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术语

1. 食品安全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安全界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食品领域、法定界定、健康保障、全程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第一百五十条界定,是食品生产经营全流程的核心要求。

口语化简化:简单说,食品安全就是要求吃的喝的东西没毒没害、营养达标,不管是短期还是长期吃,都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基本要求。

(二)关键特征

无害性:核心要求食品本身无毒、无害,无健康损害风险;

营养性:食品需符合其应当具备的营养要求,满足人体正常摄入需求;

法定标准:由食品安全法明确界定内涵,配套国家标准细化具体要求;

全程性:覆盖食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等全流程的安全管控要求。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食品贮存运输、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等食品全产业链环节。

(四)典型案例

某超市销售的散装糕点被检测出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超市辩称糕点仅轻微霉变,不会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不应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法定标准,糕点霉菌含量超标已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健康损害,均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形,超市抗辩理由不成立,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生产

英文对应:Food Produ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生产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标签:食品产业链、行政许可、过程控制、生产规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生产是指食品的生产和加工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界定,从事该活动需符合法定生产要求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是食品产业链的源头环节。

口语化简化:食品生产就是把食品原料做成可以直接吃或者进一步加工的食品成品的过程,比如做面包、加工肉制品,干这个活儿需要先办许可证,还要遵守各种生产卫生要求。

(二)关键特征

加工性:以食品原料为基础,通过生产、加工工艺形成食品成品;

许可性:从事食品生产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无许可不得开展;

规范性:需符合法定的生产场所、设备、人员、工艺等全方面要求;

源头性:是食品产业链的起始环节,其安全状况直接决定食品后续质量。

(三)适用场景

粮油加工、糕点糖果制作、肉制品加工、乳制品生产、调味品酿造、饮料生产等各类食品的生产加工活动。

(四)典型案例

某个体工商户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自家作坊加工生产酱卤肉制品并对外销售,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该商户辩称其仅小范围销售,无需办理生产许可。

裁判要点:食品生产属于法定需许可的经营活动,无论销售范围大小,只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均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该商户无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出厂检验、食品原料控制

3. 食品经营

英文对应:Food Oper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经营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标签:食品流通、行政许可、进货查验、销售管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经营是指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界定,从事该活动需符合法定经营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的食品经营行为需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口语化简化:食品经营就是卖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比如超市卖零食、饭店做餐饮,除了只卖包装好的食品需要备案外,其他经营行为都要办许可证,还要查清楚进货的食品是否合格。

(二)关键特征

流通性:核心是食品的销售流转或现场制售服务,实现食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传递;

分级管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实行备案制,其余食品经营行为实行行政许可制;

查验义务:经营者需依法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场景多样性:包括食品零售、批发、餐饮服务、网络食品销售等多种经营形式。

(三)适用场景

超市、便利店的食品零售,食品批发市场的批发经营,餐馆、食堂的餐饮服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机运营等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

(四)典型案例

某网络食品销售商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的进口零食无中文标签,被监管部门处罚。该商家辩称食品由上游供货商提供,自身无需查验相关证明。

裁判要点:食品经营者负有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无论食品来源如何,均需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该商家未履行查验义务且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散装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提供者

4. 食品添加剂

英文对应:Food Additiv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产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食品辅料、法定使用、限量管控、生产许可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界定,其生产和使用均需遵守法定标准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食品添加剂就是为了让食品更好吃、更好看、不容易坏,或者方便食品加工而加到食品里的物质,比如防腐剂、色素、增味剂,不管是人工做的还是天然的,用的时候都有严格的量和范围要求,生产也需要许可证。

(二)关键特征

功能性:用于改善食品品质、防腐保鲜、满足加工工艺等特定目的;

双重性:合理使用无健康危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会产生食品安全风险;

法定使用: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需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中改善色泽的色素添加、延长保质期的防腐剂添加、提升口感的增稠剂添加,食品加工中的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以及食品营养强化的维生素、矿物质添加等。

(四)典型案例

某糕点厂为使糕点更松软,超限量使用泡打粉(含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明矾),经检测糕点中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监管部门查处。该厂辩称仅为提升口感,并非故意违规。

裁判要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超限量使用属于违法行为,无论主观是否故意,只要检测结果超标,即违反食品安全法,该厂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食品相关产品

英文对应:Food-Related Produ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产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食品配套、接触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界定,其生产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直接接触食品的相关产品实行严格生产管控。

口语化简化:食品相关产品就是和食品打交道的各种配套东西,比如装食品的塑料袋、饭盒,洗食品的洗涤剂,生产食品用的机器、工具,这些东西的生产都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尤其是直接碰到食品的,要求更严。

(二)关键特征

配套性:为食品生产、经营、贮存、食用等环节提供配套服务的产品;

接触性:部分产品直接接触食品,其安全性直接影响食品本身安全;

标准性:生产需严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合格标准不得生产销售;

管控分级: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较高风险产品实施生产许可管控。

(三)适用场景

食品包装用的塑料膜、玻璃瓶、金属罐,食品贮存用的保鲜盒、周转箱,食品生产用的搅拌机、输送带,食品清洗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服务用的餐具、饮具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四)典型案例

某塑料制品厂生产的食品用塑料袋,经检测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厂将其销售给食品生产企业用于食品包装,被监管部门查处。该厂辩称其产品为普通塑料袋,并非专门的食品包装材料。

裁判要点:只要产品用于食品包装,即属于食品相关产品,需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厂生产的塑料袋用于食品包装却重金属超标,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召回相关产品。

(五)关联词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食品生产经营工具、食品生产经营设备、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

6. 食用农产品

英文对应: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农产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标签:农业初级产品、市场销售、源头管控、检验检测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界定,其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其市场销售、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

口语化简化:食用农产品就是从农业生产来的、可以直接吃的初级产品,比如蔬菜水果、鲜肉、水产品、鸡蛋,它的生产环节主要归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管,但在超市、市场里卖的环节,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二)关键特征

初级性:是农业生产的原始或初加工产品,未经过深度食品加工;

法律交叉管控:生产环节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场销售环节适用食品安全法;

源头性:是食品生产的重要原料,其安全状况影响后续食品加工质量;

市场查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市场需开展抽样检验。

(三)适用场景

农贸市场、超市的蔬菜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蛋类、豆类等食用农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食用农产品作为食品原料进入食品生产环节的原料采购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贸市场商户销售的韭菜,经检测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商户辩称韭菜是从农户手中收购,自身无法检测农药残留,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负有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需查验供货者相关信息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虽无需自行检测,但需确保所售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商户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7.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Risk Monitor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风险防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标签:风险预警、全程监测、数据采集、科学分析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国家建立的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系统性监测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界定,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前置性、基础性工作。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就是相关部门专门监测食品里有没有有害的东西、有没有食品污染,还有因为吃食品引发的疾病,通过收集数据、分析情况,提前发现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提前排查工作。

(二)关键特征

前置性: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前开展的预防性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潜在风险;

系统性:建立全国统一的监测体系,国家和地方分级制定监测计划和方案;

全面性:监测范围涵盖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各类有害因素;

公益性:监测工作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采集样品按市场价格支付费用,不向生产经营者收取。

(三)适用场景

全国范围内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监测,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有害因素的含量监测,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环节的食品污染状况监测,地方特色食品的风险专项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当地热销的某品牌酱菜中苯甲酸(食品添加剂)含量异常偏高,及时将信息通报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部门随即开展调查,发现该生产企业超限量使用苯甲酸,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监测机构发现风险隐患后需及时通报,监管部门需根据通报信息开展后续调查处置,形成风险防控闭环,该企业因监测发现的超标问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8.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Risk Assess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风险防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标签:科学评估、风险判定、标准依据、专家参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国家建立的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的风险判定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界定,其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组织医学、农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判断食品里的有害因素(比如细菌、重金属、添加剂)到底有多大的健康风险,这个判断结果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关键特征

科学性:由专业专家委员会开展,运用科学方法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

法定性:法定情形下必须开展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发现风险需提出评估建议;

结果指导性: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核心科学依据;

免费性:评估工作不向生产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采集样品按市场价格支付。

(三)适用场景

发现食品中潜在有害因素时的风险评估,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的风险评估,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领域、品种开展的风险评估,发现新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时的专项风险评估等。

(四)典型案例

针对某新型食品原料在食品生产中的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经分析该原料中含有某种未知化学性物质,存在潜在健康风险,评估结论为该原料暂不适宜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据此作出不予许可使用该原料生产食品的决定。

裁判要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需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论是判断其是否适宜作为食品原料的法定科学依据,该新型原料因评估发现潜在风险,依法不予许可使用。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危害因素、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9. 食品安全标准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Standard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标准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标签:强制执行、法定标准、分级制定、科学合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制定的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强制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界定,是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依据,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无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标准就是为了保证大家吃的安全,国家制定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都必须遵守的硬性标准,比如食品里有害物质的最高含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还有生产卫生要求,这个标准是必须遵守的,没有其他食品方面的强制标准。

(二)关键特征

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违反即属于违法行为;

唯一性: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分级性: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可严于国家、地方标准;

科学性:制定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兼顾科学合理和安全可靠。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中原料、添加剂、成品的质量检测依据,食品经营中食品合格判定的依据,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依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查处依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管控依据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检验机构对某企业生产的饮料进行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发现,饮料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均超过标准限量,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该企业辩称其企业内部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应按企业标准判定合格。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食品检验和合格判定需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依据,该企业饮料按国标检测不合格,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企业标准、食品检验方法、食品有害因素限量

10. 预包装食品

英文对应:Prepackaged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预先包装、标签规范、中文标识、可追溯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界定,其包装上需依法标注符合要求的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需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口语化简化:预包装食品就是提前装在包装里、定好分量的食品,比如超市里的盒装牛奶、袋装饼干、瓶装饮料,这些食品的包装上必须有详细的标签,写清名称、配料、保质期等信息,进口的还必须有中文标签。

(二)关键特征

预先包装性:食品在销售前已完成包装或制作在特定容器中,非现场包装;

定量性:包装内的食品有固定的分量或规格;

标签强制性:包装上必须标注法定的标签事项,标签内容真实、清晰、规范;

进口特殊性: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无中文标识不得进口。

(三)适用场景

超市、便利店的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批发市场的预包装食品批发,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预包装食品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报关、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的预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等。

(四)典型案例

某商家销售的进口巧克力无中文标签,仅贴有外文标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商家辩称巧克力为原装进口,消费者可通过外文标签了解信息,无需中文标签。

裁判要点: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是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要求,无论消费者是否能识别外文标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均不得销售,该商家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进口食品、散装食品、食品保质期

11. 食品召回制度

英文对应:Food Recall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风险处置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标签:风险处置、主动召回、责令召回、无害化处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召回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健康风险时,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相关食品并进行处置的法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界定,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口语化简化:食品召回制度就是如果食品生产商家或者销售商家发现自己的食品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吃了可能有害,必须马上停售、把卖出去的食品收回来,自己不召回的,监管部门会责令召回,收回来的食品还要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能再卖。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召回义务,发现问题食品需立即启动召回;

双重性:包括生产经营者的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的责令召回,形成双重管控;

处置性:召回的食品需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告知性:召回时需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者发现出厂食品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超标、添加剂超量等问题的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发现所售食品过期、变质的主动召回,监管部门发现问题食品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进口食品不符合国标时的进口商召回等。

(四)典型案例

某乳制品企业生产的牛奶,经自检发现黄曲霉素 M1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企业立即启动主动召回程序,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牛奶,通知经销商和消费者召回相关产品,并对召回的牛奶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管部门对其召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因该企业主动召回并及时处置,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生产者发现问题食品后,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并妥善处置的,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拒不召回,将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五)关联词条

问题食品、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责令停止经营

12. 特殊食品

英文对应:Special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特殊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标签:严格监管、注册备案、专属标准、特定人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特殊食品是指国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界定,其生产经营实行注册或备案管理制度,需符合专属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要求。

口语化简化:特殊食品就是针对特定人群制作的、国家管得特别严的食品,主要包括保健品、给病人吃的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宝宝吃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这些食品生产前要么要备案,要么要办注册,比普通食品的要求高很多。

(二)关键特征

监管严格性:相较于普通食品实行更严格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需遵守专属规范;

人群特定性:针对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的患者、婴幼儿等特定人群;

注册备案制:根据品类不同实行国务院部门注册或地方部门备案,未获批不得生产;

标准专用性:有专属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需符合特定的配方、工艺要求。

(三)适用场景

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广告宣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医疗机构和药店的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生产和销售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擅自生产销售某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其乳粉配方符合普通食品标准,无需办理配方注册。

裁判要点: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特殊食品,其产品配方需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是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要求,即使符合普通食品标准,未取得注册证仍不得生产销售,该企业行为构成违法。

(五)关联词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注册备案

13. 保健食品

英文对应:Health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特殊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标签:保健功能、科学依据、注册备案、标签声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特殊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界定,其声称的保健功能需具有科学依据,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实行注册或备案管理制度,标签需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口语化简化:保健食品就是宣称有某种保健作用的食品,比如补钙、增强免疫力,但是不能说能治病,想生产销售要么备案要么注册,包装上必须写清楚 “不能代替药物”,而且宣传的保健功能必须有科学依据。

(二)关键特征

功能声称性: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但需有科学依据支撑;

非治疗性: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替代药物;

注册备案制:使用目录外原料或首次进口的需注册,其余需备案;

标签特殊性:标签需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强制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三)适用场景

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药店、超市的保健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进口保健食品的报关和销售,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申请等。

(四)典型案例

某保健食品企业在其生产的蛋白粉广告中宣称 “可治疗免疫力低下引起的各类疾病,替代药物治疗”,并未在标签中显著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被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其宣传仅为突出产品保健效果,并非故意宣称治疗功能。

裁判要点:保健食品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标签需强制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该企业在广告中宣称治疗功能、未按规定作出标签声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五)关联词条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注册、保健食品备案、保健功能目录、食品广告

14. 食品检验机构

英文对应:Food Inspection Instit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检验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

标签:资质认定、独立检验、责任负责制、检验报告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专业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界定,其检验活动实行检验人独立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口语化简化:食品检验机构就是专门给食品做检测的机构,比如检测食品是否合格、有没有有害物质,干这个活儿必须先取得相关资质,检测的时候检验人员要独立做,机构和检验人员都要对检测结果负责,出的检测报告在监管执法中是有用的法定依据。

(二)关键特征

资质性: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必须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无资质不得开展;

独立性: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责任性: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权威性: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定效力,是执法、维权的重要依据。

(三)适用场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委托,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委托,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检验委托,消费者和社会组织的食品检验委托,食品进出口的检验检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为某食品企业出具食品检验合格报告,该企业将此报告作为食品合格证明对外销售食品,后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企业和无资质检验机构均作出行政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检验机构需取得资质认定方可开展检验活动,无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定效力,食品企业使用该报告作为合格证明销售食品,以及无资质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均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检验、检验人、食品检验报告、抽样检验、复检机构

15. 食品安全事故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Accid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事故处置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食源性、危害风险、应急处置、报告制度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界定,国家建立应急预案制度,事故发生后需依法开展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事故就是因为吃了有问题的食品,引发的人生病、或者有生病风险的事故,比如集体食物中毒、食品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发生这种事,相关单位必须马上报告,政府部门要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二)关键特征

食源性:事故根源为食品本身,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情形;

危害性:对人体健康已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危害风险;

法定报告制: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需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应急处置性: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需立即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适用场景

集体食堂、餐饮企业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置,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问题食品引发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处置,食品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跨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联合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学校食堂因餐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导致就餐学生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三十余名学生出现腹痛、腹泻症状。该食堂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故,而是自行处理,后被监管部门发现。监管部门对食堂作出严厉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有法定的及时报告义务,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该学校食堂未履行报告义务,且因餐具消毒不合格引发食物中毒事故,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应急救援

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英文对应: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标准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标签:国家制定、强制执行、科学依据、统一适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编号的食品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界定,是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需遵守的统一安全标准。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是国家层面制定的、所有食品相关生产经营都必须遵守的硬性安全标准,由卫生和食药监部门联合制定,覆盖食品有害物质限量、添加剂使用等所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全国通用。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由国务院法定部门制定公布,具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效力;

强制性:属于强制执行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违反即构成违法;

科学性:制定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核心依据,参照国际标准;

统一性: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检验、监管均以此为统一依据。

(三)适用场景

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验收、生产加工质量控制依据,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合格判定依据,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依据,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查处依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安全管控依据等。

(四)典型案例

某跨省经营的饮料生产企业,以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为由,生产的饮料中防腐剂含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被异地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应适用企业所在地地方标准,不应按国标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全国统一强制执行标准,地方标准不得与国标冲突,且国标具有优先适用效力,该企业饮料防腐剂含量超国标,违反食品安全法,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企业标准、食品有害因素限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7.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英文对应:Food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Lice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标签: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分类管控、持证经营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主体依法作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界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口语化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做食品生产、卖食品、开餐饮必须办的官方许可证,由当地食药监部门核发,只有卖生鲜农产品或者只卖包装好的食品不用办证,前者无要求后者仅需备案,没有许可证就经营属于违法。

(二)关键特征

准入性: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市场准入条件,无证不得开展相关经营;

分类性:按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不同经营类型核发对应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单独设许可;

属地性:由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核发;

例外性: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两类情形豁免许可,后者实行备案制。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申请,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主体的经营资质申请,食品批发、零售企业(非仅预包装)的经营资质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申请等。

(四)典型案例

某餐饮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开设连锁火锅店并对外营业,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该公司辩称其正在办理许可手续,属于试营业,不应按无证经营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经营许可是餐饮服务的法定市场准入条件,无许可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试营业亦属于实际经营,该公司行为构成无证经营,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无证经营

18. 散装食品

英文对应:Bulk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标签:无预包装、标识标注、贮存管控、直接入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无固定规格,直接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界定,销售和贮存过程中需依法标注相关信息,保障食品安全可追溯。

口语化简化:散装食品就是没有提前包装、没有定好分量的食品,比如超市里的散称糖果、糕点、粮油,菜市场的散称咸菜,销售和存放这些食品时,必须在容器上标明名称、保质期、生产者等信息。

(二)关键特征

无预包装性:未进行预先定量包装,无固定的包装容器和规格;

标识强制性:销售、贮存时需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法定信息,不得缺项;

管控特殊性: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需采取防污染、防虫鼠的防护措施;

追溯性:需通过标识信息实现生产者、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追溯。

(三)适用场景

超市的散称粮油、糕点、蜜饯、生鲜食品销售,农贸市场的散称调味品、豆制品、熟食销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散装食材贮存和现场制售散装食品等。

(四)典型案例

某超市销售散称糕点,仅在货柜上标注食品名称,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者信息,被监管部门查处。该超市辩称消费者可现场询问工作人员相关信息,无需书面标注。

裁判要点:散装食品销售时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依法标注法定信息,是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要求,不得以口头告知替代书面标注,该超市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应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食品贮存、直接入口食品、食品保质期

19. 转基因食品

英文对应: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标签:显著标示、转基因标注、食品规制、特殊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界定,生产经营该类食品需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未标示不得上市销售。

口语化简化:转基因食品就是用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的动植物、微生物做的食品,比如转基因大豆油、转基因玉米制品,生产和卖这些食品,必须在包装上用显眼的方式标出来是转基因的,不标注就不能卖。

(二)关键特征

技术性:由基因工程技术改造的原料生产,区别于传统非转基因食品;

标示强制性:生产经营需按规定显著标示,标示方式符合法定要求;

补充规制性: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

可识别性:通过法定标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适用场景

转基因粮油、果蔬、肉制品的生产加工,转基因食品的批发、零售和网络销售,进口转基因食品的报关和市场销售,转基因食品的广告宣传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用油企业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仅在包装配料表中用小字标注 “转基因大豆”,未按规定显著标示,被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已进行标注,仅标示方式存在瑕疵。

裁判要点:转基因食品需按规定显著标示,并非简单标注即可,该企业用小字标注未达到显著识别的要求,属于未按规定标示转基因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标签、食品标示、预包装食品、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者知情权

20.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Self-Inspection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过程控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标签:生产经营主体、定期自查、隐患整改、主动防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的,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整改隐患的内部管理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界定,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法定要求。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就是做食品生产经营的商家,自己定期检查自己的食品安全情况,比如查生产环境、原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马上整改,有安全事故风险的还要立刻停业并报告监管部门。

(二)关键特征

主体性:自查义务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是法定义务而非监管要求;

定期性:需按规定周期开展常态化自查,并非一次性检查;

整改性: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风险;

报告性: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需立即停业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定期自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后厨卫生、餐具消毒、食材贮存自查,食品销售企业的货架食品、冷藏冷冻食品自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乳制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导致生产车间卫生不达标,产品被检测出致病菌超标。监管部门查处时,该企业辩称其已按监管部门要求配合检查,无需自行自查。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自查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内部管理制度,是主动防控风险的义务,不得用配合监管检查替代自身自查义务,该企业未建立并执行自查制度,且因此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约谈

21. 农业投入品

英文对应:Agricultural Inpu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农产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条

标签:食用农产品、生产资料、限量使用、源头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农业投入品是指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界定,其使用需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源头管控。

口语化简化:农业投入品就是种蔬菜水果、养畜禽水产时用的农资,比如农药、化肥、兽药、饲料添加剂,这些东西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不能用剧毒高毒的,还要遵守安全间隔期,从源头保证农产品的安全。

(二)关键特征

源头性: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核心生产资料,其使用直接影响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质量;

限制性: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等国家规定农作物;

规范性:需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

管控性: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三)适用场景

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的农药、肥料使用,畜禽养殖过程中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水产养殖过程中的渔药、饲料使用,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的销售管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果蔬种植户将高毒农药用于黄瓜种植,收获后销售的黄瓜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被监管部门查处。该种植户辩称其不知该农药为高毒农药,且使用后已过一段时间,认为无安全问题。

裁判要点:国家明令禁止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种植,种植户负有了解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的法定义务,农药残留超标已违反食品安全法,无论主观是否知晓,均应依法承担责任,且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可并处拘留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安全间隔期、休药期

22.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英文对应:Purchase Inspection Record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过程控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标签:索证索票、如实记录、凭证保存、可追溯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依法建立的,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进货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法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界定,是食品追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口语化简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就是食品商家进货时,必须查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还要把进货的食品名称、数量、供货商信息、进货日期等记下来,相关单据也要保存好,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要求一致,农产品销售也需执行。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

查验性:进货前需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合格证明的原料需自行检验;

记录性:如实记录进货关键信息,做到内容完整、可追溯;

保存性:记录和凭证有法定保存期限,食品类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保质期的二年,农产品类六个月。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等。

(四)典型案例

某超市购进一批休闲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该批食品后被检测为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查处时,该超市无法说明食品进货来源。

裁判要点:食品经营企业负有法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需查验供货者资质并如实记录、保存凭证,该超市未履行义务且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应依法予以处罚,且无法免除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相关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追溯体系

23.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英文对应:Food Factory Inspection Record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过程控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标签: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如实记录、凭证保存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依法建立的,查验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销售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法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界定,是食品生产环节质量控制的法定要求。

口语化简化: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就是食品生产企业把食品卖出去之前,必须先检验合格,还要把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信息、销售日期等记下来,相关检验合格证明和单据也要保存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也需执行此制度。

(二)关键特征

主体特定性:仅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经营企业无此义务;

检验前置性:食品出厂前需经检验合格,无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记录完整性:如实记录出厂产品和购货者的关键信息,确保可追溯;

保存统一性: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致,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保质期的二年。

(三)适用场景

各类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出厂检验记录,乳制品、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逐批检验记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出厂检验记录等。

(四)典型案例

某糕点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厂销售的糕点未进行检验,也未记录购货者相关信息,部分糕点因保质期标注错误被消费者投诉。监管部门查处时,该企业无法提供产品检验和销售记录。

裁判要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产品出厂前需检验合格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该企业未履行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检验、检验合格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英文对应: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特殊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标签: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医学用途、特定人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的配方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界定,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管理,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口语化简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给生病的人或者有消化、代谢问题的人吃的专用配方食品,比如糖尿病患者、肾病患者专用的配方食品,这种食品必须经过国家食药监部门注册才能生产,打广告也要按药品广告的要求来。

(二)关键特征

人群特定性:仅适用于有特殊医学需求的人群,非普通食品;

注册强制性:生产经营需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注册不得生产销售;

配方专业性:配方需满足特定疾病或生理状态的营养需求,具有医学专业性;

广告特殊性:其广告适用《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严于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适用场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研发、注册申请,医疗机构、药店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进口报关和市场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宣传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擅自生产销售糖尿病患者专用配方食品,被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其产品为普通营养食品,并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裁判要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明确的法定界定,只要是为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营养需要加工配制的配方食品,即属于此类,需经国家注册方可生产,该企业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注册生产特殊食品,应依法予以重罚。

(五)关联词条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注册、特定人群食品

25. 婴幼儿配方食品

英文对应:Infant Formula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特殊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标签:特殊食品、备案注册、全程管控、逐批检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需求专门加工配制的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界定,生产企业需备案原料和配方,乳粉和液态乳配方实行国家注册管理,且需逐批检验出厂。

口语化简化:婴幼儿配方食品是专门给宝宝吃的配方食品,比如奶粉、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生产企业要把原料、配方报当地食药监部门备案,奶粉和液态奶的配方还得经国家注册,每一批产品都要检验合格才能出厂。

(二)关键特征

人群特定性:仅适用于婴幼儿群体,直接关系婴幼儿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

管控分级性:企业原料、配方需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配方实行国家注册;

检验严格性:生产企业需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生产禁止性: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

(三)适用场景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控、配方备案与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的生产加工,母婴店、超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报关和市场销售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将大包装乳粉分装为小包装对外销售,被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分装仅为包装形式改变,未改变乳粉配方和质量,不应认定为违法。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无论分装是否改变产品质量,该生产方式均属于违法行为,该企业抗辩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许可证。

(五)关联词条

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食品注册、食品备案

26.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英文对应:Centralized Disinfection Service Unit for Tableware and Drinkwar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相关服务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标签:专业消毒、逐批检验、合格证明、标识标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是指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主体提供餐具、饮具专业清洗消毒服务的经营主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界定,其经营需符合法定条件,消毒产品需逐批检验并附合格证明。

口语化简化: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就是专门给餐馆、食堂洗餐具、消毒餐具的公司,这家公司必须有合格的场地和设备,消毒后的餐具每一批都要检验,还要附上消毒合格证明,包装上还要标清单位信息、消毒日期。

(二)关键特征

专业性:专门从事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服务,区别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自行消毒;

条件法定性:需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用水和洗涤剂符合国标;

检验强制性: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实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标识完整性:消毒产品独立包装上需标注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使用期限等信息。

(三)适用场景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机关、学校、企业食堂委托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服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消毒餐具未逐批检验,也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仅在包装上标注了单位名称,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该单位辩称其消毒工艺合格,无需逐批检验和附合格证明。

裁判要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负有法定的逐批检验和附合格证明的义务,消毒工艺合格不能替代检验义务,该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相关产品、餐具饮具消毒、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要求、检验合格证明

27.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英文对应:Online Food Trading Third-Party Platfor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经营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标签:网络食品经营、实名登记、许可审查、连带责任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是指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对入网经营者进行管理的平台载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界定,其负有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违法行为制止报告等法定职责,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口语化简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就是大家平时网购食品的网站、APP 等平台,比如专门卖零食的电商平台、外卖平台,这些平台要核实入驻商家的真实信息,查清楚商家有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现商家违法经营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不然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键特征

平台性:为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网络交易中介服务,是连接双方的载体;

管理义务性:法定负有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审查、违法行为管控等义务;

连带责任性:未履行管理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需与入网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处置权限性:发现入网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有权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三)适用场景

网络食品零售平台的运营管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商家入驻管理、网络食品批发平台的交易监管、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核、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网络外卖平台未审查入网餐饮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允许无证商家入驻并开展经营活动,该商家因食品卫生不达标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消费者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平台辩称其仅提供交易服务,责任应由商家自行承担。

裁判要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负有法定的许可证审查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入网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平台抗辩理由不成立,需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食品交易、食品安全连带责任、食品经营资质审查

28. 集中用餐单位

英文对应:Centralized Dining Uni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经营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标签:集体用餐、食堂管理、供餐查验、安全责任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集中用餐单位是指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提供用餐服务的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界定,其食堂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并履行食品查验义务。

口语化简化:集中用餐单位就是大家集中在一起吃饭的地方,比如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这些地方的食堂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要求,要是从外面订餐,必须选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还要检查送来的食品是否合格。

(二)关键特征

集中性:用餐人员相对集中,用餐规模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影响范围广;

特殊性: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建筑工人等特殊群体,食品安全要求更为严格;

双轨管理性:自有食堂需合规运营,对外订餐需履行供餐单位资质查验和食品检验义务;

责任主体多元性:集中用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适用场景

学校食堂的食品采购与加工、托幼机构的膳食供应、养老机构的餐饮服务、建筑工地的集体用餐保障、集中用餐单位的对外订餐管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建筑工地食堂未查验供餐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无资质的小作坊订餐供工人食用,导致多名工人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监管部门对该建筑工地作出行政处罚,工地辩称其不清楚供餐单位需具备相关资质。

裁判要点:集中用餐单位对外订餐时,查验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法定义务,无论其是否知晓该要求,未履行查验义务即违反食品安全法,该建筑工地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堂、供餐单位、食品查验、集体用餐安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9.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英文对应:Wholesale Markets for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经营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标签:农产品批发、抽样检验、责任追溯、市场管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专门从事食用农产品批量交易的经营场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界定,其需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委托检验机构,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需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报告。

口语化简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就是专门批量批发蔬菜水果、鲜肉、水产品等农产品的市场,这个市场要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的要让商家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关键特征

批量交易性:以食用农产品批量交易为主要经营模式,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

检验义务性:法定需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

管理责任性: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处置及时性: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需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报告等处置措施。

(三)适用场景

食用农产品的批量采购与销售、市场内农产品的抽样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市场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也未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入场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导致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流入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市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辩称其无法自行检测农药残留。

裁判要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是法定义务,其以无法自行检测为由未履行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农产品、市场管理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

30.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英文对应:Food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Lice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标签: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资质认定、持证经营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主体核发的行政许可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界定,除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该许可。

口语化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指开食品厂、开餐馆、卖食品(除了卖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和只卖包装好的食品外)必须取得的许可证,没有这个证就不能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关键特征

许可强制性:从事法定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该许可,无证经营属违法行为;

范围限定性:许可范围涵盖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资质认定性: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法定生产经营条件的资质认可;

监管关联性:取得许可后需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后续监督检查。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申请、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认定、食品销售企业的许可审批、无证生产经营的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即开设餐馆对外提供餐饮服务,被监管部门查处后辩称其经营规模小,无需取得许可。

裁判要点:餐饮服务属于法定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活动,无论经营规模大小,无证经营均违反食品安全法,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受到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无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1.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英文对应:Food Additive Production Lice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标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资质要求、标准生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主体核发的行政许可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界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需具备法定条件并取得该许可,生产活动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口语化简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是指生产防腐剂、色素、增味剂等食品添加剂必须取得的许可证,生产企业要有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取得许可证后才能生产,而且生产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关键特征

主体特定性:仅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条件法定性:需具备与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

许可强制性: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取得该许可,无证生产属违法行为;

生产合规性:生产活动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适用场景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许可申请、生产条件的审查、许可后的生产监管、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并销售给食品生产企业使用,被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碳酸氢钠为普通化工产品,无需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裁判要点:只要产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即需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无论其是否为普通化工产品,该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条件、行政许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证生产

32. 重点液态食品

英文对应:Key Liquid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运输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签: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许可管理、专用标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点液态食品是指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的液态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界定,其道路散装运输需取得准运证,遵守相关运输管理规定。

口语化简化:重点液态食品是指国家规定的、需要专门许可才能散装运输的液态食品(具体种类由国家公布),比如某些酒类、饮料等,运输这些食品要用专用容器,取得准运证,还要在容器上标注食品专用标识。

(二)关键特征

法定名录性: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目录并公布,并非所有液态食品均属此类;

运输许可性:道路散装运输需取得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运输专用性:需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严禁装运其他物质;

查验强制性:发货方、收货方和承运方均需履行相应的查验、核验义务。

(三)适用场景

重点液态食品的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的申请与核发、运输容器的使用与清洗、运输过程中的查验与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擅自用普通运输容器运输某重点液态食品,被监管部门查处。该经营者辩称其运输的食品已密封包装,无需专用运输容器和准运证。

裁判要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无论食品是否密封包装,均需取得准运证并使用专用运输容器,该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准运证、散装运输、专用运输容器、食品专用标识、运输查验义务

33. 重点液态食品准运证

英文对应:Transport Permi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运输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签:重点液态食品、运输许可、凭证运输、查验必备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点液态食品准运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法定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界定,是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必备证件,发货方、收货方均需查验该证件。

口语化简化:重点液态食品准运证就是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 “运输许可证”,由监管部门核发,运输这类食品必须随身携带这个证,发货方要查、收货方也要查,没有这个证就不能从事相关运输业务。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仅针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其他食品运输无需该证件;

许可凭证性: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资质的法定证明;

查验必备性:发货方需查验承运方准运证,收货方也需查验该证件;

违法严厉性:未取得准运证从事运输或伪造、变造准运证均将面临严厉处罚。

(三)适用场景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资质证明、发货方对承运方准运证的查验、收货方对承运方准运证的核验、准运证的申请与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收货方在接收重点液态食品时,未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仅核对了运输容器铅封即接收货物,被监管部门发现后责令整改并处罚。该收货方辩称其主要核对货物是否完好,准运证查验并非必要。

裁判要点:收货方查验承运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是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无论其是否核对货物完好,均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运输查验、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资质

34.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英文对应:Full-Cycle Traceability System for Food Safe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标签:全程追溯、信息留存、可追溯、协作机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记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信息,实现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全流程可追溯的监督管理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界定,国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该体系,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就是让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记录可查的制度,比如食品原料来自哪里、生产过程如何、卖给了谁等信息都要记录下来,万一出现问题能快速查到源头,国家鼓励用电脑等信息化手段记录这些信息。

(二)关键特征

全程性:覆盖食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等全产业链环节;

义务性: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建立追溯体系、记录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

信息化鼓励性:国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协作性: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环节的原料采购与生产记录、食品经营环节的进货与销售记录、食品贮存运输环节的信息留存、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追溯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未记录食品原料进货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其生产的食品被检测出质量问题后,无法查明问题原料来源和受影响产品的销售范围,被监管部门从重处罚。该企业辩称其规模较小,难以建立追溯体系。

裁判要点: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均需履行该义务,该企业未建立追溯体系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生产经营信息、信息化手段、源头追溯、协作机制

3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英文对应:Sampling Insp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督检验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标签:监督手段、无偿抽样、定期不定期、结果公开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开展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行为,实施时不得免检,需按市场价格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合格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验结果需按规定公布。

口语化简化:就是市场监管部门为了监督食品安全,定期或随时抽食品去检验,抽的样品要按市场价买,检验费由监管部门出,不能找商家要,结果还要对外公布,而且不能对任何食品实行免检。

(二)关键特征

监督性: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法定监督检验手段;

随机性:可定期开展也可不定期开展,检验对象具有随机性;

无偿性: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任何检验相关费用,样品按市价购买;

公开性:检验结果需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禁免检:法律明确规定对食品检验不得实施免检制度。

(三)适用场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节日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常态化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督等。

(四)典型案例

某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对辖区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抽取了一批饼干,未向超市支付样品费用,还要求超市承担检验费用,检验后发现该批饼干合格,却未按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超市向有关部门投诉该监管部门的行为。

裁判要点:抽样检验需按市场价格支付样品费用,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且检验结果需按规定公布,该监管部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向超市支付样品费用,并依法公布检验结果。

(五)关联词条

食品检验机构、复检、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快速检测

36. 食品安全复检

英文对应:Re-insp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检验救济程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标签:检验异议、法定救济、最终结论、机构回避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复检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的检验申请,受理部门从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且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异议的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口语化简化:就是商家对监管部门的食品检验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的机构由监管部门随机挑,而且不能是原来检验的机构,这次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结果;如果是农产品快速检测的结果不服,重新检验不能再用快速检测的方法。

(二)关键特征

救济性: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法定救济途径;

期限性: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超期则丧失复检权利;

机构回避: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保证检验公正性;

结论终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具有法定效力;

方法特殊: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的复检,不得沿用快速检测方法。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结论有异议、食品经营企业对流通环节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产品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加工厂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样检验不合格结论有异议,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监管部门从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了原初检机构的关联公司进行复检,该公司出具了合格的复检报告。监管部门对该复检结果不予认可。

裁判要点: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该加工厂超期申请不符合规定;且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及关联机构,监管部门选定的复检机构违反回避规定,该复检报告无效,原抽样检验结论仍有效。

(五)关联词条

抽样检验、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报告、快速检测、食用农产品

37. 食品进出口

英文对应:Food Import and Expor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跨境食品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零一条

标签:跨境监管、检验检疫、标准合规、备案注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进出口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口与出口活动,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口产品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产品需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相关进出口主体需依法履行备案、注册、检验、记录等法定义务。

口语化简化:就是食品、食品添加剂还有食品相关的包装、设备等跨国家、地区的进口和出口,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管,进口的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出口的要符合对方国家 / 地区的标准或合同要求,做进出口的商家还要按规定办备案、注册,做好检验和记录。

(二)关键特征

监管专属: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专门的监督管理;

标准双轨:进口适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适用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

义务法定:进出口相关主体需履行备案、注册、检验、记录等法定强制性义务;

全程管控:从境外生产、出口到境内进口、销售,实施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管控;

信息互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及时通报。

(三)适用场景

预包装食品的进口与出口、食品添加剂的跨境贸易、食品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跨境流通、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的进口等。

(四)典型案例

某进口贸易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乳制品,未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且该批乳制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营养成分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检验时发现该问题,作出不予入境的处理决定。该公司辩称其已符合出口国标准,要求入境。

裁判要点: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进口商需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该公司未履行备案义务,且进口乳制品不符合我国国标,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不予入境决定合法有效,该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38.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Accident Emergency Pla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应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标签:分级制定、层级备案、内容法定、应急指导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级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预案需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依据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口语化简化:就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 “总方案”,国家的由国务院定,地方的由当地政府定还要报上一级备案,里面明确了事故分几级、谁来管、怎么预防、怎么处理、有哪些保障措施,商家还要根据这个总方案制定自己的处理方案。

(二)关键特征

层级性:分为国家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案,层级分明、上下衔接;

备案制:地方预案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确保预案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内容法定:预案必须包含事故分级、指挥体系、预防预警、处置程序、应急保障等法定内容;

指导性: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统一指导,是企业制定处置方案的依据;

强制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制定相应处置方案。

(三)适用场景

国家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地方各级一般 / 较大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事故处置方案的依据、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机制的建立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级市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发生一起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因无明确的应急处置方案,导致事故处置不及时,危害进一步扩大。上级人民政府对该地级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作出处理。

裁判要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备案,该地级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事故处置不力,相关负责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该人民政府需立即制定并备案应急预案。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9. 食源性疾病

英文对应:Foodborne Disea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疾病界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食品引发、感染中毒、包含食物中毒、法定报告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需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需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口语化简化:就是因为吃了含有致病因素的食品,导致身体出现的感染、中毒等疾病,食物中毒也属于这类疾病,医院发现这类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及时上报给当地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如果觉得和食品安全有关,还要告诉市场监管部门。

(二)关键特征

诱因明确:由食品中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发,根源为食品;

类型多样:包括感染性、中毒性等多种疾病类型,食物中毒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法定报告:医疗机构具有法定的报告义务,需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关联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成因;

信息互通: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三)适用场景

医疗机构对食源性疾病病人的诊断与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对食源性疾病的调查与统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排查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源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中因食源性疾病引发的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医院接收了多名出现腹痛、呕吐症状的患者,经诊断为疑似食源性疾病,该医院未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排查,发现该批患者均食用了某超市销售的变质食品,因报告不及时,导致更多消费者食用该食品后出现不适。

裁判要点: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具有法定的报告义务,该医院未及时报告,导致危害扩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医疗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40. 风险分级管理

英文对应:Risk Graded Manage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管模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标签:风险导向、分类监管、重点突出、动态调整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因素,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差异化监督管理模式。

口语化简化:就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实际的食品安全情况,把食品生产经营者按风险高低分级,对高风险的主体重点监管、检查更频繁,对低风险的适当减少检查,实行不一样的监管方式。

(二)关键特征

风险导向: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核心依据,坚持预防为主;

差异化监管: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区别对待不同风险主体;

动态调整:监管重点和频次可根据食品安全状况的变化动态调整;

重点突出:将高风险食品、高风险生产经营者作为监管重点;

法定性:是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监管模式。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食品经营门店的分级监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重点监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精准排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时,未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辖区内的小超市和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采取了相同的检查频次和方式,导致对该大型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及时,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

裁判要点: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根据风险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和频次,该监管部门未履行法定义务,采取无差别的监管方式,导致事故发生,相关负责人需承担行政责任,该部门需立即调整监管模式,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41.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Credit Fil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信用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标签:信用记录、依法公开、实时更新、分级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的信用记录档案,记录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口语化简化:就是市场监管部门给每个食品生产经营商家建立的 “信用账本”,里面记着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平时检查的结果、有没有违法被处罚等内容,这个账本对外公开,而且随时更新,商家信用不好的,监管部门会更频繁地去检查。

(二)关键特征

主体专属:为每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单独建立,一人一档、主体明确;

内容法定:记录许可颁发、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法定内容;

公开性:档案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实时性:档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监管联动:与风险分级管理联动,不良信用记录将导致监督检查频次增加。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分级监管、消费者选择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参考、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销售公司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该部门将该违法行为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之后对该公司增加了监督检查频次。该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增加检查频次的行为不合理,提出异议。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信用监管措施,该监管部门的行为合法有效,该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风险分级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约谈、违法行为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

42.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

英文对应:Responsibility Interview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管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标签:监管手段、层级约谈、整改落实、档案记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实施的监管措施,分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对监管部门 / 地方政府的约谈两类,前者指监管部门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后者指本级政府对履职不力的监管部门、上级政府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及整改情况需纳入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或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口语化简化:就是食品安全相关的约谈,一种是市场监管部门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没及时整改的商家老板谈话,要求整改;另一种是政府找履职不到位的监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政府找没管好食品安全的下级政府负责人谈话,要求改进,谈话和整改的情况都会记录到相应的档案或考核里。

(二)关键特征

双向约谈:既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约谈,也包括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约谈;

事由特定:因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消除、监管部门履职不力、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等法定事由引发;

整改导向:约谈的核心目的是要求被约谈方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问题、消除隐患;

记录归档:约谈及整改情况需纳入相应的信用档案或评议、考核记录;

层级性: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约谈具有明确的层级性,上级约谈下级。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地方政府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且未整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因生产环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责任约谈,要求其限期整改,但该企业未按约谈要求整改,也未将整改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裁判要点:责任约谈后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该企业未履行整改义务,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且该约谈及未整改情况需纳入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

43. 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Information Platfor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信息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标签:全国统一、信息共享、数据支撑、公开载体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是指国家建立的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为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各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技术支撑和载体,是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基础保障。

口语化简化:就是国家建的一个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 “大平台”,各个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都能在上面共享信息,而且国家的食品安全统一公布信息也通过这个平台来发布,是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公开的重要载体。

(二)关键特征

全国统一性:由国家建立,实行全国统一管理,无地域分割;

信息共享性:实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支撑性:为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提供技术和载体支撑;

综合性: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监督管理、事故处置等各类信息;

公开性:是食品安全法定信息向社会公布的重要载体。

(三)适用场景

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互通共享、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公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未通过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公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而是自行通过地方政务网站发布,导致该信息未与其他部门共享,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及时掌握该风险信息,影响了全国性的风险防控。

裁判要点: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是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共享的基础,省级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该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其自行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统一管理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通过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发布并共享相关信息。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信息共享

44.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英文对应:Unified Publication System of Food Safety Inform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信息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标签:信息统管、分级公布、准确及时、解释说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是指国家实行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由有关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信息公布需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口语化简化:就是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规则,全国性的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风险警示、重大事故处理等重要信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如果风险或事故只影响某个省,那该省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发布;地方各部门按自己的职责发日常监管信息,所有发布的信息都要准确及时,还要给大家解释清楚,避免误解。

(二)关键特征

分级公布:实行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统一公布,日常信息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依职责公布;

主体法定:统一公布的主体为国务院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主体不得擅自发布法定统一公布信息;

内容法定:明确了统一公布的信息范围,包括总体情况、风险警示、重大事故处理等;

准确及时性:公布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解释说明:公布信息时需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三)适用场景

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的年度发布、全国性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的公示、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定期公开等。

(四)典型案例

某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擅自公布了本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该信息发布后出现了不实解读,引发社会舆论恐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撤销该信息,并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统一公布。

裁判要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属于法定统一公布的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市级监管部门无自行公布的法定权限,其行为违反了统一公布制度,应当责令撤销,由省级部门重新公布并作出解释说明。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45.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Risk Warn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风险防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标签:风险提示、依法公布、及时预警、防控导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指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并向社会公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由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口语化简化:就是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的风险评估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发现某些食品有较高的安全风险时,及时向社会发布的 “提醒通知”,告诉大家这些食品可能有问题,全国性的风险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区域性的由省里的市场监管部门发。

(二)关键特征

预警性:核心目的是对潜在的较高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提前预警,预防食品安全事故;

依据法定: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督管理信息为法定依据;

公布主体法定:国家级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区域性由省级公布;

及时性:发现较高安全风险后需及时公布,不得拖延;

针对性:针对具体的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作出提示。

(三)适用场景

食品中检出超标有害物质且存在较高安全风险、新型食品危害因素发现后的风险提示、某类食品出现区域性安全隐患的预警、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现重大风险的提示、进口食品存在全国性安全风险的预警等。

(四)典型案例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发现某类速冻食品因微生物超标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及时向社会发布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相关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类产品。某生产企业未按警示要求停止生产,继续销售该类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法定的警示和指引作用,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根据警示要求采取停止生产经营等防控措施,该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继续生产经营高风险食品,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

46. 食品安全首负责任制

英文对应:Primary Liability System

核心分类:民法 / 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赔偿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签: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追偿权、消费者保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首负责任制是指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时,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的赔偿责任制度。

口语化简化:就是消费者吃了不合格的食品受到损害,不管找生产商还是销售商要求赔偿,被找到的那一方都要先赔钱,不能找借口推脱;如果最后发现是生产商的问题,销售商赔完钱可以找生产商要回来;如果是销售商的问题,生产商赔完钱可以找销售商要回来。

(二)关键特征

先行赔付: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具有法定的先行赔付义务;

禁止推诿:生产经营者不得以责任归属为由拒绝、推诿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追偿权:先行赔付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责任方行使追偿权;

主体双向:生产者和经营者均可能成为先行赔付主体,也均可能成为追偿对象;

消费者导向:核心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能够快速获得赔偿。

(三)适用场景

消费者因购买的预包装食品不合格受到损害向销售商索赔、消费者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向生产企业索赔、消费者因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不合格向餐饮门店索赔、网购食品不合格消费者向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索赔、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消费者向销售者索赔等。

(四)典型案例

消费者购买了某品牌不合格的糕点,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向销售该糕点的超市提出赔偿要求,超市以该糕点质量问题是生产企业导致为由,拒绝向消费者赔偿,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裁判要点: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赔偿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该超市以责任归属为由拒绝赔偿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其立即向消费者先行赔付,赔付后可依法向生产企业行使追偿权。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十倍赔偿

47. 食品保质期

英文对应:Food Shelf Lif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标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法定标注、贮存关联、品质期限、禁止销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必备标注事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质期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口语化简化:就是食品在包装上标明的储存条件下,能保证品质不变的时间,这个时间必须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写清楚;商家要按要求存食品,过了保质期的食品要及时清理,不能卖,也不能随便改保质期或者标假的保质期。

(二)关键特征

贮存关联性:保质期的有效性以标明的贮存条件为前提,贮存条件不符则保质期失效;

法定标注性: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定必备标注事项,不得遗漏;

品质保障性:保质期内食品需保持相应的品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禁止性: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或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

清理义务性:食品经营者具有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法定义务。

(三)适用场景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检验、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贮存管理、食品流通环节的保质期查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过期食品的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牛奶重新贴标更改保质期后继续销售,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该牛奶已变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调查,该超市存在多次销售过期食品并更改保质期的行为。

裁判要点:食品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或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该超市更改保质期并销售过期牛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并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同时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食品贮存、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安全标准

48.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英文对应:Operator of Centralized Trading Marke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市场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

标签:管理义务、资质审查、检查报告、连带责任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集中交易市场的运营管理主体,该主体需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尽法定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口语化简化:就是菜市场、农贸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管理方,市场管理方要查进场卖食品的商家有没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明确商家的食品安全责任;还要定期检查商家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商家违法卖食品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如果因为管理方没尽到责任导致消费者受害,管理方要和商家一起赔钱。

(二)关键特征

管理主体:是集中交易市场的运营管理方,承担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审查义务:具有法定的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查义务;

检查义务: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报告义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连带责任:未尽法定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适用场景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主体管理、食品批发市场的日常运营管理、集中交易市场内食品安全隐患的排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审查入场销售猪肉的经营者的检疫合格证明,也未定期检查其经营条件,导致该经营者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消费者购买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消费者向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索赔。

裁判要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具有审查入场经营者资质和证明文件、定期检查经营条件的法定义务,该市场开办者未履行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五)关联词条

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许可证审查、连带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4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英文对应:Third-Party Platform for Online Food Transa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网络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标签:实名登记、资质审查、报告停止、连带责任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是指为网络食品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运营主体,该平台需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入网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未尽法定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与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提供入网经营者真实信息的,需先行赔偿消费者。

口语化简化:就是外卖平台、网上食品商城等提供食品交易平台的网站或 APP 运营方,平台要给入网卖食品的商家做实名登记,查有资质要求的商家的经营许可证;发现商家违法卖食品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商家违法情节严重的,要马上关掉它的店铺;如果因为平台没管好导致消费者受害,平台要和商家一起赔钱,要是平台说不出商家的真实地址和信息,就要先给消费者赔钱。

(二)关键特征

平台服务性:为网络食品交易提供平台服务,本身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

登记审查义务: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法定许可证件;

管理义务: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报告;

停服义务:对严重违法的入网经营者,具有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的义务;

连带赔偿:未尽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提供经营者信息的先行赔付。

(三)适用场景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网上预包装食品销售平台的资质审核、网络保健食品交易平台的监管、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实名登记、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外卖平台未审查入网餐饮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允许无资质的门店在平台上经营,该门店提供的食品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消费者向平台索赔,平台以该门店为独立经营主体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要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需审查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入网经营者的许可证,该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应当与入网餐饮门店承担连带责任,其以独立经营主体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实名登记、连带责任、先行赔付

50. 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英文对应:Food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Docu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质量证明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标签:采购查验、法定证明、质量保障、包含合格证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指能够证明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定证明文件,包括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类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按照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口语化简化:就是能证明食品是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文件,最常见的是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还有其他能证明食品合格的材料;商家进货买食品时,必须查供货商的经营许可证和这些食品合格证明,进口的食品和添加剂也要附带合格证明。

(二)关键特征

证明性:核心作用是证明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范围法定:包括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法定合格证明文件;

查验义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具有法定的查验义务;

采购必备:是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的必备审核材料;

跨境适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也需随附相应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适用场景

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采购查验、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检验、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审核、进口食品的入境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辅助证明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超市采购一批饮料时,未查验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仅查看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该批饮料部分不合格,无合格证明文件。监管部门对该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同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该超市未履行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法定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食品

51. 食品安全委员会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Committe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管机构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标签:国家级机构、统筹协调、法定设立、食品安全管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由国务院依法设立的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统筹机构,统筹协调全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口语化简化:国务院设立的专门管食品安全统筹协调的机构,具体管什么由国务院定,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关键特征

法定设立:由《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具有法定依据;

国家级层级:隶属于国务院,为国家级食品安全统筹机构;

统筹属性:核心职责为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不直接承担具体监督管理执法职责;

职责授权制:具体工作职责并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国务院另行明确。

(三)适用场景

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国家级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的研究部署、跨部门食品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类食品的安全监管涉及农业、市场监管、卫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监管职责边界上存在争议,导致监管工作推进不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介入协调,依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划分,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该类食品的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法定统筹协调机构,有权对跨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争议进行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其协调意见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5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条

标签:层级考核、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评议考核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明确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以此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口语化简化:地方政府里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本级政府考核自己下属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关键特征

层级性:分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本级所属部门之间两个层级的评议考核;

政府主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是政府层面的监管责任落实制度;

考核性:以评议、考核为核心方式,检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

强制性: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实行。

(三)适用场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年度评议考核、本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所属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评议与定期考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的依据认定等。

(四)典型案例

某县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发现某乡镇人民政府未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辖区内多次出现食品经营违法问题,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考核不合格的评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责任追究和整改要求的法定依据,被考核单位应当按照考核意见落实整改。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53. 食品行业协会

英文对应: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行业自律组织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条

标签:行业自律、服务引导、诚信建设、食品安全宣传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领域的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承担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提供食品安全服务、引导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等职责。

口语化简化:食品行业自己的组织,管着行业内的自律,给企业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和技术帮助,督促企业合法经营,还帮着建行业的诚信体系,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关键特征

自律性:核心职能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生产经营行为;

服务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相关服务;

引导性: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非营利性: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为目标,非以营利为目的。

(三)适用场景

制定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规范和奖惩机制、为食品企业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行业治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行业协会针对辖区内糕点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糕点行业食品安全自律规范,明确了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对会员企业开展规范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企业进行内部通报并要求整改,有效提升了当地糕点行业的食品安全水平。

裁判要点:食品行业协会有权依照章程制定行业食品安全自律规范,对会员企业进行监督和督促整改,其制定的合法合规的行业规范,会员企业应当遵守,同时协会的自律工作可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补充。

(五)关联词条

消费者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业诚信建设

54. 食品检验报告

英文对应:Food Inspection Repor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检验文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标签:法定文书、检验结论、责任连带、客观公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检验报告是由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载明食品检验相关数据、结论的法定文书,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需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并由检验人签名或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报告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口语化简化: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的关于食品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上面要盖机构章、检验人签字,机构和检验人都要对这个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是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检验文书;

双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共同对报告负责,缺一不可;

形式要件:必须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有检验人的签名或盖章,缺少则形式无效;

客观性:检验数据和结论需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经营者出厂检验食品的结果证明、监管部门抽样检验食品的执法依据、消费者维权时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证据、食品进出口检验的合格证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认定食品质量的依据等。

(四)典型案例

某消费者购买的预包装食品出现变质问题,向食品生产企业索赔,企业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该食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了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消费者凭该报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该检验报告判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查实,该检验报告的检验数据客观真实,形式要件齐全。

裁判要点: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食品检验报告,可作为认定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效证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以自身出厂检验结果对抗合法有效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应当按照检验报告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复检、食品检验人、虚假检验报告

55.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Accident Disposal Pla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事故处置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标签:企业制定、隐患排查、预案管理、事故应对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制定的,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处置预案,企业需定期检查方案相关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口语化简化:食品企业自己制定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办法,写清楚如果企业出了食品安全事故该怎么处理,企业还要定期检查里面的防范措施有没有落实,及时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问题。

(二)关键特征

企业主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制定主体,针对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针对性: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品种、工艺、环节等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制定具体处置措施;

实操性:方案内容需具体、可操作,能够指导企业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常态化管理:企业需定期检查方案相关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非制定后一成不变。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的依据、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应急处置操作、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参考等。

(四)典型案例

某乳制品生产企业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了原料污染、成品变质等不同类型事故的处置流程、责任人员和应急措施。后该企业因原料运输环节出现问题,部分原料被污染,企业立即按照处置方案的要求,停止使用该批原料、封存相关半成品和成品、向监管部门报告,及时避免了食品安全事故的扩大。监管部门检查后,认定该企业的处置方案具有实操性,且落实到位。

裁判要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方案需结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时,应当按照方案开展处置工作,未制定方案或未按方案处置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56.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英文对应:Registration of Overseas Food Production Enterpris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进出口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标签:进口食品监管、法定注册、备案配套、失信撤销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是指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注册的法定监管制度,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自身原因导致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其注册资格将被撤销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定期公布已注册企业名单。

口语化简化:想往中国出口食品的外国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到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注册手续,不注册就不能向中国出口食品,如果提供假材料或者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出口到中国的食品出了重大安全事故,注册资格会被取消,相关名单还会对外公布。

(二)关键特征

强制性: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办理,属于法定强制注册制度;

主管机关: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注册审批和管理;

失信惩戒:提供虚假材料或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被撤销注册资格并公告;

信息公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定期公布已注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适用场景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向我国境内出口各类食品的准入审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生产源头的监管、进口食品查验时对生产企业注册资格的审核、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资格的撤销与恢复、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境外肉类生产企业向我国出口肉类产品,未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其出口的肉类产品在入境检验检疫时被发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规定,对该批肉类产品予以退运处理,并告知该企业需完成注册后方可向我国出口食品。后该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注册,被核查发现,其注册申请被驳回,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

裁判要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向我国出口食品必须依法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的企业生产的食品禁止进口;申请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监管部门有权驳回申请并实施失信惩戒,相关企业需承担相应的进口受阻后果。

(五)关联词条

食品进出口、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境外出口商备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57. 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英文对应:Food Advertising Approval Docu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广告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标签:保健食品专属、省级审批、内容合规、文件备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是指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需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取得的法定文件,是保健食品广告合法发布的依据,省级监管部门需公布并及时更新已批准的广告目录及内容。

口语化简化:保健食品想要打广告,必须先让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发一个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只有拿到这个文件,广告才能合法发布,而且省级监管部门会把批准的广告名单和内容对外公布。

(二)关键特征

专属适用:仅适用于保健食品广告,普通食品广告无需取得该文件;

省级审批: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法定依据:是保健食品广告合法发布的必备文件,无此文件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信息公开:审批部门需公布并及时更新已批准的广告目录和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适用场景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单位查验广告合法性的依据、监管部门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执法参考、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变更后的重新审批等。

(四)典型案例

某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擅自在各大媒体发布其保健食品广告,且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保健功能。所在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依据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相应罚款,同时要求该企业按程序申请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后,方可依法发布广告。

裁判要点:保健食品广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未取得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擅自发布广告,或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均属于违法广告行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责令停止发布并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保健食品、食品广告、虚假食品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 食品安全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安全界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食品领域、法定界定、健康保障、全程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第一百五十条界定,是食品生产经营全流程的核心要求。

口语化简化:简单说,食品安全就是要求吃的喝的东西没毒没害、营养达标,不管是短期还是长期吃,都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基本要求。

(二)关键特征

无害性:核心要求食品本身无毒、无害,无健康损害风险;

营养性:食品需符合其应当具备的营养要求,满足人体正常摄入需求;

法定标准:由食品安全法明确界定内涵,配套国家标准细化具体要求;

全程性:覆盖食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等全流程的安全管控要求。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食品贮存运输、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等食品全产业链环节。

(四)典型案例

某超市销售的散装糕点被检测出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超市辩称糕点仅轻微霉变,不会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不应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法定标准,糕点霉菌含量超标已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健康损害,均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形,超市抗辩理由不成立,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生产

英文对应:Food Produ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生产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标签:食品产业链、行政许可、过程控制、生产规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生产是指食品的生产和加工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界定,从事该活动需符合法定生产要求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是食品产业链的源头环节。

口语化简化:食品生产就是把食品原料做成可以直接吃或者进一步加工的食品成品的过程,比如做面包、加工肉制品,干这个活儿需要先办许可证,还要遵守各种生产卫生要求。

(二)关键特征

加工性:以食品原料为基础,通过生产、加工工艺形成食品成品;

许可性:从事食品生产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无许可不得开展;

规范性:需符合法定的生产场所、设备、人员、工艺等全方面要求;

源头性:是食品产业链的起始环节,其安全状况直接决定食品后续质量。

(三)适用场景

粮油加工、糕点糖果制作、肉制品加工、乳制品生产、调味品酿造、饮料生产等各类食品的生产加工活动。

(四)典型案例

某个体工商户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自家作坊加工生产酱卤肉制品并对外销售,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该商户辩称其仅小范围销售,无需办理生产许可。

裁判要点:食品生产属于法定需许可的经营活动,无论销售范围大小,只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均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该商户无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出厂检验、食品原料控制

3. 食品经营

英文对应:Food Oper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经营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标签:食品流通、行政许可、进货查验、销售管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经营是指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界定,从事该活动需符合法定经营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的食品经营行为需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口语化简化:食品经营就是卖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比如超市卖零食、饭店做餐饮,除了只卖包装好的食品需要备案外,其他经营行为都要办许可证,还要查清楚进货的食品是否合格。

(二)关键特征

流通性:核心是食品的销售流转或现场制售服务,实现食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传递;

分级管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实行备案制,其余食品经营行为实行行政许可制;

查验义务:经营者需依法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场景多样性:包括食品零售、批发、餐饮服务、网络食品销售等多种经营形式。

(三)适用场景

超市、便利店的食品零售,食品批发市场的批发经营,餐馆、食堂的餐饮服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机运营等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

(四)典型案例

某网络食品销售商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的进口零食无中文标签,被监管部门处罚。该商家辩称食品由上游供货商提供,自身无需查验相关证明。

裁判要点:食品经营者负有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无论食品来源如何,均需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该商家未履行查验义务且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散装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提供者

4. 食品添加剂

英文对应:Food Additiv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产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食品辅料、法定使用、限量管控、生产许可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界定,其生产和使用均需遵守法定标准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食品添加剂就是为了让食品更好吃、更好看、不容易坏,或者方便食品加工而加到食品里的物质,比如防腐剂、色素、增味剂,不管是人工做的还是天然的,用的时候都有严格的量和范围要求,生产也需要许可证。

(二)关键特征

功能性:用于改善食品品质、防腐保鲜、满足加工工艺等特定目的;

双重性:合理使用无健康危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会产生食品安全风险;

法定使用: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需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中改善色泽的色素添加、延长保质期的防腐剂添加、提升口感的增稠剂添加,食品加工中的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以及食品营养强化的维生素、矿物质添加等。

(四)典型案例

某糕点厂为使糕点更松软,超限量使用泡打粉(含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明矾),经检测糕点中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监管部门查处。该厂辩称仅为提升口感,并非故意违规。

裁判要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超限量使用属于违法行为,无论主观是否故意,只要检测结果超标,即违反食品安全法,该厂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食品相关产品

英文对应:Food-Related Produ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产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食品配套、接触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界定,其生产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直接接触食品的相关产品实行严格生产管控。

口语化简化:食品相关产品就是和食品打交道的各种配套东西,比如装食品的塑料袋、饭盒,洗食品的洗涤剂,生产食品用的机器、工具,这些东西的生产都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尤其是直接碰到食品的,要求更严。

(二)关键特征

配套性:为食品生产、经营、贮存、食用等环节提供配套服务的产品;

接触性:部分产品直接接触食品,其安全性直接影响食品本身安全;

标准性:生产需严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合格标准不得生产销售;

管控分级: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较高风险产品实施生产许可管控。

(三)适用场景

食品包装用的塑料膜、玻璃瓶、金属罐,食品贮存用的保鲜盒、周转箱,食品生产用的搅拌机、输送带,食品清洗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服务用的餐具、饮具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四)典型案例

某塑料制品厂生产的食品用塑料袋,经检测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厂将其销售给食品生产企业用于食品包装,被监管部门查处。该厂辩称其产品为普通塑料袋,并非专门的食品包装材料。

裁判要点:只要产品用于食品包装,即属于食品相关产品,需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厂生产的塑料袋用于食品包装却重金属超标,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召回相关产品。

(五)关联词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食品生产经营工具、食品生产经营设备、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

6. 食用农产品

英文对应: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农产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标签:农业初级产品、市场销售、源头管控、检验检测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界定,其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其市场销售、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

口语化简化:食用农产品就是从农业生产来的、可以直接吃的初级产品,比如蔬菜水果、鲜肉、水产品、鸡蛋,它的生产环节主要归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管,但在超市、市场里卖的环节,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二)关键特征

初级性:是农业生产的原始或初加工产品,未经过深度食品加工;

法律交叉管控:生产环节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场销售环节适用食品安全法;

源头性:是食品生产的重要原料,其安全状况影响后续食品加工质量;

市场查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市场需开展抽样检验。

(三)适用场景

农贸市场、超市的蔬菜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蛋类、豆类等食用农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食用农产品作为食品原料进入食品生产环节的原料采购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贸市场商户销售的韭菜,经检测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商户辩称韭菜是从农户手中收购,自身无法检测农药残留,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负有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需查验供货者相关信息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虽无需自行检测,但需确保所售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商户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7.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Risk Monitor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风险防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标签:风险预警、全程监测、数据采集、科学分析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国家建立的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系统性监测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界定,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前置性、基础性工作。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就是相关部门专门监测食品里有没有有害的东西、有没有食品污染,还有因为吃食品引发的疾病,通过收集数据、分析情况,提前发现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提前排查工作。

(二)关键特征

前置性: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前开展的预防性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潜在风险;

系统性:建立全国统一的监测体系,国家和地方分级制定监测计划和方案;

全面性:监测范围涵盖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各类有害因素;

公益性:监测工作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采集样品按市场价格支付费用,不向生产经营者收取。

(三)适用场景

全国范围内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监测,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有害因素的含量监测,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环节的食品污染状况监测,地方特色食品的风险专项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当地热销的某品牌酱菜中苯甲酸(食品添加剂)含量异常偏高,及时将信息通报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部门随即开展调查,发现该生产企业超限量使用苯甲酸,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监测机构发现风险隐患后需及时通报,监管部门需根据通报信息开展后续调查处置,形成风险防控闭环,该企业因监测发现的超标问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8.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Risk Assess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风险防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标签:科学评估、风险判定、标准依据、专家参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国家建立的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的风险判定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界定,其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组织医学、农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判断食品里的有害因素(比如细菌、重金属、添加剂)到底有多大的健康风险,这个判断结果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关键特征

科学性:由专业专家委员会开展,运用科学方法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

法定性:法定情形下必须开展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发现风险需提出评估建议;

结果指导性: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核心科学依据;

免费性:评估工作不向生产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采集样品按市场价格支付。

(三)适用场景

发现食品中潜在有害因素时的风险评估,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的风险评估,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领域、品种开展的风险评估,发现新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时的专项风险评估等。

(四)典型案例

针对某新型食品原料在食品生产中的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经分析该原料中含有某种未知化学性物质,存在潜在健康风险,评估结论为该原料暂不适宜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据此作出不予许可使用该原料生产食品的决定。

裁判要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需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论是判断其是否适宜作为食品原料的法定科学依据,该新型原料因评估发现潜在风险,依法不予许可使用。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危害因素、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9. 食品安全标准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Standard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标准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标签:强制执行、法定标准、分级制定、科学合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制定的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强制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界定,是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依据,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无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标准就是为了保证大家吃的安全,国家制定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都必须遵守的硬性标准,比如食品里有害物质的最高含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还有生产卫生要求,这个标准是必须遵守的,没有其他食品方面的强制标准。

(二)关键特征

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违反即属于违法行为;

唯一性: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分级性: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可严于国家、地方标准;

科学性:制定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兼顾科学合理和安全可靠。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中原料、添加剂、成品的质量检测依据,食品经营中食品合格判定的依据,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依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查处依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管控依据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检验机构对某企业生产的饮料进行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发现,饮料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均超过标准限量,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该企业辩称其企业内部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应按企业标准判定合格。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食品检验和合格判定需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依据,该企业饮料按国标检测不合格,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企业标准、食品检验方法、食品有害因素限量

10. 预包装食品

英文对应:Prepackaged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预先包装、标签规范、中文标识、可追溯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界定,其包装上需依法标注符合要求的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需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口语化简化:预包装食品就是提前装在包装里、定好分量的食品,比如超市里的盒装牛奶、袋装饼干、瓶装饮料,这些食品的包装上必须有详细的标签,写清名称、配料、保质期等信息,进口的还必须有中文标签。

(二)关键特征

预先包装性:食品在销售前已完成包装或制作在特定容器中,非现场包装;

定量性:包装内的食品有固定的分量或规格;

标签强制性:包装上必须标注法定的标签事项,标签内容真实、清晰、规范;

进口特殊性: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无中文标识不得进口。

(三)适用场景

超市、便利店的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批发市场的预包装食品批发,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预包装食品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报关、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的预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等。

(四)典型案例

某商家销售的进口巧克力无中文标签,仅贴有外文标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商家辩称巧克力为原装进口,消费者可通过外文标签了解信息,无需中文标签。

裁判要点: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是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要求,无论消费者是否能识别外文标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均不得销售,该商家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进口食品、散装食品、食品保质期

11. 食品召回制度

英文对应:Food Recall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风险处置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标签:风险处置、主动召回、责令召回、无害化处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召回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健康风险时,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相关食品并进行处置的法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界定,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口语化简化:食品召回制度就是如果食品生产商家或者销售商家发现自己的食品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吃了可能有害,必须马上停售、把卖出去的食品收回来,自己不召回的,监管部门会责令召回,收回来的食品还要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能再卖。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召回义务,发现问题食品需立即启动召回;

双重性:包括生产经营者的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的责令召回,形成双重管控;

处置性:召回的食品需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告知性:召回时需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者发现出厂食品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超标、添加剂超量等问题的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发现所售食品过期、变质的主动召回,监管部门发现问题食品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进口食品不符合国标时的进口商召回等。

(四)典型案例

某乳制品企业生产的牛奶,经自检发现黄曲霉素 M1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企业立即启动主动召回程序,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牛奶,通知经销商和消费者召回相关产品,并对召回的牛奶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管部门对其召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因该企业主动召回并及时处置,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生产者发现问题食品后,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并妥善处置的,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拒不召回,将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五)关联词条

问题食品、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责令停止经营

12. 特殊食品

英文对应:Special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特殊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标签:严格监管、注册备案、专属标准、特定人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特殊食品是指国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界定,其生产经营实行注册或备案管理制度,需符合专属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要求。

口语化简化:特殊食品就是针对特定人群制作的、国家管得特别严的食品,主要包括保健品、给病人吃的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宝宝吃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这些食品生产前要么要备案,要么要办注册,比普通食品的要求高很多。

(二)关键特征

监管严格性:相较于普通食品实行更严格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需遵守专属规范;

人群特定性:针对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的患者、婴幼儿等特定人群;

注册备案制:根据品类不同实行国务院部门注册或地方部门备案,未获批不得生产;

标准专用性:有专属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需符合特定的配方、工艺要求。

(三)适用场景

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广告宣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医疗机构和药店的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生产和销售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擅自生产销售某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其乳粉配方符合普通食品标准,无需办理配方注册。

裁判要点: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特殊食品,其产品配方需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是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要求,即使符合普通食品标准,未取得注册证仍不得生产销售,该企业行为构成违法。

(五)关联词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注册备案

13. 保健食品

英文对应:Health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特殊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标签:保健功能、科学依据、注册备案、标签声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特殊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界定,其声称的保健功能需具有科学依据,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实行注册或备案管理制度,标签需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口语化简化:保健食品就是宣称有某种保健作用的食品,比如补钙、增强免疫力,但是不能说能治病,想生产销售要么备案要么注册,包装上必须写清楚 “不能代替药物”,而且宣传的保健功能必须有科学依据。

(二)关键特征

功能声称性: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但需有科学依据支撑;

非治疗性: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替代药物;

注册备案制:使用目录外原料或首次进口的需注册,其余需备案;

标签特殊性:标签需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强制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三)适用场景

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药店、超市的保健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进口保健食品的报关和销售,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申请等。

(四)典型案例

某保健食品企业在其生产的蛋白粉广告中宣称 “可治疗免疫力低下引起的各类疾病,替代药物治疗”,并未在标签中显著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被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其宣传仅为突出产品保健效果,并非故意宣称治疗功能。

裁判要点:保健食品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标签需强制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该企业在广告中宣称治疗功能、未按规定作出标签声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五)关联词条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注册、保健食品备案、保健功能目录、食品广告

14. 食品检验机构

英文对应:Food Inspection Institu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检验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

标签:资质认定、独立检验、责任负责制、检验报告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专业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界定,其检验活动实行检验人独立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口语化简化:食品检验机构就是专门给食品做检测的机构,比如检测食品是否合格、有没有有害物质,干这个活儿必须先取得相关资质,检测的时候检验人员要独立做,机构和检验人员都要对检测结果负责,出的检测报告在监管执法中是有用的法定依据。

(二)关键特征

资质性: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必须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无资质不得开展;

独立性: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责任性: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权威性: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定效力,是执法、维权的重要依据。

(三)适用场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委托,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委托,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检验委托,消费者和社会组织的食品检验委托,食品进出口的检验检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为某食品企业出具食品检验合格报告,该企业将此报告作为食品合格证明对外销售食品,后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企业和无资质检验机构均作出行政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检验机构需取得资质认定方可开展检验活动,无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定效力,食品企业使用该报告作为合格证明销售食品,以及无资质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均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检验、检验人、食品检验报告、抽样检验、复检机构

15. 食品安全事故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Accid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事故处置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食源性、危害风险、应急处置、报告制度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界定,国家建立应急预案制度,事故发生后需依法开展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事故就是因为吃了有问题的食品,引发的人生病、或者有生病风险的事故,比如集体食物中毒、食品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发生这种事,相关单位必须马上报告,政府部门要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二)关键特征

食源性:事故根源为食品本身,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情形;

危害性:对人体健康已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危害风险;

法定报告制: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需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应急处置性: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需立即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适用场景

集体食堂、餐饮企业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置,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问题食品引发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处置,食品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跨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联合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学校食堂因餐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导致就餐学生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三十余名学生出现腹痛、腹泻症状。该食堂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故,而是自行处理,后被监管部门发现。监管部门对食堂作出严厉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有法定的及时报告义务,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该学校食堂未履行报告义务,且因餐具消毒不合格引发食物中毒事故,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应急救援

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英文对应: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标准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标签:国家制定、强制执行、科学依据、统一适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编号的食品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界定,是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需遵守的统一安全标准。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是国家层面制定的、所有食品相关生产经营都必须遵守的硬性安全标准,由卫生和食药监部门联合制定,覆盖食品有害物质限量、添加剂使用等所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全国通用。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由国务院法定部门制定公布,具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效力;

强制性:属于强制执行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违反即构成违法;

科学性:制定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核心依据,参照国际标准;

统一性: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检验、监管均以此为统一依据。

(三)适用场景

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验收、生产加工质量控制依据,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合格判定依据,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依据,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查处依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安全管控依据等。

(四)典型案例

某跨省经营的饮料生产企业,以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为由,生产的饮料中防腐剂含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被异地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应适用企业所在地地方标准,不应按国标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全国统一强制执行标准,地方标准不得与国标冲突,且国标具有优先适用效力,该企业饮料防腐剂含量超国标,违反食品安全法,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企业标准、食品有害因素限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7.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英文对应:Food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Lice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标签: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分类管控、持证经营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主体依法作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界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口语化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做食品生产、卖食品、开餐饮必须办的官方许可证,由当地食药监部门核发,只有卖生鲜农产品或者只卖包装好的食品不用办证,前者无要求后者仅需备案,没有许可证就经营属于违法。

(二)关键特征

准入性: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市场准入条件,无证不得开展相关经营;

分类性:按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不同经营类型核发对应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单独设许可;

属地性:由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核发;

例外性: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两类情形豁免许可,后者实行备案制。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申请,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主体的经营资质申请,食品批发、零售企业(非仅预包装)的经营资质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申请等。

(四)典型案例

某餐饮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开设连锁火锅店并对外营业,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该公司辩称其正在办理许可手续,属于试营业,不应按无证经营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经营许可是餐饮服务的法定市场准入条件,无许可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试营业亦属于实际经营,该公司行为构成无证经营,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无证经营

18. 散装食品

英文对应:Bulk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标签:无预包装、标识标注、贮存管控、直接入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无固定规格,直接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界定,销售和贮存过程中需依法标注相关信息,保障食品安全可追溯。

口语化简化:散装食品就是没有提前包装、没有定好分量的食品,比如超市里的散称糖果、糕点、粮油,菜市场的散称咸菜,销售和存放这些食品时,必须在容器上标明名称、保质期、生产者等信息。

(二)关键特征

无预包装性:未进行预先定量包装,无固定的包装容器和规格;

标识强制性:销售、贮存时需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法定信息,不得缺项;

管控特殊性: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需采取防污染、防虫鼠的防护措施;

追溯性:需通过标识信息实现生产者、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追溯。

(三)适用场景

超市的散称粮油、糕点、蜜饯、生鲜食品销售,农贸市场的散称调味品、豆制品、熟食销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散装食材贮存和现场制售散装食品等。

(四)典型案例

某超市销售散称糕点,仅在货柜上标注食品名称,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者信息,被监管部门查处。该超市辩称消费者可现场询问工作人员相关信息,无需书面标注。

裁判要点:散装食品销售时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依法标注法定信息,是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要求,不得以口头告知替代书面标注,该超市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应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食品贮存、直接入口食品、食品保质期

19. 转基因食品

英文对应: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标签:显著标示、转基因标注、食品规制、特殊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界定,生产经营该类食品需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未标示不得上市销售。

口语化简化:转基因食品就是用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的动植物、微生物做的食品,比如转基因大豆油、转基因玉米制品,生产和卖这些食品,必须在包装上用显眼的方式标出来是转基因的,不标注就不能卖。

(二)关键特征

技术性:由基因工程技术改造的原料生产,区别于传统非转基因食品;

标示强制性:生产经营需按规定显著标示,标示方式符合法定要求;

补充规制性: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

可识别性:通过法定标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适用场景

转基因粮油、果蔬、肉制品的生产加工,转基因食品的批发、零售和网络销售,进口转基因食品的报关和市场销售,转基因食品的广告宣传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用油企业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仅在包装配料表中用小字标注 “转基因大豆”,未按规定显著标示,被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已进行标注,仅标示方式存在瑕疵。

裁判要点:转基因食品需按规定显著标示,并非简单标注即可,该企业用小字标注未达到显著识别的要求,属于未按规定标示转基因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标签、食品标示、预包装食品、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者知情权

20.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Self-Inspection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过程控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标签:生产经营主体、定期自查、隐患整改、主动防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的,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整改隐患的内部管理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界定,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法定要求。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就是做食品生产经营的商家,自己定期检查自己的食品安全情况,比如查生产环境、原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马上整改,有安全事故风险的还要立刻停业并报告监管部门。

(二)关键特征

主体性:自查义务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是法定义务而非监管要求;

定期性:需按规定周期开展常态化自查,并非一次性检查;

整改性: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风险;

报告性: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需立即停业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定期自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后厨卫生、餐具消毒、食材贮存自查,食品销售企业的货架食品、冷藏冷冻食品自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乳制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导致生产车间卫生不达标,产品被检测出致病菌超标。监管部门查处时,该企业辩称其已按监管部门要求配合检查,无需自行自查。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自查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内部管理制度,是主动防控风险的义务,不得用配合监管检查替代自身自查义务,该企业未建立并执行自查制度,且因此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约谈

21. 农业投入品

英文对应:Agricultural Inpu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农产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条

标签:食用农产品、生产资料、限量使用、源头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农业投入品是指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界定,其使用需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源头管控。

口语化简化:农业投入品就是种蔬菜水果、养畜禽水产时用的农资,比如农药、化肥、兽药、饲料添加剂,这些东西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不能用剧毒高毒的,还要遵守安全间隔期,从源头保证农产品的安全。

(二)关键特征

源头性: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核心生产资料,其使用直接影响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质量;

限制性: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等国家规定农作物;

规范性:需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

管控性: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三)适用场景

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的农药、肥料使用,畜禽养殖过程中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水产养殖过程中的渔药、饲料使用,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的销售管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果蔬种植户将高毒农药用于黄瓜种植,收获后销售的黄瓜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被监管部门查处。该种植户辩称其不知该农药为高毒农药,且使用后已过一段时间,认为无安全问题。

裁判要点:国家明令禁止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种植,种植户负有了解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的法定义务,农药残留超标已违反食品安全法,无论主观是否知晓,均应依法承担责任,且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可并处拘留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安全间隔期、休药期

22.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英文对应:Purchase Inspection Record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过程控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标签:索证索票、如实记录、凭证保存、可追溯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依法建立的,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进货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法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界定,是食品追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口语化简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就是食品商家进货时,必须查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还要把进货的食品名称、数量、供货商信息、进货日期等记下来,相关单据也要保存好,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要求一致,农产品销售也需执行。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

查验性:进货前需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合格证明的原料需自行检验;

记录性:如实记录进货关键信息,做到内容完整、可追溯;

保存性:记录和凭证有法定保存期限,食品类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保质期的二年,农产品类六个月。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等。

(四)典型案例

某超市购进一批休闲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该批食品后被检测为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查处时,该超市无法说明食品进货来源。

裁判要点:食品经营企业负有法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需查验供货者资质并如实记录、保存凭证,该超市未履行义务且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应依法予以处罚,且无法免除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相关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追溯体系

23.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英文对应:Food Factory Inspection Record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过程控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标签: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如实记录、凭证保存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依法建立的,查验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销售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法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界定,是食品生产环节质量控制的法定要求。

口语化简化: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就是食品生产企业把食品卖出去之前,必须先检验合格,还要把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信息、销售日期等记下来,相关检验合格证明和单据也要保存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也需执行此制度。

(二)关键特征

主体特定性:仅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经营企业无此义务;

检验前置性:食品出厂前需经检验合格,无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记录完整性:如实记录出厂产品和购货者的关键信息,确保可追溯;

保存统一性: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致,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保质期的二年。

(三)适用场景

各类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出厂检验记录,乳制品、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逐批检验记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出厂检验记录等。

(四)典型案例

某糕点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厂销售的糕点未进行检验,也未记录购货者相关信息,部分糕点因保质期标注错误被消费者投诉。监管部门查处时,该企业无法提供产品检验和销售记录。

裁判要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产品出厂前需检验合格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该企业未履行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检验、检验合格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英文对应: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特殊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标签: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医学用途、特定人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的配方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界定,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管理,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口语化简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给生病的人或者有消化、代谢问题的人吃的专用配方食品,比如糖尿病患者、肾病患者专用的配方食品,这种食品必须经过国家食药监部门注册才能生产,打广告也要按药品广告的要求来。

(二)关键特征

人群特定性:仅适用于有特殊医学需求的人群,非普通食品;

注册强制性:生产经营需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注册不得生产销售;

配方专业性:配方需满足特定疾病或生理状态的营养需求,具有医学专业性;

广告特殊性:其广告适用《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严于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适用场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研发、注册申请,医疗机构、药店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进口报关和市场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宣传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擅自生产销售糖尿病患者专用配方食品,被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其产品为普通营养食品,并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裁判要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明确的法定界定,只要是为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营养需要加工配制的配方食品,即属于此类,需经国家注册方可生产,该企业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注册生产特殊食品,应依法予以重罚。

(五)关联词条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注册、特定人群食品

25. 婴幼儿配方食品

英文对应:Infant Formula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特殊食品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标签:特殊食品、备案注册、全程管控、逐批检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需求专门加工配制的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界定,生产企业需备案原料和配方,乳粉和液态乳配方实行国家注册管理,且需逐批检验出厂。

口语化简化:婴幼儿配方食品是专门给宝宝吃的配方食品,比如奶粉、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生产企业要把原料、配方报当地食药监部门备案,奶粉和液态奶的配方还得经国家注册,每一批产品都要检验合格才能出厂。

(二)关键特征

人群特定性:仅适用于婴幼儿群体,直接关系婴幼儿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

管控分级性:企业原料、配方需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配方实行国家注册;

检验严格性:生产企业需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生产禁止性: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

(三)适用场景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控、配方备案与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的生产加工,母婴店、超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报关和市场销售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将大包装乳粉分装为小包装对外销售,被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分装仅为包装形式改变,未改变乳粉配方和质量,不应认定为违法。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无论分装是否改变产品质量,该生产方式均属于违法行为,该企业抗辩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许可证。

(五)关联词条

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食品注册、食品备案

26.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英文对应:Centralized Disinfection Service Unit for Tableware and Drinkwar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相关服务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标签:专业消毒、逐批检验、合格证明、标识标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是指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主体提供餐具、饮具专业清洗消毒服务的经营主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界定,其经营需符合法定条件,消毒产品需逐批检验并附合格证明。

口语化简化: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就是专门给餐馆、食堂洗餐具、消毒餐具的公司,这家公司必须有合格的场地和设备,消毒后的餐具每一批都要检验,还要附上消毒合格证明,包装上还要标清单位信息、消毒日期。

(二)关键特征

专业性:专门从事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服务,区别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自行消毒;

条件法定性:需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用水和洗涤剂符合国标;

检验强制性: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实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标识完整性:消毒产品独立包装上需标注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使用期限等信息。

(三)适用场景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机关、学校、企业食堂委托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服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消毒餐具未逐批检验,也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仅在包装上标注了单位名称,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该单位辩称其消毒工艺合格,无需逐批检验和附合格证明。

裁判要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负有法定的逐批检验和附合格证明的义务,消毒工艺合格不能替代检验义务,该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相关产品、餐具饮具消毒、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要求、检验合格证明

27.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英文对应:Online Food Trading Third-Party Platfor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经营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标签:网络食品经营、实名登记、许可审查、连带责任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是指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对入网经营者进行管理的平台载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界定,其负有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违法行为制止报告等法定职责,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口语化简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就是大家平时网购食品的网站、APP 等平台,比如专门卖零食的电商平台、外卖平台,这些平台要核实入驻商家的真实信息,查清楚商家有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现商家违法经营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不然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键特征

平台性:为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网络交易中介服务,是连接双方的载体;

管理义务性:法定负有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审查、违法行为管控等义务;

连带责任性:未履行管理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需与入网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处置权限性:发现入网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有权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三)适用场景

网络食品零售平台的运营管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商家入驻管理、网络食品批发平台的交易监管、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核、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网络外卖平台未审查入网餐饮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允许无证商家入驻并开展经营活动,该商家因食品卫生不达标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消费者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平台辩称其仅提供交易服务,责任应由商家自行承担。

裁判要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负有法定的许可证审查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入网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平台抗辩理由不成立,需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食品交易、食品安全连带责任、食品经营资质审查

28. 集中用餐单位

英文对应:Centralized Dining Uni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经营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标签:集体用餐、食堂管理、供餐查验、安全责任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集中用餐单位是指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提供用餐服务的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界定,其食堂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并履行食品查验义务。

口语化简化:集中用餐单位就是大家集中在一起吃饭的地方,比如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这些地方的食堂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要求,要是从外面订餐,必须选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还要检查送来的食品是否合格。

(二)关键特征

集中性:用餐人员相对集中,用餐规模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影响范围广;

特殊性: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建筑工人等特殊群体,食品安全要求更为严格;

双轨管理性:自有食堂需合规运营,对外订餐需履行供餐单位资质查验和食品检验义务;

责任主体多元性:集中用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适用场景

学校食堂的食品采购与加工、托幼机构的膳食供应、养老机构的餐饮服务、建筑工地的集体用餐保障、集中用餐单位的对外订餐管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建筑工地食堂未查验供餐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无资质的小作坊订餐供工人食用,导致多名工人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监管部门对该建筑工地作出行政处罚,工地辩称其不清楚供餐单位需具备相关资质。

裁判要点:集中用餐单位对外订餐时,查验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法定义务,无论其是否知晓该要求,未履行查验义务即违反食品安全法,该建筑工地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堂、供餐单位、食品查验、集体用餐安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9.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英文对应:Wholesale Markets for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经营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标签:农产品批发、抽样检验、责任追溯、市场管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专门从事食用农产品批量交易的经营场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界定,其需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委托检验机构,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需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报告。

口语化简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就是专门批量批发蔬菜水果、鲜肉、水产品等农产品的市场,这个市场要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的要让商家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关键特征

批量交易性:以食用农产品批量交易为主要经营模式,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

检验义务性:法定需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

管理责任性: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处置及时性: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需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报告等处置措施。

(三)适用场景

食用农产品的批量采购与销售、市场内农产品的抽样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市场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也未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入场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导致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流入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市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辩称其无法自行检测农药残留。

裁判要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是法定义务,其以无法自行检测为由未履行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农产品、市场管理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

30.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英文对应:Food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Lice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标签: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资质认定、持证经营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主体核发的行政许可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界定,除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该许可。

口语化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指开食品厂、开餐馆、卖食品(除了卖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和只卖包装好的食品外)必须取得的许可证,没有这个证就不能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关键特征

许可强制性:从事法定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该许可,无证经营属违法行为;

范围限定性:许可范围涵盖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资质认定性: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法定生产经营条件的资质认可;

监管关联性:取得许可后需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后续监督检查。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申请、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认定、食品销售企业的许可审批、无证生产经营的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即开设餐馆对外提供餐饮服务,被监管部门查处后辩称其经营规模小,无需取得许可。

裁判要点:餐饮服务属于法定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活动,无论经营规模大小,无证经营均违反食品安全法,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受到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无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1.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英文对应:Food Additive Production Lice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标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资质要求、标准生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主体核发的行政许可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界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需具备法定条件并取得该许可,生产活动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口语化简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是指生产防腐剂、色素、增味剂等食品添加剂必须取得的许可证,生产企业要有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取得许可证后才能生产,而且生产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关键特征

主体特定性:仅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条件法定性:需具备与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

许可强制性: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取得该许可,无证生产属违法行为;

生产合规性:生产活动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适用场景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许可申请、生产条件的审查、许可后的生产监管、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并销售给食品生产企业使用,被监管部门查处。该企业辩称碳酸氢钠为普通化工产品,无需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裁判要点:只要产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即需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无论其是否为普通化工产品,该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条件、行政许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证生产

32. 重点液态食品

英文对应:Key Liquid Foo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运输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签: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许可管理、专用标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点液态食品是指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的液态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界定,其道路散装运输需取得准运证,遵守相关运输管理规定。

口语化简化:重点液态食品是指国家规定的、需要专门许可才能散装运输的液态食品(具体种类由国家公布),比如某些酒类、饮料等,运输这些食品要用专用容器,取得准运证,还要在容器上标注食品专用标识。

(二)关键特征

法定名录性: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目录并公布,并非所有液态食品均属此类;

运输许可性:道路散装运输需取得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运输专用性:需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严禁装运其他物质;

查验强制性:发货方、收货方和承运方均需履行相应的查验、核验义务。

(三)适用场景

重点液态食品的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的申请与核发、运输容器的使用与清洗、运输过程中的查验与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擅自用普通运输容器运输某重点液态食品,被监管部门查处。该经营者辩称其运输的食品已密封包装,无需专用运输容器和准运证。

裁判要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无论食品是否密封包装,均需取得准运证并使用专用运输容器,该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准运证、散装运输、专用运输容器、食品专用标识、运输查验义务

33. 重点液态食品准运证

英文对应:Transport Permi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运输规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签:重点液态食品、运输许可、凭证运输、查验必备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点液态食品准运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法定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界定,是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必备证件,发货方、收货方均需查验该证件。

口语化简化:重点液态食品准运证就是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 “运输许可证”,由监管部门核发,运输这类食品必须随身携带这个证,发货方要查、收货方也要查,没有这个证就不能从事相关运输业务。

(二)关键特征

针对性:仅针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其他食品运输无需该证件;

许可凭证性: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资质的法定证明;

查验必备性:发货方需查验承运方准运证,收货方也需查验该证件;

违法严厉性:未取得准运证从事运输或伪造、变造准运证均将面临严厉处罚。

(三)适用场景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资质证明、发货方对承运方准运证的查验、收货方对承运方准运证的核验、准运证的申请与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收货方在接收重点液态食品时,未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仅核对了运输容器铅封即接收货物,被监管部门发现后责令整改并处罚。该收货方辩称其主要核对货物是否完好,准运证查验并非必要。

裁判要点:收货方查验承运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是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无论其是否核对货物完好,均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运输查验、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资质

34.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英文对应:Full-Cycle Traceability System for Food Safe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标签:全程追溯、信息留存、可追溯、协作机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记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信息,实现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全流程可追溯的监督管理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界定,国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该体系,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口语化简化: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就是让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记录可查的制度,比如食品原料来自哪里、生产过程如何、卖给了谁等信息都要记录下来,万一出现问题能快速查到源头,国家鼓励用电脑等信息化手段记录这些信息。

(二)关键特征

全程性:覆盖食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等全产业链环节;

义务性: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建立追溯体系、记录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

信息化鼓励性:国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协作性: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环节的原料采购与生产记录、食品经营环节的进货与销售记录、食品贮存运输环节的信息留存、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追溯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未记录食品原料进货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其生产的食品被检测出质量问题后,无法查明问题原料来源和受影响产品的销售范围,被监管部门从重处罚。该企业辩称其规模较小,难以建立追溯体系。

裁判要点: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均需履行该义务,该企业未建立追溯体系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生产经营信息、信息化手段、源头追溯、协作机制

3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英文对应:Sampling Insp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督检验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标签:监督手段、无偿抽样、定期不定期、结果公开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开展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行为,实施时不得免检,需按市场价格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合格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验结果需按规定公布。

口语化简化:就是市场监管部门为了监督食品安全,定期或随时抽食品去检验,抽的样品要按市场价买,检验费由监管部门出,不能找商家要,结果还要对外公布,而且不能对任何食品实行免检。

(二)关键特征

监督性: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法定监督检验手段;

随机性:可定期开展也可不定期开展,检验对象具有随机性;

无偿性: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任何检验相关费用,样品按市价购买;

公开性:检验结果需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禁免检:法律明确规定对食品检验不得实施免检制度。

(三)适用场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节日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常态化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督等。

(四)典型案例

某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对辖区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抽取了一批饼干,未向超市支付样品费用,还要求超市承担检验费用,检验后发现该批饼干合格,却未按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超市向有关部门投诉该监管部门的行为。

裁判要点:抽样检验需按市场价格支付样品费用,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且检验结果需按规定公布,该监管部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向超市支付样品费用,并依法公布检验结果。

(五)关联词条

食品检验机构、复检、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快速检测

36. 食品安全复检

英文对应:Re-insp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检验救济程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标签:检验异议、法定救济、最终结论、机构回避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复检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的检验申请,受理部门从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且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异议的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口语化简化:就是商家对监管部门的食品检验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的机构由监管部门随机挑,而且不能是原来检验的机构,这次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结果;如果是农产品快速检测的结果不服,重新检验不能再用快速检测的方法。

(二)关键特征

救济性: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法定救济途径;

期限性: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超期则丧失复检权利;

机构回避: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保证检验公正性;

结论终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具有法定效力;

方法特殊: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的复检,不得沿用快速检测方法。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结论有异议、食品经营企业对流通环节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产品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加工厂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样检验不合格结论有异议,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监管部门从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了原初检机构的关联公司进行复检,该公司出具了合格的复检报告。监管部门对该复检结果不予认可。

裁判要点: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该加工厂超期申请不符合规定;且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及关联机构,监管部门选定的复检机构违反回避规定,该复检报告无效,原抽样检验结论仍有效。

(五)关联词条

抽样检验、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报告、快速检测、食用农产品

37. 食品进出口

英文对应:Food Import and Expor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跨境食品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零一条

标签:跨境监管、检验检疫、标准合规、备案注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进出口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口与出口活动,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口产品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产品需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相关进出口主体需依法履行备案、注册、检验、记录等法定义务。

口语化简化:就是食品、食品添加剂还有食品相关的包装、设备等跨国家、地区的进口和出口,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管,进口的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出口的要符合对方国家 / 地区的标准或合同要求,做进出口的商家还要按规定办备案、注册,做好检验和记录。

(二)关键特征

监管专属: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专门的监督管理;

标准双轨:进口适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适用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

义务法定:进出口相关主体需履行备案、注册、检验、记录等法定强制性义务;

全程管控:从境外生产、出口到境内进口、销售,实施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管控;

信息互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及时通报。

(三)适用场景

预包装食品的进口与出口、食品添加剂的跨境贸易、食品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跨境流通、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的进口等。

(四)典型案例

某进口贸易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乳制品,未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且该批乳制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营养成分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检验时发现该问题,作出不予入境的处理决定。该公司辩称其已符合出口国标准,要求入境。

裁判要点: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进口商需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该公司未履行备案义务,且进口乳制品不符合我国国标,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不予入境决定合法有效,该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38.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Accident Emergency Pla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应急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标签:分级制定、层级备案、内容法定、应急指导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级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预案需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依据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口语化简化:就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 “总方案”,国家的由国务院定,地方的由当地政府定还要报上一级备案,里面明确了事故分几级、谁来管、怎么预防、怎么处理、有哪些保障措施,商家还要根据这个总方案制定自己的处理方案。

(二)关键特征

层级性:分为国家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案,层级分明、上下衔接;

备案制:地方预案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确保预案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内容法定:预案必须包含事故分级、指挥体系、预防预警、处置程序、应急保障等法定内容;

指导性: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统一指导,是企业制定处置方案的依据;

强制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制定相应处置方案。

(三)适用场景

国家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地方各级一般 / 较大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事故处置方案的依据、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机制的建立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级市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发生一起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因无明确的应急处置方案,导致事故处置不及时,危害进一步扩大。上级人民政府对该地级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作出处理。

裁判要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备案,该地级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事故处置不力,相关负责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该人民政府需立即制定并备案应急预案。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9. 食源性疾病

英文对应:Foodborne Disea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疾病界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食品引发、感染中毒、包含食物中毒、法定报告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需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需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口语化简化:就是因为吃了含有致病因素的食品,导致身体出现的感染、中毒等疾病,食物中毒也属于这类疾病,医院发现这类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及时上报给当地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如果觉得和食品安全有关,还要告诉市场监管部门。

(二)关键特征

诱因明确:由食品中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发,根源为食品;

类型多样:包括感染性、中毒性等多种疾病类型,食物中毒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法定报告:医疗机构具有法定的报告义务,需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关联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成因;

信息互通: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三)适用场景

医疗机构对食源性疾病病人的诊断与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对食源性疾病的调查与统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排查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源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中因食源性疾病引发的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医院接收了多名出现腹痛、呕吐症状的患者,经诊断为疑似食源性疾病,该医院未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排查,发现该批患者均食用了某超市销售的变质食品,因报告不及时,导致更多消费者食用该食品后出现不适。

裁判要点: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具有法定的报告义务,该医院未及时报告,导致危害扩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医疗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40. 风险分级管理

英文对应:Risk Graded Manage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管模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标签:风险导向、分类监管、重点突出、动态调整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因素,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差异化监督管理模式。

口语化简化:就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实际的食品安全情况,把食品生产经营者按风险高低分级,对高风险的主体重点监管、检查更频繁,对低风险的适当减少检查,实行不一样的监管方式。

(二)关键特征

风险导向: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核心依据,坚持预防为主;

差异化监管: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区别对待不同风险主体;

动态调整:监管重点和频次可根据食品安全状况的变化动态调整;

重点突出:将高风险食品、高风险生产经营者作为监管重点;

法定性:是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监管模式。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食品经营门店的分级监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重点监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精准排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时,未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辖区内的小超市和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采取了相同的检查频次和方式,导致对该大型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及时,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

裁判要点: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根据风险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和频次,该监管部门未履行法定义务,采取无差别的监管方式,导致事故发生,相关负责人需承担行政责任,该部门需立即调整监管模式,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41.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Credit Fil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信用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标签:信用记录、依法公开、实时更新、分级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的信用记录档案,记录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口语化简化:就是市场监管部门给每个食品生产经营商家建立的 “信用账本”,里面记着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平时检查的结果、有没有违法被处罚等内容,这个账本对外公开,而且随时更新,商家信用不好的,监管部门会更频繁地去检查。

(二)关键特征

主体专属:为每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单独建立,一人一档、主体明确;

内容法定:记录许可颁发、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法定内容;

公开性:档案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实时性:档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监管联动:与风险分级管理联动,不良信用记录将导致监督检查频次增加。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分级监管、消费者选择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参考、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销售公司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该部门将该违法行为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之后对该公司增加了监督检查频次。该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增加检查频次的行为不合理,提出异议。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信用监管措施,该监管部门的行为合法有效,该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风险分级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约谈、违法行为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

42.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

英文对应:Responsibility Interview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管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标签:监管手段、层级约谈、整改落实、档案记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实施的监管措施,分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对监管部门 / 地方政府的约谈两类,前者指监管部门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后者指本级政府对履职不力的监管部门、上级政府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及整改情况需纳入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或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口语化简化:就是食品安全相关的约谈,一种是市场监管部门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没及时整改的商家老板谈话,要求整改;另一种是政府找履职不到位的监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政府找没管好食品安全的下级政府负责人谈话,要求改进,谈话和整改的情况都会记录到相应的档案或考核里。

(二)关键特征

双向约谈:既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约谈,也包括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约谈;

事由特定:因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消除、监管部门履职不力、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等法定事由引发;

整改导向:约谈的核心目的是要求被约谈方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问题、消除隐患;

记录归档:约谈及整改情况需纳入相应的信用档案或评议、考核记录;

层级性: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约谈具有明确的层级性,上级约谈下级。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地方政府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且未整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因生产环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责任约谈,要求其限期整改,但该企业未按约谈要求整改,也未将整改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裁判要点:责任约谈后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该企业未履行整改义务,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且该约谈及未整改情况需纳入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

43. 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Information Platfor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信息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标签:全国统一、信息共享、数据支撑、公开载体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是指国家建立的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为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各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技术支撑和载体,是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基础保障。

口语化简化:就是国家建的一个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 “大平台”,各个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都能在上面共享信息,而且国家的食品安全统一公布信息也通过这个平台来发布,是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公开的重要载体。

(二)关键特征

全国统一性:由国家建立,实行全国统一管理,无地域分割;

信息共享性:实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支撑性:为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提供技术和载体支撑;

综合性: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监督管理、事故处置等各类信息;

公开性:是食品安全法定信息向社会公布的重要载体。

(三)适用场景

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互通共享、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公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未通过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公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而是自行通过地方政务网站发布,导致该信息未与其他部门共享,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及时掌握该风险信息,影响了全国性的风险防控。

裁判要点: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是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共享的基础,省级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该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其自行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统一管理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通过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发布并共享相关信息。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信息共享

44.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英文对应:Unified Publication System of Food Safety Inform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信息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标签:信息统管、分级公布、准确及时、解释说明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是指国家实行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由有关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信息公布需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口语化简化:就是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规则,全国性的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风险警示、重大事故处理等重要信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如果风险或事故只影响某个省,那该省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发布;地方各部门按自己的职责发日常监管信息,所有发布的信息都要准确及时,还要给大家解释清楚,避免误解。

(二)关键特征

分级公布:实行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统一公布,日常信息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依职责公布;

主体法定:统一公布的主体为国务院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主体不得擅自发布法定统一公布信息;

内容法定:明确了统一公布的信息范围,包括总体情况、风险警示、重大事故处理等;

准确及时性:公布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解释说明:公布信息时需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三)适用场景

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的年度发布、全国性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的公示、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定期公开等。

(四)典型案例

某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擅自公布了本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该信息发布后出现了不实解读,引发社会舆论恐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撤销该信息,并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统一公布。

裁判要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属于法定统一公布的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市级监管部门无自行公布的法定权限,其行为违反了统一公布制度,应当责令撤销,由省级部门重新公布并作出解释说明。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45.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Risk Warn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风险防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标签:风险提示、依法公布、及时预警、防控导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指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并向社会公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由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口语化简化:就是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的风险评估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发现某些食品有较高的安全风险时,及时向社会发布的 “提醒通知”,告诉大家这些食品可能有问题,全国性的风险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区域性的由省里的市场监管部门发。

(二)关键特征

预警性:核心目的是对潜在的较高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提前预警,预防食品安全事故;

依据法定: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督管理信息为法定依据;

公布主体法定:国家级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区域性由省级公布;

及时性:发现较高安全风险后需及时公布,不得拖延;

针对性:针对具体的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作出提示。

(三)适用场景

食品中检出超标有害物质且存在较高安全风险、新型食品危害因素发现后的风险提示、某类食品出现区域性安全隐患的预警、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现重大风险的提示、进口食品存在全国性安全风险的预警等。

(四)典型案例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发现某类速冻食品因微生物超标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及时向社会发布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相关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类产品。某生产企业未按警示要求停止生产,继续销售该类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法定的警示和指引作用,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根据警示要求采取停止生产经营等防控措施,该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继续生产经营高风险食品,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

46. 食品安全首负责任制

英文对应:Primary Liability System

核心分类:民法 / 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赔偿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签: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追偿权、消费者保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首负责任制是指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时,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的赔偿责任制度。

口语化简化:就是消费者吃了不合格的食品受到损害,不管找生产商还是销售商要求赔偿,被找到的那一方都要先赔钱,不能找借口推脱;如果最后发现是生产商的问题,销售商赔完钱可以找生产商要回来;如果是销售商的问题,生产商赔完钱可以找销售商要回来。

(二)关键特征

先行赔付: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具有法定的先行赔付义务;

禁止推诿:生产经营者不得以责任归属为由拒绝、推诿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追偿权:先行赔付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责任方行使追偿权;

主体双向:生产者和经营者均可能成为先行赔付主体,也均可能成为追偿对象;

消费者导向:核心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能够快速获得赔偿。

(三)适用场景

消费者因购买的预包装食品不合格受到损害向销售商索赔、消费者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向生产企业索赔、消费者因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不合格向餐饮门店索赔、网购食品不合格消费者向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索赔、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消费者向销售者索赔等。

(四)典型案例

消费者购买了某品牌不合格的糕点,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向销售该糕点的超市提出赔偿要求,超市以该糕点质量问题是生产企业导致为由,拒绝向消费者赔偿,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裁判要点: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赔偿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该超市以责任归属为由拒绝赔偿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其立即向消费者先行赔付,赔付后可依法向生产企业行使追偿权。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十倍赔偿

47. 食品保质期

英文对应:Food Shelf Lif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标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

标签:法定标注、贮存关联、品质期限、禁止销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必备标注事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质期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口语化简化:就是食品在包装上标明的储存条件下,能保证品质不变的时间,这个时间必须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写清楚;商家要按要求存食品,过了保质期的食品要及时清理,不能卖,也不能随便改保质期或者标假的保质期。

(二)关键特征

贮存关联性:保质期的有效性以标明的贮存条件为前提,贮存条件不符则保质期失效;

法定标注性: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定必备标注事项,不得遗漏;

品质保障性:保质期内食品需保持相应的品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禁止性: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或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

清理义务性:食品经营者具有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法定义务。

(三)适用场景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检验、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贮存管理、食品流通环节的保质期查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过期食品的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牛奶重新贴标更改保质期后继续销售,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该牛奶已变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调查,该超市存在多次销售过期食品并更改保质期的行为。

裁判要点:食品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或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该超市更改保质期并销售过期牛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并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同时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食品贮存、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安全标准

48.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英文对应:Operator of Centralized Trading Marke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市场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

标签:管理义务、资质审查、检查报告、连带责任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集中交易市场的运营管理主体,该主体需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尽法定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口语化简化:就是菜市场、农贸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管理方,市场管理方要查进场卖食品的商家有没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明确商家的食品安全责任;还要定期检查商家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商家违法卖食品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如果因为管理方没尽到责任导致消费者受害,管理方要和商家一起赔钱。

(二)关键特征

管理主体:是集中交易市场的运营管理方,承担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审查义务:具有法定的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查义务;

检查义务: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报告义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连带责任:未尽法定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适用场景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主体管理、食品批发市场的日常运营管理、集中交易市场内食品安全隐患的排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核等。

(四)典型案例

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审查入场销售猪肉的经营者的检疫合格证明,也未定期检查其经营条件,导致该经营者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消费者购买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消费者向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索赔。

裁判要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具有审查入场经营者资质和证明文件、定期检查经营条件的法定义务,该市场开办者未履行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五)关联词条

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许可证审查、连带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4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英文对应:Third-Party Platform for Online Food Transa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网络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标签:实名登记、资质审查、报告停止、连带责任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是指为网络食品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运营主体,该平台需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入网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未尽法定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与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提供入网经营者真实信息的,需先行赔偿消费者。

口语化简化:就是外卖平台、网上食品商城等提供食品交易平台的网站或 APP 运营方,平台要给入网卖食品的商家做实名登记,查有资质要求的商家的经营许可证;发现商家违法卖食品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商家违法情节严重的,要马上关掉它的店铺;如果因为平台没管好导致消费者受害,平台要和商家一起赔钱,要是平台说不出商家的真实地址和信息,就要先给消费者赔钱。

(二)关键特征

平台服务性:为网络食品交易提供平台服务,本身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

登记审查义务: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法定许可证件;

管理义务: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报告;

停服义务:对严重违法的入网经营者,具有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的义务;

连带赔偿:未尽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提供经营者信息的先行赔付。

(三)适用场景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网上预包装食品销售平台的资质审核、网络保健食品交易平台的监管、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实名登记、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外卖平台未审查入网餐饮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允许无资质的门店在平台上经营,该门店提供的食品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消费者向平台索赔,平台以该门店为独立经营主体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要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需审查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入网经营者的许可证,该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应当与入网餐饮门店承担连带责任,其以独立经营主体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实名登记、连带责任、先行赔付

50. 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英文对应:Food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Docu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质量证明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标签:采购查验、法定证明、质量保障、包含合格证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指能够证明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定证明文件,包括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类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按照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口语化简化:就是能证明食品是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文件,最常见的是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还有其他能证明食品合格的材料;商家进货买食品时,必须查供货商的经营许可证和这些食品合格证明,进口的食品和添加剂也要附带合格证明。

(二)关键特征

证明性:核心作用是证明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范围法定:包括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法定合格证明文件;

查验义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具有法定的查验义务;

采购必备:是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的必备审核材料;

跨境适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也需随附相应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适用场景

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采购查验、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检验、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审核、进口食品的入境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辅助证明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超市采购一批饮料时,未查验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仅查看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该批饮料部分不合格,无合格证明文件。监管部门对该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

裁判要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同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该超市未履行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法定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关联词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食品

51. 食品安全委员会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Committe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管机构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标签:国家级机构、统筹协调、法定设立、食品安全管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由国务院依法设立的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统筹机构,统筹协调全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口语化简化:国务院设立的专门管食品安全统筹协调的机构,具体管什么由国务院定,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关键特征

法定设立:由《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具有法定依据;

国家级层级:隶属于国务院,为国家级食品安全统筹机构;

统筹属性:核心职责为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不直接承担具体监督管理执法职责;

职责授权制:具体工作职责并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国务院另行明确。

(三)适用场景

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国家级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的研究部署、跨部门食品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类食品的安全监管涉及农业、市场监管、卫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监管职责边界上存在争议,导致监管工作推进不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介入协调,依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划分,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该类食品的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法定统筹协调机构,有权对跨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争议进行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其协调意见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5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条

标签:层级考核、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评议考核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明确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以此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口语化简化:地方政府里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本级政府考核自己下属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关键特征

层级性:分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本级所属部门之间两个层级的评议考核;

政府主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是政府层面的监管责任落实制度;

考核性:以评议、考核为核心方式,检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

强制性: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实行。

(三)适用场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年度评议考核、本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所属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评议与定期考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的依据认定等。

(四)典型案例

某县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发现某乡镇人民政府未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辖区内多次出现食品经营违法问题,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考核不合格的评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裁判要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责任追究和整改要求的法定依据,被考核单位应当按照考核意见落实整改。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53. 食品行业协会

英文对应: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行业自律组织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条

标签:行业自律、服务引导、诚信建设、食品安全宣传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领域的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承担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提供食品安全服务、引导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等职责。

口语化简化:食品行业自己的组织,管着行业内的自律,给企业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和技术帮助,督促企业合法经营,还帮着建行业的诚信体系,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关键特征

自律性:核心职能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生产经营行为;

服务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相关服务;

引导性: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非营利性: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为目标,非以营利为目的。

(三)适用场景

制定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规范和奖惩机制、为食品企业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行业治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食品行业协会针对辖区内糕点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糕点行业食品安全自律规范,明确了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对会员企业开展规范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企业进行内部通报并要求整改,有效提升了当地糕点行业的食品安全水平。

裁判要点:食品行业协会有权依照章程制定行业食品安全自律规范,对会员企业进行监督和督促整改,其制定的合法合规的行业规范,会员企业应当遵守,同时协会的自律工作可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补充。

(五)关联词条

消费者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业诚信建设

54. 食品检验报告

英文对应:Food Inspection Repor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检验文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标签:法定文书、检验结论、责任连带、客观公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检验报告是由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载明食品检验相关数据、结论的法定文书,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需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并由检验人签名或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报告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口语化简化: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的关于食品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上面要盖机构章、检验人签字,机构和检验人都要对这个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是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检验文书;

双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共同对报告负责,缺一不可;

形式要件:必须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有检验人的签名或盖章,缺少则形式无效;

客观性:检验数据和结论需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经营者出厂检验食品的结果证明、监管部门抽样检验食品的执法依据、消费者维权时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证据、食品进出口检验的合格证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认定食品质量的依据等。

(四)典型案例

某消费者购买的预包装食品出现变质问题,向食品生产企业索赔,企业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该食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了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消费者凭该报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该检验报告判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查实,该检验报告的检验数据客观真实,形式要件齐全。

裁判要点: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食品检验报告,可作为认定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效证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以自身出厂检验结果对抗合法有效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应当按照检验报告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复检、食品检验人、虚假检验报告

55.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英文对应:Food Safety Accident Disposal Pla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事故处置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标签:企业制定、隐患排查、预案管理、事故应对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制定的,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处置预案,企业需定期检查方案相关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口语化简化:食品企业自己制定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办法,写清楚如果企业出了食品安全事故该怎么处理,企业还要定期检查里面的防范措施有没有落实,及时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问题。

(二)关键特征

企业主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制定主体,针对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针对性: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品种、工艺、环节等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制定具体处置措施;

实操性:方案内容需具体、可操作,能够指导企业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常态化管理:企业需定期检查方案相关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非制定后一成不变。

(三)适用场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的依据、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应急处置操作、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参考等。

(四)典型案例

某乳制品生产企业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了原料污染、成品变质等不同类型事故的处置流程、责任人员和应急措施。后该企业因原料运输环节出现问题,部分原料被污染,企业立即按照处置方案的要求,停止使用该批原料、封存相关半成品和成品、向监管部门报告,及时避免了食品安全事故的扩大。监管部门检查后,认定该企业的处置方案具有实操性,且落实到位。

裁判要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方案需结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时,应当按照方案开展处置工作,未制定方案或未按方案处置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56.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英文对应:Registration of Overseas Food Production Enterpris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进出口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标签:进口食品监管、法定注册、备案配套、失信撤销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是指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注册的法定监管制度,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自身原因导致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其注册资格将被撤销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定期公布已注册企业名单。

口语化简化:想往中国出口食品的外国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到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注册手续,不注册就不能向中国出口食品,如果提供假材料或者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出口到中国的食品出了重大安全事故,注册资格会被取消,相关名单还会对外公布。

(二)关键特征

强制性: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办理,属于法定强制注册制度;

主管机关: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注册审批和管理;

失信惩戒:提供虚假材料或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被撤销注册资格并公告;

信息公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定期公布已注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适用场景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向我国境内出口各类食品的准入审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生产源头的监管、进口食品查验时对生产企业注册资格的审核、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资格的撤销与恢复、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境外肉类生产企业向我国出口肉类产品,未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其出口的肉类产品在入境检验检疫时被发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规定,对该批肉类产品予以退运处理,并告知该企业需完成注册后方可向我国出口食品。后该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注册,被核查发现,其注册申请被驳回,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

裁判要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向我国出口食品必须依法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的企业生产的食品禁止进口;申请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监管部门有权驳回申请并实施失信惩戒,相关企业需承担相应的进口受阻后果。

(五)关联词条

食品进出口、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境外出口商备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57. 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英文对应:Food Advertising Approval Docu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食品安全管理 / 食品广告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标签:保健食品专属、省级审批、内容合规、文件备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是指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需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取得的法定文件,是保健食品广告合法发布的依据,省级监管部门需公布并及时更新已批准的广告目录及内容。

口语化简化:保健食品想要打广告,必须先让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发一个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只有拿到这个文件,广告才能合法发布,而且省级监管部门会把批准的广告名单和内容对外公布。

(二)关键特征

专属适用:仅适用于保健食品广告,普通食品广告无需取得该文件;

省级审批: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法定依据:是保健食品广告合法发布的必备文件,无此文件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信息公开:审批部门需公布并及时更新已批准的广告目录和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适用场景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单位查验广告合法性的依据、监管部门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执法参考、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变更后的重新审批等。

(四)典型案例

某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擅自在各大媒体发布其保健食品广告,且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保健功能。所在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依据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相应罚款,同时要求该企业按程序申请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后,方可依法发布广告。

裁判要点:保健食品广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未取得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擅自发布广告,或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均属于违法广告行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责令停止发布并予以处罚。

(五)关联词条

保健食品、食品广告、虚假食品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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