。

裁判要点:该地区河流水质未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相关排污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按照要求限期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污染物排放仍超标的,应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

(五)关联词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污染防治、限期达标规划、环境执法

21 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对应: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标准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签:排放约束、分级制定、强制执行、达标要求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层面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或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需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明确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的强制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确立其制定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企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设定的 “上限标准”,国家有统一要求,地方也能制定更严的标准。比如规定某类工厂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不能超过多少毫克 / 立方米,确保排污行为不会过度破坏环境。

(二)关键特征

分级制定:国家与地方两级制定,地方标准可严于国家标准;

补充性:地方可针对国家未覆盖的污染物项目制定标准;

强制性: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性:按污染物类型、行业特点设定差异化排放限值。

(三)适用场景

企业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排污许可核发、污染治理工程效果评估等。

(四)典型案例

某钢铁企业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应当责令立即改正,限期安装或升级脱硝设施;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改正、排放仍超标的,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符合排放标准。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排污许可、环境执法、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

22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测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六条

标签:全域覆盖、统一规范、数据共享、监督支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监测站点设置,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六条确立其核心架构。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监测的制度,通过建立覆盖陆地、海洋、天空的监测网络,设置专门监测站点,定期监测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数据统一共享,为环保监管提供依据。

(二)关键特征

网络化:构建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统一性:统一监测规范、站点规划和数据共享机制;

综合性:涵盖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

支撑性: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环境执法监测取证等。

(四)典型案例

某监测机构在对某化工园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时,发现其监测数据存在篡改痕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机构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监测机构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要求,篡改监测数据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监测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监测数据质量、环境执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状况评估

23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Network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测体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六条

标签:天地一体、陆海统筹、协同联动、数据互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是指依据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多部门监测资源,构建的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监测站点和数据传输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六条明确其构建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把各个部门、各个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站点整合起来,形成一个覆盖天空、陆地、海洋的 “监测网络”,比如空气质量监测站、水质监测点、土壤监测断面等,这些站点的数据能互联互通,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面监控。

(二)关键特征

整合性:整合多部门、多类型监测资源;

全域性:实现陆海统筹、天地一体的全域覆盖;

协同性:上下层级、跨部门监测协同联动;

共享性:监测数据实时传输、信息共享。

(三)适用场景

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跨区域污染溯源追踪、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监测、生态环境治理效果跟踪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流域出现跨界水污染问题,依托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上下游监测站点实时共享水质数据,快速锁定了上游排污企业,为及时处置污染事件提供了数据支撑。

裁判要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跨区域污染事件处置中发挥了关键支撑作用,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网络覆盖和数据共享机制;排污企业应承担污染治理责任,依法接受处罚;监测网络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和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数据共享、跨区域污染防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环境执法取证

24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准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标签:事前评估、预防为主、科学决策、法定强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法定制度,未依法进行评价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确立其核心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规划实施或项目开工前,先评估它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比如会不会污染空气、破坏土壤,然后提出预防或减轻影响的办法。不管是政府规划还是企业建设项目,都必须做这个评估,否则不能推进。

(二)关键特征

事前性:在规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前开展评估;

预防性:核心是预防和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强制性:属于法定强制制度,未评价不得实施或开工;

科学性:基于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估形成结论。

(三)适用场景

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业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流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新建一座化工项目,未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即擅自开工建设,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补办或评价未通过的,应责令恢复原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关联词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25 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Pla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规划准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标签:规划前置、全域评估、统筹防控、法定要求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开发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过程中,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编写生态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报告书的法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确立其适用范围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政府在制定各类规划(比如城市发展规划、流域开发规划)时,必须先评估这个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整体影响,编写专门的环境影响篇章或报告,否则这个规划不能审批通过。

(二)关键特征

规划关联性:与规划编制同步开展,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全域性:评估规划实施对区域整体生态环境的影响;

统筹性:统筹规划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法定性:属于法定强制要求,未开展评价的规划不予审批。

(三)适用场景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流域综合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运输网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典型案例

某市政府编制的城市新区开发规划,未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直接报送审批机关审批,被审批机关退回。

裁判要点:该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编写生态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符合法律规定;市政府应限期补充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相关篇章或报告后,再依法报送审批。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生态环境管控

26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项目准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

标签:项目前置、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依法许可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未依法经审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确立其核心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企业或单位要建项目(比如工厂、电站、道路),必须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大小,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或备案。影响大的要编详细报告书,影响小的填登记表,没通过审批就不能开工。

(二)关键特征

分类管理:根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三类;

分级审批:由不同层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前置性:作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定前置条件;

许可性:审批通过或备案完成后,项目方可合法开工。

(三)适用场景

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运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新建一座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编制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经审查发现项目选址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裁判要点:该项目选址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合法合理;企业应调整项目选址,重新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

27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评价文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六条

标签:详细评估、全面覆盖、法定格式、审批核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包含建设项目概况、周边生态环境现状、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环保措施论证、经济损益分析等法定内容的详细评价文件,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核心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六条明确其法定内容。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比如大型化工项目、水库工程),编制的详细 “环境影响说明书”,里面要全面说明项目情况、周边环境现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等,是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主要依据。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仅适用于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全面性:涵盖项目概况、环境现状、影响评估、措施论证等全方面内容;

法定性:具有法定格式和内容要求,缺一不可;

核心性: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核心文件。

(三)适用场景

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大规模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编制的大型石化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未充分说明项目对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补充修改。

裁判要点:该报告书未满足法定内容要求,缺乏对敏感生态环境要素的影响分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补充修改符合规定;企业应按要求完善报告书,充分论证项目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及防护措施,否则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

(五)关联词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28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or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评价文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标签:简化评估、重点突出、分类适用、审批依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可能造成轻度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对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简化评价文件,其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确立其适用范围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环境影响较轻的建设项目(比如小型加工厂、普通办公楼),编制的简化版 “环境影响文件”,不用像报告书那么详细,重点分析或专项评价项目可能造成的主要环境影响及对应环保措施,是环保部门审批的依据之一。

(二)关键特征

适用性:适用于可能造成轻度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简化性:相较于报告书,内容更简洁,聚焦重点影响;

规范性:内容和格式由国家统一制定,需严格遵守;

审批性: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该类项目的重要依据。

(三)适用场景

小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普通商业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小型农业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非生态敏感区的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新建一座小型食品加工厂,编制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发现报告表中未明确废气处理措施,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裁判要点:该报告表未按规定明确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合法合理;企业应补充完善报告表,明确废气处理工艺和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后,再报送审批。

(五)关联词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

29 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Registration For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评价文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

标签:极简登记、影响微小、备案管理、便捷高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是指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的简化登记文件,实行备案管理,其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是建设项目合法开工的法定文件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确立其管理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环境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比如小型商铺装修、家庭农场建设),不用编复杂的评价文件,只需要填写一张简单的 “登记表”,向环保部门备案就行,备案后才能合法开工。

(二)关键特征

适用性:仅适用于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极简性:内容最为简化,以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和简单环保承诺为主;

备案制:实行备案管理,无需审批,流程便捷;

法定性:是该类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定前置文件。

(三)适用场景

小型商业店铺装修项目、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小型便民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小型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无明显影响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

(四)典型案例

某个体工商户拟开设一家小型文具店,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未按规定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开工装修,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裁判要点:该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要求,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并处以相应罚款;未补办备案手续前,不得继续施工;否则将依法加重处罚。

  • 关联词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管理、小型建设项目

30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英文对应:Ecological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激励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标签:多元补偿、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权责对等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多元机制,对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促进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确立其核心机制。

口语化简化:就是为了鼓励大家保护生态环境,建立的 “补偿机制”。比如有的地区为了保护水源地限制开发,国家或受益地区会给予资金补偿;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也能获得相应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资金、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

(二)关键特征

多元性:包含财政纵向、地区横向、市场机制等多种补偿方式;

主导性:以政府为主导,兼顾企业和社会参与;

激励性:通过补偿激励相关主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整体性:围绕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开展补偿。

(三)适用场景

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跨区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补偿、重点生态环境要素保护补偿等。

(四)典型案例

A 省某县为保护长江支流的水源地,限制了区域内工业项目开发,导致地方经济发展受限。根据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该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同时下游受益的 B 市与该县签订横向补偿协议,给予额外资金支持。

裁判要点:该案例符合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多元补偿机制要求,中央财政的纵向补偿和地区间的横向补偿,能够有效弥补生态保护地区的发展损失;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关联词条

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31 财政纵向补偿

英文对应:Vertical Financial Compens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补偿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标签:层级转移、财政支撑、重点倾斜、法定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财政纵向补偿是指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的自上而下的财政补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确立其补偿方式和适用范围。

口语化简化:就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生态保护补偿,比如中央财政给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省份拨款,省级财政给辖区内的生态保护县拨款,补偿这些地区因保护生态而产生的损失,支持其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二)关键特征

层级性:实行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现层级补偿关系;

针对性:重点向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倾斜;

财政性: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补偿来源,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法定性:由法律明确确立,具有稳定的制度保障。

(三)适用场景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补偿、自然保护地保护补偿、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补偿、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保护补偿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因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限制了当地产业发展。中央财政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每年给予该县一定数额的财政纵向补偿资金,用于保护区生态修复和当地民生保障。

裁判要点:该财政纵向补偿符合法律规定,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生态保护修复、民生保障等相关领域,不得挪作他用;县级政府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持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监督。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地区间横向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财政转移支付

32 地区间横向补偿

英文对应:Horizontal Inter-regional Compens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补偿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标签:区域协商、受益补偿、协同保护、自愿平等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地区间横向补偿是指在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保护地区因生态保护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中央和省级财政可给予引导支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确立其运行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生态保护的受益地区,对提供生态保护的地区进行补偿。比如下游城市喝着上游城市保护的清洁水源,下游城市就通过资金支持、产业合作等方式,补偿上游城市因保护水源而产生的发展限制损失。

(二)关键特征

平等性: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地位平等,通过协商建立补偿关系;

关联性:基于生态利益关联,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进行补偿;

协同性:以补偿促进区域间生态保护协同配合;

引导性:中央和省级财政可给予引导支持,推动补偿机制建立。

(三)适用场景

跨区域河流生态保护补偿、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补偿、上下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生态功能区与受益地区补偿、跨区域湿地保护补偿等。

(四)典型案例

上游 C 市为保护某跨区域河流的水质,关闭了沿岸多家污染企业,限制了水产养殖规模。下游 D 市因河流水质改善直接受益,在省级政府协调下,D 市与 C 市签订横向补偿协议,每年向 C 市支付补偿资金,用于河流生态修复和民生保障。

裁判要点:该地区间横向补偿机制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 “谁受益、谁补偿” 的原则;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生态保护相关工作,两市应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协同做好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省级政府应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补偿协议落实到位。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财政纵向补偿、跨区域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协同保护

33 市场机制补偿

英文对应:Market Mechanism Compens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补偿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标签:市场运作、自愿参与、多元主体、效益导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市场机制补偿是指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建立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等方式开展的生态保护补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确立其运行模式。

口语化简化:就是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比如企业花钱购买森林固碳服务、城市政府向生态保护企业购买清洁水源供给服务,或者社会资金成立生态补偿基金,支持生态保护项目,让保护生态的主体能通过市场获得收益。

(二)关键特征

市场性: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市场交易、基金运作等方式实现补偿;

自愿性:社会力量自愿参与,基于市场化利益导向开展补偿;

多元性:参与主体包括企业、公益组织、地方政府等;

灵活性:补偿方式包括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设立市场化基金等。

(三)适用场景

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碳汇交易补偿、生态旅游服务购买补偿、市场化生态保护基金支持、生态修复项目市场化投资补偿等。

(四)典型案例

某林业企业通过科学经营森林,提升了森林固碳能力和生态服务功能。某化工企业为抵消自身碳排放,向该林业企业购买了一定额度的森林碳汇指标,形成了市场机制补偿。同时,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生态保护基金,支持该林业企业开展森林生态修复。

裁判要点:该案例体现了市场机制补偿的核心要求,通过碳汇交易和市场化基金,实现了生态保护主体与受益主体的利益衔接;相关交易应遵循市场规则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补偿资金真正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产品市场化、碳汇交易、生态保护基金、生态服务购买

3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英文对应:Sudde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ncid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应急事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标签:突发应急、危害严重、分级分类、快速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确立其定义和分级。

口语化简化:就是突然发生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比如化工厂有毒物质泄漏、油轮原油泄漏、尾矿库垮塌污染土壤和水体等,根据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需要快速应急处置。

(二)关键特征

突发性:事件发生突然,无预先预警或预警时间极短;

危害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分级性:按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应急性: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快速处置措施。

(三)适用场景

危险化学品泄漏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油气泄漏污染事件应急响应、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尾矿库垮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储罐发生破裂,导致大量有毒化工原料泄漏,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威胁到附近居民饮用水安全,构成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裁判要点:该事件属于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等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和生态修复;企业应承担应急处置、污染治理、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生态环境应急物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

35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英文对应:Emergency Plan for Sudde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nciden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应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标签:分级制定、预先规划、责任明确、处置规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层面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预案,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预案,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预先规划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确立其制定主体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为了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提前制定的 “应急方案”,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都要制定。方案里明确谁来指挥、发生事件后怎么响应、采取什么措施处置等,确保事件发生后能有序应对。

(二)关键特征

分级制定: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分级制定,上下衔接;

预先性:在事件发生前制定,明确应急处置各项要求;

系统性:涵盖组织体系、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等全流程;

强制性:相关主体必须制定,且需按规定备案和演练。

(三)适用场景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应急物资调配、应急演练组织、应急预案修订完善等。

(四)典型案例

某石化企业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开展应急演练。后该企业发生原油泄漏事件,因缺乏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混乱,导致污染范围扩大。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的法定要求,应当责令限期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处以相应罚款;因处置不当导致污染扩大的,应加重处罚,并依法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

36 生态环境应急物资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Materia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应急保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标签:应急储备、专项专用、品种齐全、保障有力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应急物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储备的,用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专用物资和装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确立其储备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为了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门储备的物资和装备,比如处理化学品泄漏的防护装备、吸附材料,治理水污染的净化设备,扑救森林火灾的灭火器材等,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按规定储备,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及时使用。

(二)关键特征

专用性:专门用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储备性:需提前储备,确保应急时可用;

针对性:根据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类型,储备相应物资;

法定性:企业事业单位有法定储备义务。

(三)适用场景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控制、应急污染治理、生态环境应急防护、应急物资调配补充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园区内的企业未按规定储备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在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件时,因缺乏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泄漏处理物资,无法及时有效处置,导致泄漏气体扩散,影响周边区域。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法定要求,应当责令限期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完善储备管理制度;并处以相应罚款;因物资缺乏导致污染扩大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关联词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生态环境应急演练

37 排污许可制

英文对应: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排污管理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标签:核心管控、分类管理、一证式、全程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排污许可制是指国家建立的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确立其核心地位和管理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 “许可证管理”,相当于给企业的排污行为发 “通行证”。根据企业排污量和对环境的影响大小,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排污,且要按许可证要求排放。

(二)关键特征

核心性:是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核心制度;

分类管理:按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影响程度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许可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全程性:涵盖排污许可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流程。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执行监管、排污许可变更与延续、排污许可违规处罚、固定污染源排污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电镀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制的强制性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处以高额罚款;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五)关联词条

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标准、固定污染源、环境执法、排污权交易

38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英文对应:Total Control of Key Pollutant Discharg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标签:总量约束、分级下达、逐级分解、责任落实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国家实行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确立其运行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国家对一些重点污染物(比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排放总量设定 “上限”,把这个总量指标分解到各个省份,再由省份分解到市县和企业,确保全国和各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总量。

(二)关键特征

总量约束:对重点污染物排放设定总体数量上限;

分级下达:由国家制定总量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和企业;

强制性:地方和企业必须遵守总量控制要求,不得突破;

减排导向:核心是控制和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适用场景

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制定、重点污染物减排目标设定、排污许可指标核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核定、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未完成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被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约谈,并被暂停审批该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裁判要点:该省未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完成整改前,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相关审批。

(五)关联词条

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环境影响评价

39 排污权交易制度

英文对应:Pollutant Discharge Right Trading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市场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标签:市场调节、总量管控、有偿使用、优化配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国家逐步推行的,针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建立健全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市场交易方式优化排污权配置,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确立其制度框架。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之间可以交易 “排污权”。比如 A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污染物排放量低于核定指标,多余的排污指标可以卖给排放量不够用的 B 企业,这样能通过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减排,优化资源配置。

  • 关键特征

市场性:通过市场交易方式配置排污权;

总量约束: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

有偿性:排污权可通过交易实现有偿流转;

优化性:鼓励减排企业通过交易获得收益,推动整体减排。

(三)适用场景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指标核定与分配、排污权交易平台运作、排污权交易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钢铁企业通过升级环保设施,大幅削减了二氧化硫排放量,其核定的排污指标有较大剩余。该企业通过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将剩余指标转让给另一家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需求的化工企业,获得了相应的交易收益。

裁判要点:该排污权交易符合制度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了排污权的优化配置;交易应在法定交易平台进行,遵守交易规则和总量控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交易指标真实有效,防止通过交易规避污染防治责任。

(五)关联词条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管

40 环境保护税

英文对应: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经济调节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标签:税收调节、直接排污、依法计征、专款专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环境保护税是指国家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税收,用于调节污染物排放行为,筹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确立其征收对象和核心目的。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比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的企业和单位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 “污染税”。征收这个税是为了倒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仅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主体征收;

调节性:通过税收杠杆调节企业排污行为,鼓励减排;

法定性: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由法律明确规定;

专用性:税收收入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适用场景

企业事业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申报、环境保护税计算与缴纳、环保税减免优惠适用、环保税征管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与使用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被税务机关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法定要求,应当责令限期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积极采取减排措施,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协同监管,确保税款足额征收。

(五)关联词条

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税收调节

4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英文对应: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风险防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标签:风险分担、保险保障、事前预防、事后补偿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国家鼓励投保的,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确立其制度导向。

口语化简化:就是企业为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买的 “责任险”。如果企业因为排污等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帮助企业分担污染赔偿风险。

(二)关键特征

风险性:以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聚焦污染风险;

鼓励性:国家倡导企业投保,无强制性但具有政策引导性;

补偿性:核心功能是对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

预防性: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企业的污染风险进行评估,间接推动企业加强污染防控。

(三)适用场景

高污染行业企业投保、化工园区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金属污染风险企业投保、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赔付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因生产设备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泄漏,污染了周边农田和水体,造成农户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受损农户支付了赔偿款,并承担了部分生态修复费用。

裁判要点:该案例体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和补偿功能,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足额赔付;企业不能因投保而放松污染防控责任,仍需承担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相关部门应鼓励高污染行业企业投保,扩大保险覆盖面。

(五)关联词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污染风险防控、高污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42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信息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标签:信息透明、公众知情、监督保障、法定公开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是指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突发环境事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自愿或按规定披露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确立其公开主体和范围。

口语化简化:就是环保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把生态环境相关信息公开出来,让大家知道。比如环保部门公开空气质量数据、企业排污审批结果、行政处罚情况;企业公开自己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方便公众监督。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部门公开为法定义务,企业特定情况下有强制披露义务;

广泛性:涵盖环境质量、监测、审批、处罚、排污等多类信息;

公开性: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保障知情权;

监督性: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提供信息支撑。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发布、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企业生态环境信息披露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公开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数据和行政处罚结果,被公众举报。经核查,该部门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

裁判要点: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反了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明确公开范围、时限和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五)关联词条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环境执法、排污许可、重点污染源监测

43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英文对应:Public Particip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督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标签:全民参与、监督权利、有序参与、制度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通过举报、听证、意见征求、公益诉讼等方式,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确立其参与原则和权利。

口语化简化:就是每个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比如发现污染行为可以举报,政府制定环保规划或企业搞建设项目时可以提意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还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共同监督污染行为。

(二)关键特征

普遍性:参与主体涵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全民性;

合法性: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参与,遵循法定程序;

多样性:参与方式包括举报、听证、意见反馈、公益诉讼等;

保障性:法律明确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提供参与便利。

(三)适用场景

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意见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行为举报、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在居民区附近建设垃圾焚烧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未充分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居民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企业公开项目信息并举行听证会。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公众参与的法定要求,建设项目涉及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成企业补充开展公众参与工作,举行听证会或论证会,充分听取居民意见;未落实公众参与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举报、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44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司法保障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标签:公益保护、司法救济、特定主体、损害担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其起诉主体和适用情形。

口语化简化:就是当有人或企业的行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公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污染、修复生态、赔偿损失,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共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公益性:诉讼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或特定主体利益;

主体特定性:仅依法登记、专门从事生态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提起;

侵权针对性: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司法性: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生态环境公益保护。

(三)适用场景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公益诉讼、生态系统破坏公益诉讼、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公益诉讼、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公益诉讼、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长期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导致周边河流生态系统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某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该企业停止排污、治理污染、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裁判要点:该环保社会组织具备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已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企业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诉讼费用可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中列支。

(五)关联词条

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环境执法、社会组织

45 大气污染

英文对应:Atmospheric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标签:空气污染、物质介入、质量恶化、危害多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等方面特性改变,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空气中混入了有害物质,导致空气质量变差。比如工厂排放的废气、汽车尾气、扬尘、秸秆焚烧产生的烟雾等,这些物质进入大气后,会污染空气,影响人们的健康,破坏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介入性:因外来物质介入导致大气特性改变;

危害性:危害公众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

恶化性:直接造成大气环境质量下降;

多样性:污染物质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三)适用场景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工业废气治理、机动车尾气管控、扬尘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与改善等。

(四)典型案例

某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配套建设有效的脱硫脱硝设施,导致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到大气中,造成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超标,引发居民投诉。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构成大气污染,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装或升级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

46 燃煤大气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Coal-fired Atmospheric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条

标签:燃煤管控、源头治理、过程减排、末端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是指针对煤炭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通过煤炭洗选、清洁利用、配套环保设施、替代能源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条确立其防治重点和措施。

口语化简化:就是专门针对烧煤产生的污染进行防治。比如对煤炭进行洗选,降低硫分和灰分;要求燃煤电厂、锅炉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煤炭等,减少烧煤带来的大气污染。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专门针对燃煤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全链条:涵盖煤炭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转化全环节;

综合性:结合源头管控(煤炭洗选)、过程控制(清洁利用)、末端治理(环保设施);

替代性:鼓励用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煤炭。

(三)适用场景

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业锅炉燃煤污染防治、散煤治理、煤炭洗选加工监管、燃煤替代能源推广、燃煤污染减排考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使用的燃煤锅炉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设施,燃烧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导致大量污染物排放,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燃煤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设施,改用低硫分、低灰分煤炭;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责令停止使用该燃煤锅炉;企业应加强燃煤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清洁低碳能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替代

47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Industrial Atmospheric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标签:工业管控、工艺优化、设施治理、超低排放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是指针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通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推行超低排放技术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进行防治。比如钢铁厂、化工厂、水泥厂等工业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安装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备、推广超低排放技术等,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排放。

(二)关键特征

行业针对性:聚焦高污染工业行业,如钢铁、建材、石油化工等;

工艺性:强调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染产生;

设施性:要求配套建设专业污染治理设施;

减排性:鼓励推行超低排放技术,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

(三)适用场景

钢铁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化工行业废气处理、建材行业粉尘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工业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业大气污染执法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石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导致大量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确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正常运行;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精细化管理,定期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限制生产。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超低排放技术

48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Motor Vehicle and Vessel Atmospheric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一条

标签:移动源管控、标准约束、排放监管、清洁能源替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通过制定排放标准、推广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船、加强排放检验、淘汰高排放车船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确立其防治方向。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汽车、轮船、工程机械等移动污染源产生的大气污染进行防治。比如提高机动车船的排放标准,推广新能源汽车和轮船,加强对在用机动车船的排放检测,淘汰老旧高排放的机动车船等,减少它们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

(二)关键特征

移动性:针对机动车、船舶等移动污染源;

标准性:通过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约束污染排放;

综合性:涵盖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淘汰全环节;

替代性:鼓励推广新能源、节能环保型车船。

(三)适用场景

新能源机动车船推广、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高排放机动车船淘汰、船舶岸电使用推广、机动车船尾气治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运输公司长期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从事运输业务,车辆尾气排放超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运输公司违反了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超标车辆,限期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处以相应罚款;公司应加强车辆管理,定期进行排放检验和维护,优先选用新能源或低排放车辆;对拒不改正的,可吊销相关营运资质。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新能源机动车船、机动车排放检验、高排放车辆淘汰、船舶岸电

  •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Dus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

标签:扬尘管控、源头抑制、过程防护、末端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扬尘大气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建设施工、物料运输、物料贮存、道路清扫等活动产生的扬尘,通过设置围挡、覆盖、洒水抑尘、密闭运输、清扫保洁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确立其防治措施。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施工工地、物料运输、堆料场等产生的灰尘进行防治。比如施工工地设置围挡、洒水降尘;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密闭运输,防止沿途撒漏;堆料场对物料进行覆盖;道路定期清扫保洁等,减少灰尘污染空气。

(二)关键特征

场景特定性:聚焦建设施工、物料运输、贮存、道路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景;

过程性:强调在扬尘产生的各个环节采取防护措施;

防护性:以物理防护(围挡、覆盖)和抑制措施(洒水、密闭)为主;

协同性:需要政府多部门、企业、公众协同配合。

(三)适用场景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道路运输扬尘管控、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矿山开采扬尘治理、河道整治扬尘防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工程渣土露天堆放未覆盖,导致大量扬尘污染周边环境,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施工企业违反了扬尘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设置硬质围挡,采取洒水抑尘、覆盖等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防治责任;逾期未整改的,可责令停止施工。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建设施工污染防治、物料运输污染管控、城市道路保洁、扬尘监测

50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英文对应:Join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 in Key Regio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区域协同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标签:区域协同、统一管控、联防联控、共同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是指国家建立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对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统筹协调区域内各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联合治理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确立其机制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大气污染严重、区域间污染相互影响的重点区域(比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统一制定环保规划和标准,统一监测污染情况,共同采取防治措施,协同治理大气污染,避免各自为战。

(二)关键特征

区域性:针对大气污染传输扩散关联性强的重点区域;

统一性:实行统一规划、标准、监测、防治措施;

协同性:区域内各地方人民政府协同配合,联合行动;

统筹性:由国家统筹协调,地方落实具体治理任务。

(三)适用场景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区域统一排放标准实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测数据共享、区域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区域协同应对等。

(四)典型案例

京津冀某重点区域内,A 市的工业废气排放与 B 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相互叠加,导致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两省一市共同制定了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统一了工业企业排放标准和机动车准入标准,开展了跨区域联合执法。

裁判要点:该联合防治行动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区域协同治理的要求;区域内各地方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联合防治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同;对未履行联合防治义务、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应依法严肃查处;通过协同治理,逐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五)关联词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跨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区域协同执法、大气污染监测

51 重污染天气应对

英文对应:Heavy Pollution Weather Respo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应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标签:预警响应、分级管控、应急减排、协同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污染天气应对是指国家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根据预警等级采取责令企业停产限产、限制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确立其应对机制。

口语化简化:就是当出现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比如提前监测预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根据污染严重程度,要求部分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减轻污染程度。

(二)关键特征

预警性: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提前预判重污染天气;

分级性:根据污染程度划分预警等级,采取差异化应急措施;

强制性:应急措施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关主体必须遵守;

应急性: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属于临时管控措施。

(三)适用场景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企业应急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建筑施工停止土石方作业、烟花爆竹禁放、公众健康防护指引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根据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了橙色预警,启动 Ⅱ 级应急响应,但部分工业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仍正常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应急要求,应当责令立即落实限产措施;并处以高额罚款;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明确减排措施和责任;对拒不执行应急措施的,可责令停产整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五)关联词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应急减排、环境监测预警

52 水污染

英文对应:Water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标签:水体污染、物质介入、水质恶化、危害多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水里混入了有害物质,导致水质变差。比如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业生产中流失的化肥农药、船舶排放的污水等,这些物质进入江河湖泊、地下水等水体后,会污染水资源,影响人们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介入性:因外来物质介入导致水体特性改变;

危害性: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

恶化性:直接造成水质下降;

多样性:污染物质包括有机物、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等。

(三)适用场景

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工业废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药厂在生产过程中,将含有高浓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质严重恶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周边居民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裁判要点:该农药厂的行为构成严重水污染,违反了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排污,限期治理污染;并处以高额罚款;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居民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

53 工业水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Industrial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

标签:工业管控、废水处理、达标排放、清洁生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工业水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排放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防治。比如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水产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工业园区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区内企业的废水等,防止工业废水污染水体。

(二)关键特征

行业针对性:聚焦工业生产领域产生的废水污染;

源头性: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

处理性:要求企业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依托集中处理设施;

达标性: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预处理、高污染工业行业废水治理、工业废水排放监管、清洁生产改造等。

(四)典型案例

某印染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印染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导致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骤增,出水水质超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印染企业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印染企业违反了工业水污染防治规定,工业废水未预处理即排入市政管网,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建设配套废水预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符合集中处理设施进水要求;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加强废水管理,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逾期未整改的,可责令停产整治。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污水集中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

54 城镇水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Urban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

标签:城镇管控、污水集中处理、管网建设、污泥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城镇水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液等产生的水污染,通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无害化处理污泥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确立其防治重点。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城市和城镇产生的生活污水等进行防治。比如建设污水处理厂,铺设污水收集管网,让生活污水都能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放;推进雨污分流,避免雨水和污水混流;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减少城镇生活对水体的污染。

(二)关键特征

区域性:聚焦城镇区域的水污染防治;

集中性: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为核心措施;

系统性:涵盖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处理、污泥处置全系统;

公益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统筹建设。

(三)适用场景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污水配套管网铺设、雨污分流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城镇垃圾渗滤液处理、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部分老旧小区未完成雨污分流改造,生活污水与雨水混流后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质受到污染。当地人民政府未及时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管网建设。

裁判要点:该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城镇水污染防治职责,应当责令限期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规划,加快老旧小区污水管网建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政府应加大城镇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统筹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雨污分流、污泥无害化处理、城镇水环境整治

55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Agricultural and Rural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标签:农业管控、农村治理、面源防控、综合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流失、畜禽养殖粪污、水产养殖尾水,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产生的水污染,通过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综合利用畜禽粪污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确立其防治措施。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产生的水污染进行防治。比如农业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高效低毒农药,减少化肥农药流失;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防止污染水体。

(二)关键特征

场景复合性:涵盖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两大场景;

面源性:农业污染以面源污染为主,分散且范围广;

综合性:结合技术推广(绿色农业)、设施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资源利用(粪污还田);

公益性: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

(三)适用场景

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垃圾处理、绿色农业技术推广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村地区畜禽养殖散户较多,养殖粪污随意堆放,未进行无害化处理,雨天粪污随雨水流入周边沟渠和河流,造成水体污染。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裁判要点:该乡级人民政府未履行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职责,应当责令限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指导散户建设粪污贮存和处理设施,推广粪污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政府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绿色农业

56 船舶水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Ship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

标签:船舶管控、污水排放、垃圾处置、防污设施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船舶水污染防治是指针对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以及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有毒有害货物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污染,通过配备防污设备、规范排放行为、回收处置废弃物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船舶航行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进行防治。比如船舶配备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后达标排放;船舶垃圾集中收集,交由港口接收处置;运输油类等危险货物的船舶采取防溢流、防渗漏措施,防止货物落水污染水体等。

(二)关键特征

移动性:针对船舶这一移动污染源;

特定性:污染来源包括船舶污水、垃圾、货物泄漏等;

设备性:要求船舶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监管性: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专门监管。

(三)适用场景

船舶污水排放监管、船舶垃圾回收处置、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油类货物运输船舶污染防控、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货船在航行过程中,未按规定处理含油污水,直接将含油污水排入内河,被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查获。

裁判要点:该货船违反了船舶水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船舶所有人应加强船员管理和培训,确保船舶防污染设备正常运行,严格遵守污水排放规定;对造成水体污染的,应依法承担污染治理和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防污染设备、港口污染物接收、海事监管

5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英文对应:Drinking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Area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特殊区域保护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八条

标签:分级保护、严格管控、水源安全、禁止排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划定准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确立其划定和保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为了保护大家的饮用水水源,专门划定的 “保护圈”,分为核心的一级保护区、外围的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有准保护区。在这个区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不能搞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饮用水源头安全。

(二)关键特征

分级性: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保护强度依次递减;

严格性:核心区域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目的性: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核心目的;

法定性:划定和保护要求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三)适用场景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保护区污染防治、保护区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安全监测、保护区执法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在某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一座化工项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驳回。

裁判要点:该项目选址违反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决定合法合理;企业应调整项目选址,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擅自在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生态修复、环境影响评价

58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Key River Basin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流域协同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

标签:流域统筹、系统治理、上下游协同、综合防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指国家加强对长江、黄河、淮河等重点流域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流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确立其治理原则和机制。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长江、黄河、淮河等重要河流流域的水污染进行统筹治理。因为河流是流动的,污染会上下游相互影响,所以需要建立流域协同机制,上下游、左右岸一起发力,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系统治理水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关键特征

流域性:以完整的流域为治理单元,统筹全流域污染防治;

系统性:结合源头防控、过程治理、末端修复的系统治理方式;

协同性:建立流域内各地区、各部门协同保护协调机制;

重点性:聚焦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重点流域。

  • 适用场景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监测、跨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流域产业结构优化、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重点流域上游 A 省多家企业违法排污,导致下游 B 省河流水质恶化。由于缺乏有效的流域协同机制,B 省单独治理效果不佳。后在国家相关部门协调下,A、B 两省建立了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共同制定治理方案,开展联合执法。

裁判要点:该案例体现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协同要求,上下游省份应建立联合保护协调机制,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上游省份应加强污染源管控,下游省份应做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对未履行流域保护义务的地区和企业,应依法追究责任;通过协同治理,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五)关联词条

水污染防治、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流域生态修复、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水环境质量改善

59 海洋污染

英文对应:Marine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标签:海洋污染、物质介入、生态损害、危害多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海洋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导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生态环境质量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各种物质或能量进入海洋,造成海洋环境被污染。比如陆地上的污水、垃圾排入海洋,船舶泄漏的原油、排放的污水,海洋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倒废弃物等,这些都会损害海洋生物、危害人体健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介入性:因物质或能量引入导致海洋环境特性改变;

危害性: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海上合法活动;

多样性:污染来源包括陆源污染、船舶污染、海洋工程污染、废弃物倾倒污染等;

复杂性:污染扩散范围广,治理难度大,影响周期长。

(三)适用场景

海洋污染防治规划制定、陆源污染物排海管控、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海洋工程污染防控、海洋倾倒废弃物监管、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油轮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时,因船舶故障导致原油泄漏,造成大片海域被污染,大量海洋生物死亡,渔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裁判要点:该油轮的泄漏行为构成海洋污染,违反了海洋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油轮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渔业损失赔偿等责任;并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海上巡航监管,防范类似污染事件发生。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防治、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修复

60 陆源污染物

英文对应:Land-based Pollutan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来源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标签:陆地来源、排海污染、多元类型、严格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海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物质,陆地污染源包括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施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来自陆地上的、最终排入海洋造成污染的各种物质。比如沿海城市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田里流失的化肥农药,岸边堆放的垃圾被冲入海洋等,这些来自陆地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后,会造成海洋污染。

(二)关键特征

来源性:污染源头为陆地的场所、设施等;

排海性:最终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进入海洋;

多样性:包括污水、垃圾、化肥、农药、重金属等多种物质;

管控性:是海洋污染防治的重点管控对象。

(三)适用场景

陆源污染物排海许可、沿海工业废水排海管控、城镇污水排海处理、农业面源陆源污染物防控、海岸带垃圾污染治理、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沿海化工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工业废水,通过暗管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入邻近海域,导致海域水质恶化,海洋生物生存受到威胁,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属于陆源污染物,其违法排海行为违反了海洋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排污,拆除暗管,限期治理污染;并处以高额罚款;对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海洋污染防治、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海许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61 海岸工程海洋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astal Engineer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标签:海岸工程、污染防控、准入管控、生态保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海岸工程海洋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港口、码头、围海工程、岸边冲滩拆船等海岸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海洋污染,通过严格项目准入、采用环保工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建在海岸线上的工程(比如港口、码头、围海造地工程、岸边拆船厂等)进行污染防治。这些工程在建设和运营时,可能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破坏海洋生态,因此要严格审批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避免污染海洋。

(二)关键特征

工程特定性:聚焦海岸线上的各类工程建设与运营活动;

准入严格性:禁止在特殊保护区域建设污染型海岸工程,限制高污染项目;

生态关联性:工程建设需充分考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全流程性:涵盖工程规划、建设、运营全环节的污染防控。

(三)适用场景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围海工程生态保护、岸边拆船污染管控、海岸工程环保设施验收、海岸工程运营污染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在某自然保护地附近建设海岸化工码头,未充分考虑对周边海洋生态的影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裁判要点:该海岸工程选址违反了特殊区域保护和海岸工程海洋污染防治规定,自然保护地附近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海岸工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决定合法合理;企业应调整项目选址,避让生态敏感区域;确需建设的海岸工程,必须配套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防治、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地、海洋生态保护

62 海洋工程海洋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arine Engineer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七条

标签:海洋工程、海上作业、污染防控、应急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海洋工程海洋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平台、海底管道等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钻井泥浆、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通过采用环保技术、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在海洋上进行的工程(比如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海底管道、海上风电平台等)进行污染防治。这些工程在建设和运营时,可能会产生含油污水、钻井泥浆等污染物,因此要采用环保工艺,安装污染处理设备,制定溢油等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防止污染海洋。

(二)关键特征

工程区域性:聚焦海洋区域内的工程建设与运营活动;

污染物特殊性:主要污染物包括含油污水、钻井泥浆、工业固体废物等;

应急必要性:需重点防范溢油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技术专业性:依赖专业的海上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

(三)适用场景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防治、海上平台污染管控、海底管道泄漏防控、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建设、海洋工程应急预案制定、海洋工程污染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海洋石油开发企业的海上钻井平台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处理油基泥浆,直接排放入海,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海洋工程海洋污染防治规定,油基泥浆属于禁止排海的污染物,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高额罚款;企业应配套建设钻井泥浆处理设施,采用环保型泥浆,制定并演练溢油应急预案;对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防治、海洋工程、海上溢油应急、污染物排海管控、海洋生态修复

63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ste Dump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三条

标签:废弃物倾倒、许可管控、区域限定、严格禁止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是指国家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实行严格管控,禁止未经批准倾倒,需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取得倾倒许可证,在指定区域按规定条件倾倒,同时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三条确立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向海洋里倾倒垃圾、疏浚物等废弃物进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都不能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确需倾倒的(比如航道疏浚产生的泥沙),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在指定的海域和规定的条件下倾倒,同时鼓励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尽量减少海洋倾倒。

(二)关键特征

许可强制性:倾倒废弃物必须取得倾倒许可证,无证倾倒为违法行为;

区域限定性:只能在国家划定的海洋倾倒区内倾倒;

禁止性:禁止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禁止境外废弃物在我国管辖海域倾倒;

鼓励性: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海洋倾倒量。

(三)适用场景

海洋倾倒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海洋倾倒区划定与管理、疏浚物海洋倾倒管控、废弃物海洋倾倒监测、非法倾倒行为查处、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等。

(四)典型案例

某疏浚企业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航道疏浚产生的泥沙直接倾倒至非指定海域,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规定,无证倾倒废弃物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倾倒行为;并处以高额罚款;对造成的海洋污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倾倒许可证,在指定倾倒区倾倒废弃物,或对疏浚物进行综合利用。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防治、海洋倾倒许可证、海洋倾倒区、废弃物综合利用、非法倾倒查处

64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hip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标签:船舶污染、防污设施、排放管控、应急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是指针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通过配备防污设备、规范排放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船舶在海洋上产生的污染进行防治。比如要求船舶配备污水处理、油污回收等防污染设备,禁止向海洋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垃圾和废油;船舶压载水需经过处理再排放,防止引入外来有害生物;同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及时赔偿损失。

(二)关键特征

移动性:针对船舶这一移动污染源的污染防控;

设备强制性: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排放规范性:船舶污染物排放需符合标准,禁止违法排放;

赔偿保障性: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保障污染损害可得到赔偿。

(三)适用场景

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船舶压载水处理管控、船舶油污应急处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等。

(四)典型案例

某远洋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停泊期间,未按规定使用岸电,且向海洋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处。

裁判要点:该船舶违反了船舶海洋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船舶所有人应加强船员管理,确保船舶防污染设备正常运行,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规定和岸电使用要求;对造成的海洋污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停泊船舶的监督检查。

(五)关联词条

海洋污染防治、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防污染设备、岸电使用、油污损害赔偿

65 土壤污染

英文对应:Soil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标签:土壤污染、物质介入、特性改变、危害多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人为活动导致有害物质进入土壤,造成土壤 “中毒”。比如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固体废物污染土壤,农业生产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生活垃圾填埋渗漏污染土壤等,这些都会改变土壤的正常特性,影响农作物生长,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人为性:主要由人为活动导致有害物质进入土壤;

隐蔽性: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不易被直接发现;

滞后性:污染影响周期长,危害可能长期存在;

危害性:影响土壤功能、农产品质量,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

(三)适用场景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污染监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土壤保护、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厂区空地,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导致重金属渗入土壤,造成厂区及周边土壤严重污染。

裁判要点:该化工厂的行为构成严重土壤污染,违反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防渗漏、土壤修复等措施;并处以高额罚款;对造成的土壤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联词条

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66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英文对应:Soil Pollution Risk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三十条

标签:风险导向、分级管控、源头防控、全程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是指针对土壤污染状况,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管控区域,采取隔离、修复、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将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三十条确立其核心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受到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壤,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污染风险。比如先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污染较轻的土壤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农用地调整种植结构避免污染农产品,对建设用地限制开发利用等,确保土壤污染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风险导向:以控制土壤污染风险为核心目标;

分级性:根据污染程度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

综合性:涵盖调查、评估、管控、监测等全流程;

预防性:注重源头防控和风险预警,避免风险扩大。

(三)适用场景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监测、污染地块风险预警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块曾为化工厂用地,在规划为居住用地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该地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超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裁判要点:该地块属于污染建设用地,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土壤修复、隔离等管控措施;未完成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不得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风险管控措施实施后,需经效果评估合格,方可开展后续开发建设。

(五)关联词条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67 土壤污染修复

英文对应:Soil Pollution Remedi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治理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二条

标签:污染治理、技术修复、目标导向、效果评估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土壤污染修复是指对已污染的土壤,通过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方法,去除或降低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恢复土壤功能,使其达到预定使用要求的活动,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二条确立其核心内涵。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已经被污染的土壤进行 “治疗”,让土壤恢复正常功能。比如采用植物吸收、化学降解、物理分离等技术,去除土壤中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使污染土壤能够重新用于农业种植、建设用地开发等,确保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针对已污染的土壤开展治理活动;

技术性:依赖专业的物理、化学、生物修复技术;

目标性:以去除或降低污染物含量、恢复土壤功能为目标;

效果性:修复后需通过效果评估,确保达到预定标准。

(三)适用场景

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有机物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药厂搬迁后,遗留地块土壤受到农药残留污染,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专业机构采用化学氧化联合生物修复技术对该地块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经效果评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相关标准,该地块被批准用于商业开发。

裁判要点:该案例符合土壤污染修复的法定要求,污染地块修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采用科学合理的修复技术;修复完成后必须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土壤修复的主体责任,确保修复效果符合规定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

(五)关联词条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地块治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英文对应: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Pollution in Agricultural Lan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八条

标签:农用地保护、分级管控、安全利用、严格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指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八条确立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专门针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土壤污染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根据土壤污染程度,把农用地分成三类:污染最轻的优先保护,污染较轻的通过调整种植品种、改进种植技术等实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的则禁止种植特定农作物,必要时进行修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关键特征

对象特定性:专门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

分类管控:按污染程度分为三类,采取差异化措施;

安全导向:核心目标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农艺结合:注重农艺调控等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管控措施。

(三)适用场景

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农艺调控、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种植结构调整、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农产品质量监测、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县部分耕地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被划定为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农户采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等农艺措施,降低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裁判要点:该案例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要求,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应通过科学的农艺调控措施降低污染风险;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安全利用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农户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管控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确保管控效果。

(五)关联词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污染分类管理

6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英文对应: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Pollution in Construction Lan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九条

标签: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用途管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指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采取隔离、修复等风险管控措施,修复完成并达到风险管控目标后,方可用于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九条确立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针对建设用地(比如工厂搬迁后的地块、垃圾填埋场旧址等)的土壤污染进行管控和修复。国家会把污染地块列入专门名录,对这些地块采取隔离、修复等措施,只有治理达标后,才能用来建住宅、学校、医院等。

(二)关键特征

名录管理: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用途关联:管控和修复要求与地块规划用途直接相关;

严格性: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土壤质量要求最高;

全程监管:涵盖地块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全流程。

(三)适用场景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地块名录管理、污染建设用地隔离管控、污染地块修复、修复效果评估、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审批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拟将一处关闭的化工厂地块开发为住宅小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该地块存在有机物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地块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修复。

裁判要点:该地块属于污染建设用地,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复方案,采用科学合理的修复技术开展修复;修复完成后需经效果评估合格,方可移出污染地块名录;未完成修复或修复不合格的,不得用于住宅开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

(五)关联词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开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70 固体废物

英文对应: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标签:固态废物、多元来源、分类管控、无害化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比如工厂生产产生的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秸秆和畜禽粪污等。这些废弃物有的已经没用了,有的还有利用价值但被丢弃了,都需要进行规范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二)关键特征

形态特定性:包括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

来源广泛性:涵盖生产、生活、其他活动等多个来源;

价值性:部分固体废物具有回收利用价值;

污染性:若处置不当,会造成土壤、水、大气污染。

(三)适用场景

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贮存、固体废物运输、固体废物利用、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随意堆放在厂区外的空地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导致周边土壤和水体受到污染。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随意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堆放的固体废物,采取防护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将固体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

71 工业固体废物

英文对应:Industrial 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标签:工业来源、生产产生、分类处置、综合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矿业固体废物、冶金固体废物、化工固体废物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工厂等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比如矿山开采产生的尾矿、煤矸石,钢铁厂产生的钢渣,化工厂产生的废渣等。这些废弃物需要进行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部分可以回收再利用。

(二)关键特征

来源特定性:仅产生于工业生产活动;

行业差异性:不同工业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和特性差异较大;

利用潜力:部分工业固体废物具有较高的综合利用价值;

污染风险:若处置不当,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风险较高。

(三)适用场景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申报、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煤矿企业将开采产生的煤矸石长期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遇雨天煤矸石淋溶水流入周边农田,造成土壤污染。

裁判要点:该煤矿企业违反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进行规范贮存,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如制砖、发电等);对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治理责任。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矿业固体废物、煤矸石治理

72 生活垃圾

英文对应:Domestic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标签:生活来源、全民产生、分类处置、无害化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比如家里的厨余垃圾、废纸、塑料瓶、废电池等,还有商场、学校、医院等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场所产生的垃圾。这些垃圾需要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关键特征

来源普遍性:全民日常生活及相关服务活动均会产生;

成分复杂性:包含厨余、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多种成分;

分类必要性:需通过分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降低处置难度;

公益性:生活垃圾处理属于公共服务,由政府统筹推进。

(三)适用场景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运输、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部分居民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将厨余垃圾与有害垃圾混投,导致垃圾处理难度增加,部分有害垃圾污染环境。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了宣传和监管力度。

裁判要点:生活垃圾分类是法定要求,居民应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正确分类;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依法予以处罚;政府应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保障垃圾分类制度有效实施。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处理、厨余垃圾处理、有害垃圾处置

73 建筑垃圾

英文对应:Construction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标签:建设来源、工程产生、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建筑施工和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比如盖房子、拆房子、修道路时产生的泥土、碎石、废钢筋、废水泥块、装修产生的废瓷砖、废木料等。这些垃圾可以回收再利用,比如制成再生骨料用于铺路、制砖等,需要规范处置。

(二)关键特征

来源特定性:产生于建筑施工、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

成分单一性:主要为弃土、弃料等,资源化利用潜力较大;

产生集中性:在工程建设和装修高峰期集中产生;

运输专业性:需要专业车辆运输,防止沿途遗撒。

(三)适用场景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建筑施工工地垃圾管理、装修垃圾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拆除旧建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建筑垃圾随意堆放,部分建筑垃圾被雨水冲入周边河道,造成河道堵塞和水体污染。

裁判要点:该建筑施工企业违反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清理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防遗撒、防流失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规范处置;对造成的河道堵塞和水体污染,依法承担清理和治理责任。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施工污染防治、垃圾运输监管、河道保护

74 农业固体废物

英文对应:Agricultural 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

标签:农业来源、生产产生、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垃圾,比如收割庄稼后剩下的秸秆、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用过的农用薄膜、农药化肥包装瓶等。这些废弃物可以通过秸秆还田、粪污堆肥、农用薄膜回收等方式循环利用,减少污染。

(二)关键特征

来源特定性:产生于农业生产活动;

资源性:大部分农业固体废物具有较高的循环利用价值;

分散性:产生点分散,收集和处置难度较大;

季节性:部分农业固体废物(如秸秆)具有明显的季节性。

(三)适用场景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用薄膜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农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村地区部分农户随意丢弃农用薄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未进行回收处理,导致农用薄膜残留土壤影响农作物生长,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水体。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回收处置工作。

裁判要点:农户应依法履行农业固体废物回收义务,不得随意丢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宣传和技术指导;对随意丢弃农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处罚;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秸秆还田、畜禽粪污治理、农用薄膜回收

75 危险废物

英文对应:Hazardous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标签:危险特性、严格管控、许可经营、全程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比如废电池、废油漆桶、医疗废物、化工生产产生的有毒废渣等。这些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极大,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管控,由专门的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关键特征

危险性: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

管控严格性:实行名录管理、许可经营、转移联单等严格管控制度;

专业性: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全程监管:从产生到处置的全流程均需接受严格监督。

(三)适用场景

危险废物产生申报、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管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将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化学试剂瓶)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该单位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在郊区,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

裁判要点:该化工企业违反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承担危险废物清理和污染治理责任;并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应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处置、危险废物鉴别

76 固体废物减量化

英文对应:Reduction of 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管理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标签:源头控制、减量优先、过程管控、全民参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固体废物减量化是指通过合理设计、优化生产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核心原则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确立其原则地位。

口语化简化:就是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比如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渣、废料的产生;商家减少产品过度包装;消费者践行绿色消费,少买一次性用品,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

(二)关键特征

源头性:聚焦固体废物产生的源头,从根本上减少产生量;

综合性: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

多元性:需企业、政府、公众等多方主体协同参与;

导向性: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优先原则,引导各项防治工作。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产品包装减量化、绿色消费推广、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农业生产源头减量、固体废物产生量考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企业通过优化产品包装设计,减少包装材料使用量,同时推行生产工艺改进,提高原材料利用率,每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 10%。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做法符合固体废物减量化原则,值得推广;企业应持续推进清洁生产,优化生产工艺和产品设计,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政府应通过政策支持、激励措施等,鼓励企业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工作;公众应践行绿色消费,配合做好固体废物减量化。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绿色消费、产品包装减量化

77 固体废物资源化

英文对应:Recycling of 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管理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标签:资源回收、循环利用、变废为宝、高效利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固体废物资源化是指将固体废物直接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使用,或者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实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活动,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核心原则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确立其原则地位。

口语化简化:就是把固体废物当成资源来回收利用,变废为宝。比如把废纸、塑料瓶回收再制成新的纸和塑料产品;把秸秆、畜禽粪污制成有机肥;把工业废渣用来铺路、制砖等,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二)关键特征

资源性:强调固体废物的资源属性,挖掘其利用价值;

循环性:将固体废物纳入生产循环体系,实现再利用;

效益性:兼具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技术性:依赖专业的回收、加工、利用技术。

(三)适用场景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建设、资源循环产业发展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废旧家电、废旧金属等固体废物,通过拆解、加工、提炼等工艺,提取其中的有用物质,制成新的原材料,实现了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做法符合固体废物资源化原则,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企业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采用环保型加工工艺,防止二次污染;政府应完善废旧物资回收体系,支持资源循环产业发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营。

  • 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再生资源回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资源循环经济

78 固体废物无害化

英文对应:Harmless Treatment of Solid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管理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标签:安全处置、消除危害、技术保障、全程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固体废物无害化是指通过焚烧、填埋、生化处理等技术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不会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活动,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核心原则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确立其原则地位。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不能回收利用或暂时无法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处理,消除其危害。比如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发电(高温消灭病菌和有害物质)或卫生填埋(做好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危险废物进行专门的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会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

(二)关键特征

安全性:核心目标是消除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技术性:依赖专业的无害化处置技术和设施;

强制性:所有固体废物最终都需经过无害化处置;

规范性:处置过程需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适用场景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建设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同时配套建设了烟气净化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确保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实现了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

裁判要点:该城市的做法符合固体废物无害化原则,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应配套完善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政府应加强对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监管,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处置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好污染物监测和信息公开;确保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效果。

(五)关联词条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污染物达标排放

79 噪声污染

英文对应:Noise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标签:声音干扰、超标排放、危害健康、分类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各种活动产生的声音太大,或者没采取防噪措施,干扰了别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比如工厂机器运转的声音、建筑工地施工的声音、汽车火车的鸣笛声、KTV 和广场舞的声音等,都可能造成噪声污染。

(二)关键特征

干扰性:核心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来源多元性:包括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多个来源;

超标性:要么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要么未采取防控措施;

危害性:长期受噪声污染会危害人体健康。

(三)适用场景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噪声监测、噪声污染投诉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施工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居民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

裁判要点:该建筑施工企业违反了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且未取得证明,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取得相关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五)关联词条

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80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Industrial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七条

标签:工业生产、噪声管控、工艺优化、设备降噪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通过优化工业布局、采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配套建设噪声防治设施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工厂等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防治。比如工厂通过调整厂房布局,把高噪声设备放在远离居民区的地方;采用低噪声的机器设备;给噪声大的设备安装隔音罩、消声器等,减少工业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关键特征

来源特定性:聚焦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噪声;

布局关联性:工业企业选址和布局对噪声污染影响较大;

技术性:依赖低噪声工艺、设备和噪声防治设施;

管控性:企业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选址规划、低噪声设备推广、工业噪声防治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污染投诉处理、工业园区噪声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机械厂的冲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该机械厂进行整改。

裁判要点:该机械厂违反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采用低噪声设备或安装隔音、消声设施;调整生产时间,避免夜间和午间休息时段产生高强度噪声;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加强工业噪声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噪声排放符合标准;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可责令限制生产。

(五)关联词条

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低噪声设备、工业企业布局、噪声防治设施

81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Construction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签:施工活动、噪声管控、时段限制、降噪措施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是指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通过划定施工时段、采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设置隔音设施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二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进行防治。比如规定施工不能在夜间(晚上十点到次日早晨六点)进行,确需夜间施工的要取得相关证明并公告;施工单位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在工地设置围挡等隔音设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二)关键特征

时段限制性: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除外);

设备关联性:鼓励采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设施辅助性:需通过设置围挡、隔音罩等设施降低噪声;

公告义务:特殊情况夜间施工需公告附近居民。

(三)适用场景

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管控、施工时段管理、低噪声施工设备推广、施工噪声防治设施建设、建筑施工噪声监测、施工噪声投诉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钻孔作业,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噪声值远超国家标准,周边居民多次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该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施工单位违反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夜间施工;并处以高额罚款;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音围挡等降噪设施;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依法取得证明并提前公告;对拒不整改的,可责令暂停施工。

(五)关联词条

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夜间施工管理、低噪声施工设备、施工围挡

82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Transportation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五条

标签:交通活动、噪声管控、设施降噪、路线优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通过优化交通路线、建设声屏障、限制车辆鸣笛、推广低噪声交通工具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五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汽车、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运行产生的噪声进行防治。比如在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建设声屏障;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随意鸣笛;优化交通路线,避开居民区;推广新能源等低噪声交通工具,减少交通噪声污染。

(二)关键特征

来源移动性:针对交通运输工具这一移动污染源产生的噪声;

设施依赖性:需通过建设声屏障、隔音设施等降低噪声影响;

路线关联性:交通路线规划需避开噪声敏感区域;

多主体参与:需要交通、生态环境、住建等多部门协同管控。

(三)适用场景

交通路线规划、声屏障建设、机动车鸣笛管控、低噪声交通工具推广、轨道交通噪声防治、机场周边噪声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城市新建一条快速路,部分路段途经居民区,未建设声屏障等降噪设施,导致车辆行驶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居民向相关部门反映后,该城市启动了声屏障补建工程。

裁判要点:该城市在交通建设中未落实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应当限期补建声屏障等降噪设施;交通路线规划和建设应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对途经噪声敏感区域的路段,必须配套建设降噪设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确保降噪措施落实到位;对已建成但未配套降噪设施的交通线路,应及时整改。

(五)关联词条

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声屏障、交通路线规划、低噪声交通工具

83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Social Life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九十三条

标签:生活活动、噪声管控、公众参与、规范约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是指针对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通过规范商业经营活动、限制公共场所娱乐健身音量、引导居民文明生活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九十三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日常生活中除工业、施工、交通外的其他噪声进行防治。比如禁止商家用高音喇叭促销;广场舞、露天 KTV 等活动要控制音量和时段;居民装修要限定作业时间;使用家用电器要避免噪声干扰他人,通过规范这些活动减少社会生活噪声。

(二)关键特征

来源广泛性:涵盖商业经营、公共场所活动、居民日常生活等多个场景;

公众关联性: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需要全民参与配合;

规范引导性:以规范行为、引导文明生活为主要防治方式;

时段限制性:部分活动(如装修、露天娱乐)需限定时段。

(三)适用场景

商业经营噪声管控、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管理、居民装修噪声限制、家用电器噪声控制、宠物噪声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小区内有商户长期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商业宣传,同时部分居民在夜间进行广场舞活动时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其他居民休息。社区居委会多次劝阻无效后,居民向公安机关投诉。

裁判要点:商户和广场舞组织者违反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公安机关应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依法予以处罚;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方式产生高噪声;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活动应遵守时段和音量规定;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引导和调解,居民应相互体谅,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安宁。

(五)关联词条

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商业经营噪声、公共场所噪声、文明生活

84 放射性污染

英文对应:Radioactive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标签:放射性物质、射线污染、危害严重、严格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零一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人类活动导致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超标,造成的污染。比如核设施运行、核技术利用、铀矿开采等过程中,放射性物质泄漏或射线辐射超标,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这类污染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必须严格管控。

(二)关键特征

危害性:放射性物质和射线会损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具有长期性;

隐蔽性:污染不易被直接察觉,需通过专业仪器检测;

来源特定性:主要来自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开发等活动;

管控严格性: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制度,全程防范污染风险。

(三)适用场景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管控、铀(钍)矿开发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污染监测、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核技术利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进行工业检测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放射源丢失,造成周边区域放射性污染风险。该单位未及时报告,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单位违反了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放射源丢失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开展放射源搜寻回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并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发生污染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响应。

(五)关联词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管理

85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Radioactiv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uclear Facilit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签:核设施、污染防控、安全许可、全程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核电厂、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在选址、建造、运行、退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污染,通过实行安全许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九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核电厂、核反应堆等核设施在建设、运行、报废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进行防治。这些设施具有高风险,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建设;运行中要实时监测放射性物质排放;报废时要按规定进行退役处理,确保不造成放射性污染。

(二)关键特征

高风险性:核设施一旦发生污染,危害范围广、影响周期长;

全流程管控:涵盖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全生命周期;

许可强制性:核设施相关活动必须取得法定安全许可;

应急必要性:需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防范突发污染事件。

(三)适用场景

核设施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核设施安全许可、核设施运行放射性监测、核设施退役处理、核设施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核设施周边环境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核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放射性监测,且放射性废液处理设施存在隐患,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裁判要点:该核电厂违反了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应当限期整改,完善放射性监测体系,修复处理设施隐患;并处以相应罚款;核设施营运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周边环境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范突发污染事件。

(五)关联词条

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核设施安全许可、核设施退役、放射性监测

86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英文对应:Radioactiv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uclear Technology Applic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

标签:核技术利用、放射源管控、许可经营、安全操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是指针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科研等领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通过实行许可管理、规范放射源使用、加强废物处置等措施,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医院放射治疗设备、工业探伤用放射源、科研用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进行防治。这些设备和放射源需取得许可才能使用,使用过程中要规范操作,防止放射源丢失或泄漏,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要按规定处置。

(二)关键特征

应用广泛性:核技术应用涵盖医疗、工业、农业、科研等多个领域;

许可强制性:从事核技术利用活动必须取得法定许可证;

放射源管控核心性:放射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是管控重点;

操作规范性: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范污染风险。

(三)适用场景

核技术利用许可审批、放射源安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管控、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置、核技术利用污染监测、操作人员培训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医院使用放射源进行肿瘤治疗时,因设备维护不当导致放射性泄漏,造成操作人员受到辐射伤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医院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医院违反了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放射源,进行设备维修和污染清理;并处以相应罚款;医院应加强放射源设备维护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操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确保规范操作;建立放射源泄漏应急预案,发生污染事件及时处置。

(五)关联词条

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源管理、核技术利用许可、放射性废物处置

87 放射性废物

英文对应:Radioactive Was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废物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

标签:放射性、危险特性、严格处置、全程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含有放射性物质、浓度超标的废弃物品,比如核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料、核技术利用后的废放射源、受放射性污染的设备和材料等。这些废物具有强危害性,必须按最严格的标准进行专门处置,不能随意丢弃。

  • 关键特征

强危险性:含有超标放射性核素,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极大;

处置专业性:需采用专门的处置技术和设施,如深地质处置、近地表处置等;

全程管控性: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到处置的全流程均需严格监管;

不可随意性:禁止随意丢弃、倾倒、处置,禁止跨境转移。

(三)适用场景

放射性废物分类收集、放射性废物贮存管理、放射性废物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放射性废物污染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核设施营运单位将产生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交由无放射性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该单位将废物随意填埋,造成土壤放射性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均违反了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回收填埋的放射性废物,进行规范处置;对相关单位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射性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确保安全无害。

(五)关联词条

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处置、核设施、危险废物

88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英文对应:Chemical Substance Pollution Risk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风险管控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第六百四十九条

标签:化学物质、风险导向、全链条管控、清单管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是指国家对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的活动实行的风险管控制度,通过制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清单、开展风险评估、推行替代、实施环境管理登记等措施,防范化学物质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第六百四十九条确立其核心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各种化学物质(比如工业原料、农药、化妆品中的化学成分等)从生产到废弃的全流程进行风险管控。国家会列出需要重点管控的化学物质清单,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登记管理,鼓励用低毒低害化学物质替代有毒有害的,防范化学物质污染环境和危害健康。

(二)关键特征

风险导向:以防范化学物质污染风险为核心目标;

全链条管控:覆盖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全环节;

清单管理:通过重点管控化学物质清单明确管控重点;

替代鼓励性: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使用。

(三)适用场景

化学物质风险评估、重点管控化学物质监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化学物质替代推广、化学物质污染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种化学物质被列入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该企业未按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导致化学物质泄漏污染周边环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化学物质,采取泄漏清理和污染治理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按规定落实重点管控化学物质的风险管控要求,优先采用替代物质;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发生泄漏事件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管控化学物质的监督检查。

(五)关联词条

新污染物、化学物质替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污染风险防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89 新污染物

英文对应:New Pollutan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第六百四十九条

标签:新型污染、风险隐蔽、清单管控、协同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新污染物是指具有生物累积性、持久性、毒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潜在风险,但尚未被全面管控或管控不足的化学物质,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国家通过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开展协同治理等措施防控其环境风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第六百四十九条确立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一些新型的、对环境和健康有潜在危害但之前管控不够的污染物,比如某些难降解的塑料添加剂、部分农药残留、内分泌干扰物等。这些污染物危害隐蔽、难以降解,国家会把它们列入重点管控清单,进行专门治理。

(二)关键特征

潜在风险性:具有生物累积性、持久性、毒性等特征,潜在危害大;

管控滞后性:此前未被全面管控或管控措施不足;

清单管控性:通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明确管控对象;

协同治理性:需要多部门、多环节协同治理。

(三)适用场景

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制定、新污染物风险评估、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新污染物替代推广、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中含有一种被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内分泌干扰物,该企业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也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该企业违反了新污染物管控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含有该新污染物的产品,召回已销售产品;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应按规定对含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产品进行标注,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优先采用替代物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生产、销售、使用全环节监管,防范环境和健康风险。

(五)关联词条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化学物质替代、污染风险防控、内分泌干扰物

90 电磁辐射污染

英文对应: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

标签:电磁辐射、超标排放、危害健康、分类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电磁辐射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超过国家电磁辐射排放标准的非电离辐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就是人类活动产生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标准,造成的污染。比如移动通信基站、高压输电线、雷达、微波炉等产生的电磁辐射,若强度超标,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这类污染需要分类管控。

(二)关键特征

非电离性:属于非电离辐射,污染影响具有隐蔽性;

来源广泛性:包括工业设备、通信设备、电力设施、家用电器等多个来源;

超标性:核心是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分类管控性:对不同类型的电磁辐射设施实行分类管理。

(三)适用场景

电磁辐射设施布局规划、电磁辐射监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管控、高压输电线电磁辐射防护、电磁辐射投诉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小区附近新建一座移动通信基站,部分居民认为基站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健康,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经监测,该基站电磁辐射强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裁判要点:该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未构成电磁辐射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向居民公开监测数据,做好科普宣传;基站建设单位应优化基站布局,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辐射达标;居民应理性看待电磁辐射,对符合标准的基站辐射无需过度担忧;对超标排放的电磁辐射设施,应责令整改。

(五)关联词条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设施、电磁辐射标准、电磁辐射监测、移动通信基站

91 光污染

英文对应:Light Poll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污染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六条

标签:光线干扰、超标排放、危害生活、规范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光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过量光线或者不当光线,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危害生态环境的现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六条纳入污染防治范畴,明确其管控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各种光源产生的光线过强、过杂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污染。比如城市霓虹灯、广告牌的强光,建筑外墙玻璃的反光,夜间施工的强光照明等,这些光线会干扰人们的睡眠、影响视力,甚至危害生态环境,需要规范管控。

(二)关键特征

干扰性:核心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来源多样性:包括广告照明、建筑反光、道路照明、工业照明等多个来源;

场景特定性:在夜间、居民区等场景的污染影响更为突出;

管控规范性:需通过规范光源使用、限制光照强度和时段等方式防治。

(三)适用场景

城市照明管控、广告灯光规范、建筑反光防治、夜间施工照明限制、光污染监测、光污染投诉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商场在外墙安装了大型 LED 显示屏,夜间开启后光线过强,且持续到凌晨,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睡眠。居民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后,该商场被要求调整显示屏开启时间和亮度。

裁判要点:该商场的 LED 显示屏产生了光污染,违反了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当责令调整显示屏开启时段(如限定在 22 点前关闭)和光照亮度,减少对居民的干扰;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照明、建筑照明的规范管理,制定光照强度和时段标准;建设单位在安装户外光源时,应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造成光污染。

(五)关联词条

污染防治、城市照明管理、户外广告规范、夜间施工管理、生态环境管控

92 生态系统保护

英文对应:Ecosystem Prot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保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标签:系统保护、整体管控、多元要素、永续发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系统保护是指为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等生态系统及其组成要素采取的保护、修复、管控等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确立其保护范围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海洋等整个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不是单一保护某个物种或某个区域,而是注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地、开展生态修复、管控开发活动等,让生态系统能够正常运转,实现永续发展。

(二)关键特征

整体性:强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筹保护各类生态要素;

系统性:涵盖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管控等全方面;

多元性:保护对象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多种生态系统;

永续性:以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永续利用为目标。

(三)适用场景

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系统修复工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功能监测、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区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建立了湿地自然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开展围垦、养殖等开发活动,同时开展湿地修复工程,恢复湿地植被和水文功能,使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得到有效维护。

裁判要点:该地区的做法符合生态系统保护要求,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应建立专门的保护区域,禁止破坏性开发活动;开展生态修复工程,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态系统的监测和监管,防范生态破坏;对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通过系统保护,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红线

93 生物多样性保护

英文对应:Biodiversity Prot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保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六百八十三条

标签:物种保护、遗传多样、生态多样、系统保育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指为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采取的建立自然保护地、管控外来入侵物种、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修复栖息地等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六百八十三条确立其保护内容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保护地球上所有生物的多样性,包括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的基因和生存的生态环境。比如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大熊猫、金丝猴等珍稀动物;防控红火蚁等外来入侵物种;修复生物栖息地,让各种生物能够正常生存繁衍,维持生态平衡。

(二)关键特征

多元性:保护对象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系统性:需通过建立保护地、管控入侵物种、修复栖息地等多种措施;

紧迫性:针对珍稀濒危物种和受威胁的生态系统,保护任务紧迫;

全球性: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全球性,需要国际合作。

(三)适用场景

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生物栖息地修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为保护一种珍稀野生植物,建立了专门的保护小区,禁止在保护小区内进行采伐、开垦等活动,同时开展人工繁育和栖息地修复工作,使该物种的种群数量得到有效恢复。

裁判要点:该省的做法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珍稀野生植物保护应建立专门的保护区域,禁止破坏性活动;开展人工繁育和栖息地修复,扩大种群数量;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珍稀物种的监测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伐、破坏栖息地等行为;公众应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配合做好保护工作;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态系统保护、自然保护地、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生物栖息地修复

94 野生动物保护

英文对应:Wildlife Prot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物种保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八十五条

标签:野生动物、物种保育、栖息地保护、禁止猎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野生动物保护是指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采取的保护栖息地、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等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确立其保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保护各种野生的动物,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等。比如禁止非法打猎、杀害野生动物;禁止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让它们有安全的生存环境;对大熊猫、东北虎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专门拯救和繁育,维护生态平衡。

(二)关键特征

物种特定性:保护对象为各类野生动物,重点是珍稀濒危物种;

栖息地核心性:栖息地保护是野生动物保护的关键;

禁止性:明确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拯救性: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采取专门的拯救和繁育措施。

(三)适用场景

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拯救、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查处、野生动物交易管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等。

(四)典型案例

某男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并在网上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理,该男子因非法猎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点:该男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实行严格的禁止性规定,非法猎捕、交易、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需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等行为;公众应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拒绝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五)关联词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非法猎捕查处、生态平衡

95 野生植物保护

英文对应:Wild Plant Prot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物种保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

标签:野生植物、物种保育、栖息地保护、禁止采伐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野生植物保护是指为保护野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采取的保护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伐、采集、交易、利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拯救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等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确立其保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保护各种野生的植物,包括树木、草本、藤本等。比如禁止非法采伐、采摘野生植物;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不破坏它们的生存土壤和水源;对人参、红豆杉等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进行专门保护和繁育,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关键特征

物种特定性:保护对象为各类野生植物,重点是珍稀濒危物种;

生长环境依赖性:野生植物保护需同步保护其生长环境;

禁止性:明确禁止非法采伐、采集、交易、利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拯救性:对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采取专门的拯救和繁育措施。

(三)适用场景

珍稀濒危野生植物拯救、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非法采伐野生植物查处、野生植物交易管控、野生植物资源监测、野生植物保护宣传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避让一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区域,导致部分野生植物被破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并要求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野生植物保护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并处以相应罚款;企业在工程建设前应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避让野生植物保护区域;确需占用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并采取保护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审查,防范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对非法采伐、破坏野生植物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关联词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非法采伐查处、生态修复

96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英文对应:Invasive Alien Speci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物安全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第六百九十条

标签:外来物种、入侵防控、风险管控、全链条治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是指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农业生产造成危害,采取的建立入侵物种名录、加强入境检疫、开展监测预警、组织清除治理等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第六百九十条确立其防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防止和控制从国外或外地传入的、会破坏本地生态的物种。比如红火蚁、水葫芦、巴西龟等,这些外来物种在本地没有天敌,会大量繁殖,抢占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破坏生态平衡,需要通过加强检疫、监测、清除等方式进行防控。

(二)关键特征

外来性:物种来源于本土之外的区域;

危害性:会对本地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农业生产等造成危害;

全链条防控:涵盖入境检疫、监测预警、清除治理等全环节;

名录管控性:通过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明确防控重点。

(三)适用场景

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制定、入境物种检疫、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入侵物种清除治理、防控技术推广、公众防控宣传等。

(四)典型案例

某口岸在对入境货物进行检疫时,发现集装箱中携带了红火蚁(已列入国家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海关立即采取检疫处理措施,销毁了携带红火蚁的货物,防止其传入境内。

裁判要点:海关的做法符合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规定,入境检疫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关键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入境货物、运输工具、旅客携带物品的检疫查验,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行为;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及时发现并处置入侵物种;公众应避免非法引入、放生外来物种,发现外来入侵物种及时报告。

(五)关联词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入境检疫、物种监测、生态平衡

97 自然保护地

英文对应:Protected Area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特殊区域保护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

标签:特殊区域、依法划定、严格保护、生态优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自然保护地是指为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依法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类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确立其划定和保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为了保护重要的生态系统、珍稀动植物、自然遗迹等,依法划定的 “特殊保护区”,比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在这些区域内,实行最严格的保护,限制或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受破坏。

  • 关键特征

法定性:依法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类型多样性: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多种类型;

保护优先性:核心是保护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等核心要素;

严格管控性:对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实行严格限制。

(三)适用场景

自然保护地划定与调整、自然保护地管理、保护地内生态修复、保护地内活动管控、保护地监测、保护地执法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自然保护区内,部分村民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破坏了保护区内的生态系统。当地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村民进行劝阻和查处,责令恢复林地植被。

裁判要点:村民的行为违反了自然保护地保护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开垦,限期恢复林地植被;并处以相应罚款;自然保护地内禁止破坏生态系统的开发活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对保护地内的居民,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参与生态保护;确需开展生产活动的,必须符合保护地管理要求。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自然遗迹保护

98 水土保持

英文对应: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治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六百九十五条

标签:水土保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生态修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土保持是指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的植树种草、修建梯田、退耕还林还草、封禁治理等预防和治理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六百九十五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比如在山区植树种草,增加植被覆盖,减少雨水对土壤的冲刷;修建梯田,减缓坡度,防止土壤流失;对过度开垦的土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恢复生态,确保水土资源不被大量流失。

(二)关键特征

预防为主:优先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发生;

综合性:结合生物措施(植树种草)、工程措施(修建梯田)、管理措施(封禁治理);

区域性:重点针对山区、丘陵区等水土流失易发区域;

生态性:通过水土保持,同时改善生态环境。

(三)适用场景

水土流失预防、植树种草生态修复、梯田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等。

(四)典型案例

某山区县为治理水土流失,实施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引导农民将坡度大于 25 度的耕地退耕,种植树木和牧草,同时修建了坡面排水、梯田等水土保持工程。经过几年治理,该县水土流失面积大幅减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裁判要点:该山区县的做法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水土流失治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退耕还林还草、修建水土保持工程等多种措施;政府应加大水土保持资金投入,加强技术指导;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通过综合防治,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山区生态治理

99 防沙治沙

英文对应:Desertifica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治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七条

标签:防沙治沙、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生态修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防沙治沙是指为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采取的植树种草、封禁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调整产业结构等预防和治理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七条确立其防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防止土地变成沙漠,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比如在沙漠边缘植树造林,建立防风固沙林带;对沙化土地实行封禁保护,禁止过度放牧、开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植被生长;调整产业结构,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逐步改善沙化地区的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预防为主:优先预防土地沙化,避免沙化面积扩大;

综合性:结合生物措施(植树种草)、工程措施(沙障建设)、管理措施(封禁保护);

区域性:重点针对沙漠、戈壁边缘及沙化易发区域;

长期性:防沙治沙是长期任务,需持续推进。

(三)适用场景

土地沙化预防、防风固沙林建设、沙化土地封禁保护、沙化土地治理、水资源合理利用、沙化地区产业调整等。

(四)典型案例

某沙化严重地区通过实施 “三北” 防护林工程,大规模种植耐旱树种,建立防风固沙林带,同时禁止在沙化土地上过度放牧和开垦,合理调配水资源灌溉植被。经过多年治理,该地区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控制,部分沙化土地恢复为绿洲。

裁判要点:该地区的做法符合防沙治沙要求,防沙治沙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植树造林、封禁保护、合理用水等多种措施;政府应加强统筹规划,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沙化地区的监管,严厉打击破坏植被、过度放牧等导致沙化的行为;鼓励公众参与防沙治沙,通过长期治理,改善沙化地区生态环境。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修复、植树造林、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沙化预防、沙化土地治理

100 生态修复

英文对应:Ecological Restor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态治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六百九十八条

标签:生态受损、修复治理、自然恢复、人工辅助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修复是指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系统,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六百九十八条确立其修复原则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 “修复治理”,让它恢复原来的功能。比如对污染的土壤、水体进行治理,恢复其正常特性;对被破坏的森林、草原、湿地进行补种、重建,恢复植被和生态系统功能;以自然恢复为主,必要时辅以人工措施,让生态环境逐步改善。

(二)关键特征

修复对象特定性: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系统;

方式复合性:结合自然恢复(让生态系统自行修复)和人工修复(采取工程、生物等辅助措施);

功能导向性:核心是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服务功能;

长期性:生态修复需要较长时间,需持续推进和监测。

(三)适用场景

污染土壤修复、水污染生态修复、森林生态修复、湿地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流域生态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矿山开采企业在采矿结束后,未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导致矿区土地塌陷、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开展生态修复,采取回填塌陷区、种植乡土树种、修建排水设施等措施。经过几年修复,矿区生态环境逐步恢复。

裁判要点:该企业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应当责令限期完成生态修复,承担修复费用;并处以相应罚款;矿山开采等开发活动必须落实 “边开采、边修复” 要求,开采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优先采用自然恢复与人工辅助相结合的方式,选用乡土物种,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态修复过程的监督和效果评估,确保修复达标。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保护、土壤污染修复、水污染治理、矿山生态治理、生态系统保护

101 循环经济

英文对应:Circular Econom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展模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一条

标签:资源循环、减废增效、闭环利用、绿色发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通过构建资源 – 产品 – 废弃物 – 再生资源的闭环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产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一条确立其发展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让资源 “循环起来” 利用,减少浪费。比如企业生产时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减少废料产生;产品使用后回收再加工,变成新的原材料(如废纸回收造纸、废金属回收冶炼);生活垃圾分类后资源化利用,实现 “变废为宝”,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关键特征

闭环性:构建 “资源 – 产品 – 废弃物 – 再生资源” 的闭环利用流程;

高效性: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

减废性:从源头减少废弃物产生,减轻环境压力;

系统性:涵盖生产、流通、消费全环节,需多主体协同参与。

(三)适用场景

工业循环经济园区建设、废弃物再生利用、产品绿色设计、资源循环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制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等。

(四)典型案例

某工业园区构建循环经济体系,园区内钢铁企业产生的钢渣供给建材企业生产水泥,化工企业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供给电厂冷却使用,企业间资源相互利用,大幅降低了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

裁判要点:该工业园区的做法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循环经济应通过产业协同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废弃物减量;政府应加强循环经济规划引导,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企业应积极参与资源循环利用,推行清洁生产,优化生产流程;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循环经济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资源循环利用措施落实到位。

(五)关联词条

绿色低碳发展、清洁生产、废弃物资源化、资源循环利用、清洁低碳能源

102 清洁生产

英文对应:Cleaner Produ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生产模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

标签:源头减污、节能降耗、工艺优化、持续改进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确立其核心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 “清洁化” 作业,从源头减少污染。比如采用环保的原材料和先进的生产工艺,优化生产流程,提高能源和原材料利用率,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产生;加强生产管理,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二)关键特征

源头性:聚焦生产源头,削减污染物产生,而非末端治理;

综合性:结合技术改进、原料替代、管理优化、资源综合利用等多种措施;

持续性:要求企业持续改进清洁生产水平;

效益性:兼顾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生产工艺优化升级、清洁能源替代、原材料绿色采购、废弃物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标准制定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替代有毒原料,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升级,配套建设余热回收系统和废水循环利用设施,每年减少污染物排放 30%,降低能源消耗 20%。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做法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清洁生产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采取措施持续改进;政府应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和监督,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对实施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企业,可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清洁生产,实现污染源头削减和资源高效利用。

(五)关联词条

循环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清洁低碳能源

103 能源节约

英文对应:Energy Conserv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资源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九百四十六条

标签:节能降耗、高效利用、节约优先、全领域覆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能源节约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用能、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管理等措施,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九百四十六条确立其节约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不浪费能源。比如企业采用节能设备和技术,降低生产能耗;建筑采用节能材料和设计,减少采暖、制冷能耗;居民日常生活中节约用电、用水、用气,使用节能家电,践行绿色出行,减少能源消耗。

(二)关键特征

全领域性:覆盖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

多元性:结合技术、管理、结构优化、消费引导等多种措施;

效益性: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成本,减轻环境压力;

强制性:部分节能要求为法定强制标准,企业和个人需遵守。

(三)适用场景

工业企业节能改造、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民用节能产品推广、节能监督检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方政府推动公共机构节能,要求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更换节能灯具、空调等设备,推行无纸化办公,优化公务用车调度,每年减少能源消耗 15%,节约财政支出数百万元。

裁判要点:该地方政府的做法符合能源节约要求,能源节约是国家基本国策,公共机构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政府应加强节能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企业应落实节能义务,进行节能改造;公众应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节约能源;对违反节能规定、浪费能源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绿色低碳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循环经济、节能产品、绿色生活方式

104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英文对应:Green and Low-Carbon Energy Transi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能源发展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八条

标签:能源转型、低碳优先、清洁能源、结构优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是指通过减少化石能源依赖,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核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推动能源系统向绿色低碳化发展的过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八条确立其转型方向。

口语化简化:就是改变过去主要依赖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局面,多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低碳能源。比如建设光伏电站、风电场,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替代煤炭,让能源生产和使用更环保、更低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二)关键特征

转型性:核心是能源结构从高碳向低碳、从化石能源向清洁 energy 转变;

低碳性: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重要目标;

多元性:发展多种清洁低碳能源,优化能源供给结构;

政策性:需要国家政策引导和支持,推动转型进程。

(三)适用场景

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化石能源减量替代、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业能源低碳改造、能源消费低碳管控、能源转型政策制定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制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内新增风电、光伏装机容量 2000 万千瓦,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广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应用,实现每年减少碳排放 1000 万吨。

裁判要点:该省的做法符合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要求,能源转型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举措;政府应加强规划引导,加大对清洁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企业应积极参与能源转型,采用清洁低碳能源,进行节能降碳改造;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能源转型的监督,确保转型目标实现;通过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五)关联词条

绿色低碳发展、清洁低碳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清洁能源、应对气候变化

105 应对气候变化

英文对应: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全球治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第九百五十一条

标签:全球议题、减碳增汇、适应协同、国际合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应对气候变化是指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碳汇)、适应气候变化(提高适应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第九百五十一条确立其核心任务。

口语化简化:就是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等气候变化问题。比如通过减少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使用,增加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碳汇,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建设防洪、抗旱等设施,提高应对气候灾害的能力;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二)关键特征

全球性: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需要国际协同应对;

双轨性: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减碳增汇)和适应气候变化两大核心任务;

系统性:涵盖能源、工业、交通、农业、林业等多个领域;

长期性:应对气候变化是长期任务,需持续推进。

(三)适用场景

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碳汇建设、气候适应能力建设、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制定、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

(四)典型案例

某国通过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明确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和路线图,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加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力度,推进森林碳汇工程建设,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和合作,履行国际减排义务。

裁判要点:该国的做法符合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共识和国内法律要求,应对气候变化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各国应制定明确的应对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碳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企业和公众应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对未履行应对气候变化义务的主体,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关联词条

绿色低碳发展、碳达峰碳中和、温室气体排放、碳汇、清洁低碳能源

106 碳达峰碳中和

英文对应:Carbon Peaking and Carbon Neutrali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展目标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五十二条

标签:双碳目标、分阶段推进、系统治理、全社会参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后不再增长,逐步下降;碳中和是指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碳捕获利用与封存等措施,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 “净零排放”。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目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五十二条确立其法律地位和推进要求。

口语化简化:“碳达峰” 就是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最高值后开始减少;“碳中和” 就是通过多种方式抵消自己产生的二氧化碳,实现排放和吸收平衡。比如企业通过节能降碳、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碳排放,同时植树造林吸收二氧化碳;国家分阶段推进目标,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碳达峰后逐步走向碳中和。

(二)关键特征

目标性:是明确的阶段性和长期性环境发展目标;

系统性:需要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等多领域协同推进;

长期性:碳达峰后需持续推进减排,最终实现碳中和,周期长;

全民性: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全社会共同参与。

(三)适用场景

双碳目标规划制定、重点行业减排行动、清洁能源推广、碳汇工程建设、碳市场建设、双碳目标考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能源企业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明确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通过大力发展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淘汰落后煤电产能,推广碳捕获技术,同时参与森林碳汇项目,逐步降低碳排放强度。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做法符合碳达峰碳中和的法定要求,企业是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责任主体,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减排措施;政府应加强对双碳目标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出台支持政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碳市场、碳汇核算等配套制度;全社会应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双碳目标实现。

(五)关联词条

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清洁低碳能源、碳汇、温室气体排放

107 碳排放权交易

英文对应:Carbon Emission Rights Trad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市场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

标签:市场调节、总量管控、有偿使用、减排激励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在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下,将碳排放权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在碳市场上交易碳排放权,通过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确立其制度框架。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总量上限内,给企业分配一定的 “碳排放额度”,企业如果减排效果好,排放低于额度,多余的额度可以在碳市场上卖给排放超标的企业;反之,排放超标的企业需要购买额外额度,以此通过市场手段激励企业主动减排。

(二)关键特征

市场性:通过市场交易配置碳排放权,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总量约束: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

有偿性:碳排放权成为有偿使用的资源,激励企业减排;

针对性:主要适用于重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三)适用场景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分配、碳市场交易、碳排放权清缴、碳排放监测核算、碳交易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钢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节能降碳措施,大幅降低了二氧化碳排放量,其碳排放配额有较大剩余。该企业通过全国碳市场,将剩余配额转让给另一家碳排放超标的化工企业,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进一步激励其加大减排投入。

裁判要点:该案例体现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激励作用,碳排放权交易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市场机制;重点排放单位应依法履行碳排放监测、核算、清缴义务;碳市场应规范运行,确保交易公平公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碳交易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通过市场机制,推动企业主动采取减排措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 关联词条

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节能减排、清洁低碳能源

10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责任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九十三条

标签: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生态修复、责任追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包括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九十三条确立其责任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谁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谁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要治理污染、修复生态,还要赔偿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失。比如企业排污造成河流污染,需要承担治理河水污染的费用,修复河流生态,同时赔偿因水质恶化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如渔业减产、景观破坏等)。

(二)关键特征

责任法定性: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义务;

赔偿全面性:包括污染清除、生态修复、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等;

生态优先性:优先要求侵权人修复生态环境;

追责性: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责。

(三)适用场景

环境污染事件损害赔偿、生态破坏事件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追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损害赔偿诉讼等。

(四)典型案例

某矿业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土壤和水体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达数千万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该企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污染治理、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

裁判要点:该企业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侵权人应优先开展生态修复,无法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应赔偿相应费用;赔偿费用应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通过损害赔偿,倒逼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境侵权责任、损害担责

109 环境信用监管

英文对应:Environmental Credit Supervis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四十五条

标签:信用约束、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全程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环境信用监管是指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通过信用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确立其监管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环保部门给企业建立 “环境信用档案”,企业如果有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等行为,就会被记入失信记录,受到限制融资、取消优惠政策等惩戒;如果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信用良好,就会获得政策支持、优先审批等激励,通过信用手段督促企业守法。

(二)关键特征

信用关联性:以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为依据,建立信用记录;

奖惩结合性:对失信主体惩戒,对守信主体激励;

监管协同性:环境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奖惩;

全程性:覆盖企业生态环境行为的全流程,动态更新信用记录。

(三)适用场景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失信企业惩戒、守信企业激励、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修复、环境信用监管执法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业因多次违法排污,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记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企业随后在申请银行贷款时被拒绝,政府补贴政策也不予享受。在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后,该企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其信用记录得以修复。

裁判要点:该案例体现了环境信用监管的奖惩机制,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记录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失信企业应积极整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通过环境信用监管,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环境执法、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修复

110 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英文对应: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Tort Liabili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生态环境保护 / 责任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

标签:侵权担责、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全面追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确立其责任构成和承担方式。

口语化简化:就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损害了生态环境本身,侵权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工厂排污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农作物减产,或者破坏了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侵权人需要停止污染行为、赔偿居民损失、修复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责任多样性: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生态修复等多种承担方式;

归责原则复合性:以无过错责任为主,部分情形适用过错责任;

损害多元性:涵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追责性:受害人或有关主体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侵权人责任。

(三)适用场景

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财产损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责任追究、环境侵权诉讼、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水污染,下游农户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造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农户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要求该养殖场承担赔偿损失、治理污染的责任。

裁判要点:该养殖场的行为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应赔偿农户的财产损失,同时承担河流污染治理责任;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养殖场无主观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多种责任方式;通过侵权责任追究,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

(五)关联词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损害担责、环境诉讼

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废止法律

同时废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