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律术语

1. 渔业

英文对应:Fisher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基础概念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条、第二条

标签:渔业基础、法定范畴、行业统称、资源相关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以及渔业资源保护等相关活动的统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条、第二条界定其范围和立法目的。

口语化简化:简单说,渔业就是在我国管辖的水域里养鱼、捕鱼,以及保护渔业资源的相关行业和活动,比如海边养殖、江河捕捞、鱼类增殖放流等都属于渔业范畴。

(二)关键特征

法定范围:限定于我国内水、滩涂、领海等管辖海域内的相关活动;

核心内容:涵盖养殖、捕捞、渔业资源保护三大核心领域;

发展导向:以保护、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为核心目的,兼顾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与高质量发展;

行业属性:兼具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双重属性,受专门行政法规制。

(三)适用场景

水生动物 / 植物的养殖生产(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水生生物捕捞作业(近海捕捞、远洋捕捞)、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渔业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公司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未经批准开展大规模拖网捕捞作业,被渔业执法机构查处。该公司辩称其作业区域远离海岸,不应受我国渔业法约束。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条,我国专属经济区属于管辖海域,该公司的捕捞作业属于渔业范畴,需遵守我国渔业法关于捕捞许可、限额等规定,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渔业生产、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渔业执法机构

2. 渔业生产

英文对应:Fisheries Produ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活动界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四条

标签:渔业核心活动、养殖捕捞结合、法定导向、生产属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生产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具体活动,遵循 “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 的方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四条明确其范围和发展原则。

口语化简化:渔业生产就是渔业领域的具体生产行为,主要包括在水里养鱼、养虾等养殖活动,以及在江河湖海捕鱼、捞水草等捕捞活动,同时兼顾水产品加工,核心是保障水产品供应。

(二)关键特征

导向性:遵循 “养殖为主、三业并举” 的法定发展方针;

范围限定:仅涵盖养殖、捕捞、加工相关的生产行为,不含资源保护等非生产类活动;

实用性:以提高水产品供应保障能力为核心目标;

合规性:需遵守养殖许可、捕捞限额等法定要求。

(三)适用场景

海水 / 淡水养殖(池塘养殖、深远海养殖、生态增殖养殖)、近海 / 远洋捕捞(合规渔具捕捞、限额捕捞)、水产品初加工(渔获物保鲜、分拣)、水产苗种繁育生产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在未取得养殖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滩涂开展大规模贝类养殖,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该渔民辩称其仅为 “小规模养殖”,不属于渔业生产范畴。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条、第四条,滩涂养殖属于渔业生产核心内容,无论规模大小均需取得养殖证,该渔民的行为属于违规开展渔业生产,应按规定整改。

(五)关联词条

养殖、捕捞、养殖业、捕捞业、养殖证、捕捞许可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3. 渔业养殖

英文对应:Aquacultur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产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标签:渔业核心方式、许可管理、水域利用、生态导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养殖是指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繁育培育的渔业生产方式,需依法取得养殖证(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界定其要求和许可规则。

口语化简化:渔业养殖就是在适合的水域、滩涂里人工养鱼、养虾、养贝类、种水草等活动,比如池塘养鱼、近海网箱养殖,用国家的水域滩涂养殖需要先办养殖证。

(二)关键特征

许可性: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需取得养殖证;

生态性:鼓励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养殖模式,禁止污染水域;

多样性:包括绿色生态增殖养殖、深远海养殖、对外养殖合作等多种形式;

规划性:需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不得在禁止养殖区域开展。

(三)适用场景

池塘养殖(鱼类、虾类养殖)、深远海养殖(大型网箱养殖)、生态增殖养殖(湖泊放流养殖)、水生植物养殖(海带、紫菜种植)、水产苗种亲本培育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港口航道范围内开展网箱养殖,被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该企业辩称其养殖模式为 “生态养殖”,不应被禁止。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六条,港口、航道属于禁止养殖区域,无论养殖模式是否生态,均不得开展养殖活动,该企业的行为违反养殖规划要求,应依法整改。

(五)关联词条

养殖业、养殖证、养殖水域、滩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排放尾水

4. 捕捞

英文对应:Fish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产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

标签:渔业核心方式、许可控制、限额管理、合规要求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捕捞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或公海、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捉水生动物、采集水生植物的渔业生产方式,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明确其规制规则。

口语化简化:捕捞就是在江河湖海等水域捕鱼、捉虾、捞贝类等活动,比如渔船捕捞、手工采集,除了娱乐性垂钓,大部分捕捞都需要办捕捞许可证,而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捕捞数量。

(二)关键特征

许可性:除娱乐性垂钓、手工零星采集外,需取得捕捞许可证方可开展;

限额性:遵循 “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 的原则,受捕捞限额指标约束;

工具合规性:渔具、捕捞方法需符合法定要求,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式;

范围扩展性:可延伸至公海、他国管辖海域(需专项批准)。

(三)适用场景

近海捕捞(沿岸海域合规渔具捕捞)、远洋捕捞(公海限额捕捞)、内陆水域捕捞(江河湖泊限额捕捞)、手工采集水产品(非娱乐性零星采集)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在禁渔期内使用拖网在近海捕捞渔获物 500 公斤,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渔船船主辩称其 “仅为自用捕捞”,不属于法定捕捞范畴。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二条,除娱乐性垂钓外,所有捕捞活动均需取得许可证,禁渔期捕捞更是严重违规,该渔船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捞,应依法处罚。

(五)关联词条

捕捞业、捕捞许可证、捕捞限额制度、总可捕捞量、禁用渔具、禁渔区、禁渔期

5. 水生动物

英文对应:Aquatic Anima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保护与利用对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

标签:渔业利用对象、保护重点、涵盖广泛、物种属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生动物是指生活在水域中可供养殖、捕捞的动物类资源,包括鱼类、虾类、贝类等普通水生动物,以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明确其作为渔业利用和重点保护的对象属性。

口语化简化:水生动物就是生活在水里的动物,比如鱼、虾、蟹、贝类、海豚、鲸鱼等,既包括我们平时吃的普通水产,是渔业养殖和捕捞的主要对象。也包括需要重点保护的珍稀水生动物。

(二)关键特征

多样性:涵盖淡水、海洋中的各类动物,从普通经济水产到珍稀物种;

双重属性:既是渔业生产的利用对象,也是渔业资源保护的核心对象;

保护性: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受重点保护,禁止非法捕杀、伤害;

关联性:其繁殖生长规律决定禁渔区、禁渔期的划定。

(三)适用场景

水产养殖(鱼类养殖、虾蟹养殖)、合规捕捞(经济鱼类捕捞、限额捕捞)、资源保护(珍稀水生动物救护、种质资源保护)、疫病防控(养殖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在捕捞作业中误捕国家重点保护的中华鲟,未及时放生反而将其出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渔民辩称其 “不知是保护动物”,不应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二条,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属于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误捕后需及时救护并报告,出售行为已构成违法,无论是否知情均需承担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生植物、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本

6. 水生植物

英文对应:Aquatic Plan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保护与利用对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

标签:渔业利用对象、生态关联、资源属性、种植捕捞结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生植物是指生活在水域中可供养殖、捕捞的植物类资源,包括藻类、水草等,是渔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养殖、捕捞需遵守渔业法相关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明确其资源属性。

口语化简化:水生植物就是长在水里的植物,比如海带、紫菜、荷花、水草等,既可以人工种植,也可以合法捕捞,不仅是水产品的一种,还能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生态性:对水域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是渔业水域生态修复的重要载体;

利用性:可作为养殖对象(海带种植)或捕捞对象(野生水草采集);

合规性:野生水生植物捕捞需遵守禁渔期、渔具限制等规定;

关联性:其生长区域可能被划定为重要渔业水域或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适用场景

水生植物养殖(海带、紫菜种植)、合规采集(野生水草手工采集)、生态修复(海藻场、海草床种植)、水产养殖辅助(水草作为养殖水体净化植物)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为扩大养殖规模,擅自砍伐湖泊中的天然芦苇(水生植物)改造养殖池塘,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该企业辩称芦苇 “不属于水产资源”,可自由处置。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天然芦苇属于水生植物,是渔业资源的组成部分,其生长区域属于渔业水域,擅自砍伐破坏渔业资源,应依法承担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生动物、渔业资源、重要渔业水域、增殖放流、海洋牧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7. 渔业资源

英文对应:Fisheries Resourc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保护对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条、第四十条

标签:渔业核心保护对象、可持续利用、法定保护、资源属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资源是指具有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生态保护价值,可供捕捞、养殖利用的水生生物资源(包括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条、第四十条明确其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核心原则。

口语化简化:渔业资源就是渔业领域能利用、需要保护的各种水生资源,比如能吃的鱼、虾、贝类,能种植的海带、水草,还有珍稀的水产苗种、怀卵亲鱼等,核心是要 “捕得少、长得多”,实现可持续利用。

(二)关键特征

多元价值:兼具经济价值(养殖捕捞利用)、遗传价值(种质资源)、生态价值(水域平衡);

可持续性:实行 “捕捞量低于增长量” 的限额原则,禁止破坏性利用;

保护性:通过禁渔区、禁渔期、增殖放流等措施强化保护;

法定性:其保护与利用全程受渔业法规制,破坏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适用场景

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增殖放流(补充资源量)、禁渔区 / 禁渔期设定(保护繁殖期资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破坏性捕捞查处(炸鱼、毒鱼处罚)等。

(四)典型案例

某团伙在长江干流使用电鱼设备捕捞,造成大量幼鱼死亡,渔业资源严重受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该团伙辩称 “仅捕捞少量渔获”,未破坏资源。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电鱼属于破坏性捕捞方式,无论渔获量多少,均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该团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破坏渔业资源,需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产种质资源、重要渔业水域、增殖放流、禁渔区、禁渔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8.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英文对应:Fisheries and Fishery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主管机关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七条

标签:渔业主管机关、分级管理、法定职责、执法关联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主管全国及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的行政机关,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体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其职责与管理体制。

口语化简化: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就是专门管渔业的政府部门,国家层面是农业农村部相关机构,地方层面是省、市、县的渔业局或农业农村局里的渔业部门,负责渔业规划、许可审批、资源保护等工作。

(二)关键特征

层级性:分为国务院、省级、县级以上地方三级,分别管辖全国及本行政区域渔业;

职权法定:负责养殖证、捕捞许可证核发,渔业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等法定职责;

管理体制:海洋渔业、内陆水域渔业实行不同的分级管理规则;

协同性:与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等形成执法协同机制。

(三)适用场景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养殖证与捕捞许可证核发、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禁渔区 / 禁渔期划定、转产转业渔民扶持政策落实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核减某地区超限额捕捞的次年指标,被上级部门责令整改。该部门辩称 “超限额量较小”,无需核减。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督捕捞限额制度实施的法定职责,超限额无论多少均需核减次年指标,该部门未履行职责,应按规定整改。

(五)关联词条

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行政许可、渔业监督检查、协同执法机制

9. 渔业执法机构

英文对应:Fisheries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主体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

标签:渔业执法主体、法定权限、监督检查、处罚实施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其明确的专门执法机构,承担渔业执法工作,可行使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与权限。

口语化简化:渔业执法机构就是专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的机构,通常是渔业部门下属的执法队,有权到养殖、捕捞现场检查,扣押违法渔具、渔获物,对违规行为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二)关键特征

执法权限法定:明确享有现场检查、登临检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职权;

执法范围特定:仅针对渔业生产、资源保护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程序合规性:执法需不少于二人,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规范;

处置灵活性:对查封扣押的鲜活易腐渔获物可先行处置。

(三)适用场景

渔业违法行为查处(非法养殖、破坏性捕捞)、捕捞许可证合规检查、禁渔期 / 禁渔区执法巡查、渔获物可追溯管理监督、渔业污染事故调查等。

(四)典型案例

渔业执法机构在巡查中发现某渔船未按规定填写作业日志,当场责令整改并罚款。该渔船船主辩称 “执法人员仅一人执法”,程序违法。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五条,渔业执法人员实施检查需不少于二人,若该次执法仅一人参与,程序违法,处罚决定应撤销;若执法人员为二人且出示证件,程序合法,处罚有效。

(五)关联词条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渔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查封扣押

10. 养殖水域

英文对应:Aquaculture Water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空间界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标签:养殖专用空间、规划管控、许可使用、生态约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养殖水域是指经规划确定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包括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实行保护制度,使用国家所有的养殖水域需取得养殖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界定其规划与使用规则。

口语化简化:养殖水域就是专门用来开展养殖活动的水域,比如养殖池塘、近海网箱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域等,这些水域是经过规划确定的,不能随便用来养殖,用国家的养殖水域还得办养殖证。

(二)关键特征

规划性:需纳入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分为养殖区、限养区;

禁止性:港口、航道等区域为禁止养殖水域,不得开展养殖;

许可性:国家所有的养殖水域需凭养殖证使用,集体所有的可依法承包;

生态性:养殖排放尾水需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破坏生态。

(三)适用场景

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养殖区 / 限养区划定、养殖证核发(国家所有水域)、集体水域养殖承包、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在水库限养区内超密度养殖鱼类,导致水体污染,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该养殖户辩称 “限养区仅限制面积,不限制密度”。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限养区不仅限制养殖面积,还需遵守生态约束,超密度养殖造成污染属于违规,该养殖户应按规定降低密度并治理污染。

(五)关联词条

滩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限养区、禁止养殖区域、养殖证

11. 滩涂

英文对应:Tidal Fla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空间资源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十七条

标签:渔业重要空间、养殖捕捞两用、权属区分、法定使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滩涂是指沿海或内陆水域边缘的潮间带区域,属于渔业生产重要空间,可用于养殖或捕捞活动,国家所有的滩涂养殖需取得养殖证,集体所有的可依法承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明确其渔业利用规则。

口语化简化:滩涂就是海边或河边潮水涨落能覆盖到的平坦区域,比如海边的泥滩、河滩,既能用来养贝类、螃蟹,也能捕捞滩涂生物,用国家的滩涂养殖要办养殖证,集体的可以承包。

  • 关键特征

空间属性:兼具陆地与水域过渡特征,是渔业专属空间资源;

利用多样性:可开展养殖(贝类、甲壳类)或捕捞(滩涂采集)活动;

权属区分: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利用规则不同;

规划约束:需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禁止在禁养区域利用。

(三)适用场景

滩涂养殖(贝类养殖、蟹类养殖)、滩涂生物捕捞(手工采集蛤蜊、蛏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滩涂征收补偿、滩涂生态保护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经批准,在沿海滩涂填埋场地用于非养殖项目,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该企业辩称滩涂 “不属于渔业水域”,可自由开发。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滩涂是渔业生产重要空间,属于养殖水域范畴,未经规划批准不得改变用途,该企业的填埋行为破坏渔业资源空间,应依法恢复原状。

(五)关联词条

养殖水域、养殖、养殖证、水域滩涂征收、养殖财产损失补偿

12. 内水

英文对应:Internal Water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管辖海域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

标签:渔业管辖范围、内陆水域、法定边界、专属管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属于我国渔业管辖的核心区域,在该区域从事渔业活动需遵守渔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明确其管辖属性。

口语化简化:内水就是我国陆地内部及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比如长江、黄河、鄱阳湖、青海湖等江河湖泊,还有港口、海湾等靠岸水域,在这些地方养鱼、捕鱼都要遵守渔业法。

(二)关键特征

管辖专属:完全属于我国主权管辖范围,渔业活动受我国渔业法独家规制;

范围明确:包括内陆天然水域和人工水域(水库),及领海基线内侧的沿岸水域;

活动全面规制:养殖、捕捞、资源保护等所有渔业活动均需合规;

与领海衔接:是领海以外的核心渔业管辖水域,二者共同构成近岸渔业空间。

(三)适用场景

内陆水域养殖(水库养殖、池塘养殖)、江河捕捞(合规渔具限额捕捞)、内水渔业资源保护(禁渔期设定)、内水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在长江内水区域使用禁用的电鱼设备捕捞,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设备和渔获物,并罚款。该渔民辩称 “内水区域无需遵守禁渔规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内水属于渔业管辖核心区域,禁渔期、禁用渔具等规定均适用,该渔民的行为属于破坏性捕捞,应依法处罚。

(五)关联词条

领海、专属经济区、渔业水域、养殖、捕捞、禁渔区

13. 领海

英文对应:Territorial Sea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管辖海域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七条

标签:渔业管辖海域、主权范围、分级管理、养殖捕捞适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领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海一侧一定宽度的海域,属于我国渔业管辖海域,其渔业活动实行分级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七条明确其管辖规则。

口语化简化:领海就是我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靠近海岸线的海域(通常宽度 12 海里),在这片海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活动,由沿海省份的渔业部门管理(国务院划定的特定区域除外)。

(二)关键特征

主权属性:属于我国领土组成部分,渔业管辖体现国家主权;

管理分级:除国务院划定的特定海域外,由毗邻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管理;

活动规制:养殖需符合规划,捕捞需取得许可并遵守限额;

与内海水衔接:共同构成近岸渔业管辖的核心海域。

(三)适用场景

领海养殖(近海网箱养殖)、领海捕捞(小型渔船合规捕捞)、领海渔业资源保护(人工鱼礁投放)、领海渔港建设与管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省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毗邻领海的某渔场实施捕捞限额管理,某渔船超限额捕捞后辩称 “领海捕捞应由国务院部门管理”,省级部门无管辖权。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七条,领海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的特定区域外,由省级部门管理,该渔船毗邻的领海渔场不属于国务院划定的特定区域,省级部门有管辖权,超限额捕捞应依法处罚。

(五)关联词条

内水、专属经济区、渔业水域、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制度、渔港

14. 专属经济区

英文对应:Exclusive Economic Zon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管辖海域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

标签:渔业管辖延伸、国际规则衔接、专项许可、外资规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专属经济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区域,属于我国渔业管辖海域,在该区域从事捕捞作业需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外国人或外国籍船舶进入需经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明确其管辖规则。

口语化简化:专属经济区就是我国领海以外、距离海岸线 200 海里以内的海域,这片海域的渔业资源归我国管辖,我国渔船在这里捕鱼需要专门的许可证,外国渔船要进来捕鱼必须经我国批准。

(二)关键特征

管辖延伸性:超出领海范围,体现我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专属管辖区权;

许可特殊性:我国渔船捕捞需取得省级以上捕捞许可证,公海捕捞需国务院部门许可;

规制严格:外国籍船舶进入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禁止非法捕捞;

与国际衔接: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三)适用场景

专属经济区捕捞(我国渔船限额捕捞)、外国籍船舶准入审批、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调查、专属经济区生态修复(海洋牧场建设)等。

(四)典型案例

某外国籍渔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捕捞作业,被海警机构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罚款。该渔船辩称 “专属经济区为‘国际海域’,无需批准”。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专属经济区属于我国渔业管辖海域,外国籍船舶进入需经批准,该渔船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捞,应按规定处罚,同时责令离开我国管辖海域。

(五)关联词条

内水、领海、公海捕捞、外国籍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海警机构渔业执法

15. 渔业船舶

英文对应:Fisheries Vesse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工具界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标签:渔业专用工具、适航要求、证书管理、安全规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是指用于渔业生产(养殖、捕捞)或辅助渔业作业的船舶,需符合适航要求,取得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其管理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船舶就是专门用来搞渔业的船,包括直接捕鱼的渔船、运输渔获物的辅助船、养殖用的工作船等,这些船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办齐相关证书才能下水作业。

(二)关键特征

专用性:仅用于渔业生产或辅助渔业作业,不得用于非渔业用途;

证书齐全性:需取得所有权登记、国籍、检验等多项证书,无证船舶禁止作业;

适航强制性:需安装安全通信导航、污染防治等设施,足额配备船员;

标识唯一性:需按规定标识,不得涂改、伪造标识。

(三)适用场景

捕捞作业(海洋 / 内陆渔业船舶捕捞)、渔获物运输(辅助渔业船舶)、养殖作业(养殖用工作船)、渔港停泊补给、远洋渔业作业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使用未取得检验证书的船舶从事近海捕捞,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检验并罚款。该渔民辩称其船舶 “仅用于短途捕捞”,无需检验。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有渔业船舶(无论航程远近)均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该渔民的船舶未取得检验证书,属于违规作业,应按规定检验并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渔港、渔业船员

16. 渔业行业协会

英文对应:Fisheries Industry Associ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自律组织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标签:自愿成立、自律服务、行业协调、权益维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行业协会是指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及行业合法权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能。

口语化简化:渔业行业协会是渔民、渔业企业自愿组成的组织,不是政府部门,主要帮会员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培训,还能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代表行业争取合法权益。

(二)关键特征

自愿性:由渔业生产者自愿加入,不强制要求;

服务性:核心职能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自律性: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成员合规生产,实现行业自律;

代表性:代表行业与政府沟通,维护成员和行业整体合法权益。

(三)适用场景

渔业技术培训、市场信息共享、养殖 / 捕捞规范制定、会员权益纠纷协调、渔业政策建议反馈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开展违规渔具捕捞,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该协会辩称 “仅为‘提高会员收益’”,无违法故意。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一条,渔业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会员合规生产,组织违规捕捞已违反法律规定和自律职责,应按规定整改,相关会员的违规行为另行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生产者、渔业互助保险、渔业安全生产、行业自律、权益维护

17. 渔业互助保险

英文对应:Fisheries Mutual Insuranc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风险保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标签:渔业专属保险、互助性质、风险防控、政策鼓励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互助保险是指国家鼓励发展的,由渔业从业者互助共济的保险形式,属于多种渔业保险之一,核心是增强渔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明确其政策导向和功能。

口语化简化:渔业互助保险就是渔业行业内部的 “互助保障”,渔民或渔业企业一起交钱形成保险基金,万一遇到台风、暴雨导致养殖损失,或者捕捞中发生意外,就能从基金里获得赔偿,减少损失。

(二)关键特征

互助性:基于从业者共同出资、共济互助,区别于商业保险;

专属针对性:仅覆盖渔业生产相关风险(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疫病等);

政策支持性:由国家鼓励发展,体现对渔业生产的风险保障扶持;

功能单一性:核心是增强抗风险能力,不涉及投资、理财等其他功能。

(三)适用场景

养殖损失保险(自然灾害导致的养殖物死亡)、捕捞作业意外险(船员伤亡、船舶损坏)、水产疫病保险(养殖生物大规模疫病损失)、远洋渔业风险保险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未按约定对台风导致的养殖损失进行赔付,被会员投诉。该组织辩称 “损失未达‘重大灾害标准’”,拒绝赔付。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一条,渔业互助保险的核心是增强抗风险能力,赔付标准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未明确 “重大灾害标准”,该组织以非约定理由拒赔违法,应按合同赔付。

(五)关联词条

渔业保险、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行业协会、转产转业渔民就业创业扶持

18. 外国籍渔业船舶

英文对应:Foreign-Flagged Fisheries Vesse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特殊主体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标签:涉外主体、准入严控、管辖特殊、处罚严厉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外国籍渔业船舶是指悬挂外国国旗的渔业专用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资源调查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法律及相关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二条明确其准入规则和法律责任。

口语化简化:外国籍渔业船舶就是挂着外国国旗的渔船,要进入我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捕鱼或做渔业资源调查,必须先得到我国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就是非法进入,会被处罚。

(二)关键特征

准入严格: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相关活动需经专项批准,无例外;

合规要求高:需遵守我国渔业法、相关国际条约及所在水域的特殊规定;

管辖特殊性:由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实施港口国、沿岸国监督检查;

处罚严厉:非法进入的,可没收渔获物、渔具、船舶,并处高额罚款。

(三)适用场景

外国籍渔业船舶准入审批、港口停泊检疫、专属经济区作业监管、非法进入查处、担保解除强制措施等。

(四)典型案例

某外国籍渔业船舶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作业,被海警机构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罚款 200 万元。该船舶所属公司辩称 “误闯领海”,应减轻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二条,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需经批准,无论是否 “误闯”,均构成非法捕捞,该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影响违法认定,可结合情节酌情考量处罚幅度。

(五)关联词条

专属经济区、公海捕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海警机构渔业执法、外国籍渔业船舶担保解除渔业强制措施

19.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英文对应:Fisheries and Fishing Por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Power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行政职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三条

标签:专属行政职权、涉外管辖、渔港管理、监督核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是指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外行使的,针对渔业及渔港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职权,涵盖涉外渔业监管、渔港秩序维护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三条明确其行使主体和核心范围。

口语化简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是国家渔业主管部门专门的权力,主要针对涉外渔业和渔港管理,比如审批外国渔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监督外国渔船在我国港口的活动,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等。

(二)关键特征

行使主体唯一:仅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外行使,地方部门无此职权;

涉外属性突出:核心针对外国籍渔业船舶及国际渔业合作相关监督管理;

范围特定:涵盖渔政监督(渔业活动合规性)和渔港管理(港口秩序、停泊补给);

职权法定:基于法律直接授权,无需额外委托。

(三)适用场景

外国籍渔业船舶准入审批、国际渔业合作监管、渔港涉外船舶停泊管理、渔政渔港涉外执法协调、国际渔业条约执行等。

(四)典型案例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某外国籍渔业船舶的准入申请不予批准,该船舶所属国辩称 “应平等允许进入”,要求撤销决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三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是我国的专属行政职权,准入审批需结合我国渔业资源状况、国际条约等综合考量,外国方无强制准入权,该不予批准决定合法有效。

(五)关联词条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外国籍渔业船舶、渔港、港口国监督检查、沿岸国监督检查

20. 渔业养殖证

英文对应:Aquaculture Permi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标签:养殖必备许可、水域使用凭证、法定期限、变更补偿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养殖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许可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凭证,明确养殖期限,变更或撤回需给予补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明确其核发规则和权利保障。

口语化简化:渔业养殖证就是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搞养殖的 “许可证”,向当地政府申请,政府批准后发的证,有了这个证才能合法养殖,证上会写养殖多久,要是政府因为公共利益收回证件,会给补偿。

(二)关键特征

许可强制性: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必须取得,否则为非法养殖;

核发主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优先性:核发时优先安排以养殖为主要生活来源、转产渔民等群体;

权利保障性:变更或撤回需基于公共利益,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三)适用场景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养殖申请、养殖期限核定、养殖范围变更、养殖证撤回补偿、养殖争议处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取得养殖证后,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政府撤回其养殖证并给予补偿。该养殖户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九条,政府因规划调整撤回养殖证需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结合养殖投入、预期收益等综合确定,若养殖户能证明补偿低于合理标准,可依法调整。

(五)关联词条

养殖水域、滩涂、行政许可、养殖财产损失补偿、养殖证变更撤回

21. 水产种质资源

英文对应: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保护对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七条

标签:核心保护对象、多元价值、主权属性、严格管控

  • 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生态保护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可供捕捞、养殖及其他人类活动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含水产苗种),国家对其享有主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七条明确其保护规则和定义。

口语化简化:水产种质资源就是有重要价值的水生生物资源,比如能育种的亲鱼、珍贵的水产苗种、有科研价值的水生生物,国家对这些资源拥有主权,保护得特别严格,不能随便捕捞或出口。

(二)关键特征

多元价值:兼具经济、遗传、生态、科研四重价值,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主权专属:国家对其享有排他性主权,国际合作利用需经批准并保障中方权益;

保护严格:禁止非法捕捞、破坏其生存环境,进出口需专项审批;

载体广泛:涵盖水生生物的亲本、稚体、受精卵、遗传育种材料等多种形态。

(三)适用场景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国际合作利用审批、进出口检疫与生物安全评估、珍稀种质资源救护等。

(四)典型案例

某科研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我国特有水产种质资源与外国机构合作研究,被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合作并没收相关资料。该机构辩称 “仅为学术交流”,无需批准。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国际合作利用需依法批准,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主权保护规则,应按规定整改并承担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

22. 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

英文对应: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Conservation Farm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保护设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一条

标签:专属保护设施、省级以上核定、原种保护、技术支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种质资源保护需要确定,专门从事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保护的场所,是种质资源保护的核心设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其设立主体和功能。

口语化简化: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就是专门保护优质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的 “专属场地”,由省以上渔业部门批准设立,比如保护珍稀鱼的亲本、优质虾的原种,防止其品种退化或灭绝。

(二)关键特征

设立主体特定:仅由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无权擅自设立;

功能专一:核心任务是保护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不涉及商业养殖;

技术导向:需具备种质资源保护的专业设施和技术能力;

保护优先: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

(三)适用场景

水产原种保存、优良品种繁育保护、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养殖品种改良技术支撑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周边开展排污作业,导致保种场内养殖的原种鱼类大量死亡,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赔偿并限期治理。该企业辩称 “保种场周边不属于保护范围”。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一条,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的保护范围包括其周边生态环境,排污行为破坏保种条件,该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治理污染。

(五)关联词条

水产种质资源、水产原种、优良品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

23. 水产新品种

英文对应:New Aquatic Variet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品种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

标签:审定推广、专属程序、品种创新、市场准入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新品种是指经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水产养殖品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其审定推广规则。

口语化简化:水产新品种就是经过国家专门委员会审定、渔业部门公告的 “新养殖品种”,比如抗病性更强的鱼、生长更快的虾,必须通过审定才能推广养殖,保证品种质量和安全性。

(二)关键特征

审定强制性:未经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不得推广养殖;

公告生效性:需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进入市场推广;

性状优良性:具备新颖、特异、一致、稳定的品种特征,优于传统品种;

管理规范: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执行。

(三)适用场景

水产新品种选育培育、审定申请、公告推广、养殖应用、市场流通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自行培育出一种生长快速的虾类品种,未经过审定即大规模推广销售,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销售并罚款。该养殖户辩称 “品种自行培育,无需审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审定并公告后方可推广,无论培育主体是谁,均需遵守审定程序,该养殖户的行为属于违规推广,应按规定整改。

(五)关联词条

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水产苗种、优良品种、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24. 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

英文对应:National Aquatic Variety Approval Committe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审定机构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

标签:专属审定机构、国家级权限、品种把关、专业决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是指法定的国家级专业机构,负责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为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告推广提供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其核心职责。

口语化简化: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就是国家专门负责 “审核新水产品种” 的专业机构,由专家组成,判断新培育的鱼、虾、贝类等品种是否合格,合格了才能让渔业部门公告推广。

(二)关键特征

层级唯一:仅设国家级,无地方分支机构,统一行使全国水产新品种审定权;

专业属性:由水产养殖、遗传育种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保证审定科学性;

职责法定:仅负责品种审定,不参与品种培育或推广,保持中立性;

结果约束:审定结论是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告推广的前置条件。

(三)适用场景

水产新品种审定申请受理、品种性状评估、审定结论出具、审定结果公示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提交的水产新品种审定申请被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驳回,理由是 “品种特异性不达标”。该企业辩称 “审定标准过于严格”,要求重新审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二条,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标准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具有法定约束力,企业若对结果有异议,可按规定申请复核,但不得拒绝执行审定结论。

(五)关联词条

水产新品种、优良品种、审定程序、水产苗种推广

25. 水产苗种

英文对应:Aquatic Seedling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养殖基础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标签:养殖核心载体、许可生产、检疫要求、进出口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苗种是指可直接用于繁育、增养殖、科研试验或观赏的水生生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生产需取得许可证(自育自用除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明确其定义和管理要求。

口语化简化:水产苗种就是水产养殖的 “种子”,比如鱼卵、小鱼苗、虾苗、贝类的幼体,还有用来繁育的亲鱼,除了自己养自己用的,专门生产苗种都要办许可证,运输销售还要检疫。

(二)关键特征

用途广泛:涵盖繁育、养殖、科研、观赏等多个场景;

生产许可:商业化生产需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自育自用除外;

检疫强制性:销售、运输、进出口均需按规定实施检疫;

风险防控:转基因、外来种苗种需额外进行安全性评价或备案。

(三)适用场景

水产苗种繁育生产、销售运输检疫、进出口审批、养殖投放、科研试验使用等。

(四)典型案例

某商贩未按规定对运输的虾苗实施检疫,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并没收虾苗。该商贩辩称 “短途运输无需检疫”。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水产苗种运输无论距离远近,均需实施检疫,该商贩的行为违反检疫规定,应按规定接受处罚,确保苗种无疫病传播风险。

(五)关联词条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动植物检疫、转基因水产苗种、亲本、水生外来种

26.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英文对应:Aquatic Seedling Production Lice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

标签:苗种生产必备、许可管控、例外情形、合规凭证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单位或个人从事水产苗种商业化生产的法律凭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苗种无需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其许可规则。

口语化简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就是专门生产、销售水产苗种的 “营业执照”,比如开鱼苗场、虾苗场,对外卖苗种都要先办这个证,要是自己养鱼自己育苗自己用,就不用办证。

(二)关键特征

许可针对性:仅针对水产苗种商业化生产,非生产或自育自用场景无需取得;

核发主体: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层级与养殖规模匹配;

例外明确: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苗种的,直接豁免许可,简化管理;

合规前提: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苗种销售,否则为非法经营。

(三)适用场景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许可证核发、生产活动合规监管、苗种销售核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鱼苗场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擅自向周边养殖户销售鱼苗,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鱼苗和违法所得,并罚款。该鱼苗场辩称 “销售规模小,属于‘帮衬’”,不属于商业化生产。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二条,只要存在苗种销售行为,即构成商业化生产,无论规模大小均需取得许可证,该鱼苗场的行为属于非法生产销售,应按规定处罚。

(五)关联词条

水产苗种、行政许可、自育自用苗种、苗种销售检疫

27. 转基因水产苗种

英文对应:Genetically Modified Aquatic Seedling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特殊苗种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标签:特殊管控、安全性评价、准入严格、风险防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转基因水产苗种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改造遗传物质的水产苗种,其引进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生态和食用安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其管控要求。

口语化简化:转基因水产苗种就是通过基因技术改造过的鱼苗、虾苗等,比如抗病、生长快的转基因鱼,引进这种苗种必须先经过国家的安全性评价,确认对环境和人都安全才能用。

(二)关键特征

技术特殊性:采用基因工程技术,遗传性状与天然苗种存在差异;

安全评价强制性:引进环节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无例外;

风险防控优先:核心管控生态安全和食用安全,防止基因扩散或有害影响;

审批严格:安全性评价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出口或生产许可手续。

(三)适用场景

转基因水产苗种引进、安全性评价申请、生产试验、生态风险监测、市场准入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经安全性评价,擅自引进转基因虾苗进行养殖试验,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试验并销毁虾苗。该企业辩称 “仅为科研试验,无需评价”。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无论用途是科研还是生产,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均需进行安全性评价,该企业的行为违反风险防控规定,应按规定销毁苗种并承担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产苗种、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苗种引进审批、生态安全防控

28. 养殖排放尾水

英文对应:Aquaculture Efflu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七条

标签:养殖生态约束、排放标准、污染防控、环境责任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养殖排放尾水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并向外部水域排放的废水,其排放需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其排放要求。

口语化简化:养殖排放尾水就是养鱼、养虾等养殖过程中排出去的废水,里面可能有没吃完的饲料、鱼虾粪便等,排到江河湖海里必须符合环保标准,不能污染水质。

(二)关键特征

排放约束性: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即为违法;

生态关联性:直接影响养殖水域及周边生态环境,关系渔业资源可持续性;

责任主体明确:养殖单位或个人为尾水达标排放的第一责任主体;

管控综合性:需通过科学投饵、合理养殖密度等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

(三)适用场景

养殖尾水处理、排放监测、超标排放查处、生态养殖尾水循环利用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场向附近河流排放养殖尾水,经检测污染物超标,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并罚款。该养殖场辩称 “尾水仅含少量饲料残渣,不会造成污染”。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七条,养殖排放尾水需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无论污染物来源如何,超标即构成违法,该养殖场应治理达标后再排放,承担相应环境责任。

(五)关联词条

养殖生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水域污染防治、绿色生态养殖

29. 水生外来种

英文对应:Aquatic Exotic Spec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风险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标签:生态风险源、备案管理、防控强制、逃逸禁止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生外来种是指非本地自然分布的水生生物物种,养殖此类物种需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明确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水生外来种就是从外地或国外引进的水生生物,比如外来的观赏鱼、养殖虾,要是养殖这种物种,得先向渔业部门备案,还要防止它们跑到自然水域里,破坏本地生态。

(二)关键特征

风险潜在性:可能因缺乏天敌、适应能力强等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破坏生态平衡;

备案强制性:养殖需备案,未备案即为违规;

防控义务:养殖者需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逃逸;

投放禁止:严禁向开放水域投放,无论是否养殖用途。

(三)适用场景

水生外来种养殖备案、逃逸防控措施落实、违规投放查处、生态风险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养殖水生外来种罗非鱼,未备案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部分罗非鱼逃逸至附近湖泊,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补救并罚款。该养殖户辩称 “罗非鱼已普遍养殖,无需备案”。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九条,无论物种是否 “普遍养殖”,只要属于水生外来种,养殖即需备案并防控逃逸,该养殖户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整改和处罚责任。

(五)关联词条

杂交种、生态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开放水域、物种逃逸防控

30. 水生杂交种

英文对应:Hybrid Spec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风险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标签:人工培育、备案管理、逃逸防控、投放禁止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生杂交种是指由不同水生生物物种杂交培育而成的后代,养殖此类物种需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逃逸,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明确其管控要求。

口语化简化:水生杂交种就是不同种类的水生生物杂交出来的品种,比如鲤鱼和鲫鱼杂交的鱼苗,养殖这种杂交种要向渔业部门备案,做好防护不让它们跑到自然水里,也不能随便往开放水域放。

(二)关键特征

人工培育性:区别于天然物种,由人工杂交培育产生;

备案义务:养殖需向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无例外;

逃逸防控:必须采取物理隔离等防护措施,防止与天然物种杂交污染基因;

投放禁止:严禁向开放水域投放,避免破坏原生生态系统。

(三)适用场景

水生杂交种养殖备案、防护措施落实、逃逸应急处置、违规投放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水产公司养殖杂交鳜鱼,未备案且养殖网箱破损导致杂交鳜鱼逃逸,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罚款。该公司辩称 “杂交种不属于外来种,无需备案”。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九条,杂交种与水生外来种均需备案防控,无论是否为外来种,养殖杂交种均需履行备案和逃逸防控义务,该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关联词条

水生外来种、生态安全风险、备案制度、物种逃逸防控、开放水域

31. 水生生物应急处置预案

英文对应:Emergency Response Plan for Aquatic Organism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风险防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

标签:养殖必备、风险导向、预案法定、处置规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生生物应急处置预案是指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的单位或个人,为应对物种逃逸等生态安全风险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需在养殖备案时同步落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其制定要求。

口语化简化:水生生物应急处置预案就是养殖外来种、杂交种时,提前制定的 “紧急情况处理方案”,比如万一鱼虾逃逸了,怎么抓捕、怎么防止扩散,确保能及时处理,减少生态破坏。

(二)关键特征

适用特定:仅针对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养殖,普通物种养殖无需制定;

制定强制性:养殖此类物种必须同步制定,未制定即为违规;

针对性:需明确逃逸监测、抓捕、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具体措施;

可操作性:预案需符合实际养殖场景,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快速执行。

(三)适用场景

水生外来种 / 杂交种养殖预案制定、备案时预案提交、逃逸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效果评估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场养殖水生外来种,虽已备案但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补做。该养殖场辩称 “自己有‘口头预案’,无需书面制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预案需为书面形式,明确具体措施,口头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该养殖场应按规定制定书面预案并备案。

(五)关联词条

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物种逃逸防控、生态安全风险、备案制度

32. 捕捞限额制度

英文对应:Fishing Quota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资源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标签:资源可持续、总量控制、分级下达、公开监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捕捞限额制度是指国家根据 “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 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总可捕捞量,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指标,规范捕捞活动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其核心原则和实施规则。

口语化简化:捕捞限额制度就是给渔业资源定 “捕捞总量上限”,国家先算清楚每年能捕多少鱼才不会破坏资源,再把这个总量分到各个地区、各个渔民,不能超量捕捞,保证鱼能繁衍不绝。

(二)关键特征

原则法定:严格遵循 “捕捞量低于增长量”,确保资源可持续;

总量管控:先确定总可捕捞量,再逐级分解,无突破空间;

分配公平:分配办法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动态调整:超限额地区次年核减指标,强化约束。

(三)适用场景

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总可捕捞量确定、限额指标分解下达、超限额捕捞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区渔民年度捕捞量超过上级下达的限额指标,渔业主管部门对该地区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予以核减。当地渔民协会辩称 “今年资源好,应允许超量”。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捕捞限额制度的核心是可持续利用,无论当年资源状况如何,均不得超限额捕捞,核减次年指标是法定约束措施,渔民协会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总可捕捞量、捕捞限额指标、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可持续利用

33. 总可捕捞量

英文对应: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资源量化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标签:资源承载上限、科学核定、分级下达、刚性约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总可捕捞量是指国家根据渔业资源承载能力,遵循 “捕捞量低于增长量” 原则,核定的某一时期内特定水域渔业资源的最大允许捕捞数量,是捕捞限额制度的核心量化指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其核定原则。

口语化简化:总可捕捞量就是国家算出来的,某片水域在一段时间内(比如一年)最多能捕捞的鱼的总量,是捕捞的 “天花板”,不能超过这个量,否则会破坏渔业资源。

(二)关键特征

科学依据:基于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结果核定,确保符合资源承载能力;

层级核定:海域总可捕捞量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确定,江河湖泊由省级政府确定或协商确定;

刚性约束:是捕捞限额指标分解的基础,任何地区和个人不得突破;

动态调整:根据资源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确保适配资源状况。

(三)适用场景

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总可捕捞量核定、限额指标分解、捕捞活动总量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评估结果,下调某海域年度总可捕捞量,某渔业公司以 “影响收益” 为由,要求恢复原总量。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总可捕捞量的核定以资源承载能力为唯一依据,不受经济收益影响,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原则,应按新核定总量执行捕捞活动。

(五)关联词条

捕捞限额制度、捕捞限额指标、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可持续利用

34.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英文对应:Fisheries Vessel and Gear Control Quota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捕捞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标签:捕捞能力管控、指标核定、分级批准、随船转让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是指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核定的允许使用的渔业船舶和渔具数量、规格等控制标准,由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分级批准,可按规定随船转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就是国家规定的,某地区或某渔民能拥有的渔船和渔具的 “数量、规格上限”,比如能有几艘渔船、渔网的网目尺寸多大,这个指标要向渔业部门申请,还能跟着渔船一起转让。

(二)关键特征

能力匹配:核心是让捕捞能力与资源量适配,防止过度捕捞;

分级批准: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不得越权;

指标绑定:船舶制造、改造需先取得指标,无指标不得制造;

转让限定:仅可随船转让,不得单独转让指标。

(三)适用场景

船网工具指标申请、船舶制造改造审批、指标转让备案、超指标捕捞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擅自改造渔船增加捕捞渔具,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该渔民辩称 “仅增加少量渔具,不影响资源”。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船舶改造需在指标范围内进行,无指标或超指标改造均为违法,无论渔具数量多少,均需遵守指标约束,该渔民应按规定整改。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具、捕捞能力、捕捞限额制度、指标转让

35. 捕捞许可证

英文对应:Fishing Lice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标签:捕捞必备许可、分级核发、载明事项、禁止转让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捕捞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单位或个人从事捕捞作业的法律凭证,载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事项,禁止转让、涂改、伪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其核发和使用规则。

口语化简化:捕捞许可证就是合法捕鱼的 “通行证”,不管是近海还是远洋捕鱼,除了娱乐性垂钓,都要办这个证,证上会写清楚能在哪捕、捕多久、用什么渔具、最多捕多少,还不能转借、涂改。

(二)关键特征

许可强制性:除娱乐性垂钓、手工零星采集外,捕捞作业必须取得;

分级核发:普通捕捞由县级以上部门核发,公海、特定渔场捕捞需省级以上或国务院部门核发;

事项明确:许可证载明作业核心要素,不得超范围作业;

禁止流转: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三)适用场景

捕捞许可证申请、核发、年度审核、作业合规监管、违规使用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将自己的捕捞许可证出租给他人使用,被渔业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并罚款。该渔民辩称 “仅短期出租,未造成资源破坏”。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二条,捕捞许可证禁止出租、出借,无论是否造成资源破坏,出租行为已构成违法,该渔民应接受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

(五)关联词条

捕捞作业、捕捞限额指标、行政许可、许可证吊销、违规捕捞

36. 捕捞作业日志

英文对应:Fishing Logbook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监管凭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四条

标签:捕捞记录、如实填写、保存限期、监管依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捕捞作业日志是指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捕捞作业时,按规定如实填写的,记载捕捞作业、转载、购销等信息的书面或电子记录,需至少保存二年,是渔业执法的重要监管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其填写和保存要求。

口语化简化:捕捞作业日志就是大中型渔船捕鱼时要记的 “捕鱼账本”,比如捕了什么鱼、捕了多少、在哪捕的、卖给谁了,都要如实记录,还要保存两年,方便渔业部门检查。

(二)关键特征

适用特定:仅针对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小型船舶或内陆船舶无强制要求;

填写义务: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不得虚假记录或遗漏信息;

保存限期:法定保存期限为二年,逾期不得擅自销毁;

监管核心:是核查捕捞限额执行、作业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三)适用场景

捕捞作业信息记录、作业日志保存、渔业执法核查、违规记录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填写作业日志,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罚款。该船舶船主辩称 “记录繁琐,且无专人负责”。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四条,如实填写和保存作业日志是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的法定义务,不得因 “繁琐” 或 “无人负责” 拒绝履行,该船主应按规定补填日志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关联词条

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捕捞作业、捕捞限额、渔业监督检查

37. 辅助捕捞作业船舶

英文对应:Auxiliary Fishing Vesse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船舶分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四条

标签:辅助功能、禁止捕捞、渔具管控、标识明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辅助捕捞作业船舶是指为捕捞船舶提供补给、运输等辅助服务,不直接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禁止单独从事捕捞作业,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时需捆扎覆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其功能限制和管控要求。

口语化简化:辅助捕捞作业船舶就是渔船的 “后勤船”,专门给捕鱼船送油、送水、运渔获物,不能自己去捕鱼,要是船上带了渔具,航行或停下来的时候必须捆好、盖好,不能随便用。

(二)关键特征

功能限定:仅能提供补给、运输等辅助服务,无捕捞权限;

捕捞禁止:不得单独或协助从事捕捞作业,否则为违规;

渔具管控:携带渔具需捆扎、覆盖,防止违规使用;

标识区分:需有明确标识,与直接捕捞船舶区分,便于执法识别。

(三)适用场景

捕捞船舶补给、渔获物运输、渔具携带管控、辅助船舶合规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辅助捕捞作业船舶携带渔具航行时未捆扎覆盖,且擅自从事捕捞作业,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罚款。该船舶经营者辩称 “仅‘顺便’捕捞少量渔获”。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四条,辅助捕捞作业船舶禁止从事捕捞作业,且携带渔具需捆扎覆盖,该船舶同时违反两项规定,应按规定从重处罚,其 “顺便捕捞” 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捕捞作业、渔具管控、渔业监督检查

38.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英文对应:Fisheries Vessel Ownership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船舶凭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七条

标签:所有权证明、登记必备、合法凭证、变更备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证明渔业船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凭证,是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不使用船舶捕捞除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七条明确其功能和地位。

口语化简化: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就是渔船的 “房产证”,证明这艘渔船是谁的,要想办捕捞许可证,一般都得先有这个证,证明渔船是自己合法拥有的。

(二)关键特征

权属证明:核心功能是确认渔业船舶所有权归属,受法律保护;

许可前置:除不使用船舶捕捞外,是申请捕捞许可证的必备材料;

登记强制:渔业船舶所有权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凭证唯一:是渔业船舶合法拥有的核心凭证,无此证不得办理后续相关许可。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变更备案、捕捞许可证申请、船舶交易核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未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即申请捕捞许可证,被渔业主管部门驳回。该渔民辩称 “渔船是自己建造的,无需登记”。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是申请捕捞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无论船舶来源如何,均需办理登记,该渔民应先办理所有权登记,再申请捕捞许可证。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

39.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英文对应:Fisheries Vessel Nationality Certifica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船舶凭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七条

标签:国籍证明、航行必备、合法标识、入境出境凭证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证明渔业船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航行权的法律凭证,是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不使用船舶捕捞除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七条明确其功能和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就是渔船的 “身份证”,证明这艘渔船是中国籍的,能在我国管辖水域合法航行、捕鱼,也是办捕捞许可证的必要材料,没有这个证,渔船不能合法作业。

(二)关键特征

国籍专属:仅核发予中国籍渔业船舶,是区分中外籍船舶的核心凭证;

航行必备:中国籍渔业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航行、作业必须持有;

许可前置:与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共同构成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必备材料;

变更同步:船舶国籍发生变动(如出售给外籍),需及时注销证书。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航行作业合规核查、捕捞许可证申请、出境入境查验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未取得国籍证书,擅自在我国领海从事捕捞作业,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航并罚款。该船舶经营者辩称 “船舶仅在近海作业,无需国籍证书”。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七条,无论作业海域是近海还是远海,中国籍渔业船舶均需取得国籍证书,该船舶的行为属于无证作业,应按规定补办证书并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

40.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英文对应:Fisheries Vessel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船舶凭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标签:适航证明、检验合格、合法作业、限期检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是指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证明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检验合格的法律凭证,是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不使用船舶捕捞除外),未经检验合格的船舶不得下水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明确其检验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就是渔船的 “年检合格证”,证明渔船的安全设施、船体结构等符合航行作业标准,是办捕捞许可证的必要材料,没经过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渔船,不能下水捕鱼。

(二)关键特征

适航核心:证明船舶符合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标准;

检验强制:制造、改造、购置、进口的渔业船舶必须经检验合格;

时效限定:证书有有效期限,需按期进行复检,逾期失效;

许可前置:与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共同构成捕捞许可申请的必备材料。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检验合格发证、限期复检、无证作业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过期未复检,仍继续从事捕捞作业,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检验并罚款。该船舶船主辩称 “船舶状况良好,无需复检”。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六条,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需按期复检,逾期未检即为不合格,不得作业,无论船舶实际状况如何,均需遵守检验时效规定,该船主应按规定复检。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适航要求、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机构

41. 公海捕捞

英文对应:High Seas Fish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捕捞范围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

标签:跨境捕捞、专项许可、国际规则、主权合规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公海捕捞是指我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公海从事的捕捞作业,需取得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并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其许可和合规要求。

口语化简化:公海捕捞就是我国的渔船去国际公共海域捕鱼,这种捕捞必须先拿到国家渔业主管部门的专门许可证,还要遵守国际上的相关规定和条约,不能随便捕捞。

(二)关键特征

许可层级高:仅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地方无审批权限;

国际合规性:需严格遵守国际渔业条约、协定,兼顾全球资源养护;

专属管控:仅限我国合法渔业船舶开展,外国籍船舶无我国许可不得参与;

责任双重:既要符合我国渔业法,也要遵守公海渔业资源养护规则。

(三)适用场景

我国远洋渔业船舶公海限额捕捞、国际渔业合作公海作业、公海捕捞许可证申请、公海违规捕捞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远洋渔业公司未取得公海捕捞许可证,擅自组织船舶在公海从事捕捞作业,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公司辩称 “公海为‘无主海域’,无需我国许可”。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二条,我国渔业船舶在公海捕捞需取得国内许可并遵守国际规则,公海并非 “无主海域”,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捞,应按规定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捕捞许可证、国际渔业治理、远洋渔业、外国籍渔业船舶

42. 他国管辖海域捕捞

英文对应:Fishing in Waters under Foreign Jurisdi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跨境捕捞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

标签:跨境许可、外国法遵从、条约衔接、双重合规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他国管辖海域捕捞是指我国渔业船舶进入其他国家管辖的海域从事的捕捞作业,需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我国及所在国法律、相关国际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其审批和合规要求。

口语化简化:他国管辖海域捕捞就是我国渔船去别的国家管辖的海域捕鱼,得先经过我国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还要遵守那个国家的法律和相关国际约定,不能违规作业。

(二)关键特征

双重审批:需我国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 + 所在国相关许可;

法律双重适用:同时遵守我国渔业法和所在国渔业法规;

条约优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条约;

处罚衔接:在他国已受处罚的,我国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适用场景

我国渔船赴邻国管辖海域捕捞审批、跨境渔业合作作业、他国管辖海域合规监管、跨境违规处罚协调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未经我国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邻国管辖海域捕捞,被邻国执法机构处罚后,回国又被我国渔业执法机构查处。该船舶辩称 “已在国外受罚,国内不应重复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捕捞需承担我国法律责任,国外处罚可作为减轻或免除国内处罚的依据,但不必然免除,最终结合情节酌情处理。

(五)关联词条

公海捕捞、捕捞许可证、国际渔业合作、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43. 娱乐性垂钓

英文对应:Recreational Angl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非生产捕捞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

标签:非生产属性、豁免许可、管控边界、禁止违规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娱乐性垂钓是指个人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通过垂钓方式零星获取水产品的活动,不属于法定捕捞作业,无需申请捕捞许可证,但需遵守禁渔区、禁渔期等管控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其豁免规则和边界。

口语化简化:娱乐性垂钓就是个人为了好玩钓鱼,不是为了卖钱或大规模获取水产品,这种情况不用办捕捞许可证,但不能在禁渔区、禁渔期钓,也不能用违规工具钓。

(二)关键特征

目的限定:仅为休闲娱乐,不得具有商业生产属性;

豁免许可:无需取得捕捞许可证,区别于生产性捕捞;

管控存在:需遵守禁渔区、禁渔期、渔具限制等规定,禁止违规垂钓;

规模小额:零星获取水产品,不得大规模垂钓获利。

(三)适用场景

个人休闲垂钓(江河、湖泊、近海合规区域)、禁渔期娱乐性垂钓管控、违规娱乐垂钓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市民在禁渔期内使用多杆多钩在长江干流垂钓,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罚款。该市民辩称 “仅为娱乐性垂钓,不应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娱乐性垂钓不得违反禁渔期规定,且不得使用违规渔具,该市民在禁渔期用多杆多钩垂钓属于违规,应按规定处罚。

(五)关联词条

捕捞作业、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渔具、手工采集水产品

44. 手工采集水产品

英文对应:Manual Collection of Aquatic Produ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非生产捕捞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

标签:非生产属性、豁免许可、手工操作、零星获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手工采集水产品是指个人以非生产为目的,通过手工方式零星获取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活动,不属于法定捕捞作业,无需申请捕捞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其豁免属性。

口语化简化:手工采集水产品就是个人用手或简单工具,少量捡点贝壳、挖点水草等,不是为了卖钱,这种情况不用办捕捞许可证,属于非生产性的采集活动。

(二)关键特征

方式限定:仅通过手工或简单手工工具操作,不得使用机械、渔具等生产工具;

目的非生产:无商业获利意图,仅为自用或休闲;

豁免许可:无需取得捕捞许可证,管控强度低于生产性捕捞;

规模限制:零星获取,不得大规模采集影响渔业资源。

(三)适用场景

个人手工采集蛤蜊、蛏子、水草等、滩涂手工采集合规监管、大规模手工采集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团伙以手工采集为名,在滩涂大规模挖掘贝类并对外销售,被渔业执法机构认定为非法捕捞。该团伙辩称 “采用手工方式,不属于生产性捕捞”。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二条,手工采集需满足 “非生产目的、零星获取”,该团伙大规模采集并销售具有商业属性,已构成生产性捕捞,需取得捕捞许可证,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娱乐性垂钓、捕捞作业、渔业资源、非法捕捞

45. 重要渔业水域

英文对应:Important Fisheries Water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保护区域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标签:法定保护、生态核心、划定公开、特殊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要渔业水域是指由国务院或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对渔业资源养护、水生生物繁殖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包括海洋重要渔业水域和内陆重要渔业水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明确其划定和保护规则。

口语化简化:重要渔业水域就是国家或省级渔业部门划定的,对鱼类繁殖、渔业资源保护特别重要的水域,比如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这些水域会公开名单,保护措施更严格。

(二)关键特征

划定主体层级:海洋重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划定,内陆的由省级部门划定;

公开性:划定后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生态核心:是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关键区域,关系渔业资源可持续;

管控特殊:工程建设需开展渔业影响评价,禁止破坏性活动。

(三)适用场景

重要渔业水域划定与公布、工程建设渔业影响评估、水域生态保护、违规活动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重要渔业水域周边建设排污设施,未开展渔业影响评价,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并整改。该企业辩称 “设施未直接占用水域,无需评估”。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条,编制涉及重要渔业水域的规划需开展渔业资源影响专题评价,排污设施建设虽未占用水域,但可能污染水域,该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评价并整改。

(五)关联词条

渔业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渔业资源保护

46.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英文对应: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Protection Area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特殊保护区域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标签:种质保护、核心区域、禁止捕捞、严格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的特殊保护区域,禁止非法捕捞、占用或破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其保护规则。

口语化简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就是专门保护优质水产种质资源的 “核心保护区”,比如珍稀鱼的产卵场、优质虾的繁育区,在这个区域里不能随便捕捞,也不能破坏环境或占用土地。

(二)关键特征

保护对象特定:仅针对具有高经济、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

区域专属:划定为专门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措施;

捕捞禁止:未经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禁止破坏:严禁非法占用、排污或其他破坏保护区的行为。

(三)适用场景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区捕捞审批、保护区生态修复、违规占用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合规渔具捕捞,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罚款。该渔民辩称 “使用合规渔具,不应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需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无论渔具是否合规,未经批准捕捞均为违法,该渔民应按规定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水产种质资源、重要渔业水域、禁渔区、特殊捕捞批准

47. 增殖放流

英文对应:Stock Enhancement and Relea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资源养护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标签:资源补充、生态修复、政府主导、科学实施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增殖放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为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因地制宜采取的投放水生生物苗种的措施,是渔业资源养护的核心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其功能和实施主体。

口语化简化:增殖放流就是政府渔业部门为了增加鱼、虾等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环境,往江河湖海里投放鱼苗、虾苗等水生生物的活动,比如往长江里放中华鲟鱼苗,补充其种群数量。

(二)关键特征

主体法定:以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目的明确:核心是增殖渔业资源、修复生态环境,而非生产获利;

科学实施:需结合水域资源状况、水生生物习性,避免盲目投放;

关联性:可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适用场景

江河湖海渔业资源补充、受损水域生态修复、珍稀水生生物种群恢复、增殖保护费征收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经渔业部门指导,擅自向当地湖泊大规模投放外来鱼苗进行 “增殖放流”,导致本地鱼类生存空间被挤压,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该企业辩称 “为补充资源,无需审批”。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增殖放流需科学实施,禁止投放外来种,该企业擅自投放外来鱼苗破坏生态,应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五)关联词条

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生态修复、水生外来种

48. 海洋牧场

英文对应:Marine Ranch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养殖设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

标签:生态修复、人工构建、资源养护、养殖结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投放人工鱼礁等措施构建的,供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良好场所,兼具资源养护和生态养殖功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明确其定义和建设要求。

口语化简化:海洋牧场就是在海里人为建造的 “水下牧场”,通过投放人工鱼礁等设施,给鱼、虾、贝类创造适宜的繁殖生长环境,既保护了渔业资源,也能实现生态养殖。

(二)关键特征

人工构建:需通过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等人工措施打造;

功能复合:兼具渔业资源增殖、生态环境修复、生态养殖等多重功能;

海域特定:选择适宜水生生物生长的海域,避免影响航道、港口;

政府支持:属于渔业资源养护重点措施,受政策鼓励和扶持。

(三)适用场景

海洋牧场规划建设、人工鱼礁投放、海藻场 / 海草床种植、生态养殖示范、渔业资源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投放人工鱼礁建设海洋牧场,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该企业辩称 “海洋牧场属于生态保护项目,无需审批”。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条,海洋牧场建设需符合海域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取得相关许可,该企业未获批擅自建设违法,应按规定整改。

(五)关联词条

人工鱼礁、海藻场、海草床、渔业资源养护、生态养殖

49. 人工鱼礁

英文对应:Artificial Reef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修复设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标签:人工构建、资源聚集、生态修复、海域适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人工鱼礁是指为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在海洋或内陆水域投放的人工构建物,可为水生生物提供栖息、繁殖场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其功能和应用场景。

口语化简化:人工鱼礁就是人为投放到水里的 “鱼房子”,用石头、混凝土等材料做成,投到海里或湖里后,能吸引鱼、虾等水生生物来栖息、繁殖,从而增加渔业资源。

(二)关键特征

材料多样:可采用石头、混凝土、废旧船舶等适宜材料制作;

功能单一:核心是为水生生物提供栖息、繁殖环境,聚集渔业资源;

投放规范:需结合水域环境、水生生物习性科学投放,避免影响航行;

生态导向:属于生态修复措施,不直接用于商业养殖。

  • 适用场景

海洋 / 内陆水域生态修复、渔业资源增殖、海洋牧场建设、水生生物栖息地改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为增加捕捞量,擅自向近海航道附近投放自制混凝土块作为人工鱼礁,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清理。该渔民辩称 “投放鱼礁能增加资源,不应禁止”。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条,人工鱼礁投放需符合规划,不得影响航道安全,该渔民在航道附近投放鱼礁违反规划要求,应按规定清理。

(五)关联词条

海洋牧场、渔业资源养护、生态修复、重要渔业水域

5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英文对应:Fisheries Resources Enhancement and Protection Fe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行政收费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标签:法定收费、受益负担、专款专用、分级征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的专项费用,其征收、使用按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其征收依据。

口语化简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就是向从渔业资源中受益的单位或个人收的 “资源保护费”,比如从事捕捞、养殖的企业或渔民,这笔钱专门用来投放鱼苗、建设人工鱼礁等,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

(二)关键特征

征收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征收原则:受益负担,仅向从渔业资源中获得收益的主体征收;

专款专用:征收费用专门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不得挪用;

标准法定:征收标准和方式由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规定。

(三)适用场景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费用使用监管(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减免政策落实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公司拒绝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辩称 “已自行开展增殖放流,无需再缴费”。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是法定收费,自行增殖放流不能替代缴费义务,该公司应按规定补缴费用,其自行增殖行为可按政策申请奖励或减免。

(五)关联词条

增殖放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收费、渔业管理

51. 禁渔区

英文对应:Closed Fishing Area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资源管控区域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标签:法定禁止、繁殖保护、范围明确、违规重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禁渔区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规律,科学论证后设立并公布的,禁止或限制捕捞作业的特定区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其设立和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禁渔区就是国家或省级渔业部门划定的 “禁止捕鱼的区域”,一般是鱼类等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在这个区域里不能捕鱼,保护水生生物顺利繁殖。

(二)关键特征

设立主体:仅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设立,地方县级无权单独设立;

目的特定:核心是保护水生生物繁殖、生长,避免关键区域捕捞导致资源枯竭;

范围公开:设立后需明确公布区域边界,接受社会监督;

管控严格:禁止违反规定捕捞,违规者面临没收渔获物、罚款等重罚。

(三)适用场景

禁渔区划定与公布、禁渔区执法巡查、违规捕捞查处、禁渔区生态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船在明确公布的禁渔区内使用合规渔具捕捞,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罚款。该渔船船主辩称 “渔具合规,且渔获量小”。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禁渔区的核心是 “区域禁止”,无论渔具是否合规、渔获量大小,在禁渔区内捕捞均为违法,该船主应按规定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禁渔期、禁渔作业类型、渔业资源、非法捕捞

52. 禁渔期

英文对应:Closed Fishing Seaso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资源管控时段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标签:法定时段、繁殖保护、时长明确、全域适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禁渔期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设立并公布的,禁止或限制捕捞作业的特定时间段,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其设立和管控要求。

口语化简化:禁渔期就是国家规定的 “禁止捕鱼的时间段”,一般是水生生物的繁殖期、幼苗生长期,比如每年 3-6 月长江禁渔,这段时间不能捕鱼,让小鱼能长大、繁殖。

(二)关键特征

时段法定:由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划定,时长和起止时间明确;

目的核心:保护水生生物繁殖、幼苗生长,保障资源可持续;

全域适配:同一禁渔期可覆盖多个水域,也可针对特定水域设定专属禁渔期;

违规严惩: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面临高额罚款、没收渔具船舶等处罚。

(三)适用场景

禁渔期划定与公布、禁渔期执法巡查、违规垂钓 / 捕捞查处、禁渔期资源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在禁渔期结束前 10 天擅自捕捞,辩称 “差几天就解禁,不影响资源”,被渔业执法机构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禁渔期起止时间具有法定约束力,任何提前捕捞行为均为违规,该渔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按规定接受罚款、没收渔获物的处罚。

(五)关联词条

禁渔区、禁渔作业类型、非法捕捞、娱乐性垂钓

53. 禁用渔具

英文对应:Prohibited Fishing Gear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管控工具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标签:破坏性、法定禁止、目录管理、动态调整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禁用渔具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的,因破坏渔业资源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而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具,实行目录管理并动态调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禁用渔具就是国家禁止使用的 “破坏性捕鱼工具”,比如电网、炸鱼装置、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渔网等,这些工具会不分大小捕鱼,破坏渔业资源,不能造、不能卖也不能用。

(二)关键特征

破坏性核心:因会导致渔业资源过度捕捞或生态破坏而被禁止;

目录管理:由国家或省级渔业部门制定禁用渔具目录,明确具体种类;

全链条禁止:禁止制造、销售、使用,覆盖生产、流通、使用全环节;

动态调整:根据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适时调整禁用渔具目录。

(三)适用场景

禁用渔具目录制定与公布、渔具生产销售监管、违规使用查处、推荐渔具推广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具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装置,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装置和违法所得,并罚款。该店辩称 “仅销售未使用,不构成破坏资源”。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禁用渔具禁止销售,无论是否实际使用,销售行为已构成违法,该渔具店应按规定接受处罚,防止破坏性渔具流入市场。

(五)关联词条

炸鱼、毒鱼、电鱼、最小网目尺寸、推荐渔具目录

54. 最小网目尺寸

英文对应:Minimum Mesh Siz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渔具管控标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标签:渔具标准、资源保护、法定限定、尺寸明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最小网目尺寸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渔业捕捞所使用网具网目的最低尺寸标准,禁止使用小于该尺寸的网具捕捞,目的是保护幼鱼资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其管控要求。

口语化简化:最小网目尺寸就是国家规定的渔网网眼的 “最小大小”,渔网的网眼不能比这个标准小,这样能让小鱼从网眼里逃走,长大后再被捕捞,保护渔业资源。

(二)关键特征

标准法定:由国家或省级渔业部门统一规定,各地不得擅自降低;

保护导向:核心是避免幼鱼被过度捕捞,保障种群繁衍;

强制适用:所有捕捞用网具均需符合,禁止例外;

动态适配:根据不同鱼类生长习性和资源状况,可分区域、分物种设定不同标准。

(三)适用场景

渔网生产标准监管、捕捞渔具合规检查、违规网具查处、幼鱼资源保护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网捕捞,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标,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渔网和渔获物,并罚款。该渔民辩称 “资源紧张,需多捕鱼”。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最小网目尺寸是法定标准,无论资源状况如何,均需遵守,使用小网目渔网捕捞导致幼鱼比例超标,属于严重破坏资源,该渔民应按规定处罚。

(五)关联词条

禁用渔具、推荐渔具目录、渔获物幼鱼比例、渔业资源保护

55. 推荐渔具目录

英文对应:Recommended Fishing Gear Lis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渔具引导标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标签:生态友好、政策引导、目录推荐、自愿选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推荐渔具目录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生态友好、对渔业资源破坏小的渔具清单,鼓励和支持渔业生产者选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其引导功能。

口语化简化:推荐渔具目录就是国家推荐使用的 “环保渔网清单”,这些渔具网眼大小合适、不会破坏生态,能保护幼鱼和渔业资源,国家鼓励渔民选用这些合规渔具捕鱼。

(二)关键特征

生态友好:核心是对渔业资源破坏小,符合可持续利用要求;

推荐属性:非强制性要求,由渔业生产者自愿选用;

政策引导:通过推荐目录引导渔具产业升级,减少破坏性渔具使用;

动态更新:根据渔具技术发展和生态保护需求,适时更新目录内容。

(三)适用场景

推荐渔具目录制定与公布、环保渔具推广、渔民选用引导、渔具产业扶持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部门推广推荐渔具目录中的环保渔网,部分渔民因 “环保渔网捕鱼量略少” 拒绝使用。渔业部门对选用环保渔网的渔民给予补贴。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推荐渔具目录仅为引导,渔民可自愿选择,但选用环保渔具符合资源可持续要求,渔业部门给予补贴的政策合法有效,鼓励更多渔民参与资源保护。

(五)关联词条

禁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业资源保护、生态捕捞

56. 炸鱼

英文对应:Blast Fish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破坏性捕捞方法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标签:严重破坏、法定禁止、全链条管控、处罚严厉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炸鱼是指使用爆炸物进行捕捞的破坏性方法,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被法律明确禁止,禁止实施、携带相关装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其禁止规则。

口语化简化:炸鱼就是用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在水里引爆,炸死鱼后捕捞,这种方法会把水里的鱼不管大小都炸死,还破坏水域环境,是法律严令禁止的,不能干也不能带炸鱼的东西。

(二)关键特征

破坏性极强:一次性破坏大片水域的水生生物和生态环境,恢复难度大;

全链条禁止:禁止实施炸鱼行为,同时禁止携带炸鱼装置进入渔业水域;

处罚严厉:违规者面临没收装置、渔获物、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没收船舶;

社会危害: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引发水域污染等次生风险。

(三)适用场景

炸鱼行为查处、炸鱼装置收缴、渔业水域安全巡查、相关违法宣传警示等。

(四)典型案例

某男子携带炸药包进入河流准备炸鱼,被巡逻的渔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男子辩称 “尚未实施炸鱼,不应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禁止携带炸鱼装置进入渔业水域,无论是否实际实施炸鱼,携带行为已构成违法,该男子应按规定接受罚款、没收装置的处罚。

(五)关联词条

毒鱼、电鱼、禁用渔具、破坏性捕捞、非法捕捞

57. 毒鱼

英文对应:Poison Fish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破坏性捕捞方法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标签:有毒有害、生态破坏、全链条禁止、严惩不贷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毒鱼是指使用有毒物质(如农药、毒药等)进行捕捞的破坏性方法,会污染渔业水域、毒死水生生物,被法律明确禁止,禁止实施及携带相关有毒物质、装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其禁止规则。

口语化简化:毒鱼就是往水里放农药、毒药等有毒物质,把鱼毒死后来捕捞,这种方法会污染水质,不仅鱼会被毒死,其他水生生物也会受影响,还可能让吃了毒鱼的人中毒,是法律严令禁止的。

(二)关键特征

双重危害:既破坏渔业资源,又污染水域生态环境,危害食品安全;

全链条禁止:禁止实施毒鱼行为,禁止携带有毒物质、装置进入渔业水域;

处罚严厉:与炸鱼、电鱼同属严重违规,面临高额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追溯性:销售用于毒鱼的有毒物质,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适用场景

毒鱼行为查处、有毒物质收缴、渔业水域污染监测、相关违法宣传警示等。

(四)典型案例

某村民使用农药在自家承包的池塘毒鱼,辩称 “池塘是自己承包的,毒鱼不影响他人”,被渔业执法机构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毒鱼无论在自有还是公共水域,均因破坏生态和资源被禁止,该村民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按规定接受处罚,防止有毒物质扩散。

(五)关联词条

炸鱼、电鱼、禁用渔具、渔业污染事故、非法捕捞

58. 电鱼

英文对应:Electric Fish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破坏性捕捞方法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标签:灭绝性、生态破坏、全链条禁止、重罚严惩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电鱼是指使用电力装置电击水生生物进行捕捞的破坏性方法,会导致水生生物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法律明确禁止实施及携带相关装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其禁止规则。

口语化简化:电鱼就是用专门的电力装置在水里放电,把鱼电晕或电死后来捕捞,这种方法会让鱼不管大小都遭殃,还可能导致鱼类种群灭绝,破坏水域生态,是法律严厉禁止的。

(二)关键特征

灭绝性危害:电击会导致水生生物直接死亡或失去繁殖能力,对种群破坏极大;

全链条禁止:禁止实施电鱼行为,禁止携带电鱼装置进入渔业水域;

处罚严厉:违规者将被没收装置、渔获物、渔具,并处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船舶;

安全风险:电击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存在触电隐患。

(三)适用场景

电鱼行为查处、电鱼装置收缴、渔业水域执法巡查、安全宣传警示等。

(四)典型案例

某男子使用自制电鱼装置在河流电鱼,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装置、渔获物和渔具,并罚款 20 万元。该男子辩称 “仅电了少量鱼,处罚过重”。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电鱼属于严重破坏性捕捞方法,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挂钩,而非仅看渔获量,该男子的行为已严重破坏资源,处罚合法合理。

(五)关联词条

炸鱼、毒鱼、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破坏

59. 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

英文对应:Aquatic Animal Fry with Important Economic Valu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重点保护对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标签:经济价值、苗种保护、禁止捕捞、特殊审批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是指具有较高经济利用价值,对渔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水生动物的幼体、稚体,法律禁止非法捕捞,特殊情况需经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其保护规则。

口语化简化: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就是有很高经济价值的鱼、虾等水生动物的幼苗,比如鲤鱼苗、对虾苗,这些幼苗是渔业生产的基础,不能随便捕捞,特殊情况要捕鱼苗得经省以上渔业部门批准。

  • 关键特征

价值核心:具有显著经济价值,是水产养殖、捕捞的核心苗种来源;

保护严格:原则上禁止捕捞,仅特殊情况(科学研究、养殖等)可例外;

审批层级高:特殊捕捞需经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无权审批;

特殊保护:引水用水时需采取措施保护苗种,避免流失或死亡。

(三)适用场景

重要经济价值苗种保护、特殊捕捞审批、苗种产区保护、引水用水苗种防护等。

(四)典型案例

某水产公司未经批准,捕捞重要经济价值的对虾苗种用于自家养殖,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罚款。该公司辩称 “用于自家养殖,未对外销售”。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六条,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禁止非法捕捞,无论用途是销售还是自用养殖,均需经批准,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捞,应按规定处罚。

(五)关联词条

水产苗种、怀卵亲本、特殊捕捞批准、渔业资源保护

60. 怀卵亲本

英文对应:Spawning Broodstock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重点保护对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标签:繁殖核心、禁止捕捞、特殊审批、资源延续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怀卵亲本是指已怀卵的、具有繁殖能力的水生动物成体,是渔业资源种群延续的核心,法律禁止非法捕捞,特殊情况需经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其保护规则。

口语化简化:怀卵亲本就是怀孕的水生动物成体,比如怀了鱼卵的母鱼、怀了虾卵的母虾,这些动物能繁殖后代,是渔业资源的 “妈妈”,不能随便捕捞,特殊情况要捕得经省以上渔业部门批准。

(二)关键特征

繁殖属性:核心是已怀卵,具有繁殖后代的功能;

保护核心:是种群延续的关键,非法捕捞将导致资源枯竭;

禁止原则:无特殊批准,一律禁止捕捞;

特殊例外:仅科学研究、养殖、增殖放流等特殊情况可申请捕捞,且需限定区域和时间。

(三)适用场景

怀卵亲本保护、特殊捕捞审批、繁殖期执法巡查、误捕放生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在捕捞作业中捕获怀卵的重要经济价值鱼类,未及时放生反而出售,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罚款。该渔民辩称 “不知是怀卵亲本”。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六条,捕捞作业误捕怀卵亲本需及时放生,无论是否知情,出售行为已构成违法,该渔民应按规定接受处罚,承担保护资源的责任。

(五)关联词条

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特殊捕捞批准、误捕水生生物放生

61. 渔业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英文对应:Fisheries-Relate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标签:工程必备、渔业影响、专题评价、部门协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等工程建设时,需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专门包含的、针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涉及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需编制专题论证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其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重要渔业水域搞工程建设前,必须做的 “渔业影响评估”,要说明工程会对鱼、虾等资源和水域环境造成什么影响,涉及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还要做专门论证。

(二)关键特征

评价对象特定:仅针对重要渔业水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内容专属:必须包含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的专门内容;

程序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时需征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专题论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需单独编制专题报告。

(三)适用场景

重要渔业水域工程建设(建闸、筑坝、航道建设等)、评价文件编制、渔业部门意见征求、专题论证报告审批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重要渔业水域附近建设港口,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包含渔业资源影响内容,被生态环境部门退回补充。该企业辩称 “工程未直接占用渔业水域,无需评价”。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七条,重要渔业水域内及周边工程建设均需开展渔业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无论是否直接占用水域,该企业应补充评价内容后再报批。

(五)关联词条

重要渔业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程建设渔业影响专题论证、生态保护

62. 过鱼设施

英文对应:Aquatic Passage Facilit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保护设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标签:工程配套、洄游保障、法定建设、三同时要求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过鱼设施是指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等工程建设时,为保障水生生物洄游、繁殖而建造的配套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其建设要求。

口语化简化:过鱼设施就是在大坝、水闸等工程上给鱼留的 “通道”,比如鱼道、升鱼机,让鱼能顺利洄游到产卵场、索饵场,这种设施要和工程一起设计、一起建造、一起投入使用。

(二)关键特征

功能专属:仅为保障水生生物洄游、繁殖,解决工程对渔业资源的阻断影响;

法定强制性:重要渔业水域内的相关工程必须建设,无例外;

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用,不得滞后;

适配性:需根据水域水生生物种类、洄游习性科学设计。

(三)适用场景

重要渔业水域建闸筑坝工程、航道建设配套设施、过鱼设施运营维护、洄游通道保障等。

(四)典型案例

某水利枢纽工程在建设时未同步建设过鱼设施,导致下游鱼类无法洄游至上游产卵,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补充建设。该工程建设单位辩称 “鱼类可通过其他水域洄游”。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七条,重要渔业水域内的建闸筑坝工程必须配套建设过鱼设施,无论是否存在其他洄游路径,该单位应按规定补充建设,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

(五)关联词条

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重要渔业水域、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生态修复

63. 围湖造田禁止

英文对应:Prohibition of Enclosing Lakes for Farmlan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禁止性规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标签:绝对禁止、水域保护、资源保障、例外限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围湖造田禁止是指法律明确禁止通过围垦湖泊转为农田的行为,同时禁止围垦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其禁止规则。

口语化简化:围湖造田禁止就是法律严令不准把湖泊围起来改成农田,另外,重要的鱼苗基地和养殖场地也不能围垦,防止破坏渔业资源的生存空间。

(二)关键特征

绝对禁止性:围湖造田行为无任何合法例外情形;

保护范围延伸:不仅禁止围湖,还涵盖重要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

目的明确:保护湖泊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生存、繁殖空间;

责任严格:违反者需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适用场景

湖泊生态保护、水产苗种基地管控、养殖场所保护、围垦行为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村为扩大耕地面积,组织村民围垦村边湖泊搞种植,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围堤、恢复湖泊原状。该村辩称 “围垦面积小,不影响渔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围湖造田属于绝对禁止行为,无论面积大小均为违法,该村委会应按规定恢复湖泊原状,承担相关费用。

(五)关联词条

水产苗种基地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域保护

64. 水下爆破渔业资源影响防治

英文对应: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Fisheries Resources Impact from Underwater Blast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资源保护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条

标签:作业管控、事先协商、损害预防、损失赔偿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下爆破渔业资源影响防治是指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作业时,若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作业单位需事先与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条明确其要求。

口语化简化:水下爆破渔业资源影响防治就是在水里搞爆破、勘探、采砂等作业前,如果可能严重影响鱼、虾等资源,必须先和渔业部门商量,采取保护措施,要是造成资源损失,得赔钱。

(二)关键特征

适用场景特定:仅针对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等可能严重影响渔业资源的作业;

事先协商义务:作业前必须与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沟通;

预防优先:核心是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资源损害,而非事后补救;

损失追偿:造成资源损失的,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三)适用场景

水下爆破作业、水下勘探施工、河道采砂作业、渔业资源影响防护、损失赔偿协商等。

(四)典型案例

某采砂公司在河流下游开展水下采砂作业,未与渔业部门协商,导致周边鱼类产卵场破坏,渔业资源损失严重,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赔偿并停止作业。该公司辩称 “采砂作业符合水利部门规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条,水下采砂作业若影响渔业资源,需同时遵守渔业部门规定,事先协商并采取防护措施,水利部门批准不能免除渔业资源保护义务,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水下勘探渔业资源影响防治、渔业水域生态保护

65. 渔业污染事故

英文对应:Fisheries Pollution Accid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损害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一条

标签:污染致害、生态破坏、调查处理、责任追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污染事故是指因人为活动导致污染物进入渔业水域,造成渔业资源死亡、渔业水域生态破坏的事件,其调查处理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监管规则。

口语化简化:渔业污染事故就是因为人为排放污染物,导致渔业水域被污染,鱼、虾等水生生物死亡,或者水域环境被破坏的事件,比如工厂排污、船舶漏油造成的渔业损失,这类事故会专门调查处理。

(二)关键特征

成因人为:由人类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导致;

损害特定:直接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或渔业水域生态功能破坏;

监管依据:调查处理适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多元:涉事单位或个人需承担赔偿、处罚等责任。

(三)适用场景

渔业水域污染监测、污染事故调查、损失评估、责任追究、生态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厂向附近河流排放超标废水,导致下游渔业养殖区鱼类大量死亡,构成渔业污染事故。该化工厂辩称 “废水排放符合行业标准”。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一条,渔业污染事故的认定以是否造成渔业资源损害为核心,即使排放符合行业标准,但若造成渔业损失仍需承担责任,该化工厂应赔偿养殖户损失并治理污染。

(五)关联词条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渔业资源损害赔偿、生态修复

66.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英文对应:Precious and Endangered Aquatic Wild Anima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重点保护对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二条

标签:国家重点保护、禁止伤害、特殊捕捞、误捕救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面临灭绝风险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法律禁止捕杀、伤害,特殊情况需捕捞的需按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误捕后需及时救护并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二条明确其保护规则。

口语化简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就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快灭绝的水生动物,比如中华鲟、白鱀豚,这些动物不能捕杀、伤害,要是捕鱼时不小心捕到,得赶紧救护并报告渔业部门。

(二)关键特征

保护级别高:属于国家重点保护范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禁止性强:原则上禁止任何捕杀、伤害行为,无一般例外;

特殊审批:仅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求可申请捕捞,需专项批准;

误捕义务:捕捞中误捕的,必须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

(三)适用场景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特殊捕捞审批、误捕救护监管、伤害行为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在长江捕捞时误捕一条中华鲟,未采取救护措施反而丢弃,被渔业执法机构查处。该渔民辩称 “误捕非故意,且已放生”。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二条,误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需及时救护并报告,简单丢弃未履行救护义务,已构成违法,该渔民应接受处罚并学习保护知识。

(五)关联词条

水生动物、渔业资源保护、误捕水生生物放生、野生动物保护

67. 渔业监督检查

英文对应:Fisheries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行为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标签:执法核心、权限法定、程序严格、配合义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监督检查是指渔业执法机构或海警机构为查处渔业违法行为,依法对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开展的监督核查行为,包括现场检查、登临检查等,执法人员需不少于二人并出示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明确其权限和程序。

口语化简化:渔业监督检查就是渔业执法人员或海警对渔业活动的 “执法检查”,比如去养殖区、渔港检查是否合法养殖、捕鱼,执法时至少两个人,还要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得配合。

(二)关键特征

执法主体:渔业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特定海域);

权限法定:可采取现场检查、登临检查、查封扣押等法定措施;

程序严格:执法人员不少于二人,需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

配合义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三)适用场景

养殖合规性检查、捕捞许可证核查、禁渔期 / 禁渔区巡查、渔具合规检查、渔获物溯源核查等。

(四)典型案例

渔业执法人员在渔港对某渔船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查看捕捞许可证和作业日志,船主以 “涉及商业秘密” 为由拒绝提供。执法机构责令其配合并给予警告。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渔业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需配合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商业秘密” 不能作为拒绝检查的理由,该船主应按要求提供材料。

(五)关联词条

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渔业执法、查封扣押、渔业违法行为举报

68. 渔业登临检查

英文对应:Fisheries Boarding Insp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

标签:船舶专属、执法强制、权限明确、现场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登临检查是指渔业执法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船舶采取的登船检查、调查措施,属于法定执法手段,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其权限。

口语化简化:渔业登临检查就是渔业执法人员登上渔船进行的 “上船检查”,比如检查渔船是否有合法捕捞许可证、渔具是否合规、渔获物是否超限额等,是专门针对渔业船舶的执法措施。

(二)关键特征

适用对象:仅针对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船舶;

强制属性:执法机构可依法强制登船检查,船舶不得拒绝;

检查内容:涵盖船舶证件、渔具、渔获物、作业日志等核心合规事项;

衔接处置:发现违法线索可同步采取查封扣押、禁止离港等措施。

  • 适用场景

渔港船舶检查、海上渔业船舶巡查、涉嫌违法船舶调查、跨境渔业船舶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渔业执法机构在海上对某涉嫌非法捕捞的渔船实施登临检查,船主拒绝执法人员登船。执法机构责令其停航并给予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三条,渔业登临检查是法定执法措施,船舶不得拒绝,该船主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法,应接受处罚并配合检查。

(五)关联词条

渔业监督检查、渔业船舶、查封扣押、禁止离港

69. 渔业相关查封扣押

英文对应:Fisheries-Related Seizure and Deten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强制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

标签:执法强制、对象特定、处置灵活、程序合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相关查封扣押是指渔业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场所、船舶、渔具、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等采取的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对鲜活易腐物品可先行处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其适用规则。

口语化简化:渔业相关查封扣押就是渔业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的渔业场所、渔船、渔网、渔获物等进行的 “查封、扣留”,比如扣下非法捕捞的渔船和渔获物,要是渔获物容易变质,还能先拍卖或变卖。

(二)关键特征

适用前提:仅针对涉嫌渔业违法的相关场所、物品和工具;

对象特定:包括场所、船舶、车辆、渔具、养殖设施、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等;

处置特殊:对鲜活、易腐的水生生物及其制品可先行依法处置;

程序法定:需依法采取,不得滥用或超范围实施。

(三)适用场景

非法养殖设施查封、违法捕捞船舶扣押、禁用渔具收缴、涉案渔获物扣押、违法投入品查封等。

(四)典型案例

渔业执法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某养殖场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了相关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的水产品。该养殖场辩称 “水产品未受污染,不应查封”。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三条,涉嫌违法的水生生物及其制品可依法扣押,无论是否实际受污染,查封行为是为固定证据,该养殖场应配合执法,待检测结果明确后再依法处置。

(五)关联词条

渔业监督检查、渔业执法机构、鲜活易腐物品处置、行政处罚

70. 海警机构渔业执法

英文对应:Fisheries Law Enforcement by China Coast Guar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主体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标签:特定海域、权限同等、处罚协同、专属管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海警机构渔业执法是指海警机构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生产作业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可行使与渔业执法机构同等的执法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三条明确其执法范围和权限。

口语化简化:海警机构渔业执法就是海警在特定海域(比如远海禁渔区外侧)负责的渔业执法,比如查处这些海域的非法捕捞行为,和渔业执法机构有一样的检查、处罚权限,吊销捕捞许可证需提请发证机关。

(二)关键特征

管辖海域特定:仅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

权限同等:可采取现场检查、登临检查、查封扣押等与渔业执法机构相同的措施;

处罚协同:可作出行政处罚,需吊销捕捞许可证的提请发证机关;

跨境关联:可对外国籍渔业船舶实施港口国、沿岸国监督检查。

(三)适用场景

远海渔业船舶监管、特定渔场执法巡查、外国籍渔业船舶查处、跨境非法捕捞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海警机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查获某非法捕捞渔船,依法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罚款。该渔船船主辩称 “海警无权查处渔业违法”。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三条,海警机构对特定海域渔业活动具有执法权,该船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接受海警机构的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执法机构、渔业监督检查、外国籍渔业船舶、禁渔区

71. 渔港

英文对应:Fishing Por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基础设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标签:渔业专属、规划管控、功能特定、管理规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港是指符合国家统一规划,为渔业船舶提供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服务的专属港口设施,其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所有权人、经营者需遵守管理章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明确其管理规则。

口语化简化:渔港就是专门给渔船用的港口,渔船可以在这里停泊、加油、加水、补给物资,遇到台风等灾害时还能避险,渔港的建设和管理都有专门规定。

(二)关键特征

功能专属:仅为渔业船舶提供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渔业相关服务;

规划法定:建设需符合国家统一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功能和范围;

管理规范:船舶进出需报告并服从调度,特定船舶需停靠指定泊位;

责任明确:所有者、经营者需做好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停泊补给、渔获物卸载、渔船维修、应急避险、渔港秩序维护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港经营者擅自改变部分港区功能,用于货物运输装卸,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该经营者辩称 “增加运输功能可提高效益”。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港性质、功能和范围不得擅自改变,需征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规划要求,应按规定恢复渔港专属功能。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船舶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卸载、应急避险

72. 渔获物可追溯管理

英文对应:Traceability Management of Fishery Produ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

标签:溯源管控、政策鼓励、全程记录、安全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获物可追溯管理是指国家鼓励实行的,对渔获物从捕捞、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流程信息进行记录,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的监管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其政策导向。

口语化简化: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就是给渔获物搞的 “溯源体系”,记录鱼、虾等从捕捞上船,到运输、加工、销售的每一个环节,万一出现质量问题或违规捕捞,能查到源头。

(二)关键特征

政策导向:国家鼓励实行,非强制性但为监管趋势;

全程覆盖:涵盖捕捞、运输、加工、销售全链条;

信息核心:需记录渔获物种类、数量、捕捞时间地点、经营者等关键信息;

功能多元:兼具质量安全保障、违规捕捞追溯、资源管控等作用。

(三)适用场景

远洋渔获物溯源、市场渔获物来源核查、违规渔获物追溯查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超市销售的海鱼未附可追溯信息,被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整改。该超市辩称 “小型渔民捕捞的渔获物无法溯源”。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六条,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为国家鼓励政策,对小型渔民可采取简化溯源方式,而非完全不溯源,该超市应要求供货商提供基础溯源信息后再销售。

(五)关联词条

渔获物、捕捞作业、水产品质量安全、作业日志

73. 渔业口岸检疫

英文对应:Fisheries Port Quarantin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卫生防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标签:跨境必备、检疫强制、风险防控、口岸专属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口岸检疫是指远洋渔业船舶、外国籍渔业船舶等进出我国口岸时,需按照规定接受的疫病、病虫害检疫和安全检查,由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或批准口岸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明确其检疫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口岸检疫就是远洋渔船、外国渔船进出我国港口时,必须接受的 “健康检查”,检查船上是否有疫病、病虫害,防止传入或传出,只能在指定的对外开放口岸进行。

(二)关键特征

适用对象特定:主要针对远洋渔业船舶、外国籍渔业船舶及装载渔获物的相关船舶;

检疫强制:进出境必须接受检疫,无例外;

口岸限定:仅能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口岸进出并接受检疫;

风险防控:核心是防止疫病、病虫害跨境传播,保障生态和食品安全。

(三)适用场景

远洋渔业船舶出境入境检疫、外国籍渔业船舶进港检疫、渔获物装卸前检疫、跨境船舶疫病防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外国籍渔业船舶未在指定对外开放口岸接受检疫,擅自进入我国港口装卸渔获物,被海警机构责令离港并罚款。该船舶辩称 “紧急补给,无需检疫”。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九条,外国籍渔业船舶进港必须经批准并在指定口岸接受检疫,无论是否 “紧急补给”,均需遵守检疫规定,该船舶应按要求离港并在指定口岸补办检疫手续。

(五)关联词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远洋渔业、口岸检查、生态安全风险防控

74. 渔业信用体系

英文对应:Fisheries Credit Syste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监管机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条

标签:信用记录、联合惩戒、政策导向、监管创新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信用体系是指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对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评价和监管的制度,核心是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条明确其建设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信用体系就是给渔民、渔业企业建立的 “信用档案”,记录他们是否遵守渔业法、是否有违规捕捞、养殖等行为,信用好坏会影响后续的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

(二)关键特征

建设主体: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核心内容: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信用信息;

监管导向: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失信者可能面临联合惩戒;

覆盖全面:涵盖渔业生产、经营、执法等全领域信用行为。

(三)适用场景

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个人渔业信用评价、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守信主体政策扶持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公司因多次违规捕捞被记入渔业信用不良记录,在申请政府渔业扶持资金时被驳回。该公司辩称 “信用记录不影响资金申请”。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六十条,渔业信用体系是监管重要手段,不良信用记录可作为政策扶持的考量因素,该公司应纠正违规行为,修复信用后再申请扶持资金。

(五)关联词条

信用记录制度、渔业监管、联合惩戒、政策扶持

75. 渔业协同执法机制

英文对应:Fisheries Collaborative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三条

标签:多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执法配合、高效监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协同执法机制是指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的,通过信息共享、执法配合等方式开展联合执法的工作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其建设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协同执法机制就是渔业执法部门、海警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的 “联合执法制度”,比如渔业部门和海警共享违法渔船信息,一起查处非法捕捞,提高执法效率。

(二)关键特征

主体多元:涵盖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核心要素:信息共享和执法配合,打破部门壁垒;

按需建立:根据实际执法需求灵活设置,不搞 “一刀切”;

目标导向:提升渔业执法效能,严厉打击跨领域、跨区域渔业违法行为。

(三)适用场景

跨区域非法捕捞查处、渔业污染事故联合调查、跨境渔业违法协同处置、多部门渔具市场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跨流域非法捕捞团伙在江河交界处作案,渔业执法机构通过协同执法机制,联合上游和下游地区执法部门及海警机构,成功查获该团伙。该团伙辩称 “跨区域执法无依据”。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六十三条,渔业协同执法机制是法定执法制度,跨区域联合执法合法有效,该团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渔业执法、信息共享、联合执法

76. 渔业违法行为举报

英文对应:Report of Fisheries Violatio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监督保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四条

标签:全民参与、举报权法定、及时处置、监督补充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违法行为举报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渔业法》的行为后,向渔业执法机构或海警机构进行告发的行为,举报权受法律保护,接到举报的机构需及时依法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四条明确其权利和处置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就是任何单位或个人看到有人违法捕鱼、养殖,比如电鱼、无证捕捞、在禁渔期捕鱼等,都可以向渔业执法部门或海警举报,相关机构必须及时处理。

(二)关键特征

举报主体不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无资格限制;

举报对象:所有违反《渔业法》的行为,涵盖养殖、捕捞、资源保护等全领域;

处置义务:接到举报的渔业执法机构或海警机构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权利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打击报复。

(三)适用场景

非法捕捞举报、违规养殖举报、破坏渔业资源行为举报、渔业执法不作为举报等。

(四)典型案例

某市民发现有人在禁渔期内电鱼,向渔业执法机构举报。执法机构未及时查处,该市民提起行政复议。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六十四条,接到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后,执法机构需及时依法处理,该执法机构未履行处置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应按规定查处违法者并向举报人反馈。

(五)关联词条

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渔业执法、渔业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

77. 渔业行政处罚

英文对应: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Penal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法律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五条至第八十三条

标签:执法惩戒、种类多样、法定权限、程序合规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行政处罚是指渔业执法机构或海警机构对违反《渔业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的惩戒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五条至第八十三条明确其种类和适用情形。

口语化简化:渔业行政处罚就是渔业执法部门或海警对违反渔业法的人或单位作出的 “处罚”,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捕的鱼和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关键特征

实施主体:渔业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特定海域);

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渔获物 / 违法所得 / 渔具 / 船舶、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法定依据:处罚的种类、幅度均由《渔业法》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创设;

程序要求:需遵守《行政处罚法》及《渔业法》的程序规定,比如当场处罚的适用情形。

(三)适用场景

非法养殖处罚、非法捕捞处罚、破坏渔业资源处罚、违规使用许可证处罚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渔业执法机构对其作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船舶船主辩称 “处罚过重”。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七十八条,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该处罚在法定幅度内,船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按规定履行处罚决定。

(五)关联词条

没收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渔业执法机构

78. 没收渔获物

英文对应:Confiscation of Fishery Catch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处罚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等

标签:财产罚、违法关联、强制收缴、处置规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没收渔获物是指渔业执法机构或海警机构对违反《渔业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强制收缴其非法捕捞、违规养殖获得的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的处罚措施,是渔业行政处罚的常见财产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条款明确其适用情形。

口语化简化:没收渔获物就是执法部门把违法捕鱼、违规养殖得到的鱼、虾、贝类等没收,比如没收非法电鱼得到的渔获、禁渔期捕捞的鱼,是对渔业违法行为的一种财产处罚。

(二)关键特征

适用前提:仅针对非法捕捞、违规养殖等渔业违法行为产生的渔获物;

强制属性:由执法机构依法强制收缴,当事人不得拒绝;

关联违法:渔获物需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不得没收合法获得的渔获;

处置合法:没收后需依法处理,鲜活易腐的可先行拍卖、变卖。

(三)适用场景

非法捕捞渔获物没收、禁渔期 / 禁渔区捕捞渔获物没收、违规养殖水产品没收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渔业执法机构没收其全部渔获物。该渔民辩称 “部分渔获物是在保护区外捕捞的”。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七十六条,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应全部没收,若渔民能证明部分渔获物来自保护区外,需提供合法证据,否则应全部没收。

(五)关联词条

渔业行政处罚、非法捕捞、没收违法所得、渔获物

79. 没收渔业违法所得

英文对应:Confiscation of Illegal Gai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处罚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等

标签:财产罚、收益剥夺、违法关联、数额认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没收渔业违法所得是指渔业执法机构或海警机构对违反《渔业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强制收缴其通过渔业违法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罚措施,是渔业行政处罚的重要财产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条款明确其适用。

口语化简化:没收渔业违法所得就是执法部门把通过违法渔业活动赚的钱没收,比如卖非法捕捞的鱼得到的收入、违规销售水产苗种的利润等,让违法者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二)关键特征

对象特定:仅针对通过渔业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

剥夺收益:核心是消除违法者的违法收益,遏制违法行为;

关联违法:违法所得需与渔业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数额认定:按当事人实际获得的违法收入计算,扣除合法成本后确定。

(三)适用场景

非法养殖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销售收益没收、违规销售水产苗种利润没收等。

(四)典型案例

某水产公司违规销售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获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渔业执法机构依法没收该违法所得并罚款。该公司辩称 “部分收入为合法成本返还”。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六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需扣除合法成本,若该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部分收入为合法成本,可依法核减没收数额,否则应全额没收。

(五)关联词条

渔业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罚款、违法经营

80. 渔业罚款

英文对应:Fisheries Fin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处罚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五条至第八十三条

标签:财产罚、幅度法定、阶梯处罚、灵活适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罚款是指渔业执法机构或海警机构对违反《渔业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措施,罚款幅度由法律明确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实行阶梯处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条款明确其适用。

口语化简化:渔业罚款就是执法部门对违反渔业法的人或单位处以的 “罚金”,比如无证养殖罚款、电鱼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不同,法律有明确的上下限。

(二)关键特征

幅度法定:每个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和下限均由《渔业法》明确,不得超幅处罚;

阶梯处罚:情节轻微的按低限罚款,情节严重的按高限罚款,部分可并处其他处罚;

适用广泛:几乎所有渔业违法行为均适用罚款处罚,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执行保障: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适用场景

非法养殖罚款、非法捕捞罚款、违规使用渔具罚款、违反禁渔规定罚款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养殖,渔业执法机构对其处以 2 万元罚款。该渔民辩称 “罚款金额高于本地平均水平”。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六十五条,未取得养殖证养殖的可处罚款,2 万元在法定幅度内,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确定,与本地平均水平无关,该渔民应按规定缴纳罚款。

(五)关联词条

渔业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阶梯处罚

81. 捕捞许可证吊销

英文对应:Revocation of Fishing Lice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处罚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

标签:资格罚、严厉惩戒、法定情形、不可恢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捕捞许可证吊销是指渔业执法机构或海警机构对违反《渔业法》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撤销其捕捞许可证,剥夺其捕捞资格的处罚措施,属于严厉的资格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条款明确其适用情形。

口语化简化:捕捞许可证吊销就是执法部门把违法情节严重的渔民或渔业企业的捕捞许可证收回并注销,以后不能再用这个证捕鱼,相当于剥夺了合法捕捞的资格。

(二)关键特征

适用情节:仅针对情节严重的渔业违法行为,如严重超限额捕捞、转让许可证等;

资格剥夺:吊销后当事人丧失合法捕捞资格,需重新申请并符合条件方可再次取得;

主体限定:海警机构作出吊销决定需提请发证机关实施;

不可恢复:被吊销的许可证不得通过补正等方式恢复,需重新办理。

(三)适用场景

严重超限额捕捞许可证吊销、转让 / 出租捕捞许可证吊销、破坏性捕捞许可证吊销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公司多次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超限额捕捞,渔业执法机构对其作出吊销捕捞许可证的处罚。该公司辩称 “已缴纳罚款,不应再吊销许可证”。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六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违规捕捞可并处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与吊销许可证为不同处罚种类,可同时适用,该公司应接受吊销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行政处罚、捕捞许可证、资格罚、违规捕捞

82. 捕捞许可证暂扣

英文对应:Suspension of Fishing Lice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处罚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

标签:资格罚、临时限制、情节较轻、限期恢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捕捞许可证暂扣是指渔业执法机构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情节较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时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在暂扣期间禁止从事捕捞作业的处罚措施,暂扣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明确其适用。

口语化简化:捕捞许可证暂扣就是执法部门把有轻微违规的捕捞许可证暂时收走,最长扣六个月,这段时间不能用这个证捕鱼,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回。

(二)关键特征

适用情节:仅针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行为;

临时限制:暂扣期间当事人暂时丧失捕捞资格,期满后资格恢复;

期限法定:最长暂扣期限为六个月,不得超期暂扣;

衔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升级为吊销许可证,而非暂扣。

(三)适用场景

轻微超限额捕捞许可证暂扣、违规作业场所捕捞许可证暂扣、违规使用渔具捕捞许可证暂扣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在非指定场所捕捞,渔业执法机构暂扣其许可证三个月。该渔民辩称 “暂扣期限过长”。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六十九条,暂扣捕捞许可证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三个月在法定期限内,该渔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在暂扣期间停止捕捞作业。

(五)关联词条

渔业行政处罚、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吊销、违规捕捞

83. 渔业相关强制拆除

英文对应:Fisheries-Related Compulsory Demoli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强制执行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五条

标签:强制处置、违规设施、代为执行、费用自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相关强制拆除是指渔业执法机构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养殖,或逾期不改正违规养殖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强制拆除其养殖设施并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五条明确其适用。

口语化简化:渔业相关强制拆除就是执法部门对无证养殖或拒不整改的违规养殖设施进行的 “强制拆除”,比如拆非法搭建的网箱、养殖大棚,拆完后恢复原地貌,拆的费用由违法者自己出。

(二)关键特征

适用前提:针对无证养殖或逾期不改正的违规养殖行为;

强制属性:无需当事人同意,执法机构可依法强制实施;

恢复原状:拆除后需恢复水域、滩涂的原有状态,不得遗留污染;

费用自负:强制拆除和代为恢复原状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不得转嫁。

(三)适用场景

无证养殖设施强制拆除、禁养区域养殖设施强制拆除、逾期未整改养殖设施强制拆除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滩涂搭建养殖大棚,逾期未按要求拆除,渔业执法机构实施强制拆除并要求其承担拆除费用。该养殖户辩称 “拆除费用过高”。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六十五条,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费用标准按实际支出计算,该养殖户应按规定支付拆除费用。

(五)关联词条

养殖证、违规养殖、强制执行、代为恢复原状

84. 渔业违法行为代为补救

英文对应:Substitute Remediation for Fisheries Violatio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责任承担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标签:替代履行、生态修复、费用自负、责任兜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违法行为代为补救是指渔业执法机构对违反《渔业法》且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委托第三方代为采取生态修复、物种防控等补救措施的责任承担方式,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明确其适用。

口语化简化:渔业违法行为代为补救就是违法者造成渔业资源破坏或生态风险后,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执法部门找第三方帮忙补救,比如找专业机构抓捕逃逸的外来物种,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关键特征

适用前提: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委托实施:由渔业执法机构委托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实施;

费用承担:全部补救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不得减免;

目的导向:核心是修复渔业生态、消除生态风险,而非惩罚。

(三)适用场景

水生外来种逃逸代为抓捕、渔业污染代为治理、生态破坏代为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养殖水生外来种导致物种逃逸,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渔业执法机构委托专业机构抓捕逃逸物种,产生费用 10 万元,要求该企业承担。该企业辩称 “未委托第三方,不应付费”。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六十七条,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执法机构可代为采取措施,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无论当事人是否委托,均需支付相关费用。

(五)关联词条

生态修复、费用自负、渔业资源保护、水生外来种

85. 渔业相关民事责任

英文对应:Fisheries-Related Civil Liabili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法律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六条

标签:民事赔偿、损害填补、责任自负、协商优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相关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渔业法》的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等民事法律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其责任性质。

口语化简化:渔业相关民事责任就是违法者因为渔业违法行为给别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 “赔偿责任”,比如违规排污导致养殖户的鱼死亡,需要赔偿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二)关键特征

责任基础:以造成他人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责任;

责任形式:主要为财产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协商优先: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责任独立:不免除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可同时承担。

(三)适用场景

渔业污染损害赔偿、渔业资源破坏赔偿、养殖设施损坏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

(四)典型案例

某船舶违规排污导致附近养殖户的鱼类大量死亡,养殖户要求船舶所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该公司辩称 “已接受行政处罚,无需再赔偿”。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八十六条,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互独立,接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赔偿义务,该公司应赔偿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五)关联词条

渔业相关刑事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损害赔偿、责任竞合

86. 渔业相关刑事责任

英文对应:Fisheries-Related Criminal Liabili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法律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六条

标签:最严厉责任、犯罪构成、刑罚、责任兜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相关刑事责任是指违反《渔业法》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依法应承担的刑事处罚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其责任性质,具体适用刑法相关规定。

口语化简化:渔业相关刑事责任就是违法者的渔业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构成了犯罪,需要承担的 “刑事处罚”,比如严重非法捕捞、破坏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可能会被判刑、判罚金。

(二)关键特征

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违反《渔业法》和触犯刑法的构成要件;

处罚严厉: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包括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和财产刑(罚金);

责任兜底:仅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适用原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并行追究。

(三)适用场景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污染环境罪(渔业污染)等。

(四)典型案例

某团伙多次在长江干流使用电鱼设备大规模捕捞,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团伙辩称 “仅为非法捕捞,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八十六条及刑法相关规定,大规模电鱼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该团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渔业相关民事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87. 渔业当场处罚

英文对应:On-Site Fisheries Penal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程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三条

标签:程序简化、当场作出、限额处罚、事后备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当场处罚是指渔业执法人员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对符合特定情形的渔业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对个人五百元以下、单位五千元以下罚款,或事后难以处罚的罚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三条明确其适用条件。

口语化简化:渔业当场处罚就是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渔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个人罚 500 元以下、单位罚 5000 元以下,或者不在现场罚就没法执行的,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事后再备案。

  • 关键特征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且符合限额罚款或事后难以处罚的情形;

处罚限额:个人罚款不超过五百元,单位罚款不超过五千元;

当场作出:执法人员现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事后备案:当场处罚决定需及时报所属执法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三)适用场景

小额违规垂钓处罚、轻微违规标识处罚、当场可核实的小额违法捕捞处罚等。

(四)典型案例

渔业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市民在禁渔期违规垂钓,违法事实确凿,当场对其作出罚款 200 元的处罚决定。该市民辩称 “应先调查再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八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且罚款金额在当场处罚限额内,可当场作出处罚,该市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场缴纳罚款或按规定履行处罚决定。

(五)关联词条

渔业行政处罚、执法程序、罚款、事后备案

88. 渔业违法快速办理

英文对应:Rapid Handling of Fisheries Violatio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程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三条

标签:程序简化、自愿认罚、事实清楚、高效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违法快速办理是指对不适用当场处罚,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水上渔业违法案件,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后,通过简化取证和审批手续快速处置的执法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三条明确其适用条件。

口语化简化:渔业违法快速办理就是一些水上渔业违法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愿意认错认罚,书面同意后,执法部门简化调查和审批流程,快速处理,不用走复杂程序。

(二)关键特征

适用前提: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无异议且书面同意;

程序简化: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缩短办案时间;

适用范围: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水上案件,区别于一般程序;

自愿原则:以当事人书面同意为前提,不得强制适用。

(三)适用场景

事实清楚的违规养殖快速处理、自愿认罚的小额非法捕捞快速处置、无异议的违规渔具处罚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违规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网捕捞,事实清楚,其自愿认错认罚并书面同意快速办理,渔业执法机构简化程序后当场作出处罚。该渔民事后辩称 “程序简化导致处罚过重”。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八十三条,快速办理以当事人自愿同意为前提,程序简化不影响处罚幅度的合法性,该渔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渔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执法程序、自愿认罚

89. 渔业违法事实推定

英文对应:Presumption of Fisheries Illegal Fa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证据规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三条

标签:证据简化、推定规则、反驳除外、举证便利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违法事实推定是指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水上实施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如将物品倒入水中),给渔业执法举证造成困难的,执法机构可结合其他证据推定相关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三条明确其适用规则。

口语化简化:渔业违法事实推定就是当事人在水上违法后,故意把证据扔到水里,让执法部门没法取证,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违法事实成立,除非当事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违法。

(二)关键特征

适用前提:当事人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且给举证造成困难;

推定依据:需结合其他现有证据,不得凭空推定;

可反驳性: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推定事实的,推定不成立;

举证倒置:当事人需承担推翻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

(三)适用场景

水上非法捕捞后销毁渔具 / 渔获物、违规养殖后倾倒投入品、水上违法后销毁作业日志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船在海上非法捕捞后,将渔获物倒入海中毁灭证据,渔业执法机构结合现场查获的渔具和船员证言,推定其非法捕捞事实成立并作出处罚。该渔船船主辩称 “无渔获物证明,不能认定违法”。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故意毁灭证据,执法机构可结合其他证据推定违法事实成立,该船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执法、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违法行为查处

90. 亲本

英文对应:Broodstock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基础概念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

标签:繁殖核心、苗种来源、法定定义、保护重点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亲本是指已达性成熟年龄,可用于繁育后代的水生生物个体,是水产苗种的核心来源,属于水产种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亲本就是已经性成熟,能用来繁殖后代的水生生物成体,比如能产卵的母鱼、能受精的公虾,是培育鱼苗、虾苗的 “父母本”,受法律保护。

(二)关键特征

繁殖属性:核心功能是繁育后代,为水产苗种提供来源;

性成熟要求:需达到性成熟年龄,具备繁殖能力;

保护重点:禁捕的怀卵亲本受严格保护,禁止非法捕捞;

种质价值:优质亲本是保障水产苗种质量的关键,属于水产种质资源。

(三)适用场景

水产苗种繁育、亲本引种培育、怀卵亲本保护、种质资源保存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非法捕捞禁捕的怀卵亲鱼用于自家苗种繁育,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亲鱼和违法所得,并罚款。该养殖户辩称 “仅用于自用繁育,不构成违法”。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禁捕的怀卵亲本禁止非法捕捞,无论用途是自用还是销售,均构成违法,该养殖户应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怀卵亲本、苗种繁育

91. 开放水域

英文对应:Open Water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空间界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

标签:自然流通、范围明确、投放禁止、生态敏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开放水域是指水生生物通过水的自然流通能够到达的水域,包括天然水域和与天然水域连通的人工水域,禁止向该类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明确其定义和管控要求。

口语化简化:开放水域就是水生生物能通过自然水流自由进出的水域,比如江河、湖泊、与江河连通的水库,这些水域不能随便投放外来物种或杂交物种,防止破坏生态。

(二)关键特征

流通性:水生生物可通过自然水流在该水域内及与其他水域间流动;

范围广泛:涵盖天然水域(江河、湖泊)和连通天然水域的人工水域;

投放禁止:严禁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

生态敏感:生态系统相对脆弱,外来物种易扩散蔓延。

(三)适用场景

开放水域生态保护、外来物种投放管控、水生生物流动监测、违规投放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市民向城市连通河流的景观湖(开放水域)投放外来观赏鱼,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投放并没收剩余鱼苗。该市民辩称 “仅投放少量观赏鱼,不影响生态”。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七条,开放水域禁止投放水生外来种,无论数量多少均为违法,该市民应按规定停止投放并接受处理。

(五)关联词条

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生态安全风险、水域生态保护

92. 渔业水域

英文对应:Fisheries Water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空间界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

标签:渔业专属、范围特定、保护核心、全面管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以及鱼虾蟹贝藻类和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是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的核心空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渔业水域就是专门给水生生物生存、繁殖和养殖的水域,比如鱼的产卵场、过冬的地方、洄游的通道,还有养鱼、养虾的养殖场,这些水域受渔业法重点保护。

(二)关键特征

功能多元:涵盖水生生物繁殖、索饵、越冬、洄游和人工养殖等功能;

范围特定:明确限定为水生生物生存和养殖的专属水域;

保护核心:是渔业资源保护的重点区域,禁止破坏性活动;

全面管控:养殖、捕捞、工程建设等活动均需遵守渔业法规定。

(三)适用场景

渔业水域保护、水生生物栖息地维护、养殖规划编制、工程建设影响评估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鱼类洄游通道(渔业水域)建设排污口,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拆除。该企业辩称 “排污口未直接影响养殖”。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七条,洄游通道属于渔业水域,禁止非法建设排污口,无论是否影响养殖,均违反保护规定,该企业应拆除排污口。

(五)关联词条

重要渔业水域、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

93. 产卵场

英文对应:Spawning Ground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空间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

标签:繁殖核心、生态敏感、重点保护、禁止破坏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产卵场是指鱼虾蟹贝类等水生生物产卵、受精的特定水域,属于渔业水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渔业资源种群延续的关键空间,受法律重点保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产卵场就是鱼、虾、蟹等水生生物产卵的 “专用场地”,比如江河里水温、水流适合鱼类产卵的区域,这些地方是水生生物繁衍后代的关键,保护得特别严格。

(二)关键特征

功能专属:仅用于水生生物产卵、受精,是繁殖的核心空间;

生态敏感:对水温、水流、水质等环境条件要求苛刻;

保护严格:禁止在产卵场实施破坏性捕捞、排污、工程建设等活动;

资源关联:产卵场的保护直接关系渔业资源的补充和可持续。

(三)适用场景

产卵场划定保护、禁渔期设定、破坏性活动查处、生态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船在鱼类产卵期进入产卵场捕捞,被渔业执法机构从重处罚。该渔船船主辩称 “未捕捞怀卵亲鱼”。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产卵场是重点保护的渔业水域,产卵期禁止捕捞,无论是否捕捞怀卵亲鱼,均构成违法,应从重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水域、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渔业资源保护

94. 索饵场

英文对应:Feeding Ground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空间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

标签:觅食核心、资源依赖、生态关键、保护重点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索饵场是指鱼虾蟹贝类等水生生物摄食、育肥的特定水域,属于渔业水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生生物生长发育的关键空间,对渔业资源增殖具有重要意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索饵场就是鱼、虾、蟹等水生生物找食物、长身体的 “专用场地”,比如江河湖海里浮游生物丰富、适合水生生物觅食的区域,这些地方能让小鱼、小虾长大,是渔业资源的 “粮仓”。

(二)关键特征

功能专属:核心功能是为水生生物提供食物来源,保障其生长发育;

资源依赖:依赖丰富的浮游生物、底栖生物等天然饵料;

保护重点:禁止破坏性捕捞和污染行为,维护饵料资源和水域环境;

生长关联:索饵场的质量直接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速度和成活率。

(三)适用场景

索饵场保护、饵料资源养护、禁渔区设定、污染防治等。

(四)典型案例

某工厂向鱼类索饵场排放超标废水,导致饵料生物死亡,水生生物觅食困难,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治理并赔偿损失。该工厂辩称 “排放未直接导致水生生物死亡”。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七条,索饵场受法律保护,排污破坏饵料资源属于破坏渔业水域生态,该工厂应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五)关联词条

渔业水域、产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渔业资源增殖

95. 越冬场

英文对应:Overwintering Ground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空间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

标签:越冬核心、环境适宜、保护严格、种群延续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越冬场是指鱼虾蟹贝类等水生生物冬季栖息、避寒的特定水域,属于渔业水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生生物种群延续的关键空间,受法律重点保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越冬场就是鱼、虾、蟹等水生生物冬天过冬的 “避风港”,比如冬季水温适宜、水流平缓的深水区域,这些地方能让水生生物安全过冬,来年顺利繁殖。

(二)关键特征

环境适宜:水温、水流、水质等条件适合水生生物越冬;

功能专属:仅用于水生生物冬季栖息、避寒,保障其存活;

保护严格:禁止在越冬场实施捕捞、排污、工程建设等破坏性活动;

种群关联:越冬场的保护直接关系水生生物的存活率和来年种群数量。

(三)适用场景

越冬场划定保护、冬季禁渔、破坏性活动查处、生态环境维护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在冬季进入鱼类越冬场捕捞,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罚款。该渔民辩称 “冬季鱼活跃度低,捕捞影响小”。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越冬场是重点保护的渔业水域,冬季捕捞会直接影响水生生物存活率,无论影响大小均为违法,该渔民应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水域、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禁渔期

96. 洄游通道

英文对应:Migration Rout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空间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

标签:迁徙专属、连通关键、保护核心、禁止阻断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洄游通道是指鱼虾蟹贝类等水生生物为繁殖、索饵、越冬而季节性迁徙的特定水域路线,属于渔业水域的核心组成部分,禁止任何阻断或破坏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七条明确其定义。

口语化简化:洄游通道就是鱼、虾、蟹等水生生物季节性迁移的 “专用通道”,比如鱼类春天从越冬场游到产卵场的路线,这些通道不能被大坝、排污口等阻断,否则会影响它们繁衍。

(二)关键特征

迁徙属性:为水生生物繁殖、索饵、越冬的季节性迁徙服务;

连通功能:连接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保障生命周期完整;

保护严格:禁止建设阻断性工程,确需建设的需配套过鱼设施;

生态关键:通道破坏将导致水生生物种群衰退,影响渔业资源可持续。

(三)适用场景

洄游通道保护、过鱼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影响评估、阻断行为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水利工程建设未配套过鱼设施,阻断了鱼类洄游通道,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补充建设。该工程建设单位辩称 “鱼类可通过其他路线洄游”。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洄游通道受法律保护,工程建设不得阻断,无论是否存在其他洄游路线,均需配套过鱼设施,该单位应按规定补充建设。

(五)关联词条

渔业水域、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过鱼设施

97. 休闲渔业

英文对应:Recreational Fisher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产业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八条

标签:休闲属性、地方规制、非生产导向、规范发展

  • 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结合渔业资源开展的相关活动,区别于生产性渔业,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八条明确其规制规则。

口语化简化:休闲渔业就是以玩为主的渔业相关活动,比如钓鱼休闲、渔家乐、渔业观光等,不是为了生产水产品赚钱,具体怎么管由各省自己制定办法。

(二)关键特征

目的非生产:核心是休闲娱乐,而非获取水产品用于销售;

地方规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体现地域差异;

形式多样:涵盖垂钓、观光、体验等多种形式;

合规要求:需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等通用规定,不得破坏渔业资源。

(三)适用场景

休闲垂钓经营、渔家乐服务、渔业观光旅游、水产科普体验等。

(四)典型案例

某景区开展休闲垂钓项目,未遵守当地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垂钓时段和渔具要求,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整改。该景区辩称 “休闲项目无需严格管控”。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八十八条,休闲渔业需遵守地方管理办法和通用渔业规定,无论是否为休闲项目,均不得破坏渔业资源,该景区应按规定整改。

(五)关联词条

娱乐性垂钓、渔业旅游、地方管理办法、非生产性渔业

98. 设施养殖

英文对应:Facility Aquacultur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养殖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九条

标签:非水域依赖、设施支撑、规范适用、生态导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设施养殖是指在水域、滩涂以外,通过人工建设的设施开展的渔业养殖活动,适用《渔业法》关于养殖的相关规定,需遵守质量安全和生态保护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其适用规则。

口语化简化:设施养殖就是不在自然水域、滩涂里,而是用人工设施搞的养殖,比如工厂化养鱼、大棚养殖虾蟹,这种养殖也要遵守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水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

(二)关键特征

空间特殊:脱离自然水域、滩涂,依赖人工设施;

规则适用:直接适用《渔业法》关于养殖的许可、质量安全、生态保护等规定;

技术密集:依赖养殖设施、水质调控、饲料投喂等技术;

生态约束:同样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需保障养殖环境安全。

(三)适用场景

工厂化水产养殖、大棚养殖、循环水养殖、陆基桶养殖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开展工厂化设施养殖,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添加剂,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并罚款。该企业辩称 “设施养殖不适用水域养殖的禁限规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设施养殖适用《渔业法》关于养殖的规定,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该企业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按规定整改。

(五)关联词条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投入品、生态养殖

99. 捕捞业

英文对应:Fishing Industr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产业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标签:渔业核心产业、限额管理、许可管控、可持续导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捕捞业是指以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为核心的渔业产业,与养殖业、加工业并列为渔业生产的三大核心产业,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和捕捞许可证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条、第三十条明确其发展方针和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捕捞业就是专门从事捕鱼、捞虾、采集水生植物的产业,是渔业的核心产业之一,和养殖业、加工业并行发展,捕鱼必须遵守限额规定,还要办捕捞许可证。

(二)关键特征

管控核心:实行 “捕捞量低于资源增长量” 的限额原则,避免过度捕捞;

许可准入:从事捕捞作业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无例外;

产业协同:与养殖业、加工业协同发展,共同保障水产品供应;

可持续导向:核心是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兼顾生产与保护。

(三)适用场景

近海捕捞作业、远洋捕捞产业、内陆水域捕捞、渔获物初加工配套、捕捞装备研发应用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区捕捞业从业者集体超限额捕捞,导致渔业资源衰退,渔业主管部门核减该地区次年捕捞限额指标,并加强执法巡查。部分从业者辩称 “需保障收入,应放宽限额”。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条、第三十条,捕捞业需遵循可持续发展方针,限额是资源保护的核心手段,收入保障不能以破坏资源为代价,该地区应严格执行核减后的限额。

(五)关联词条

捕捞、捕捞许可证、捕捞限额制度、总可捕捞量、渔业船舶

100. 水产品质量安全

英文对应:Aquatic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安全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标签:安全底线、全程管控、禁用物质、民生关联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在养殖、运输、销售等全流程中,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其管控要求。

口语化简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我们吃的鱼、虾、贝类等水产品要安全,养殖、运输、销售时不能用国家禁止的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确保吃了没问题。

(二)关键特征

全程覆盖:贯穿养殖、运输、销售全链条,无管控盲区;

禁用严格:明确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底线不可突破;

标准法定:需符合国家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准;

责任追溯:生产者、经营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三)适用场景

养殖投入品管控(饵料、药物使用)、水产苗种质量检测、渔获物运输保鲜、水产品市场质量抽检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的抗生素,导致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召回产品并罚款。该养殖户辩称 “少量使用不影响安全”。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六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禁止使用任何国家禁用物质,无论用量多少,均构成违法,该养殖户应承担召回和处罚责任。

(五)关联词条

养殖、水产苗种、有毒有害物质、渔业行政处罚

101. 渔业安全生产

英文对应:Fisheries Production Safet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安全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

标签:作业安全、设施保障、责任强制、风险防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安全生产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养殖、捕捞、运输等活动中,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安全设施设备,保障人员、船舶及财产安全的管理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明确其责任和保障规则。

口语化简化:渔业安全生产就是搞渔业生产时要注意安全,比如渔船要装安全通信、消防、救生设备,足额配备船员,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二)关键特征

责任主体: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

设施强制:渔业船舶需按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污染防治等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

人员要求: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加强安全培训;

风险防控:需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降低事故损失。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安全设施配备、船员安全培训、渔港安全生产管理、远洋捕捞风险防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未足额配备救生设备,且船员未接受安全培训,出海捕捞时遭遇风浪导致人员落水受伤,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并罚款。该船舶经营者辩称 “近海作业风险低,无需足额配备”。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无论作业海域风险高低,渔业船舶均需足额配备安全设施、配备合格船员,该经营者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应按规定整改。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船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通信导航设施

102. 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英文对应:Foreign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in Fisher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国际协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标签:国际导向、合作共赢、规则衔接、资源共享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是指国家鼓励开展的,在渔业养殖、捕捞、科技研发、资源保护等领域的跨国交流与合作活动,需遵守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其政策导向和规则。

口语化简化: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就是我国和其他国家在渔业领域搞合作,比如一起研究渔业技术、合作养殖、共同保护全球渔业资源,还要遵守双方的法律和国际约定。

(二)关键特征

政策鼓励:国家明确支持,是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领域广泛:涵盖养殖合作、远洋渔业协作、科技研发、资源养护等;

规则衔接:需同时遵守我国法律和合作国法律、国际条约;

目标共赢:核心是促进全球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三)适用场景

对外养殖合作、远洋渔业国际协作、水产种质资源国际研究合作、国际渔业治理参与等。

(四)典型案例

我国某渔业公司与邻国开展远洋渔业合作,共同在公海开展限额捕捞,因遵守双方法律及国际条约,实现资源保护与产业收益双赢。若该公司未遵守合作国捕捞规则,将面临双方执法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二条,渔业对外合作需遵守国际规则,合规合作是实现共赢的前提,违规将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远洋渔业、国际渔业治理、外国籍渔业船舶、水产种质资源国际合作批准

103. 水产苗种检疫

英文对应:Aquatic Seedling Quarantin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卫生防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标签:强制防控、疫病阻断、流通必备、安全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苗种检疫是指销售、运输水产苗种时,依照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疫病、病虫害检测与防控措施,是阻断疫病传播的法定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其适用规则。

口语化简化:水产苗种检疫就是鱼苗、虾苗在销售或运输前做的 “健康检查”,检测有没有疫病、病虫害,防止传播扩散,这是必须要做的法定程序。

(二)关键特征

强制适用:销售、运输水产苗种无论距离远近、规模大小,均需实施检疫;

依据法定:严格依照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统一;

目的明确:核心是阻断疫病传播,保障养殖产业安全和生态安全;

凭证流通:检疫合格是水产苗种合法流通的前提,无检疫证明不得销售运输。

(三)适用场景

水产苗种销售前检疫、跨区域运输苗种检疫、苗种批发市场检疫核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苗种商贩运输虾苗时未按规定实施检疫,被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并没收苗种。该商贩辩称 “短途运输无需检疫”。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水产苗种运输的检疫要求与距离无关,短途运输同样需履行检疫义务,该商贩的行为违反法定要求,应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水产苗种、动植物检疫、水产苗种进出口检疫、疫病防控

104. 水产种质资源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英文对应:Biosafety Risk Assessment of 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风险防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标签:进口必备、风险前置、科学评估、生态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种质资源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首次进口的水产种质资源组织开展的,评估其对我国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潜在风险的法定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其适用要求。

口语化简化:水产种质资源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第一次进口的水产种质资源(比如外国的鱼苗、亲本)做的 “生态风险检测”,看看它会不会破坏我国的生态环境,这是进口前必须做的评估。

(二)关键特征

适用特定:仅针对首次进口的水产种质资源,非首次进口无需重复评估;

主体法定:仅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无权限;

风险导向:核心评估生态入侵、疫病传播等潜在风险;

前置要求:评估合格是首次进口水产种质资源的法定前置条件。

(三)适用场景

首次进口水产苗种风险评估、外来水产种质资源引进评估、跨境种质资源合作风险核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首次进口某外国水产种质资源用于养殖,未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即申报进口,被海关联合渔业主管部门驳回。该企业辩称 “该种质资源在国外已广泛应用,无风险”。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二条,首次进口水产种质资源必须经我国主管部门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国外应用情况不能替代我国评估,该企业应按规定完成评估后再申报。

(五)关联词条

水产种质资源、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生态安全风险防控

105.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英文对应:Aquaculture Water and Tidal Flat Plann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规划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标签:空间管控、规划引领、分类划定、衔接协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合理划定养殖区、限养区,明确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规则的专项规划,需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明确其编制和实施要求。

口语化简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就是政府制定的 “养殖空间规划”,明确哪些地方可以养殖(养殖区)、哪些地方限制养殖(限养区)、哪些地方禁止养殖,还要和其他规划相协调。

(二)关键特征

编制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现层级管理;

分类管控:核心是划定养殖区、限养区,明确禁止养殖区域;

衔接性: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避免冲突;

强制性:养殖活动必须符合规划,不得在禁止养殖区域开展。

(三)适用场景

养殖区域划定、养殖项目审批、养殖水域调整、禁养区域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港口周边)开展网箱养殖,被执法机构责令拆除。该养殖户辩称 “规划实施前已在此养殖,应保留”。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六条,养殖活动需遵守生效后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划实施后禁止在禁养区养殖,该养殖户应按规划要求拆除设施。

(五)关联词条

养殖水域、滩涂、养殖区、限养区、禁止养殖区域

106. 养殖区

英文对应:Aquaculture Area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空间分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标签:合规养殖空间、规划划定、许可优先、生态适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养殖区是指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明确划定的,允许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养殖生产的专属空间,优先保障合法养殖户的生产需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明确其划定和使用规则。

口语化简化:养殖区就是政府规划好的 “合法养殖区域”,在这个区域里搞养殖是允许的,而且会优先安排给以养殖为主要生活来源、转产渔民等群体。

(二)关键特征

规划专属:由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明确划定,边界清晰;

许可简化:在养殖区内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养殖的,按规定核发养殖证,优先审批;

生态适配:区域环境适合养殖,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

稳定保障: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

(三)适用场景

规模化养殖项目落地、养殖证核发优先审批、养殖区生态保护、养殖设施规范建设等。

  • 典型案例

某转产渔民申请在养殖区内使用国家所有滩涂开展贝类养殖,因符合 “转产转业” 优先条件,县级政府快速核发养殖证。若该渔民在非养殖区申请,将不予批准。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养殖区是合法养殖的核心空间,转产渔民等群体享有优先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核发养殖证。

(五)关联词条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限养区、禁止养殖区域、养殖证

107. 限养区

英文对应:Restricted Aquaculture Area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空间分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标签:限制养殖空间、密度管控、生态约束、动态调整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限养区是指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划定的,对养殖密度、规模、品种等进行限制的区域,核心是平衡养殖生产与生态保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明确其管控规则。

口语化简化:限养区就是可以养殖但有 “限制条件” 的区域,比如限制养殖密度不能太高、只能养特定品种,避免污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

(二)关键特征

约束性:养殖活动需遵守密度、规模、品种等限制要求;

生态导向:划定依据是区域生态承载能力,避免过度养殖;

动态调整:可根据生态环境变化调整限制条件;

合规要求:虽允许养殖,但需严格遵守规划和环保规定,违规将被整改。

(三)适用场景

生态敏感区养殖管控、养殖密度限制、特定品种养殖审批、限养区环境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在限养区内超密度养殖鱼类,导致水体富营养化,被执法机构责令降低密度并治理污染。该养殖户辩称 “限养区仅限制面积,不限制密度”。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限养区的核心是生态约束,包括密度、规模等限制,超密度养殖违反规划要求,该养殖户应按规定整改。

(五)关联词条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域、养殖生态环境

108. 禁止养殖区域

英文对应:Forbidden Aquaculture Area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空间分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标签:绝对禁养、法定划定、生态优先、违规重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禁止养殖区域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明确的,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包括港口、航道、海上安全作业区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明确其划定和禁止规则。

口语化简化:禁止养殖区域就是 “绝对不能搞养殖的地方”,比如港口、航道、海上安全作业区,这些地方搞养殖会影响交通或安全,法律明确禁止。

(二)关键特征

绝对禁止:无任何合法养殖例外情形,违规即罚;

法定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或规划明确,范围公开;

目的明确:保障公共安全、交通畅通、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

责任严格:违规在禁止养殖区域养殖的,需拆除设施、恢复原状,承担相关费用。

(三)适用场景

禁止养殖区域划定与公布、违规养殖设施拆除、区域巡查管控、规划调整中的禁养区维护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航道(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大型网箱养殖基地,被执法机构强制拆除并罚款。该企业辩称 “养殖项目投资大,应给予补偿”。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六条,禁止养殖区域内的养殖活动本身违法,不存在合法补偿依据,该企业应自行承担拆除费用和罚款。

(五)关联词条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限养区、强制拆除

109. 养殖证变更撤回

英文对应:Modification or Withdrawal of Aquaculture Permi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许可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

标签:许可变动、公共利益、补偿保障、程序法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养殖证变更撤回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已核发的养殖证进行变更或撤回的行政行为,给养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明确其适用条件和补偿规则。

口语化简化:养殖证变更撤回就是政府因为公共利益(比如建设公共设施),对已经发放的养殖证进行变更(比如调整养殖范围)或收回,给养殖户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合理补偿。

(二)关键特征

前提法定:仅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

程序合规:需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保障养殖者知情权;

补偿义务:变更或撤回导致财产损失的,必须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不可抗拒:养殖者需配合行政行为,补偿是核心权利保障。

(三)适用场景

公共设施建设导致养殖范围调整、规划变更引发养殖证撤回、补偿协商与支付、养殖者权益保障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区因防洪工程建设(公共利益),政府撤回部分养殖户的养殖证并给予补偿。部分养殖户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提起行政复议。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九条,补偿需遵循 “公平合理” 原则,若养殖户能证明补偿低于实际损失,可依法调整补偿金额。

(五)关联词条

养殖证、公共利益、财产损失补偿、行政许可

110. 养殖财产损失补偿

英文对应:Compensation for Aquaculture Property Loss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权益保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

标签:损失填补、公平合理、法定补偿、公共利益关联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养殖财产损失补偿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变更或撤回养殖证,或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时,对养殖者的养殖设施、养殖物等财产损失给予的公平合理补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明确其补偿原则。

口语化简化:养殖财产损失补偿就是政府因为公共利益收回养殖证或征收养殖水域时,给养殖户的 “经济赔偿”,比如赔偿养殖大棚、网箱、正在养殖的鱼虾等财产损失,补偿要公平合理。

(二)关键特征

触发条件:仅因公共利益导致养殖证变更 / 撤回或水域滩涂征收;

补偿范围:涵盖养殖设施、养殖物、预期收益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原则法定:必须遵循 “公平、合理” 原则,不得低于实际损失;

支付保障:补偿费用应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

(三)适用场景

养殖证撤回后的设施损失补偿、养殖物处置补偿、预期收益补偿、集体水域滩涂征收补偿等。

(四)典型案例

政府因建设生态保护区撤回某养殖户的养殖证,仅补偿了养殖设施损失,未补偿养殖物预期收益,养殖户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九条,补偿应涵盖全部合理损失,包括预期收益,该政府应补充支付预期收益部分的补偿。

(五)关联词条

养殖证、养殖证变更撤回、水域滩涂征收、公共利益

111. 水域滩涂征收

英文对应:Expropriation of Water Areas and Tidal Fla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财产征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

标签:征收法定、公共利益、补偿依据、程序合规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域滩涂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行政行为,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明确其适用依据。

口语化简化:水域滩涂征收就是国家因为公共利益(比如建公园、搞生态保护),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江河、滩涂,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要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来执行。

(二)关键特征

前提法定:仅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启动征收;

权属特定:仅针对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国家所有的不适用 “征收”;

依据衔接:直接适用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补偿规则;

权益保障:征收后需保障集体和养殖者的合法财产权益,足额补偿。

(三)适用场景

集体水域滩涂征收审批、补偿标准确定、养殖者搬迁安置、征收后用途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村集体所有的滩涂因生态保护区建设被依法征收,征收部门按土地管理法规支付了补偿款,但未保障转产渔民的就业扶持,被责令补充落实。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十九条及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水域滩涂征收不仅要支付财产补偿,还需落实转产渔民的就业扶持等权益,该征收部门应补充相关保障措施。

(五)关联词条

滩涂、养殖财产损失补偿、公共利益、转产转业渔民就业创业扶持

112. 水产苗种信息记录保存

英文对应:Recording and Preservation of Aquatic Seedling Inform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标签:全程追溯、记录法定、保存限期、监管依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苗种信息记录保存是指水产苗种生产者、养殖单位按规定,如实记录苗种亲本引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的监管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其要求。

口语化简化:水产苗种信息记录保存就是鱼苗场、养殖企业要记的 “苗种台账”,比如鱼苗的亲本来源、繁育过程、用了什么药、卖给谁了,这些信息要如实记录,还要保存至少两年,方便执法检查。

(二)关键特征

义务主体:仅针对水产苗种生产者和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个人养殖户无强制要求;

记录范围:涵盖从亲本到销售的全流程关键信息,无遗漏;

保存限期:法定保存期限为二年,逾期不得擅自销毁;

监管作用:是核查苗种质量、追溯疫病源头的重要依据。

(三)适用场景

水产苗种繁育记录、疫病防控信息登记、投入品使用记录、销售信息台账、执法核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水产苗种生产者未记录苗种亲本引种信息,被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该生产者辩称 “信息记录繁琐,无实际意义”。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八条,信息记录保存是法定监管制度,便于苗种质量追溯和疫病防控,该生产者应按规定补记信息并建立长效记录机制。

(五)关联词条

水产苗种、疫病防控、投入品使用记录、水产品质量安全

113. 水生生物物种逃逸防控

英文对应: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quatic Species Escap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风险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

标签:风险防控、备案关联、措施强制、责任追溯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生生物物种逃逸防控是指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的单位或个人,为防止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依法采取的备案、制定应急预案、物理隔离等防护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其防控义务。

口语化简化:水生生物物种逃逸防控就是养殖外来种或杂交种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它们跑到自然水域里,比如建隔离网、制定逃跑后的抓捕预案,还要向渔业部门备案。

(二)关键特征

适用对象:仅针对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养殖,普通物种养殖无强制要求;

措施多元:包括备案、制定应急预案、物理隔离、定期监测等;

义务法定:养殖者必须主动采取防控措施,未采取即为违规;

责任追溯:物种逃逸造成生态风险的,养殖者需承担补救和赔偿责任。

(三)适用场景

水生外来种养殖隔离设施建设、杂交种逃逸应急演练、养殖备案时防控措施核查、逃逸事件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场养殖水生外来种时未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导致部分物种逃逸至附近河流,被执法机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罚款。该养殖场辩称 “逃逸数量少,不会造成风险”。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九条,防控义务是前置要求,无论逃逸数量多少,未采取防控措施即构成违法,该养殖场应承担补救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急处置预案、生态安全风险

114. 捕捞限额指标

英文对应:Fishing Quota Indicator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管控指标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标签:量化管控、逐级分解、公平分配、动态调整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捕捞限额指标是指国家确定总可捕捞量后,逐级分解下达至各地区、各单位的具体捕捞数量控制指标,是捕捞限额制度的核心量化工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其分配和调整规则。

口语化简化:捕捞限额指标就是给每个地区、每个渔民或渔业企业分配的 “捕鱼额度”,比如某地区今年能捕 100 吨鱼,再分给各个渔民,不能超过这个额度捕鱼。

(二)关键特征

量化精准:以具体数量为单位,明确捕捞上限;

分配公平:分配办法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动态调整:超指标地区次年核减,合规地区可稳定或适度调整;

绑定许可:捕捞许可证的核发需与限额指标相适应,不得超指标许可。

(三)适用场景

捕捞限额指标分解下达、捕捞许可证核发匹配、超指标捕捞查处、年度指标调整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区渔民年度捕捞量超过下达的限额指标,渔业主管部门核减该地区次年指标。当地渔民协会辩称 “资源丰富,应上调指标”。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限额指标以资源承载能力为依据,资源状况需经科学评估后调整,不能仅凭主观判断,该地区应执行核减后的指标。

(五)关联词条

捕捞限额制度、总可捕捞量、捕捞许可证、可持续利用

115.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让

英文对应:Transfer of Fisheries Vessel and Gear Quota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指标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标签:随船转让、法定程序、限额保留、禁止单独转让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让是指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渔业船舶一并转让的行为,禁止单独转让指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其转让规则。

口语化简化: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就是渔民或企业把自己的渔船和对应的船网工具指标一起转让给别人,不能只转让指标而不转让渔船。

(二)关键特征

转让绑定:指标必须随渔业船舶一并转让,不得单独流转;

程序法定: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备案登记;

限额不变:转让后区域或行业的船网工具总指标保持不变,仅变更权利人;

合规前提:转让的指标需为合法取得,违法取得的指标不得转让。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交易时指标转让、指标转让备案、转让后指标核查、违规单独转让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试图单独转让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不转让渔船),被执法机构禁止。该渔民辩称 “指标是自己合法取得,可自由处置”。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一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仅可随船转让,单独转让违反法定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应按规定纠正。

  • 关联词条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业船舶、指标管理

116. 捕捞许可证转让涂改伪造变造

英文对应:Transfer, Alteration, Forgery or Falsification of Fishing Licens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违法情形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条

标签:许可违法、全链条禁止、处罚严厉、资格剥夺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捕捞许可证转让涂改伪造变造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捕捞许可证实施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或修改(涂改)、编造(伪造)、篡改(变造)许可证内容的违法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条明确其禁止规则和法律责任。

口语化简化:捕捞许可证转让涂改伪造变造就是违法处理捕捞许可证的行为,比如把证卖给别人、租给别人用,或者涂改证上的捕捞范围、期限,甚至伪造假证、篡改证件信息。

(二)关键特征

全链条禁止:涵盖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涂改、伪造、变造四种具体情形;

违法性明确:无论是否获利、是否造成资源破坏,均构成违法;

处罚严厉: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高额罚款;

资格影响:许可证被吊销后,需重新申请并符合条件方可再次取得捕捞资格。

(三)适用场景

捕捞许可证合规使用核查、转让行为查处、假证识别与收缴、涂改变造证件认定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伪造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被执法机构没收假证、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罚款。该渔民辩称 “假证未实际使用”。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条,伪造捕捞许可证本身即为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均需承担法律责任,该渔民应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捕捞许可证、渔业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非法捕捞

117. 渔业船舶适航要求

英文对应:Seaworthiness Requirements for Fisheries Vesse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船舶标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标签:安全底线、设施齐全、检验合格、动态达标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适航要求是指渔业船舶必须符合的安全航行和作业标准,包括安装安全通信导航、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足额配备船员、经检验合格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其标准。

口语化简化:渔业船舶适航要求就是渔船要满足的 “安全航行条件”,比如要装通信导航、消防、救生、污染防治设备,船员数量要够、资质要合格,还要经过检验,确保能安全出海作业。

(二)关键特征

强制达标:所有渔业船舶(无论规模、航区)均需符合,未达标不得下水作业;

设施全面:涵盖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核心设施;

人员配套:需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无船员或船员不合格即为不适航;

检验前置:船舶制造、改造、进口后需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检验、出海作业前适航检查、设施设备维护、船员配备核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未安装船位监测设施,且船员未取得合格资质,被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该船舶经营者辩称 “近海作业距离近,无需复杂设施”。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五条,适航要求是所有渔业船舶的法定底线,与作业距离无关,该船舶应按规定安装设施、配备合格船员。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员、安全通信导航设施

118. 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设施

英文对应:Safety Communication and Navigation Facilities for Fisheries Vesse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船舶设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标签:适航必备、安全核心、强制安装、状态良好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设施是指渔业船舶按规定必须安装的,用于保障航行安全、通信联络的设施设备,包括卫星电话、GPS 定位、雷达等,需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其安装和维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设施就是渔船的 “安全装备”,比如能定位的 GPS、能打电话的卫星通信设备、能探测障碍物的雷达,这些设备必须装,而且要保持能用的状态。

(二)关键特征

安装强制:是渔业船舶适航的必备条件,未安装即为不适航;

功能核心:直接关系船舶航行安全和应急救援效率;

状态要求:需持续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故障后需及时维修;

禁止篡改:不得篡改、隐瞒、销毁相关信息数据,否则构成违法。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设施安装、出海前设施检查、航行中设施维护、故障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篡改安全通信导航设备的定位数据,逃避执法巡查,被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罚款。该船舶辩称 “仅偶尔篡改,未造成事故”。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篡改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是明确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事故,均需承担责任,该船舶应恢复设备正常功能并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适航要求、渔业安全生产、船位监测设施

119. 渔业船员

英文对应:Fisheries Crew Member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从业人员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标签:资质必备、足额配备、安全责任、培训要求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员是指在渔业船舶上从事航行、作业、管理等工作的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由渔业船舶足额配备,承担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其配备和资质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船员就是在渔船上工作的人员,比如船长、水手、捕捞作业人员,这些人必须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渔船要按规定配够人数,才能出海作业。

(二)关键特征

资质法定:需具备符合要求的从业资质,无资质不得上岗;

足额配备:渔业船舶需按规定数量配备船员,不得缺员出海;

责任重大:直接承担船舶航行安全、作业合规、应急处置等责任;

培训义务: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员资质审核、船舶船员配备核查、船员安全培训、违规缺员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出海作业时未足额配备船员,且部分船员无从业资质,被执法机构责令返航并罚款。该船舶经营者辩称 “作业简单,少配船员不影响”。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五条,足额配备合格船员是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定要求,与作业复杂程度无关,该经营者应按规定补齐船员并确保资质合格。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适航要求、安全培训

120. 渔业船舶标准化船型

英文对应:Standardized Vessel Types for Fisheries Vesse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船舶标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标签:政策推广、安全适配、环保高效、统一标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标准化船型是指国家推广使用的,符合安全航行、生态环保、作业高效要求的统一船舶型号,旨在提高渔业船舶安全运行水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其推广导向。

口语化简化:渔业船舶标准化船型就是国家推荐渔民使用的 “标准渔船型号”,这种渔船安全性能好、环保又高效,国家鼓励大家用这种统一标准的渔船。

(二)关键特征

推广属性:国家鼓励使用,非强制性要求,但为发展趋势;

标准统一:船舶的尺寸、结构、设施配置等有统一标准;

优势突出:相比非标准化船型,更安全、环保、作业效率更高;

政策适配: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如补贴、优先审批等。

(三)适用场景

标准化渔船推广、渔船更新改造、政策补贴申请、标准化船型安全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响应政策,将老旧渔船更新为标准化船型,获得政府补贴。若该渔民继续使用非标准化老旧渔船,将面临逐步淘汰和安全管控。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推广标准化船型是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渔民自愿更新可享受政策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适航要求、渔业安全生产、政策扶持

121. 无船名船号无证书无船籍港捕捞船舶

英文对应:Fishing Vessels Without Vessel Name, Number, Certificates or Port of Registr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违法船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标签:“三无” 船舶、非法核心、全链条管控、处罚严厉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无船名船号无证书无船籍港捕捞船舶(简称 “三无” 捕捞船舶)是指未取得船名船号、渔业船舶证书(所有权登记证、国籍证、检验证等)、船籍港,擅自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明确其禁止规则和法律责任。

口语化简化:这种船就是 “三无渔船”,没有船名船号、没有任何合法证书、没有登记的船籍港,属于非法渔船,不能从事捕捞作业,否则会被重罚。

(二)关键特征

非法属性:从船舶身份到作业行为均属违法,无任何合法依据;

全链条管控:禁止其从事捕捞作业,同时禁止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代冻等服务;

处罚严厉:将被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打击重点:是渔业执法的重点打击对象,无任何豁免情形。

(三)适用场景

“三无” 船舶排查、非法作业查处、相关服务管控、船舶没收与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执法机构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无证书、无船籍港的渔船从事非法捕捞,依法没收船舶、渔获物和渔具,并罚款。该渔船经营者辩称 “船舶为自用,规模小”。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三无” 船舶无论用途、规模大小,均禁止从事捕捞作业,该经营者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证书、非法捕捞、没收船舶

122. 非法渔获物处理禁止

英文对应:Prohibition of Handling Illegal Fishery Catch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禁止性规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标签:下游管控、全链条禁止、明知故犯、连带处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非法渔获物处理禁止是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 “三无” 船舶或违反禁渔规定的船舶,提供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明确其禁止规则。

口语化简化:非法渔获物处理禁止就是不能帮非法捕鱼的渔船处理渔获物,比如不能帮它们冷冻、运输、收购、加工或销售捕来的鱼,否则会被一起处罚。

(二)关键特征

适用对象:针对 “三无” 船舶或禁渔期 / 禁渔区违规船舶的非法渔获物;

行为全面:涵盖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全下游环节;

主观明知:以 “明知” 为前提,故意为非法渔获物提供处理服务;

连带责任:提供者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面临罚款、没收等处罚。

(三)适用场景

渔获物收购加工监管、冷链运输核查、市场销售溯源、非法处理行为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水产品加工厂明知某渔船的渔获物是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加工,被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该加工厂辩称 “不知渔获物为非法”。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七十三条,若执法机构能证明加工厂 “明知”,则构成违法;若无法证明,需结合交易价格、来源渠道等综合认定,该加工厂应配合核查。

(五)关联词条

非法捕捞、“三无” 船舶、禁渔区、禁渔期

123. 渔港规划

英文对应:Fishing Port Plann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规划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标签:国家统筹、功能适配、投资受益、管理规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港规划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规范渔港建设、功能定位、范围划定的专项规划,实行 “谁投资谁受益” 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其制定和实施规则。

口语化简化:渔港规划就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渔港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明确渔港的建设位置、功能(比如停泊、补给、避险)、范围,谁投资建设渔港,谁就能享受收益。

(二)关键特征

国家统筹:规划由国家统一制定,地方不得擅自调整;

功能适配:渔港功能需满足渔业船舶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需求;

投资原则:实行 “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管理衔接:改变渔港性质、功能和范围的,需征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适用场景

渔港新建、扩建、改建、渔港功能调整、投资主体确定、渔港秩序管理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投资建设渔港,未符合国家统一规划,擅自选址在生态保护区内,被驳回建设申请。该企业辩称 “投资自愿,选址可自主确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港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划,选址需避开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区域,该企业应按规划重新选址。

(五)关联词条

渔港、渔业船舶、停泊补给、应急避险

124. 远洋渔业

英文对应:Distant-Water Fisher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产业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标签:跨境作业、专项许可、政策扶持、国际协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远洋渔业是指我国渔业船舶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的捕捞作业,需取得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国家给予政策鼓励和扶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明确其管控和扶持规则。

口语化简化:远洋渔业就是我国的渔船去远海(比如公海或其他国家管辖的海域)捕鱼,需要国家渔业主管部门的专门许可证,国家还会鼓励和扶持这种产业。

(二)关键特征

作业范围:涵盖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跨境属性突出;

许可层级高:仅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

政策扶持: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其可持续发展;

国际协作:需加强与周边邻国协作,共同养护渔业资源。

  • 适用场景

远洋捕捞许可证申请、公海限额捕捞、他国管辖海域作业审批、国际渔业协作、政策补贴申请等。

(四)典型案例

我国某远洋渔业公司取得公海捕捞许可证后,在公海开展合规捕捞,并与邻国开展渔业协作,获得政策补贴。若该公司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作业,将面临重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远洋渔业需取得专项许可并遵守国际规则,合规作业可享受政策扶持,违规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公海捕捞、他国管辖海域捕捞、捕捞许可证、国际渔业协作

125. 水产种质资源库

英文对应: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Bank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保护设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标签:资源保存、国家主导、主权属性、科研支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种质资源库是指国家建立的,用于对水产种质资源进行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的专门设施,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核心载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其建设和功能。

口语化简化:水产种质资源库就是国家建立的 “水产资源基因库”,用来收集、保存各种优质的水产种质资源,比如珍稀鱼的受精卵、优质虾的亲本基因,为科研和养殖提供支撑。

(二)关键特征

国家主导:由国家统筹建设和管理,体现对种质资源的主权保护;

功能全面:涵盖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全流程;

资源主权:库内种质资源归国家所有,国际合作需经批准;

科研支撑:为水产新品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提供物质基础。

(三)适用场景

水产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资源鉴定登记、科研合作资源调用、珍稀种质资源救护等。

(四)典型案例

某科研机构需使用水产种质资源库中的珍稀种质资源开展研究,按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若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调用,将面临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二条,水产种质资源库的资源使用需依法批准,科研机构应遵守审批程序,违规调用需承担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产种质资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科研合作批准

126. 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

英文对应:Approval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标签:进出口管控、层级法定、安全评估、主权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水产种质资源的进口、出口实施的行政许可,首次进口需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其审批规则。

口语化简化: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就是进口或出口水产种质资源(比如外国的鱼苗、我国的珍稀水产资源),必须经省以上渔业部门批准,第一次进口的还要做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二)关键特征

审批层级:进口、出口均由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无权限;

安全前置:首次进口需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组织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主权保障:防止我国优质种质资源流失,防范外来物种生态风险;

程序法定: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出口,否则构成违法。

(三)适用场景

水产种质资源进口申请、出口审批、首次进口风险评估、违规进出口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出口我国特有水产种质资源,被执法机构没收资源和违法所得,并罚款。该企业辩称 “出口数量少,不影响资源安全”。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二条,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必须经审批,与数量无关,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主权保护规则,应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水产种质资源、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行政许可

127.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

英文对应:Catalogue of Protected 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保护目录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标签:名录管控、分类保护、动态调整、权威发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是指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纳入重点保护范围的水产种质资源清单,明确保护对象和保护级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其制定和发布规则。

口语化简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就是国家公布的 “重点保护水产资源清单”,上面列着需要重点保护的水产种质资源,比如珍稀的鱼、虾、贝类,这些资源受法律特殊保护。

(二)关键特征

制定主体:仅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具有权威性;

发布公开:名录制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动态调整:根据资源状况和保护需求,适时调整名录内容;

保护严格:纳入名录的种质资源,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或违规进出口。

(三)适用场景

名录公布与宣传、重点资源保护、违规捕捞查处、进出口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捕捞到列入保护名录的水产种质资源,未及时放生反而出售,被执法机构重罚。该渔民辩称 “不知该资源在保护名录内”。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渔民应主动了解,“不知情” 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该渔民应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水产种质资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捕捞

128. 禁渔作业类型

英文对应:Prohibited Fishing Operatio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管控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标签:禁渔核心、类型明确、公开告知、违规重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禁渔作业类型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设立禁渔区、禁渔期时,明确公布的禁止开展的捕捞作业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其设定和告知规则。

口语化简化:禁渔作业类型就是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明确禁止的捕捞方式,比如禁止拖网捕捞、电鱼、炸鱼等,这些禁止的作业类型会和禁渔区、禁渔期一起公布。

(二)关键特征

设定法定:仅由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设定,地方无权擅自增加;

公开透明:与禁渔区、禁渔期一并公布,明确告知公众;

针对性强:根据水生生物繁殖规律,禁止对资源破坏大的作业类型;

违规严惩:违反禁渔作业类型规定的,将面临没收渔获物、罚款等重罚。

(三)适用场景

禁渔期 / 禁渔区作业类型管控、执法巡查、违规作业认定、公众宣传告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船在禁渔期内使用拖网(禁渔作业类型)捕捞,被执法机构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罚款。该渔船辩称 “拖网捕捞效率高,未超限额”。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禁渔期内禁止特定作业类型,与捕捞限额无关,该渔船的行为违反禁渔规定,应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渔具、非法捕捞

129. 误捕水生生物放生

英文对应:Release of Accidentally Caught Aquatic Organism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义务规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标签:法定义务、及时放生、特殊例外、责任豁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误捕水生生物放生是指捕捞作业时误捕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禁捕怀卵亲本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后,依法及时将其放回原水域的法定义务,特殊情况需捕捞的除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明确其义务规则。

口语化简化:误捕水生生物放生就是捕鱼时不小心捕到了鱼苗、怀卵的亲鱼或者珍稀水生动物,必须及时放回水里,不能伤害或出售,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关键特征

义务法定:误捕特定水生生物后必须放生,无例外;

及时性要求:捕获后需立即放生,不得拖延导致生物死亡;

特殊例外:因科学研究、养殖等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需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

责任豁免:及时放生的,可免除相关处罚;未放生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适用场景

捕捞作业误捕处置、珍稀水生动物误捕救护、苗种误捕放生、特殊捕捞审批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在捕捞时误捕禁捕的怀卵亲鱼,未及时放生反而带回家,被执法机构罚款。该渔民辩称 “误捕非故意,且鱼已死亡”。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六条,误捕后及时放生是法定义务,即使鱼已死亡,未履行放生义务仍构成违法,该渔民应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本、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130. 特殊捕捞批准

英文对应:Approval for Special Fishing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标签:例外许可、层级法定、条件严格、范围限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特殊捕捞批准是指因科学研究、养殖、捕捞过坝、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禁捕的水生生物(重要经济价值苗种、怀卵亲本等)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其审批规则。

口语化简化:特殊捕捞批准就是因为科研、养殖、增殖放流等特殊原因,需要捕捞平时禁止捕的水生生物(比如鱼苗、怀卵亲鱼),必须经省以上渔业部门批准,才能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捕捞。

(二)关键特征

适用情形:仅针对科学研究、养殖、捕捞过坝、增殖放流等法定特殊情形;

审批层级高:仅省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批准,地方无权限;

范围限定:批准文件明确指定捕捞区域、时间和限额,不得超范围;

严格管控:无特殊需要或未经批准的,不得捕捞禁捕水生生物。

(三)适用场景

科研捕捞申请、养殖苗种特殊捕捞审批、增殖放流配套捕捞、捕捞过坝批准等。

(四)典型案例

某科研机构因开展水生生物种群研究,需捕捞少量禁捕的怀卵亲本,经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完成捕捞。若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捕捞,将面临重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六条,特殊捕捞必须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严格遵守指定条件,合规捕捞不构成违法,违规则需承担责任。

(五)关联词条

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本、行政许可、科学研究

131. 渔业影响工程专题论证

英文对应:Special Demonstration of Projects Affecting Fisher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评估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标签:工程必备、专题评估、种质关联、部门协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影响工程专题论证是指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等工程建设,且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时,需专门编制的,评估工程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专题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其编制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影响工程专题论证就是在重要渔业水域搞工程建设,而且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时,必须专门做的 “渔业影响报告”,评估工程会不会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关键特征

适用前提:工程位于重要渔业水域且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编制强制:必须单独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不得并入普通环评文件;

部门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时,需征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措施配套:论证后需配套建设过鱼设施等保护措施。

(三)适用场景

重要渔业水域工程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周边工程、专题论证报告编制与审批、保护措施配套等。

(四)典型案例

某水利工程在重要渔业水域建设且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编制渔业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即开工,被执法机构责令停工并补充编制。该工程建设单位辩称 “普通环评已涵盖渔业影响”。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七条,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工程必须编制专题论证报告,普通环评不能替代,该单位应停工补充论证。

(五)关联词条

重要渔业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过鱼设施、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32. 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英文对应:Three-Simultaneity System for Fisheries Resources Protection Faciliti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工程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标签:工程配套、同步实施、法定要求、功能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工程建设时,其配套的渔业资源保护设施(如过鱼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法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其实施要求。

口语化简化: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就是在重要渔业水域搞工程(比如建大坝)时,配套的保护渔业资源的设施(比如鱼道),要和大坝一起设计、一起施工、一起投入使用,不能先建大坝再补建鱼道。

(二)关键特征

适用范围:仅针对重要渔业水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同步要求: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三个环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不得滞后;

设施特定:特指过鱼设施等直接保护渔业资源的配套设施;

责任严格:未落实 “三同时” 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需限期整改。

(三)适用场景

重要渔业水域工程设计、保护设施施工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典型案例

某航道建设工程在重要渔业水域建设,主体工程完工后未同步建设过鱼设施,被执法机构责令限期补建。该建设单位辩称 “主体工程已完工,补建成本高”。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七条,“三同时” 是法定制度,补建成本高不能免除义务,该单位应按规定补建过鱼设施,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五)关联词条

过鱼设施、重要渔业水域、工程建设、渔业资源保护

133. 渔业水域最低水位线

英文对应:Minimum Water Level for Fisheries Water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标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标签:水位管控、功能适配、联合确定、生态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水域最低水位线是指对兼具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渔业水体,由水行政、渔业渔政等部门联合确定的,保障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其确定主体和功能。

口语化简化:渔业水域最低水位线就是既用来养鱼又用来调蓄、灌溉的水体,由水利和渔业部门一起确定的 “最低水位”,不能让水位低于这个标准,否则会影响渔业资源和生产。

  • 关键特征

确定主体:由水行政部门和渔业渔政部门联合确定,非单一部门权限;

功能导向:核心是保障渔业资源生存(如鱼类繁殖)和渔业生产正常开展;

适用对象:仅针对兼具调蓄、灌溉等多功能的渔业水体;

约束性:水工程调度需遵守该水位线,不得随意低于标准放水。

(三)适用场景

多功能水体水位管控、水工程调度、渔业生产用水保障、干旱期水位应急调整等。

(四)典型案例

某水库兼具灌溉和渔业功能,水工程管理单位为满足灌溉需求,将水位降至最低水位线以下,导致鱼类大量死亡,被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并赔偿损失。该单位辩称 “灌溉需求紧急,可优先保障”。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八条,最低水位线是保障渔业的底线,灌溉需求不能突破该标准,该单位应调整调度方案,赔偿渔业损失。

(五)关联词条

渔业水域、水工程生态调度、渔业资源保护

134. 水工程渔业生态调度

英文对应:Fisheries Ecological Operation of Water Proje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调度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标签:生态导向、调度适配、安全优先、生物需求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工程渔业生态调度是指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的符合水生生物生长繁育需要的水库、闸坝等水工程调度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其调度原则。

口语化简化:水工程渔业生态调度就是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在调度放水时,要在保证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考虑鱼、虾等水生生物的生长繁育需求,比如在鱼类繁殖期适当放水,满足其产卵需要。

(二)关键特征

安全优先:调度的前提是确保防洪、供水安全,不得牺牲公共安全;

生态适配:调度规程需符合水生生物生长繁育规律,如繁殖期、洄游期的水流需求;

主体责任:由水工程管理单位制定和执行调度规程;

动态调整:可根据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季节变化调整调度方案。

(三)适用场景

水库调度规程制定、鱼类繁殖期放水调度、洄游期水流调节、水工程生态影响监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水闸管理单位未开展渔业生态调度,在鱼类繁殖期未按需求放水,导致鱼类产卵受阻,被执法机构责令调整调度规程。该单位辩称 “调度需优先保障供水,无义务考虑渔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八条,水工程调度需兼顾渔业生态需求,供水优先不能免除生态义务,该单位应修改调度规程,保障水生生物生长繁育。

(五)关联词条

水工程、渔业水域最低水位线、渔业资源保护

135. 水产苗种基地保护

英文对应:Protection of Aquatic Seedling Bas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保护对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

标签:苗种核心、禁止围垦、重点保护、设施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苗种基地保护是指国家对重要的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实施的特殊保护,禁止围垦,加强设施维护,保障苗种繁育安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明确其保护规则。

口语化简化:水产苗种基地保护就是对重要的鱼苗、虾苗繁育基地进行重点保护,不能围垦这些基地搞其他建设,还要保护基地的设施,确保能正常繁育苗种。

(二)关键特征

保护对象:仅针对 “重要的” 水产苗种基地,非所有苗种繁育场所;

禁止核心:明确禁止围垦,防止基地空间被侵占;

设施保障:县级以上政府需采取措施,加强基地设施保护;

功能导向:保障水产苗种稳定供应,支撑养殖业发展。

(三)适用场景

苗种基地划定与保护、围垦行为查处、基地设施维护、苗种生产保障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拟围垦某重要水产苗种基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被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并恢复原状。该企业辩称 “基地未充分利用,围垦可提高土地效益”。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九条,重要水产苗种基地禁止围垦,无论是否充分利用,围垦行为均违法,该企业应恢复基地原状。

(五)关联词条

水产苗种、围湖造田禁止、渔业资源保护

136. 渔业资源损害赔偿

英文对应:Compensation for Fisheries Resources Damag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民事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六条

标签:损害填补、责任法定、因果关联、全额赔偿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是指因水下爆破、污染、非法捕捞等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向受损方或国家支付的赔偿费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六条明确其赔偿原则。

口语化简化: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就是因为爆破、污染、非法捕鱼等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比如炸死了鱼、污染导致鱼虾死亡,违法者需要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关键特征

触发条件:存在渔业资源实际损失,且损失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为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如渔获物损失)和间接损失(如资源恢复费用);

责任形式:以财产赔偿为主,可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并行。

(三)适用场景

水下作业资源损害赔偿、渔业污染损失赔偿、非法捕捞资源损失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支付等。

(四)典型案例

某采砂公司水下采砂导致周边渔业资源损失 100 万元,被执法机构责令赔偿并停止作业。该公司辩称 “损失难以量化,应减免赔偿”。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条,渔业资源损失赔偿需按实际损失量化,可通过专业评估确定,该公司应按评估结果全额赔偿。

(五)关联词条

渔业污染事故、水下爆破渔业资源影响防治、民事责任

137. 开放水域水生生物投放禁止

英文对应:Prohibition of Aquatic Organism Release in Open Water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禁止性规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一条

标签:开放水域、投放禁止、生态风险、例外无豁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开放水域水生生物投放禁止是指法律明确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防止造成生态入侵,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禁止规则。

口语化简化:开放水域水生生物投放禁止就是不能往江河、湖泊等开放水域里投放外来物种或杂交物种,比如不能随便往河里放外国的观赏鱼,防止它们破坏本地生态。

(二)关键特征

禁止对象:仅针对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适用空间:限定于开放水域(水生生物可自然流通的水域);

绝对禁止:无任何豁免情形,投放即为违法;

风险导向:核心是防范生态入侵,保护本地生物多样性。

(三)适用场景

开放水域投放行为查处、外来物种防控、生态风险监测、公众宣传警示等。

(四)典型案例

某市民向城市开放湖泊投放外来观赏鱼,被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投放并没收剩余鱼苗。该市民辩称 “投放少量鱼苗可丰富水域生物”。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一条,开放水域禁止投放外来种,无论数量多少、目的如何,均构成违法,该市民应停止投放行为。

(五)关联词条

开放水域、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生态安全风险

138.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救护

英文对应:Rescue of Accidentally Caught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Aquatic Wild Anima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义务规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二条

标签:法定义务、救护优先、及时报告、责任豁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救护是指捕捞活动中误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后,捕捞者依法必须采取的救护、处置措施,并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二条明确其履行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捕鱼时不小心捕到中华鲟、白鱀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得马上采取救护措施,还得及时告诉渔业部门,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

(二)关键特征

义务法定:误捕后的救护、报告行为具有强制性,无任何豁免情形;

及时性:需立即开展救护,避免野生动物受伤加重或死亡;

处置规范:不得擅自丢弃、售卖或隐瞒误捕事实,必须主动报告;

责任豁免:完整履行救护、报告义务的,可免除相关行政处罚。

(三)适用场景

海洋 / 内陆水域捕捞误捕处置、渔港码头误捕紧急救护、野外执法中发现误捕后的协同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在长江干流捕捞时误捕一条受伤的中华鲟,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直接丢弃,被渔业执法机构依法罚款。该渔民辩称 “误捕非故意,且不知是保护动物”。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二条,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救护是法定义务,“不知情” 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未履行救护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该渔民应接受处罚并学习相关保护知识。

(五)关联词条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水生生物放生、渔业执法机构、野生动物保护、渔业资源保护

139. 渔业执法现场检查

英文对应:On-Site Fisheries Law Enforcement Insp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标签:执法强制、现场核查、程序法定、配合义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执法现场检查是指渔业执法机构为查处渔业违法行为,依法进入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场所、设施,实施的实地核查行为,执法人员需不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明确其权限和程序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业执法人员到养殖塘、渔港、渔船等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养殖、违规捕捞、证件不全等问题,执法时至少要两个人,还得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人必须配合。

(二)关键特征

权限法定:可现场查看设施、询问情况、查阅资料,必要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程序严格:执法人员需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范围特定:仅针对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不得超越管辖范围和执法权限;

配合义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需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执法。

(三)适用场景

养殖证合规性核查、捕捞渔具及渔获物检查、禁渔期 / 禁渔区现场巡查、水产苗种生产现场监管、渔港安全生产检查等。

(四)典型案例

渔业执法人员对某养殖基地开展现场检查,要求查看养殖证和投入品使用记录,养殖户以 “涉及商业秘密” 为由拒绝提供。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配合,并给予警告。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三条,渔业执法现场检查有权查阅与渔业生产相关的资料,“商业秘密” 不能作为拒绝检查的合法理由,养殖户应按要求提供材料,配合执法工作。

(五)关联词条

渔业执法机构、渔业监督检查、查封扣押、渔业违法行为举报、执法程序

140. 渔业船舶停航检查

英文对应:Fisheries Vessel Berthing Inspe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

标签:船舶专属、强制停航、执法核查、违法处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停航检查是指渔业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渔业船舶涉嫌违法后,依法责令其停止航行,实施登临检查或调查的执法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其执法权限。

口语化简化:就是执法人员发现渔船可能有违法情况时,责令渔船停下来,登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捕捞、证件不齐、使用禁用渔具等问题,是专门针对渔船的执法手段。

(二)关键特征

适用前提:船舶存在涉嫌违法的线索,如疑似非法捕捞、证件不全等;

强制属性:执法机构可依法强制责令停航,船舶不得拒绝或擅自驶离;

衔接处置:停航后可同步实施登临检查、查阅作业日志、扣押涉案物品等;

场景灵活:可在渔港、海上作业区域等不同地点针对不同类型渔船实施。

(三)适用场景

海上违规捕捞嫌疑船舶查处、渔港内证件不全船舶核查、禁渔期可疑船舶拦截检查、渔业船舶适航性抽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船在近海作业时被发现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网,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其停航接受检查,船主拒不配合并试图驶离。执法机构联合海警强制拦截后,依法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加重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三条,渔业船舶停航检查是法定执法措施,拒不配合执法的行为属于加重违法情节,执法机构可采取强制手段,船主需承担原违法责任及抗法责任。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登临检查、渔业执法机构、非法捕捞、禁用渔具

141. 渔业船舶禁止离港

英文对应:Prohibition of Fisheries Vessel Departur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强制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

标签:执法管控、限制离港、涉案关联、强制约束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禁止离港是指渔业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依法责令其不得离开港口或开往指定地点的强制措施,用于固定证据、保障违法行为查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其适用情形。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船涉嫌违法后,执法部门要求它不能离开港口,或者只能开到指定地点,防止它逃走,方便后续调查处理违法事实。

(二)关键特征

适用对象:仅针对涉嫌渔业违法的船舶,无违法嫌疑的船舶不得适用;

强制约束:船舶需严格遵守禁令,擅自离港将面临罚款、没收等加重处罚;

目的明确:核心是固定违法证据、保障执法程序顺利推进,防止证据灭失;

衔接性:可与查封扣押、停航检查等执法措施同步实施,形成管控闭环。

(三)适用场景

涉案渔获物未处置船舶管控、证件不全船舶限制离港、违法捕捞船舶调查期间禁离港、渔业污染事故涉案船舶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船因非法捕捞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禁止离港,船主趁夜间监管空隙擅自驶离港口,后被执法机构追回。除原非法捕捞处罚外,执法机构对其擅自离港行为额外处以罚款。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三条,禁止离港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执法措施,擅自离港属于故意逃避执法的加重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执法权威性。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执法机构、查封扣押、渔业行政处罚、证据固定

142. 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

英文对应:Fisheries Vessel Arrival and Departure Repor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

标签:港口管控、报告强制、调度服从、安全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时,需按规定向渔港管理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报告船舶信息、进出港时间、装载情况等内容,并服从调度安排的法定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其监管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船进出渔港时,得向相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船名、进出港时间、有没有装渔获物等信息,还得听港口调度指挥,不能随便进出或停靠。

(二)关键特征

强制适用:所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无例外情形;

信息真实:报告内容需如实填写,不得隐瞒船舶实际情况或虚假申报;

服从调度:需按港口管理要求停靠指定泊位,遵守渔港通航秩序;

安全导向:通过报告制度保障渔港通航安全和渔业生产有序开展。

(三)适用场景

渔船出港作业前报告、进港卸载渔获物报告、远洋渔船回国进港申报、渔港应急调度期间船舶进出报告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船进港时未按规定报告,直接停靠非指定泊位卸载渔获物,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并罚款。船主辩称 “紧急补给燃油,没时间报告”。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六条,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法定义务,“紧急补给” 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船主应按规定补报信息,并接受相应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港、渔业船舶、指定泊位停靠、渔港秩序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143. 渔业船舶指定泊位停靠

英文对应:Fisheries Vessel Berthing at Designated Berth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港口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

标签:泊位限定、分类停靠、报告衔接、秩序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指定泊位停靠是指远洋渔业船舶、外国籍渔业船舶及装载渔获物的船舶进港停泊时,需停靠在港口预先划定的指定泊位,并向港口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的管控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其适用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远洋渔船、外国渔船还有装了渔获物的渔船,进港后必须停在港口指定的位置,不能随便找地方停靠,还得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停靠情况。

(二)关键特征

适用对象特定:主要针对远洋渔业船舶、外国籍渔业船舶及装载渔获物的船舶;

泊位法定:需停靠港口预先划定的指定泊位,不得擅自变更停靠位置;

报告衔接:停靠后需及时向渔业执法机构报告船舶及装载情况;

管理导向:便于渔获物溯源监管、疫病防控和渔港通航秩序维护。

(三)适用场景

远洋渔业船舶进港停靠、外国籍渔业船舶指定泊位停泊、装载渔获物船舶卸载停靠、渔港应急管控期间船舶停靠等。

(四)典型案例

某远洋渔业船舶回国后,未停靠指定泊位,直接在非专用泊位卸载渔获物,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并警告。船舶所属公司辩称 “指定泊位繁忙,临时停靠更高效”。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六条,远洋渔业船舶进港必须停靠指定泊位,这是保障渔获物监管和港口秩序的法定要求,“泊位繁忙” 不能作为违规停靠的理由,公司应按规定整改。

(五)关联词条

渔港、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外国籍渔业船舶、港口管控

144. 非法捕捞外国籍船舶禁入港

英文对应:Prohibition of Illegal Fishing Foreign-Flagged Vessels Entering Por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涉外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九条

标签:涉外管控、非法禁入、条约衔接、处罚严厉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非法捕捞外国籍船舶禁入港是指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禁止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管控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九条明确其禁止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外国渔船如果被认定有非法捕捞行为,按照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不能进入我国的任何港口,一旦进入会被处罚。

(二)关键特征

适用对象:仅针对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

认定依据:以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我国法律为依据;

禁止刚性:一旦被认定,即绝对禁止进入我国港口,无例外情形;

衔接处罚:若违规进入,将面临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及高额罚款。

(三)适用场景

外国籍渔业船舶港口准入核查、非法捕捞外国籍船舶拦截、涉外渔业执法协作、港口国监督检查等。

(四)典型案例

某外国籍渔业船舶因在我国专属经济区非法捕捞被认定后,试图进入我国某港口补给,被港口管理部门拒绝入境,并由海警机构责令其离开我国管辖水域。该船舶辩称 “仅需紧急补给,无其他意图”。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九条,被认定为非法捕捞的外国籍船舶禁止进入我国港口,“紧急补给” 不能突破法定禁止性规定,港口管理部门的拒绝行为合法,船舶需立即离开我国管辖水域。

(五)关联词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非法捕捞、港口国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作、海警机构渔业执法

145. 渔业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英文对应:Acts of Abuse of Power, Neglect of Duty, and Irregularities for Personal Gain by Fisheries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五条

标签:执法追责、责任法定、行为列举、处分严厉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的超越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为个人私利违法履职的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五条明确其追责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业执法人员或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做违法的事、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为了私情私利偏袒违法者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被依法追究责任。

(二)关键特征

主体特定:仅针对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为具体:包括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执法)、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为私利违法履职)三类;

责任明确:一旦实施该类行为,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关联违法:若行为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适用场景

渔业行政许可违规审批、渔业违法行为查处不作为、执法中包庇违法者、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执法人员在查处非法捕捞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后,未依法没收渔获物和渔具,仅从轻罚款。后被举报查实,该执法人员因徇私舞弊被依法给予处分。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八十五条,渔业执法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该执法人员为私利偏袒违法者,未依法履行处罚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应接受纪律处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联词条

渔业执法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执法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46. 外国籍渔业船舶担保解除渔业强制措施

英文对应:Release of Fisheries Compulsory Measures for Foreign-Flagged Vessels Upon Guarantee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涉外执法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二条

标签:涉外执法、担保解除、条约优先、程序规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外国籍渔业船舶担保解除渔业强制措施是指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外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提供相应担保后,有关机关依法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二条明确其适用程序。

口语化简化:就是外国渔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违法被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后,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提供担保,相关执法机关就可以解除或变更之前的强制措施。

(二)关键特征

适用范围:仅针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违法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外国籍渔业船舶;

担保依据:需符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相关规定;

程序规范:担保提供后,由有关机关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等原则:遵循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保障中外各方合法权益。

(三)适用场景

外国籍渔业船舶非法捕捞后强制措施解除、涉外渔业纠纷担保处置、国际渔业执法协作中的强制措施变更等。

(四)典型案例

某外国籍渔业船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非法捕捞被海警机构扣押,该船舶所属国依照双方缔结的渔业协定提供相应担保后,海警机构依法解除了扣押措施。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八十二条,外国籍船舶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依照相关条约、协定提供担保解除措施,这是兼顾国际协作与执法权威的法定规则,担保的提供不免除其原违法责任,仍需依法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渔业强制措施、国际渔业条约、海警机构渔业执法、专属经济区

147.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

英文对应:Subject of Fisheries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ecisions (Fisheries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China Coast Guard)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执法主体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三条

标签:主体法定、分工明确、权限清晰、程序合规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指依法有权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包括渔业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其中海警机构作出处罚决定时,需吊销捕捞许可证的应提请发证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三条明确其主体资格和权限分工。

口语化简化:就是有权对渔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等处罚的机构,主要是渔业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海警如果要吊销捕捞许可证,得让发证机关来办。

(二)关键特征

主体法定:仅渔业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有权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其他机构无权限;

分工明确:海警机构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等特定区域的处罚;

权限衔接:海警机构需吊销捕捞许可证时,需提请原发证机关实施,不得自行决定;

程序统一:均需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渔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

(三)适用场景

内陆水域渔业违法行为处罚、近海渔业违法处罚、远海渔业违法处罚、涉外渔业违法处罚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船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非法捕捞,被海警机构查处。因情节严重需吊销捕捞许可证,海警机构提请发证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八十三条,海警机构是特定区域渔业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但吊销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属于原发证机关,海警机构需依法提请,该分工符合法定权限规则,处罚程序合法有效。

(五)关联词条

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渔业执法、渔业行政处罚、捕捞许可证吊销、执法权限

148. 渔业相关事项备案制度(水产苗种、水生外来种等)

英文对应:Record-Filing System for Fisheries-Related Matters (Aquatic Seedlings, Aquatic Exotic Species, etc.)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监管制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标签:备案强制、事项特定、监管前置、信息留存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相关事项备案制度是指单位或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信息记录、水生外来种养殖等渔业相关活动时,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管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其备案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养殖外来水生生物等活动时,要向当地渔业部门报备相关情况,比如苗种生产记录、外来物种养殖信息等,方便部门监管。

(二)关键特征

事项特定:主要包括水产苗种生产信息留存、水生外来种及杂交种养殖等法定事项;

备案义务:相关主体需主动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未备案即为违规;

监管前置:通过备案实现对高风险渔业活动的事前监管和信息追溯;

留存要求:备案信息需按规定保存,便于后续执法核查。

(三)适用场景

水生外来种养殖备案、杂交种养殖备案、水产苗种生产信息备案、养殖应急处置预案备案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养殖水生外来种罗非鱼,未向当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被执法机构责令限期补备案并罚款。该养殖户辩称 “罗非鱼养殖普遍,无需备案”。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养殖水生外来种必须履行备案义务,与养殖普及程度无关,该养殖户未履行备案义务构成违规,应按规定补备案并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水产苗种、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急处置预案、渔业监管

149. 渔业相关部门领导人员责任

英文对应:Responsibility of Leading Personnel of Fisheries-Related Departmen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监管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五条

标签:领导责任、追责法定、行为关联、处分严厉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相关部门领导人员责任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因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未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应承担的纪律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五条明确其追责情形。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业相关部门的领导,因为违规审批、不查处违法行为等问题,需要承担的责任,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关键特征

主体特定:仅针对渔业相关部门的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

追责情形:包括准予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不查处违法行为等;

责任形式:主要为纪律处分,若行为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带追责:与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不免除直接责任。

(三)适用场景

渔业行政许可违规审批的领导责任、渔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领导责任、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导责任等。

(四)典型案例

某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领导明知某企业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养殖,却未责令其整改或处罚,导致周边渔业资源受影响。后被举报查实,该领导因玩忽职守被依法给予处分。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八十五条,渔业相关部门领导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玩忽职守,应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犯罪。

  • 关联词条

渔业主管部门、渔业执法机构、玩忽职守、行政处分、监管责任

150. 渔业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英文对应:Responsibility of Direct Responsible Persons for Fisheries Violatio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违法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标签:直接追责、责任法定、行为关联、处罚多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是指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中,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的罚款、处分等法律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明确其追责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对渔业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人,比如违法企业的主管、直接操作的渔民,需要承担的罚款、处分等责任。

(二)关键特征

主体特定: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操作、执行的人员;

责任直接:需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关联人员不承担该责任;

处罚多元:包括罚款、纪律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带追责:单位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不免除单位责任。

(三)适用场景

违法养殖企业直接责任人员责任、非法捕捞船舶船员责任、渔业工程违法建设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航道建设,未落实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导致渔业资源受损。执法机构对企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项目主管和施工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七十九条,单位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除处罚单位外,还需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该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均需承担相应罚款责任,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全面追责。

(五)关联词条

渔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单位违法

151. 渔业违法工程停产停业

英文对应:Suspension of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f Fisheries Illegal Projec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处罚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九条

标签:处罚严厉、工程专属、整改前置、责任连带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违法工程停产停业是指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工程建设,未落实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且拒不改正的,由渔业执法机构等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九条明确其适用情形。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重要渔业水域搞工程建设,没采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还拒不整改的,经政府批准后,会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二)关键特征

适用对象:仅针对重要渔业水域内未落实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违法工程;

适用前提:需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方可适用;

审批要求:需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法机构不得自行决定;

处罚严厉: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目的是强制纠正违法行为,保护渔业资源。

(三)适用场景

重要渔业水域违法建闸筑坝工程、违规航道建设工程、港口建设违法工程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重要渔业水域建设港口,未按要求建设过鱼设施,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该企业拒不改正。执法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该港口工程停产停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七十九条,重要渔业水域工程建设未落实保护措施且拒不整改的,可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该处罚需经政府批准,程序合法,企业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落实整改。

(五)关联词条

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保护设施、渔业行政处罚、工程建设、停产停业

152. 渔业生态环境治理费用违法者承担

英文对应:Bearer of Fisherie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Costs by Violator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责任承担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标签:责任自负、费用法定、治理优先、追偿强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生态环境治理费用违法者承担是指因渔业违法行为造成渔业生态环境破坏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代为治理的费用,由渔业执法机构等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实施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明确其责任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谁违法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谁就要承担治理的费用,如果违法者自己不治理,执法部门会找专业机构治理,花的钱由违法者出。

(二)关键特征

责任主体:渔业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即生态环境破坏的直接责任人;

费用范围:包括代为治理的人工、材料、技术等全部合理费用;

实施方式:违法者逾期不整改的,由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治理;

追偿强制: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拒不支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适用场景

渔业污染事故治理费用承担、水生外来种逃逸治理费用承担、违法工程生态修复费用承担等。

(四)典型案例

某企业向河流排放废水造成渔业污染,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渔业执法机构委托专业环保公司开展治理,产生治理费用 50 万元,执法机构责令该企业支付该笔费用。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七十九条,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且逾期不治理的,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企业作为污染责任主体,需全额支付代为治理费用,体现了 “谁破坏、谁治理” 的原则。

(五)关联词条

渔业污染事故、生态修复、代为采取补救措施、违法责任、费用追偿

153.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排污口新建扩建禁止

英文对应:Prohibition of New Construction and Expansion of Sewage Outlets in 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Protection Area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禁止性规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标签:绝对禁止、保护区专属、生态优先、违规重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排污口新建扩建禁止是指法律明确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的规定,旨在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其禁止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专门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的区域里,不能新建或者扩建排污口,防止污水污染环境,破坏珍贵的水产资源。

(二)关键特征

禁止刚性:对新建、扩建排污口实行绝对禁止,无任何例外情形;

适用范围:仅针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其他区域按相关环保法规管控;

生态导向:核心是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的生存环境,防止污染破坏;

责任严厉:违规新建、扩建的,将面临罚款、拆除等处罚。

(三)适用场景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环保监管、排污口审批核查、违规排污口拆除等。

(四)典型案例

某工厂拟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向环保部门申请审批时,被驳回并告知其违反《渔业法》禁止性规定。该工厂辩称 “排污口处理后达标,不会造成污染”。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与污水是否达标无关,该禁止性规定属于绝对保护条款,工厂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五)关联词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渔业污染事故、禁止性规定

154. 渔业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禁止

英文对应:Prohibition of Using Toxic and Harmful Substances in Fisherie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禁止性规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

标签:安全底线、全程禁止、禁用明确、处罚严厉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禁止是指从事渔业养殖、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时,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明确其禁止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养鱼、运鱼、卖鱼等渔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有毒有害的东西,确保水产品安全。

(二)关键特征

全程覆盖:涵盖养殖、运输、销售等渔业生产经营全链条;

禁用明确:国家明确列出禁止使用的物质清单,无模糊地带;

安全导向:核心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处罚严厉:违规使用的,将面临没收物品、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适用场景

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监管、水产品运输保鲜监管、水产苗种生产用药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在鱼类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的抗生素,导致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召回产品,没收剩余抗生素,并处罚款。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渔业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任何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无论用量多少或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均构成违法,该养殖户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关联词条

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投入品、渔业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有毒有害物质

155. 渔业违法行为补救措施限期

英文对应:Time Limit for Remedial Measures for Fisheries Violatio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责任履行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标签:限期履行、补救法定、逾期追责、生态优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违法行为补救措施限期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渔业违法行为后,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如物种逃逸抓捕、生态修复等)的责任履行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明确其期限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违法者搞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后,执法部门会给一个规定时间,让他采取补救措施,比如把逃逸的外来物种抓回来、修复被破坏的水域环境,超过期限不补救的会被加重处罚。

(二)关键特征

适用前提:违法行为造成生态风险或资源损失,需采取补救措施;

期限法定:由执法机构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补救难度确定合理期限;

义务强制:违法行为人需在限期内完成补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逾期追责:逾期未采取或未完成补救的,执法机构可代为补救,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加重处罚。

(三)适用场景

水生外来种逃逸补救、渔业污染治理、违规投放水生生物补救、生态破坏修复等。

(四)典型案例

某养殖户养殖的水生外来种逃逸,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其在 30 日内采取抓捕措施,该养殖户逾期未执行。执法机构委托专业机构抓捕,产生费用 10 万元,责令养殖户承担,并额外处以罚款。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六十七条,渔业违法行为补救措施限期具有强制性,逾期未履行的需承担代为补救费用和加重处罚,该养殖户应支付抓捕费用并接受罚款。

(五)关联词条

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渔业生态环境治理费用、渔业行政处罚、生态修复

156. 渔业船舶标识管理

英文对应:Fisheries Vessel Marking Management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船舶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标签:标识法定、管理强制、禁止篡改、识别便利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标识管理是指渔业船舶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禁止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渔业船舶标识的监管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其管理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船要有自己的法定标识,比如船名、船号等,不能随便涂改、遮盖或者冒用别人的标识,方便执法部门识别和管理。

(二)关键特征

标识法定:标识的样式、内容、张贴位置等均由国家统一规定;

管理强制:所有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标识,无例外情形;

禁止行为明确:严禁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标识;

识别功能:通过标识实现对渔船的身份识别和合规性监管。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标识发放、渔船年检标识核查、违规标识查处、渔船身份识别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擅自涂改渔船的船名标识,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该渔民辩称 “仅轻微涂改,不影响识别”。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涂改,无论涂改程度如何,均构成违规,该渔民应按规定恢复原标识,并接受罚款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证书、船舶识别、渔业监管、违规标识

157. 渔业船舶航区限制

英文对应:Fisheries Vessel Navigation Area Restric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船舶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标签:航区法定、检验限定、禁止越界、安全优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航区限制是指渔业船舶不得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和作业的监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其限制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船只能在船舶检验证书上规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和捕鱼,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否则就是违规。

(二)关键特征

航区法定:航区范围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性能核定,记载于检验证书;

限制刚性:船舶不得超越核定航区,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

安全导向:航区核定基于船舶适航能力,越界航行存在安全风险;

处罚明确:违规越界的,将面临罚款、暂扣船舶等处罚。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航区核查、近海渔船远海作业查处、船舶检验证书航区核对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核定航区为近海,却擅自前往远海作业,被渔业执法机构查处。该船舶船主辩称 “船舶性能足以应对远海环境”。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航区由检验证书核定,不得擅自超越,船舶实际性能不能替代法定航区限制,该船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接受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船舶检验证书、适航要求、渔业安全生产、违规航区作业

158. 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数据保护

英文对应:Protection of Safety Communication and Navigation Data of Fisheries Vesse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船舶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标签:数据法定、禁止篡改、安全保障、监管依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数据保护是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的监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其保护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船的安全通信、导航等数据不能随便修改、隐瞒或者删掉,这些数据是保障航行安全和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关键特征

保护对象: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相关的信息数据;

禁止行为:明确禁止篡改、隐瞒、销毁三类违法行为;

安全关联:数据完整性直接关系船舶航行安全和应急救援;

监管作用:数据是核查船舶作业轨迹、是否违规的重要依据。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数据核查、违规篡改数据查处、船舶航行轨迹追溯、应急救援数据调用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船非法捕捞后,篡改船舶导航数据以掩盖作业轨迹,被渔业执法机构查实。执法机构除对非法捕捞行为处罚外,对篡改数据的行为额外处以罚款。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篡改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数据是独立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为掩盖其他违法,均需单独承担责任,该渔船应接受双重处罚。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设施、渔业执法、数据完整性、船舶监管

159. 渔港性质功能范围变更

英文对应:Change of Nature, Function and Scope of Fishing Por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港口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标签:变更法定、征求意见、规划衔接、功能保障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港性质功能范围变更是指改变渔港原有的性质、功能或地理范围时,需征求有关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的监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其变更程序。

口语化简化:就是要改变渔港的用途、功能或者扩大 / 缩小其范围时,必须先征求渔业部门的意见,不能擅自变更。

(二)关键特征

变更前提:需事先征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未经征求不得擅自变更;

适用范围:包括渔港性质(如从渔港改为货运港)、功能(如从停泊改为加工)、范围的变更;

规划衔接:变更需符合国家渔港统一规划,不得与渔业发展规划冲突;

功能保障:核心是保障渔港的渔业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核心功能不被随意改变。

(三)适用场景

渔港用途调整、渔港功能拓展、渔港范围扩大 / 缩小、渔港性质转型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港经营者拟将部分渔港区域改为货运码头,未征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即开工建设,被执法机构责令停工并整改。该经营者辩称 “仅部分区域变更,不影响渔港功能”。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任何渔港性质、功能、范围的变更均需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无论变更范围大小,未经征求意见的变更行为违法,经营者应停工并补正程序。

(五)关联词条

渔港、渔港规划、渔业船舶、港口监管、规划衔接

160. 水产种质资源国际合作批准

英文对应:Approva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行政许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标签:许可法定、主权保障、合作规范、权益共享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水产种质资源国际合作批准是指利用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时,需依法取得批准,保证中方单位及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参与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的行政许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其批准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用我国的水产种质资源和外国搞科研合作,必须先经过批准,还要保证我国的单位和研究人员能全程参与,并且依法分享合作成果和权益。

(二)关键特征

许可强制:利用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开展国际合作,必须取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合作;

主权保障:核心是维护我国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主权,防止资源流失;

参与要求:强制要求中方单位及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参与合作;

权益共享:合作成果和相关权益需按规定由中方依法分享。

(三)适用场景

水产种质资源国际科研合作、中外联合育种合作、跨境种质资源研究等。

(四)典型案例

某科研机构拟与外国机构合作,利用我国特有水产种质资源开展育种研究,未取得批准即签订合作协议,被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合作并整改。该机构辩称 “仅为学术交流,无需批准”。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利用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开展国际合作必须依法批准,学术交流不能替代许可程序,该机构应停止合作,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五)关联词条

水产种质资源、行政许可、国际渔业合作、主权保障、权益共享

161. 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禁止

英文对应:Prohibition of Illegal Angling in Closed Fishing Areas and Season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禁止性规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标签:禁限明确、垂钓专属、处罚适度、保护优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禁止是指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违规垂钓的规定,娱乐性垂钓需遵守禁限要求,违规者将面临没收渔获物、渔具及罚款的处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明确其禁止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不能违规钓鱼,比如不能用多杆多钩、长线串钩等违规方式钓,否则会被没收鱼和渔具,还可能被罚款。

(二)关键特征

适用范围:仅针对禁渔区、禁渔期内的垂钓行为;

禁止核心:禁止违规垂钓(如使用禁用渔具、超量垂钓),合规娱乐性垂钓需遵守地方规定;

处罚适度:处罚包括没收渔获物、渔具和罚款,情节较轻的处罚幅度低于非法捕捞;

保护导向:核心是保护禁渔期、禁渔区内的渔业资源,避免垂钓造成幼鱼损失。

(三)适用场景

江河禁渔期垂钓监管、湖泊禁渔区垂钓查处、近海禁渔期休闲垂钓管控等。

(四)典型案例

某市民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多杆多钩在干流垂钓,被渔业执法机构没收渔获物、渔具,并罚款 2000 元。该市民辩称 “仅为娱乐性垂钓,不应处罚”。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禁渔期内禁止违规垂钓,多杆多钩属于违规方式,无论是否为娱乐目的,均需承担法律责任,该市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五)关联词条

禁渔区、禁渔期、娱乐性垂钓、非法捕捞、渔业资源保护

162. 渔业船舶碰撞防范

英文对应:Prevention of Collisions Involving Fisheries Vesse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安全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二条

标签:安全优先、部门协作、责任明确、预防为主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碰撞防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防范渔业船舶和商船碰撞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其协作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业部门和交通部门分工合作,采取措施防止渔船和商船发生碰撞事故,保障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

(二)关键特征

部门协作: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分工明确;

预防为主:核心是通过协同管理、信息共享等方式提前防范碰撞风险;

责任关联:船舶操作人员需遵守航行规则,承担碰撞事故的直接责任;

安全导向:最终目的是保障渔业船舶和商船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场景

渔港通航安全管理、近海渔船与商船航线协调、碰撞风险预警、事故应急处置等。

(四)典型案例

某海域因渔船与商船航线交叉频繁,碰撞风险较高。当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划定渔船专用航道,并建立航行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降低了碰撞事故发生率。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六十二条,渔业船舶碰撞防范需依赖两部门协作,划定专用航道和信息共享是合法有效的防范措施,符合 “预防为主、协作防控” 的法定原则。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部门协作、航行安全、事故防范

163.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英文对应: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Fisheries Pollution Accident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生态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一条

标签:调查法定、处理协同、责任追溯、生态修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是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监管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处理依据。

口语化简化:就是发生污染导致渔业水域受污染、鱼虾死亡等事故时,按照环保相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污染原因和责任人,并作出处理。

(二)关键特征

依据衔接:直接适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渔业法》形成衔接;

部门协同:由渔业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协同开展调查处理;

责任追溯:通过调查明确污染责任主体,依法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生态导向:处理结果包括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损失赔偿,兼顾资源保护和权益保障。

(三)适用场景

工业废水渔业污染事故、船舶漏油污染事故、养殖尾水超标污染事故等。

(四)典型案例

某化工厂向附近河流排放超标废水,导致下游养殖区鱼类大量死亡,构成渔业污染事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渔业执法机构开展调查,认定化工厂为责任主体,责令其治理污染并赔偿养殖户损失。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五十一条,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适用环保相关法律,责任主体需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该化工厂应按调查结论履行义务,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

(五)关联词条

渔业污染事故、生态环境保护、污染赔偿、生态修复、责任追溯

164.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英文对应:Work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Fisheries Vesse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安全保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标签:保险强制、安全保障、风险分担、责任覆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渔业船舶依法办理的,用于分担渔业生产安全风险,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提供赔偿保障的保险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其法定要求。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船必须办的一种保险,万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比如船舶碰撞、船员受伤等,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减轻渔民和企业的损失。

(二)关键特征

强制办理:渔业船舶需依法办理,未办理的属于违规;

风险覆盖:覆盖渔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风险;

保障功能:为船员人身伤害、船舶财产损失等提供赔偿保障;

风险分担:通过保险机制分担渔业生产的安全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保险办理、安全生产事故理赔、船员伤害赔偿、船舶损失保障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海作业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船员受伤和船舶损坏。渔业执法机构对该船舶经营者处以罚款,并责令其补办保险。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五条,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渔业船舶的法定义务,未办理即构成违规,该经营者应接受罚款并及时补办保险,事故损失需自行承担。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安全保障、风险分担、保险理赔

165. 渔业船舶检验合格要求

英文对应:Requirements for Qualified Inspection of Fisheries Vessel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船舶监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六条

标签:检验强制、合格准入、适航前提、周期核查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检验合格要求是指制造、改造、购置、进口的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的法定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其检验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新造、改造、买来的或者进口的渔船,必须经过专门机构检验合格,拿到检验证书后,才能下水捕鱼,否则就是违规。

(二)关键特征

检验强制:所有新增或改造的渔业船舶均需检验,无例外;

合格准入:检验合格是船舶下水、作业的法定前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检验主体:由法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他机构无检验权限;

周期核查:船舶需按规定进行定期复检,确保持续符合适航要求。

(三)适用场景

新造渔业船舶检验、渔船改造后检验、进口渔业船舶检验、渔船定期复检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民购置二手渔业船舶后,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即出海作业,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检验,并罚款。该渔民辩称 “船舶之前检验合格,无需再次检验”。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六条,购置的二手渔船需重新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原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替代新的检验要求,该渔民应按规定完成检验,方可继续作业。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船舶检验机构、适航要求、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监管

166. 渔业资源调查评估

英文对应:Investigation and Assessment of Fisheries Resource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资源管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标签:科学管控、数据支撑、规划依据、动态调整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是指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机构依法组织开展的,对渔业资源数量、分布、生长规律等进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为捕捞限额制度、禁渔区禁渔期设定等提供科学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明确其功能。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业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调查评估鱼、虾等渔业资源的数量、分布、生长情况等,根据结果制定合理的捕捞限额、禁渔期等规定,保护渔业资源。

(二)关键特征

主体法定:主要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科学导向:采用专业调查方法和评估技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用途明确:为捕捞限额制度、重要渔业水域划定、禁渔管控等提供科学依据;

动态开展:根据资源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为管控措施动态调整提供支撑。

(三)适用场景

捕捞限额总量确定、重要渔业水域划定、禁渔期禁渔区设定、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制定等。

  • 典型案例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通过对某海域渔业资源的调查评估,发现该海域鱼类资源量下降,遂下调该海域年度总可捕捞量,并延长禁渔期。部分渔民对下调限额提出异议。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是确定捕捞限额的科学依据,资源量下降时下调限额符合可持续利用原则,渔民应遵守新的限额规定,异议不能成为违规捕捞的理由。

(五)关联词条

渔业资源、捕捞限额制度、总可捕捞量、重要渔业水域、禁渔期

167. 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英文对应: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of Fisher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产业支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标签:政策鼓励、科技驱动、成果落地、产业升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是指国家鼓励、支持的,针对渔业生产、资源保护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条、第十四条明确其政策导向。

口语化简化:就是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渔业相关的新技术、新方法,比如培育优良鱼苗、研发环保养殖技术等,并把这些科研成果用到实际养殖、捕捞中,推动渔业发展。

(二)关键特征

政策支持:国家明确鼓励、支持,提供政策扶持和资源保障;

领域聚焦:涵盖渔业生产技术、资源保护技术、设施装备研发等;

转化导向:强调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推动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多元主体:包括科研机构、企业、渔民等多方参与的科研与转化体系。

(三)适用场景

水产优良品种选育、生态养殖技术研发、渔业资源保护技术应用、新型养殖设施推广等。

(四)典型案例

某科研机构研发出一种节水型生态养殖技术,经成果转化后在多地推广,有效降低了养殖用水消耗和污染排放。该机构因成果转化成效显著,获得国家相关表彰奖励。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八条、第十四条,渔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是国家鼓励的方向,成效显著的可获得表彰奖励,该案例符合法律规定的产业支持导向,对渔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五)关联词条

渔业科技、优良水产品种、生态养殖、成果转化、产业升级

168. 转产转业渔民就业创业扶持

英文对应: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Support for Fishermen Transferring Production and Changing Occupation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权益保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九条

标签:政策扶持、权益保障、就业优先、转型支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转产转业渔民就业创业扶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为转产转业渔民提供的就业创业扶持、社会救助、职业技能培训等保障措施,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九条明确其扶持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民因为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不再捕鱼转而从事其他工作或创业时,政府会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支持、社会救助等帮助,保障他们的生活和权益。

(二)关键特征

主体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扶持责任,统筹相关资源;

扶持多元:包括就业创业扶持、社会救助、职业技能培训等多项措施;

权益导向:核心是保障转产转业渔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平稳转型;

政策衔接:与渔业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保护等政策相衔接。

(三)适用场景

渔民转产就业培训、创业补贴发放、社会救助申请、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

(四)典型案例

某地区因实施捕捞限额制度,部分渔民需转产转业。当地政府为其开展餐饮服务、水产养殖等职业技能培训,并为创业渔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多名渔民成功转型。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九条,政府对转产转业渔民负有扶持义务,技能培训和创业贷款均属于法定扶持措施,该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有效保障了渔民权益。

(五)关联词条

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渔民权益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创业扶持

169. 渔业船员配备要求

英文对应:Requirements for Equipping Fisheries Crew Member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安全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标签:配备足额、资质合格、安全责任、培训强制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员配备要求是指渔业船舶需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船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并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定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其管理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船必须按规定配够数量的船员,而且船员得有相应的从业资质,还要接受安全培训,才能上船作业,保障航行和作业安全。

(二)关键特征

足额要求:船员数量需符合船舶规模和作业需求,不得缺员;

资质法定:船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无资质不得上岗;

培训义务:船员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责任关联:船员需承担航行和作业安全责任,违规操作需承担相应后果。

(三)适用场景

渔业船舶船员配备核查、船员资质审核、船员安全培训、海上作业安全监管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出海作业时,未足额配备船员,且部分船员无从业资质,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该船舶经营者辩称 “近海作业简单,无需足额配备船员”。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渔业船员配备足额且资质合格是法定安全要求,与作业海域无关,该经营者未履行配备义务构成违规,应按规定整改。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船员资质、安全培训、适航要求

170. 渔业船舶违规航区作业处罚

英文对应:Penalty for Fisheries Vessels Operating Beyond Approved Navigation Areas

核心分类:行政法 / 渔业管理 / 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标签:违规追责、航区越界、处罚明确、安全导向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渔业船舶违规航区作业处罚是指渔业船舶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和作业的,由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五条明确其处罚规则。

口语化简化:就是渔船超出检验证书规定的水域范围航行捕鱼,会被执法部门责令整改,还会被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会更高。

(二)关键特征

适用前提:船舶超越核定航区航行或作业,违反航区限制规定;

处罚梯度:情节一般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整改前置:处罚同时需责令船舶返回核定航区,停止违规作业;

安全关联:处罚核心是倒逼船舶遵守航区规定,防范安全风险。

(三)适用场景

近海渔船远海作业处罚、内河渔船近海作业处罚、超航区作业船舶查处等。

(四)典型案例

某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核定航区为内河,却擅自前往近海作业,被渔业执法机构责令立即返回内河,并罚款 3 万元。该船舶船主辩称 “仅临时作业,未造成安全事故”。

裁判要点: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五条,违规航区作业的处罚不以是否发生安全事故为前提,只要存在越界行为即需处罚,该船主应接受罚款并立即整改。

(五)关联词条

渔业船舶、航区限制、渔业行政处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