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律术语

1 仲裁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纠纷解决 / 非诉讼程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标签:一裁终局、自愿原则、财产权益纠纷、非诉讼解决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由仲裁庭居中裁判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界定,是市场化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核心途径。

口语化简化:老百姓、公司之间因签合同、财产利益产生纠纷,双方自愿约定找专门仲裁机构让仲裁员评理裁决,而非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仅处理财产类纠纷,不涉及家事、行政争议。

(二)关键特征

自愿性:当事人必须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方可申请仲裁,无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范围特定性:仅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排除身份关系、行政争议;

一裁终局性:裁决作出后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独立性: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间性: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无上下级隶属关系。

(三)适用场景

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投融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作经营、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纠纷;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等跨境财产权益纠纷的解决。

(四)典型案例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货物质量产生争议,A 公司未按约定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B 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 A 公司的起诉,要求其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裁判要点: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司法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五)关联词条

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庭、一裁终局、仲裁裁决、涉外仲裁

2 一裁终局 英文对应:Final Award Once Arbitrated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核心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标签:仲裁核心原则、裁决即时生效、禁止重复主张、有限司法监督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一裁终局是指仲裁庭对受理的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后,该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基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界定,是仲裁制度区别于诉讼两审终审制的核心特征。

口语化简化:仲裁庭对案件作出裁决后,结果就是最终的,双方都得遵守,不能因不服气再申请仲裁或去法院打官司,仅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二)关键特征

生效即时性: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是否签收或确认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禁止重复性: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予受理;

司法监督有限性:仅能通过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无上诉程序;

例外性: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统一性: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均适用该原则,无规则差异。

(三)适用场景

仲裁庭对国内民商事纠纷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原仲裁机构申请重新仲裁,仲裁机构裁定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起诉;

涉外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以不服结果为由向境外法院申请重新审理,被依法驳回;

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后,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向申请仲裁。

(四)典型案例

K 公司与 L 公司因设备买卖合同纠纷经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后,K 公司以裁决理由不充分为由,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重新仲裁并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裁判要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均不予受理,裁决理由是否充分并非法定救济理由。

(五)关联词条

仲裁裁决、裁决书、撤销裁决、不予执行裁决、履行裁决、仲裁效力

3 自愿原则 英文对应:Voluntary Principle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基本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六条

标签:仲裁核心原则、协议必备、机构自选、程序合意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选定仲裁机构、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等仲裁相关事项,均需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仲裁基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六条界定,是仲裁制度的首要原则。

口语化简化:是否用仲裁解决纠纷、找哪个仲裁机构、选几名仲裁员审案子,都得双方商量着来,不能一方强迫另一方,没有双方自愿的约定,仲裁机构就不能管。

(二)关键特征

方式自愿:是否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无强制仲裁情形;

协议必备: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是自愿原则的核心体现;

机构自选: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程序合意: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是否开庭、是否书面审理等仲裁程序事项;

处分自由:当事人在仲裁中可自主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签订民商事合同时,协商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纠纷解决方式;

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协商约定由独任仲裁员或合议仲裁庭审理案件,自主选定仲裁员;

仲裁过程中,双方合意选择书面仲裁方式,无需开庭审理。

(四)典型案例

C 公司与 D 公司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C 公司单方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提交仲裁协议,称双方此前口头约定过仲裁,仲裁机构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要点: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口头约定无法证明合意,在对方不确认的情况下,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仲裁机构应不予受理。

(五)关联词条

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庭组成、意思表示、和解协议、调解

4 独立仲裁原则 英文对应:Principle of Independent Arbitr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基本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标签:仲裁核心原则、独立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庭员独立裁决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独立仲裁原则是指仲裁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仲裁庭独立行使审理和裁决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仲裁基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界定。

口语化简化:仲裁机构不是政府部门,和政府机关没有上下级关系,各地仲裁机构之间也互不管辖,仲裁庭审案子、作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独立判断。

(二)关键特征

机构独立性: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

层级独立性:仲裁机构之间无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存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裁决独立性:仲裁庭在仲裁规则范围内,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不受干涉性:仲裁活动全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监管分离性:司法行政部门仅对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不参与具体仲裁案件审理。

(三)适用场景

某地方政府部门试图干预本地仲裁机构审理的企业间合同纠纷,仲裁机构予以拒绝,坚持独立审理;

甲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时,乙仲裁委员会无权利对其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进行干预;

仲裁庭审理涉外纠纷时,不受境外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独立作出裁决;

司法行政部门对仲裁机构的管理仅为登记、备案等程序性监管,不介入具体案件裁判。

(四)典型案例

某县人民政府因与本地企业的合作协议纠纷,被企业申请仲裁,县政府试图向仲裁机构施压要求偏袒其一方,仲裁机构明确拒绝该干预行为,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裁判要点:独立仲裁原则要求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行政机关作为仲裁案件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无权干预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正常工作。

(五)关联词条

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裁决、司法行政监督、仲裁独立性

5 诚信原则 英文对应:Principle of Good Faith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基本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

标签:仲裁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恶意仲裁、全面履行义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证据,仲裁员应当勤勉尽责、公正裁判,各方主体恪守仲裁职业道德和法定义务的仲裁基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界定。

口语化简化: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得说实话、交真证据,不能撒谎、伪造证据,仲裁员也得认真负责、公平审案,大家都要守信用、讲规矩。

(二)关键特征

主体普遍性:适用于仲裁活动中的所有主体,包括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等;

行为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义务全面性: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仲裁协议约定的义务,配合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审理工作;

裁判公正性:仲裁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公正裁判,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禁止恶意性:禁止当事人单方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申请仲裁,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在仲裁中如实陈述合同履行情况,提交真实的交易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

仲裁员发现当事人提交伪造的证据时,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驳回其不实主张;

当事人配合仲裁机构的文书送达、开庭通知等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与仲裁;

仲裁庭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申请仲裁,企图转移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

(四)典型案例

E 公司与 F 公司在仲裁中恶意串通,捏造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事实,企图通过仲裁裁决转移公司资产,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仲裁庭审理中发现该情形,裁定驳回双方的仲裁请求,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裁判要点:诚信原则禁止当事人恶意仲裁,仲裁庭发现当事人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申请仲裁的,有权驳回其仲裁请求,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五)关联词条

仲裁员、仲裁当事人、证据、恶意仲裁、仲裁职业道德、履行裁决

6 公平合理原则 英文对应: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基本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标签:仲裁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裁量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公平合理原则是指仲裁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时,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惯例和公序良俗,公平裁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仲裁基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界定。

口语化简化:仲裁庭审案子,首先要查清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判案,要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规矩和公序良俗来处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对等。

(二)关键特征

事实依据性:仲裁审理以案件客观事实为基础,仲裁庭应全面、客观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符合性:仲裁裁决应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裁量公平性: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或约定不明时,仲裁庭可依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利益平衡性: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裁决结果;

惯例参考性:处理商事纠纷时,可参考行业惯例、商业习惯,保证裁决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三)适用场景

仲裁庭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根据双方的交易凭证、履行行为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且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仲裁庭依据行业惯例和公平合理原则,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仲裁庭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时,在适用准据法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商业惯例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仲裁庭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裁量双方的损失分担比例。

(四)典型案例

G 公司与 H 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对利润分配比例约定不明,双方产生纠纷申请仲裁,无相关法律直接规定,且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仲裁庭结合双方的出资比例、付出的劳动和资源,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裁量确定了利润分配比例。

裁判要点:公平合理原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在合同约定不明且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裁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关联词条

仲裁裁决、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商事惯例、自由裁量、仲裁庭

7 仲裁机构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Institu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主体机构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标签: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地设立、无级别管辖、自律管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机构是指依法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设立的,受理并组织审理民商事仲裁案件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界定,是仲裁活动的法定组织和管理主体。

口语化简化:专门处理仲裁案件的法定机构,一般在直辖市、地级市设立,不是政府部门,是非营利性质的,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才能成立,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才有权管他们的纠纷,各地仲裁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二)关键特征

主体属性: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设立规则:在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要件:需具备名称、住所、章程、必要财产、符合规定的组成人员和聘任的仲裁员;

登记管理: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涉外仲裁相关机构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管理职能: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组织、程序性管理,聘任、管理仲裁员,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解决民商事纠纷;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审查受理条件,送达仲裁文件,组织组建仲裁庭;

仲裁机构聘任、管理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对违规仲裁员作出除名处理;

涉外纠纷中,当事人选定境内仲裁机构或自贸试验区内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四)典型案例

I 公司与 J 公司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根据仲裁协议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F 公司发现甲仲裁委员会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备案,遂主张该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仲裁机构辩称备案瑕疵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影响其法定管辖权,法院审查后支持仲裁机构的主张。

裁判要点:仲裁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设立后,即具备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定资格,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违规行为,不直接导致其丧失管辖权。

(五)关联词条

仲裁员、中国仲裁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仲裁庭、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8 仲裁员 英文对应:Arbitrator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办案主体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标签:公道正派、专业资质、聘任制、回避制度、披露义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员是指由仲裁机构聘任的,具备法定专业资质和良好职业道德,参与仲裁庭组建、主持或参与民商事纠纷仲裁审理和裁判的专业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界定,是仲裁案件的具体审理和裁判人员。

口语化简化:仲裁机构聘请的专门审仲裁案件的专业人员,得具备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人品要正派,审理案件时如果和当事人有关系,要主动说明并回避,不能偏私。

(二)关键特征

资质法定性: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之一,如律师执业满八年、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等;

职业道德性:要求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仲裁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聘任制管理:由仲裁机构统一聘任,列入仲裁员名册,按专业分类管理,丧失聘任条件的应予除名;

披露与回避: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情形的,应书面披露,符合法定情形的必须回避;

主体广泛性:仲裁机构可从具有专门知识的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适用于涉外仲裁案件。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根据仲裁规则,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组建仲裁庭;

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证据质证、事实认定和裁决作出;

涉外仲裁案件中,境外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兼顾国际规则和专业知识;

仲裁员发现自身存在回避情形,主动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退出案件审理。

(四)典型案例

G 公司与 H 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员张某,系 H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大学同学,且未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该关系,G 公司开庭后发现并提出回避申请,仲裁机构裁定张某回避,另行指定仲裁员。

裁判要点: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应当主动披露,未披露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机构应裁定其回避,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五)关联词条

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回避、仲裁员名册、境外仲裁员、披露义务

9 仲裁庭 英文对应:Arbitral Tribunal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办案组织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标签:临时组建、合议 / 独任制、居中裁判、程序主导、独立裁决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庭是指由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定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具体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临时办案组织,分为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界定,是仲裁案件的直接审理和裁判主体。

口语化简化:为审某一个具体的仲裁案件,由当事人选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临时小组,要么是三名仲裁员的合议仲裁庭(有首席仲裁员),要么是一名仲裁员的独任仲裁庭,案件审完裁决作出后,这个小组就解散了。

(二)关键特征

临时性:针对具体仲裁案件组建,案件裁决作出后,仲裁庭即行解散,无固定存续期限;

组成合意性:组成方式(合议 / 独任)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优先由当事人选定;

指定补充性: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程序主导性:主导仲裁案件的开庭、质证、调解、裁决等全部仲裁程序;

独立裁决性:在仲裁规则范围内,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仲裁裁决,不受非法干涉。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庭,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审理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简单的小额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快速审理裁决;

仲裁庭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提交法院处理;

仲裁庭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恶意仲裁,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

(四)典型案例

I 公司与 J 公司的小额民间借贷纠纷,仲裁协议约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双方未在期限内共同选定,甲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指定李某为独任仲裁员,I 公司主张指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选定,仲裁机构驳回其主张。

裁判要点: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该指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五)关联词条

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合议仲裁庭、仲裁员、仲裁裁决、仲裁程序

10 首席仲裁员 英文对应:Chief Arbitrator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仲裁庭组成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2025 年修订,2026 年 3 月 1 日施行)标签:合议仲裁庭专属、主导审理、意见定案、法定选任、新增选任方式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首席仲裁员是指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中,经当事人共同选定、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或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主导人员。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以其意见为依据。

口语化简化:三人仲裁庭里的主审仲裁员,可由双方一起选、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由双方各自选的仲裁员一起选;开庭时主导审理,意见分歧时按他的意见定裁决。

(二)关键特征

  • 任职专属:仅存在于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无此设置。
  • 选任法定
  • 当事人共同选定
  • 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仲裁规则指定;
  • 当事人约定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
  • 审理主导:主持开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辩论终结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 裁决决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意见记入笔录。
  • 权责一致:与其他仲裁员同责,遵守回避、披露等规则,对裁决共同负责。

(三)适用场景

  1. 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庭,按新增规则约定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2. 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组织质证辩论、把控程序节奏;
  3. 三名仲裁员意见分歧,按首席意见作出裁决;
  4. 发现恶意仲裁、虚假仲裁,提议驳回请求并报告仲裁机构。

(四)典型案例

某投融资合同纠纷案,双方约定合议仲裁庭,并特别约定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吴某为首席仲裁员。审理中两名仲裁员意见对立,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仲裁庭依据吴某的意见作出裁决。当事人以程序违法为由异议,仲裁机构依据 2025 年修订《仲裁法》第四十三条驳回,认定选任合法有效。裁判要点:2025 年修订仲裁法新增 “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方式,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选任合法有效。

(五)关联词条

仲裁庭、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员、仲裁员、仲裁裁决、多数意见、仲裁程序

11 独任仲裁员 英文对应:Sole Arbitrator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仲裁庭组成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标签:独任仲裁庭专属、一人审理、全权裁判、简易程序适配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独任仲裁员是指由当事人约定设立的独任仲裁庭中,经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的单一仲裁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界定,独自行使案件的全部审理、裁判职权,是简单、小额仲裁纠纷的法定审理主体。

口语化简化:处理简单仲裁案件的单独仲裁员,由双方一起选或者共同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个人负责案件的开庭、质证、事实认定和裁决全程,案件审完后其职责即终止,作出的裁决就是仲裁庭的最终裁决。

(二)关键特征

主体单一:为独任仲裁庭的唯一组成人员,一人行使仲裁庭的全部审理和裁决职权;

选任规则:优先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未在仲裁规则期限内选定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程序适配: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较小的简单仲裁纠纷;

权限全权:独自主持仲裁程序、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并作出仲裁裁决,权限与合议仲裁庭等同;

任职临时:随独任仲裁庭组建而任职,裁决书作出后,仲裁庭解散,其任职资格同步终止。

(三)适用场景

自然人之间的 5 万元民间借款纠纷,双方约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快速解决争议;

小型企业之间的简单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协商选择独任仲裁庭模式,节省审理成本;

租赁合同纠纷中,标的额较小、无复杂事实争议,仲裁机构指定独任仲裁员审理;

涉外小额商事纠纷,当事人基于高效解决需求,约定独任仲裁员作出裁决。

(四)典型案例

自然人甲与乙因民间借款纠纷申请仲裁,双方约定独任仲裁员审理但未在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丙,甲以指定未征求其意见为由主张程序违法,仲裁机构裁定其主张不成立,丙继续审理。

裁判要点: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独任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该指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无故拒绝。

(五)关联词条

仲裁庭、独任仲裁庭、合议仲裁庭、仲裁员指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

12 合议仲裁庭 英文对应:Collegial Arbitral Tribunal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仲裁庭组成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 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标签: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多数意见、复杂纠纷适配、新增选任方式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合议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并设首席仲裁员一名的法定仲裁审理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设立。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边裁,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共同委托指定,或按约定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裁决以多数意见作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裁决依据,主要用于审理复杂、疑难、大额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口语化简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审理组,必须设首席仲裁员。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首席可双方共选、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也可按约定由双方选的仲裁员一起选。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达不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定案。

(二)关键特征

  • 组成法定:固定为三名仲裁员,必须设首席仲裁员,与独任仲裁庭并列作为法定组成形式中国人大网。
  • 选任规则(2025 修订新增)
  • 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规则指定一名仲裁员;
  • 首席仲裁员:①当事人共同选定;②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③当事人约定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从其约定)
  • 裁决规则:以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少数意见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裁决中国人大网。
  • 纠纷适配:适用于事实复杂、标的额大、法律关系疑难、涉外或涉及专业技术认定的纠纷。
  • 合议属性:仲裁员集体合议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降低单一裁判偏差,保障程序公正。
  • 程序刚性:组庭、回避、披露、庭审等程序严格依法,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三)适用场景

  1. 大额投融资、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庭保障公正性;
  2. 涉外贸易、海事海商、跨境投资纠纷,兼顾法律适用与专业判断;
  3. 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涉及专业事实认定的财产权益纠纷;
  4. 案情复杂、争议焦点多、证据量大,需三名仲裁员合议判断的案件。

(四)典型案例

A 建筑公司与 B 开发公司因 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双方约定采用合议仲裁庭,并特别约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A 选定仲裁员丁,B 选定仲裁员戊,二人共同选定周某为首席仲裁员。审理中丁、戊意见对立无法形成多数,仲裁庭依据周某意见作出裁决,双方均予履行。裁判要点:2025 年修订《仲裁法》明确允许当事人约定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合议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关联词条

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庭、仲裁员、多数意见、仲裁裁决、仲裁程序

13 中国仲裁协会 英文对应:China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行业自律组织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标签:社会团体法人、仲裁机构为会员、自律监督、制定示范规则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中国仲裁协会是指由全国仲裁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仲裁机构为其唯一会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界定,依法对仲裁机构及其人员、仲裁员的仲裁行为进行行业监督,制定仲裁示范规则。

口语化简化:全国所有仲裁机构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仲裁机构能成为它的会员,主要负责监督仲裁机构的工作,制定仲裁的示范规则,规范仲裁行业发展。

(二)关键特征

主体属性:社会团体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会员专属:仅仲裁机构为其会员;

自律监督:根据章程对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规则制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仲裁示范规则,供仲裁机构参考;

行业协调:协调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推动仲裁行业的规范化、国际化发展。

(三)适用场景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全国统一的仲裁示范规则,各地仲裁机构参照制定本机构的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行业监督,责令其限期整改;

中国仲裁协会组织仲裁行业交流活动,推动仲裁机构与境外仲裁组织的合作;

自贸试验区内仲裁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接受中国仲裁协会的行业监督。

(四)典型案例

某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存在管理不规范、仲裁员聘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中国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其进行调查,发现违规事实后,责令该仲裁机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业内部处理。

裁判要点: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有权对仲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行业监督和处理,仲裁机构应当接受并配合其自律管理。

(五)关联词条

仲裁机构、仲裁员、示范仲裁规则、行业自律、仲裁监督、社会团体法人

14 仲裁参与人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Participants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程序主体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

标签:参与仲裁程序、主体多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参与人是指参与仲裁程序,享有相应仲裁权利、承担相应仲裁义务的主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界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员等。

口语化简化:所有参与到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人,不光是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的被申请人,还有他们的代理人、作证的证人、做鉴定的专业人员,以及记录开庭情况的工作人员等,都叫仲裁参与人。

(二)关键特征

主体多元: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员等,覆盖仲裁程序各参与主体;

程序参与:均参与仲裁的某一环节或全部程序,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权利义务:各主体享有相应的仲裁权利,同时承担对应的仲裁义务,权利义务相统一;

地位不同:当事人是核心主体,享有仲裁请求、答辩、举证等核心权利,其他参与人依其身份享有相应权利;

法定资格:部分主体需具备法定资格,如仲裁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鉴定人需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案件的开庭、质证和辩论;

仲裁庭通知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询问;

仲裁庭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记录人员对仲裁开庭情况进行记录,制作仲裁笔录,由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四)典型案例

在某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仲裁庭通知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也未提交书面证言,仲裁庭对其拟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同时,鉴定人李某出具的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被仲裁庭排除,未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要点:仲裁参与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仲裁义务,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其拟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五)关联词条

仲裁当事人、仲裁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证人、鉴定人、仲裁笔录

15 仲裁协议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Agreement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基础要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标签:书面形式、必备要件、独立存在、效力优先、排他管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其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合意,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单独的仲裁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界定,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的核心法定要件。

口语化简化:双方在签合同时写的 “发生纠纷找 XX 仲裁委员会解决” 的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专门签的同意找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文件,就是仲裁协议,没有这个书面文件,仲裁机构就不能管双方的纠纷。

(二)关键特征

书面性: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书面协议等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必备性: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的法定前提,无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独立性:合同的成立、变更、无效、被撤销、终止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内容法定:应当载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三项核心内容;

效力排他: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应依协议申请仲裁。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签订买卖、租赁、借款等民商事合同时,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纠纷解决方式;

纠纷发生后,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经协商签订单独的书面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

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跨境仲裁的书面仲裁合意,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地;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时,主张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并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典型案例

C 公司与 D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明确合同签订地的具体仲裁机构,后双方因工程款产生纠纷,C 公司申请仲裁,D 公司主张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要点: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无管辖权,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五)关联词条

仲裁条款、仲裁事项、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协议无效、补充协议

16 仲裁条款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Clause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仲裁协议形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标签:合同内嵌、书面形式、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事前约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主要形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界定,与单独的仲裁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

口语化简化:直接写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里的条款,专门约定如果双方因为这个合同产生纠纷,就找指定的仲裁机构解决,这个条款就算合同其他部分无效,它本身依然有效。

(二)关键特征

形式内嵌: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内嵌于民商事合同中,是仲裁协议的常见形式;

书面法定:属于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符合仲裁协议的书面性要求;

事前约定:多在纠纷发生前订立,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事前合意;

独立存在:与合同其他条款相互独立,合同无效、被撤销等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效力等同:与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签订的单独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因房屋买卖产生的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企业之间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选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组成方式;

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涉外仲裁的机构和仲裁地;

合作经营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因合作事项产生的所有纠纷均提交仲裁解决。

(四)典型案例

E 公司与 F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纠纷由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 F 公司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被认定为无效,E 公司依据仲裁条款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F 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亦无效,仲裁机构裁定受理案件。

裁判要点: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机构依据有效的仲裁条款享有管辖权。

(五)关联词条

仲裁协议、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仲裁协议效力、独立存在、民商事合同

17 仲裁事项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Subject Matter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仲裁协议核心内容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标签:仲裁协议必备、范围法定、财产权益、明确具体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事项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的纠纷范围,是仲裁协议的核心法定内容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界定,仅限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约定不明或超出法定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口语化简化:双方在仲裁协议里明确的,让仲裁机构管的具体纠纷是什么,比如 “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所有纠纷”“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的纠纷”,必须写清楚,而且只能是财产类纠纷,写模糊了或者约定了家事纠纷,仲裁协议就没用了。

(二)关键特征

必备性:是仲裁协议的法定核心内容之一,无仲裁事项或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可能无效;

范围法定:仅限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得约定身份关系、行政争议等不可仲裁事项;

明确具体: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便于仲裁机构确定审理范围;

范围限定:仲裁庭仅能对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超出仲裁事项范围的,裁决无效;

可补充性: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事项范围。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为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责任产生的全部纠纷”,范围明确具体;

企业之间约定仲裁事项为 “因投融资合同产生的本金、利息支付纠纷”,限定具体的纠纷类型;

当事人约定仲裁事项为 “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财产权益纠纷”,涵盖合同相关的全部财产争议;

仲裁事项约定为 “因合作经营产生的纠纷”,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明确包括利润分配、出资履行等具体事项。

(四)典型案例

G 公司与 H 公司签订仲裁协议,约定仲裁事项为 “因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后双方因合作协议中的商标使用许可产生纠纷,G 公司申请仲裁,H 公司主张商标使用许可不属于仲裁事项,仲裁庭审理后认定,商标使用许可属于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属于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裁判要点:仲裁事项约定为合同相关的整体纠纷时,与合同相关的具体财产权益纠纷,均属于仲裁事项范围,仲裁庭有权审理和裁决。

(五)关联词条

仲裁协议、意思表示、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协议无效、补充协议

18 意思表示 英文对应: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仲裁协议核心要素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标签:真实自愿、明确表示、仲裁协议必备、合意核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真实内心意愿表达,是仲裁协议的核心法定要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界定,必须真实、自愿、明确,一方受胁迫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

口语化简化:双方在仲裁协议里明确写的 “愿意将纠纷提交 XX 仲裁委员会解决” 这句话,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真心愿意的,不能是一方逼着另一方写的,也不能模棱两可。

(二)关键特征

必备性:是仲裁协议的法定核心要素之一,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不成立;

形式书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体现在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中,口头意思表示无效;

真实自愿:是当事人的真实内心意愿,一方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

内容明确:意思表示应当明确、清晰,表明当事人选择仲裁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避免模糊;

合意一致: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达成一致,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仲裁协议。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写明 “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意思表示明确、一致;

纠纷发生后,双方签订单独仲裁协议,明确 “自愿将本次纠纷提交乙仲裁委员会仲裁”,真实表达仲裁意愿;

涉外仲裁协议中,双方以中英文书面形式作出仲裁意思表示,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符合形式要求;

当事人在协议中写明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意思表示模糊,视为无仲裁的意思表示。

(四)典型案例

I 公司与 J 公司签订合同时,I 公司以停止供货为由胁迫 J 公司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后双方产生纠纷,J 公司主张仲裁条款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经审查裁定仲裁条款无效。

裁判要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仲裁协议无效。

(五)关联词条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自愿原则、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协议无效、胁迫

19 仲裁协议效力 英文对应:Valid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仲裁协议法律属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标签:有效 / 无效 / 效力待定、独立存在、法院裁定、法定认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协议效力是指仲裁协议依法成立后,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效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界定,分为有效、无效两种情形,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其效力不受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对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

口语化简化:仲裁协议签完之后,有没有法律约束力,能不能让仲裁机构管纠纷,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就算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依然可能有效,双方对仲裁协议有没有效有争议的,可以找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来判定。

(二)关键特征

独立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独立于合同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等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判定;

法定情形:有效需具备书面形式、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等法定要件,反之则无效;

认定主体: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机构 / 仲裁庭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另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异议期限: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约束力:有效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排除法院管辖权,仲裁机构享有管辖权。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具备法定要件,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有效,仲裁机构据此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未达成补充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因具备法定要件,仍被认定为有效,仲裁机构继续审理案件;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后,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机构裁定异议无效,继续审理。

(四)典型案例

K 公司与 L 公司签订仲裁协议后,L 公司以仲裁协议中仲裁事项约定不明为由,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明确仲裁事项,遂裁定驳回 L 公司的申请,要求双方先行协商补充。

裁判要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的,并非必然无效,法院可责令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无法达成的,再认定为无效。

(五)关联词条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独立存在、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法院裁定

20 仲裁协议无效 英文对应:Invalid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仲裁协议法律后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标签:法定情形、自始无效、无管辖权、法院认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协议无效是指仲裁协议因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有效要件,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界定,无效的仲裁协议不能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口语化简化:仲裁协议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仲裁机构不能依据这个协议管纠纷,双方只能去法院打官司,比如约定的是家事纠纷、被胁迫签的、没写清楚仲裁机构又补不了的,都属于仲裁协议无效。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无效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无法定情形的,不得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自始性:仲裁协议无效的,自订立之日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非事后失效;

后果明确:无效的仲裁协议不能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机构应不予受理;

管辖恢复: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对纠纷恢复司法管辖权,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除外: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有效,未达成的才无效。

(三)适用场景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为婚姻纠纷,因超出法定仲裁范围,被认定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

(四)典型案例

M 公司与 N 公司签订仲裁协议,约定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或某法院解决”,后双方产生纠纷,M 公司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意思表示不明确,且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裁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受理。

裁判要点: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视为当事人未作出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且无法补正的,仲裁协议无效。

(五)关联词条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效力、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仲裁机构、补充协议

21 补充协议 英文对应:Supplementary Agreement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仲裁协议补正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标签:仲裁协议补正、书面形式、合意一致、效力补全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就仲裁协议中约定不明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内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的书面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界定,是补正无效仲裁协议的法定方式,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自补充协议订立之日起有效。

口语化简化:双方原来签的仲裁协议没写清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事项,后来又坐下来商量,重新签了一份书面协议,把没写清楚的内容补全,这份新协议就是补充协议,补全之后原来的仲裁协议就有效了。

(二)关键特征

补正性:专为补正仲裁协议中约定不明的内容而订立,是仲裁协议的补充部分;

法定性:是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时,补正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定方式;

书面性: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符合仲裁协议的书面性要求,口头补充协议无效;

合意性: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作出的补充意思表示无效;

效力衔接: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得以补全,自补充协议订立之日起有效。

(三)适用场景

仲裁协议约定 “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明确合同签订地,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明确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并选定北京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的仲裁事项约定为 “因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事项包括利润分配、出资履行、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涉外仲裁协议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仲裁地为上海,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依据;

仲裁协议对仲裁庭组成方式约定不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合议仲裁庭审理案件。

(四)典型案例

O 公司与 P 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中,仅约定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未选定仲裁机构,后双方产生纠纷,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选定甲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O 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和补充协议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受理。

裁判要点: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达成书面补充协议选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仲裁机构依据补充协议享有管辖权。

(五)关联词条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协议无效、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意思表示

22 申请仲裁 英文对应:Application for Arbitr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申请受理阶段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标签:仲裁程序启动、书面申请、法定条件、仲裁协议为前提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申请仲裁是指当事人依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其受理并居中裁判双方民商事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程序起始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界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唯一法定方式,需满足法定申请条件并提交完整材料。

口语化简化:双方有约定仲裁的书面协议,产生纠纷后,一方或双方向约定的仲裁机构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要求仲裁机构管这个纠纷、作出裁决,这就是申请仲裁,是走仲裁程序的第一步。

(二)关键特征

程序启动性:是仲裁程序的法定起始环节,无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受理案件;

协议前置性: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无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直接不予受理;

条件法定性:申请人需同时满足 “有仲裁协议、有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机构受理范围” 三项法定条件;

形式书面性:必须向仲裁机构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口头申请不具备法律效力;

主体自愿性:由当事人自主提出,仲裁机构不得强迫、变相强迫当事人申请仲裁。

(三)适用场景

企业之间因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买方依据仲裁协议向选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自然人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纠纷,出租人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租金;

涉外贸易中,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因国际货物运输纠纷,中方依据仲裁协议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合作经营利润分配纠纷,一方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依法分割利润。

(四)典型案例

自然人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纠纷由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李某拖欠 6 个月租金,张某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提交仲裁协议,仅提交租赁合同和租金欠条。仲裁机构审查后,书面通知张某不予受理,并说明未提交仲裁协议不符合申请条件。

裁判要点:申请仲裁的法定条件之一是持有仲裁协议,申请人未提交的,不符合受理要求,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五)关联词条

受理仲裁、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受理范围

23 受理仲裁 英文对应:Acceptance of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申请受理阶段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标签:仲裁机构职权、五日审查期、书面通知、受理 / 不予受理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受理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申请条件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法定要求后,决定立案审理纠纷的仲裁程序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界定,是仲裁机构的法定职权,审查结果需书面通知申请人。

口语化简化: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材料后,在 5 天内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仲裁条件,审核通过后决定立案处理,就是受理仲裁;审核不通过的,会书面告诉申请人不立案并说明原因。

(二)关键特征

主体职权性:是仲裁机构的专属法定职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作出受理仲裁的决定;

审查期限性:仲裁机构需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内容性:重点审查是否有仲裁协议、仲裁请求是否具体、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完整等;

通知书面性: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口头通知无效;

结果确定性:受理后即启动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取得案件管辖权;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或通过诉讼解决。

(三)适用场景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完整证据材料,审查后认定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仲裁;

仲裁机构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仲裁请求不具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仲裁机构审查后,发现纠纷属于婚姻继承范畴,超出仲裁受理范围,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涉外仲裁机构收到涉外纠纷仲裁申请,审查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四)典型案例

A 公司向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B 公司支付买卖合同货款,提交了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买卖合同及交货凭证。乙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材料后第 3 日,书面通知 A 公司受理该案,并向其送达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裁判要点: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认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仲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仲裁相关规则和名册。

(五)关联词条

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书、仲裁机构、五日审查期、不予受理

24 仲裁申请书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Applic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申请受理阶段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标签:书面申请载体、法定载明事项、申请仲裁必备、一式多份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申请书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等法定内容的书面法律文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界定,是申请仲裁的核心必备材料,需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口语化简化: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要写的正式书面文件,里面得写清楚谁申请、告谁、要求对方做什么、为什么要求这么做、有什么证据,还要按对方的人数多准备几份副本,这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二)关键特征

载体必备性:是申请仲裁的核心书面载体,无仲裁申请书的,仲裁机构不予接收申请;

事项法定性:必须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及来源等法定事项,缺一不可;

一式多份性:需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便于仲裁机构送达被申请人;

内容明确性:仲裁请求需具体、明确,事实理由需与仲裁请求对应,证据需列明来源和证人信息;

形式规范性: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法人 / 非法人组织申请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适用场景

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提交载明双方公司信息、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阐述交货后未付款事实并附合同 / 交货单的仲裁申请书;

自然人申请仲裁时,提交载明双方身份信息、要求支付借款、阐述借贷事实并附借条 / 转账记录的仲裁申请书;

涉外仲裁中,申请人提交中英文对照的仲裁申请书,载明涉外当事人信息、仲裁请求及涉外交易相关事实理由;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向仲裁机构提交补充仲裁申请书,明确变更后的具体请求及事实依据。

(四)典型案例

赵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钱某归还借款,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仅写 “要求钱某还欠款”,未载明具体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及证据来源。仲裁机构通知赵某补正仲裁申请书,明确法定载明事项,赵某补正后,仲裁机构予以审查。

裁判要点:仲裁申请书未载明法定事项的,仲裁机构可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前暂不进入正式审查阶段,未补正的可按不予受理处理。

(五)关联词条

申请仲裁、受理仲裁、仲裁请求、事实理由、证据

25 答辩书 英文对应:Answer to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申请受理阶段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标签:被申请人抗辩载体、书面形式、法定答辩期、不提交不影响程序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答辩书是指被申请人收到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的、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承认、反驳或提出反请求的书面法律文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界定,是被申请人行使抗辩权的核心载体,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口语化简化:被申请人收到仲裁机构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写的书面反驳文件,里面可以承认对方的请求,也可以说明理由反驳,还能反过来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就算不写这份文件,仲裁庭照样会审案子。

(二)关键特征

主体特定性:仅由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无提交答辩书的义务;

期限约定性:提交期限由仲裁规则规定,无统一法定期限,仲裁机构会在送达申请书时一并告知;

抗辩针对性:内容需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逐一作出回应,不得脱离争议焦点;

权利行使性:是被申请人行使答辩权、陈述己方事实和理由的法定书面载体;

程序无影响性: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仲裁程序照常进行,不影响仲裁庭审理和裁决。

(三)适用场景

被申请人收到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后,提交答辩书,反驳申请人所称的 “货物质量不合格”,并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提交答辩书,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但说明系申请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并据此提出反请求;

涉外仲裁中,被申请人提交中英文对照的答辩书,针对涉外运输纠纷的仲裁请求作出抗辩,并附国际运输单据;

被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提交,经仲裁庭准许后逾期提交。

(四)典型案例

丙公司收到丁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后,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机构按规定继续组建仲裁庭,并通知双方开庭时间,丙公司在开庭时当庭进行口头答辩,仲裁庭予以准许并记录。

裁判要点: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可在开庭时行使口头答辩权利,仲裁庭应当予以准许。

(五)关联词条

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反请求、仲裁规则、开庭答辩

26 仲裁请求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Claim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实体权利主张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标签:实体权利主张、具体明确、可放弃 / 变更、仲裁庭审理范围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请求是指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仲裁庭裁判被申请人履行特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或确认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权利主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界定,是仲裁庭的核心审理范围,申请人可依法放弃或变更。

口语化简化:申请人在仲裁中明确提出的具体要求,比如要求对方还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确认合同无效等,这个具体要求就是仲裁请求,仲裁庭只会围绕这个请求审案子,申请人还可以中途放弃或更改请求。

(二)关键特征

实体性:是申请人基于民商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而非程序性要求;

具体明确性:必须具体、可执行,不得模糊不清,如 “要求支付货款 10 万元” 而非 “要求支付拖欠货款”;

范围限定性:仲裁庭的审理和裁决不得超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范围,超裁部分无效;

可处分性: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依法放弃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也可变更仲裁请求的内容;

对应性:仲裁请求需与事实理由、证据相呼应,无事实理由和证据支撑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适用场景

申请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提出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 50 万元及违约金 5 万元” 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提出 “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 20 万元及利息 1.2 万元” 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当庭放弃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的仲裁请求,仅保留 “要求支付拖欠租金” 的请求;

申请人在合作经营纠纷中,将仲裁请求由 “要求解除合作协议” 变更为 “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并赔偿损失”。

(四)典型案例

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刘某归还借款 30 万元,仲裁过程中,王某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实际借款为 25 万元,遂向仲裁庭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为 “要求刘某归还借款 25 万元及相应利息”,仲裁庭准许其变更请求,并围绕变更后的请求审理。

裁判要点: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依法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经审查准许后,应围绕变更后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五)关联词条

反请求、仲裁申请书、事实理由、放弃仲裁请求、变更仲裁请求

27 反请求 英文对应:Counterclaim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实体权利主张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标签:被申请人专属、针对本诉、同属仲裁范围、独立主张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反请求是指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出的、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独立实体权利主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界定,是被申请人的法定权利,需与本仲裁请求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口语化简化:在仲裁中,被申请人反过来向申请人提出的具体要求,比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付货款,被申请人说申请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这个赔偿损失的要求就是反请求,反请求和原来的仲裁请求要基于同一个纠纷。

(二)关键特征

主体专属:仅由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无权在本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

主张独立性:反请求是独立的实体权利主张,即便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仍可对反请求单独审理和裁决;

关联性:需与申请人的本仲裁请求基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且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范围法定:需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即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程序同步性:需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与提交答辩书同步,逾期提出的仲裁庭可不予受理。

(三)适用场景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买卖合同货款,被申请人在答辩时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因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生产损失;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空置损失;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返还其为申请人垫付的相关费用;

涉外贸易纠纷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货款支付请求,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因迟延提货造成的仓储费用。

(四)典型案例

E 公司申请仲裁要求 F 公司支付设备买卖合同货款 80 万元,F 公司在提交答辩书时,提出反请求,要求 E 公司赔偿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停工损失 30 万元,且该反请求属于双方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仲裁庭受理该反请求,并将本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

裁判要点: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与本仲裁请求属于同一仲裁协议范围且存在牵连关系的,仲裁庭应当受理,并将二者合并审理。

(五)关联词条

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书、仲裁协议、合并审理

28 仲裁管辖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管辖规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

标签:协议管辖、无级别 / 地域管辖、仲裁机构由当事人选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管辖是指仲裁机构受理民商事纠纷的权限和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界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原则,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由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约定确定。

口语化简化:哪些仲裁机构有权管某个仲裁纠纷,就是仲裁管辖,和法院不同,仲裁没有上下级管辖、地域管辖的说法,双方在仲裁协议里选了哪个仲裁机构,哪个机构就有权管,没选的就没权管。

(二)关键特征

协议排他性: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源于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无仲裁协议则无管辖权;

无级域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任何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均可由当事人选定管辖纠纷,不受纠纷标的额、当事人住所地、纠纷发生地限制;

选定唯一性:当事人需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无法补正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无管辖权;

管辖异议性: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依据仲裁规则提出,一般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范围限定性: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仅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部分无管辖权。

(三)适用场景

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纠纷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据协议取得该案管辖权;

自然人张某(住所地天津)与李某(住所地重庆)因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享有管辖权;

企业之间因标的额 1 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由某仲裁机构仲裁,不受标的额大小影响,该仲裁机构依约定取得管辖权。

当事人约定纠纷由 “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 管辖,但未明确合同履行地具体仲裁机构,且无法补正,仲裁机构无管辖权。

(四)典型案例

G 公司(住所地深圳)与 H 公司(住所地杭州)签订合作协议,约定 “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产生纠纷,H 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杭州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定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要点:仲裁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本案当事人约定由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杭州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五)关联词条

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协议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9 受理范围 英文对应:Acceptance Scope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管辖边界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标签:法定范围、财产权益纠纷、排除身份 / 行政纠纷、仲裁机构受理边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受理范围是指仲裁机构依法有权受理的纠纷类型和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界定,核心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明确排除身份关系纠纷和行政争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法定边界。

口语化简化:哪些纠纷仲裁机构能管、哪些不能管,就是仲裁的受理范围,只有老百姓、公司之间因为签合同、财产利益产生的纠纷,仲裁机构才管;婚姻继承、行政机关的争议,仲裁机构一律不管。

(二)关键特征

法定性:受理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仲裁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受理范围;

主体平等性:仅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纠纷(如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不予受理;

内容财产性:仅受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受理人身身份关系纠纷;

排除明确性:明确排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身份关系纠纷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范围确定性:涉外仲裁的受理范围为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等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与国内仲裁受理范围一致。

(三)适用场景

仲裁机构受理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投融资合同等财产性合同纠纷;

仲裁机构受理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等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申请,认定超出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不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纠纷申请,认定为行政争议,裁定不予受理。

(四)典型案例

孙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周某的收养关系无效,仲裁机构审查后,依据《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认定收养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纠纷,超出仲裁受理范围,书面通知孙某不予受理。

裁判要点: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纠纷,属于仲裁法定排除的受理范围,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五)关联词条

仲裁管辖、申请仲裁、受理仲裁、财产权益纠纷、身份关系纠纷

30 财产保全 英文对应:Property Preserv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保全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标签:仲裁保全、申请法院执行、紧急保全、错误申请赔偿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财产保全是指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将来的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时,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保全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界定,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

口语化简化: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导致将来裁决下来拿不到钱,就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仲裁机构会把申请交给法院,由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情况紧急的,还能在申请仲裁前直接找法院保全。

(二)关键特征

执行主体唯一性:仲裁机构仅负责接收和提交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是唯一的保全执行主体;

申请前提性:需存在 “裁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的现实可能性,无此情形的,法院不予保全;

时间双重性:可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也可在申请仲裁前(紧急情况)直接向法院申请;

担保附属性: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错误赔偿性: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三)适用场景

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公司银行存款的行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 50 万元;

申请仲裁前,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准备变卖涉案机器设备,直接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设备;

涉外仲裁中,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境内的股权,仲裁机构提交法院后,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房产后,仲裁庭裁决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赔偿保全期间房屋无法交易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四)典型案例

I 公司申请仲裁要求 J 公司支付工程款 200 万元,发现 J 公司正在转移其名下的一处房产,遂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该房产。仲裁机构将申请提交 J 公司房产所在地法院,法院要求 I 公司提供担保,I 公司以其名下存款提供担保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

裁判要点: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仲裁机构提交法院执行,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合法担保的,法院应当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关联词条

证据保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紧急保全、担保

31 证据保全 英文对应:Evidence Preserv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保全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标签:证据固定、防止灭失、法院执行、涉外保全中院管辖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仲裁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对证据采取固定、封存、提取等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保全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界定,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口语化简化:仲裁中,申请人担心关键证据被销毁、篡改,或者以后再也拿不到,就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仲裁机构交给法院,由法院把证据封存、固定下来;情况紧急的,也能在申请仲裁前直接找法院保全,涉外的证据保全由中级法院管。

(二)关键特征

目的唯一性: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固定证据的证明力,保障仲裁案件事实查明;

执行主体唯一性:仲裁机构仅提交申请,人民法院是唯一的证据保全执行主体;

申请前提性:必须存在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的法定情形,如证据载体即将损毁、证人即将出国等;

管辖分级性: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时间双重性:可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也可在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直接向法院申请。

(三)适用场景

仲裁中,申请人发现涉案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即将被销毁,向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依法封存该报告原件;

申请仲裁前,申请人发现证人即将出国定居,直接向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证人证言进行笔录固定;

建设工程纠纷中,申请人要求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担心工程现场被破坏,向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依法对工程现场进行拍照、封存;

涉外海事纠纷中,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要求封存涉案海运提单,仲裁机构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四)典型案例

K 公司与 L 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申请仲裁,K 公司拟以产品质量检测录像作为证据,发现该录像存储的硬盘即将损坏,遂向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将申请提交录像硬盘所在地基层法院,法院依法提取硬盘并进行数据封存,固定该证据。

裁判要点:证据可能灭失的,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提交基层法院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固定证据,保障其证明力。

(五)关联词条

财产保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证据、涉外仲裁

32 仲裁员选定 英文对应:Selection of Arbitrator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仲裁庭组成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标签:当事人权利、合意选定、按专业选定、法定期限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员选定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界定,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各自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也可依约定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

口语化简化:当事人根据仲裁规则,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单里,自己挑仲裁员来审案子,三人庭双方各挑 1 名,首席可以双方一起挑,也可以让这两名仲裁员一起挑,这就是仲裁员选定,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

(二)关键特征

权利法定性:是当事人的法定程序性权利,仲裁机构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名册限定性:国内仲裁中,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不得选定名册外人员;

方式合意性: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合议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也由双方共同选定;当事人可约定首席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

分工明确性:合议仲裁庭中,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无先后顺序;

期限法定性:当事人需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约定组成合议仲裁庭,申请人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擅长合同纠纷的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一名擅长经济贸易的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一名资深仲裁员担任首席;

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庭,经协商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擅长民间借贷纠纷的仲裁员;

涉外仲裁中,双方当事人从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具有境外仲裁经验的仲裁员担任首席;

当事人因对仲裁员名册中的人员不熟悉,委托律师代为选定仲裁员。

由双方各自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四)典型案例

M 公司与 N 公司约定组成合议仲裁庭,仲裁机构向双方送达仲裁员名册后,M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张某,N 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双方经多次协商,共同选定仲裁员王某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依法组建。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规则选定仲裁员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组建仲裁庭,当事人的选定权利受法律保护。

(五)关联词条

仲裁员指定、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仲裁员名册

33 仲裁员指定 英文对应:Appointment of Arbitrator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仲裁庭组成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标签:仲裁机构职权、逾期未选定、主任指定、法定补充方式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员指定是指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时,由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为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界定,是仲裁员选定的法定补充方式,属于仲裁机构的法定职权。

口语化简化: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商量好仲裁庭怎么组成,或者没挑好仲裁员,就由仲裁机构的主任帮忙指定仲裁员,包括独任仲裁员、双方各自的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能顺利进行。

(二)关键特征

职权法定性:是仲裁机构主任的法定职权,其他人员无权行使仲裁员指定权;

补充性:仅作为当事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员的补充方式,当事人已选定的,不得再指定;

程序法定性:需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指定过程需公开、公正;

范围限定性:指定的仲裁员必须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取,不得指定名册外人员;

结果确定性: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的仲裁员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庭,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主任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合适的仲裁员;

合议仲裁庭中,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逾期未选定,仲裁机构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

合议仲裁庭中,双方各自选定了仲裁员,但逾期未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但二名仲裁员逾期未达成一致,仲裁机构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四)典型案例

O 公司与 P 公司约定组成合议仲裁庭,O 公司选定了仲裁员赵某,P 公司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 20 日内选定仲裁员,也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甲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仲裁规则,从仲裁员名册中为 P 公司指定了仲裁员钱某,并指定孙某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庭依法组建。

裁判要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仲裁机构主任有权依法指定,指定的仲裁员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接受。

(五)关联词条

仲裁员选定、仲裁机构主任、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名册

34 仲裁员披露 英文对应:Arbitrator’s Disclosure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仲裁员义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

标签:仲裁员法定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情形、及时披露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员披露是指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发现自身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时,向仲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的法定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界定,仲裁机构需将披露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口语化简化:仲裁员被选定或指定后,要是发现自己和当事人、案件有什么关联,比如和当事人是朋友、曾经代理过该案相关事务,可能让当事人觉得他不公正的,必须书面告诉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再把这个情况告诉双方当事人。

(二)关键特征

义务法定性:是仲裁员的法定义务,仲裁员不得隐瞒应当披露的情形,否则构成违规;

形式书面性:仲裁员的披露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披露无效;

情形关联性:仅需披露可能影响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无关联的情形无需披露;

时间及时性:仲裁员发现应当披露的情形后,需及时向仲裁机构披露,不得拖延;

通知强制性:仲裁机构收到披露材料后,必须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适用场景

仲裁员被选定后,发现其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大学同学,遂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该关系,仲裁机构将披露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员发现其所在律所曾为被申请人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虽未代理本案,但仍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通知双方;

涉外仲裁中,外籍仲裁员发现其与被申请人的境外代理人有业务往来,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该情形;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发现新的关联情形,立即向仲裁机构补充书面披露。

(四)典型案例

仲裁员周某被指定为首席仲裁员后,发现其与被申请人的法务总监系亲属关系,遂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该情形。仲裁机构将披露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提出回避申请,仲裁机构依法裁定周某回避。

裁判要点:仲裁员发现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后,应当依法书面披露,当事人基于披露情况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机构应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五)关联词条

仲裁员、回避、独立性、公正性、仲裁机构

35 回避 英文对应:Challenge of Arbitrator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仲裁员资格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标签:当事人权利、仲裁员法定义务、法定回避情形、主任决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回避是指仲裁员存在法定的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时,自行退出仲裁案件审理,或当事人申请其退出审理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界定,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仲裁员的法定义务,回避决定由仲裁机构主任作出。

口语化简化:如果仲裁员和案件、当事人有厉害关系,比如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收了当事人的好处,要么仲裁员自己主动不审这个案子,要么当事人申请让他走,这就是回避,要不要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

(二)关键特征

情形法定性:回避情形由法律直接规定,包括是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私自会见当事人等四种法定情形;

双重性:既包括仲裁员自行回避,也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二者均受法律保护;

申请期限性: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申请理由性:当事人申请回避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无理由无证据的,驳回申请;

决定主体性: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三)适用场景

仲裁员发现自己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主动向仲裁机构申请自行回避,仲裁机构主任裁定准许;

当事人发现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并接受请客送礼,在首次开庭前向仲裁机构申请回避,并举证相关证据;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发现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机构主任被指定为仲裁员,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由仲裁机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典型案例

在某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申请人发现仲裁员吴某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在首次开庭前向仲裁机构申请吴某回避,并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作为证据。仲裁机构主任审查后,裁定吴某回避,另行指定仲裁员。

裁判要点:仲裁员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属于法定回避情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供证据的,仲裁机构主任应当依法裁定准许回避。

(五)关联词条

仲裁员、仲裁员披露、法定回避情形、仲裁机构主任、开庭审理

36 授权委托书 英文对应:Power of Attorney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代理手续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

标签:仲裁代理必备、书面形式、载明代理权限、提交仲裁机构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时,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基本信息、委托代理权限的书面法律文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界定,是仲裁代理的必备手续,代理权限需明确具体。

口语化简化:当事人自己没时间或不懂法律,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帮自己处理仲裁事务,要写一份书面文件,说明谁委托谁、委托的人能做什么事(比如出庭、辩论、和解),这份文件就是授权委托书,必须交给仲裁机构,否则委托的人不能参与仲裁。

(二)关键特征

必备性:是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法定必备手续,无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无权以代理人身份参与仲裁;

形式书面性: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授权无效,仲裁机构不认可口头委托;

内容明确性:必须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基本信息,委托代理权限需具体明确,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

代理权限性:一般代理仅可参与庭审、质证等程序性事项,特别授权(如和解、调解、变更仲裁请求)需在委托书中明确载明;

提交法定性:必须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代理人首次参与仲裁活动时,向仲裁机构提交,不得仅向对方当事人提交。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提交载明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委托近亲属作为仲裁代理人,提交载明 “一般代理:代为出庭、质证、辩论” 的授权委托书;

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委托境外律师作为代理人,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变更代理权限的,向仲裁机构提交补充授权委托书,明确变更后的权限。

(四)典型案例

王某委托其朋友李某作为仲裁代理人参与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仅向仲裁庭口头说明委托事项,未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仲裁庭当庭告知李某,无授权委托书不得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要求王某在开庭后 3 日内提交,王某逾期未提交,李某不得再参与后续仲裁程序。

裁判要点: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必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口头委托无效,仲裁机构有权拒绝无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参与仲裁活动。

(五)关联词条

仲裁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仲裁参与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

37 仲裁文件送达 英文对应:Service of Arbitration Documents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程序性事项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一条

标签:仲裁机构职责、约定优先、法定方式、有效送达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文件送达是指仲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将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开庭通知、裁决书等仲裁文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程序性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界定,是仲裁机构的法定职责,约定送达方式优先于法定方式。

口语化简化:仲裁机构把仲裁过程中的各种书面文件,比如开庭通知、裁决书,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比如微信、邮箱)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比如邮寄、当面送达)送给当事人,这就是仲裁文件送达,送达到了才算是有效通知。

(二)关键特征

主体职责性:是仲裁机构的法定职责,当事人无需自行送达仲裁文件,由仲裁机构统一完成;

约定优先性:当事人有约定送达方式的,优先按照约定方式送达,无约定的按仲裁规则执行;

方式多样性: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微信、邮箱、短信)、留置送达等,涉外仲裁可采用国际司法协助送达;

效力确定性:仲裁文件一经有效送达,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如被申请人未收到开庭通知则不得缺席裁决;

兜底性: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仲裁机构可按照仲裁规则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约定以电子邮箱作为仲裁文件送达方式,仲裁机构将开庭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文件发送至双方约定邮箱,视为有效送达;

当事人无约定送达方式,仲裁机构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裁决书邮寄至当事人住所地,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件,仲裁机构工作人员邀请见证人到场,进行留置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涉外仲裁中,仲裁机构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渠道,将仲裁文件送达至境外当事人,完成有效送达。

(四)典型案例

仲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微信方式,将开庭通知发送至被申请人的微信账号,被申请人未查看微信也未按时出庭,仲裁庭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被申请人以未看到微信通知为由主张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认定已按约定有效送达,裁决合法有效。

裁判要点: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文件送达方式,仲裁机构按该方式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未查看的,不影响送达效力,仲裁庭可依法缺席裁决。

(五)关联词条

仲裁机构、开庭通知、裁决书、电子送达、公告送达

38 开庭仲裁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Hearing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开庭审理阶段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标签:仲裁审理原则、不公开进行、当庭质证、言辞辩论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开庭仲裁是指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通过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言辞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仲裁审理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界定,是仲裁审理的基本原则,以不公开进行为核心要求。

口语化简化: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仲裁机构的开庭室,面对面进行举证、质证,互相辩论,仲裁庭当面调查案件事实,这就是开庭仲裁,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开庭审理,而且一般不公开进行,外人不能旁听。

(二)关键特征

原则性:是仲裁审理的法定基本原则,当事人未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必须开庭审理;

不公开性:开庭仲裁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言辞性:以言辞辩论、当庭举证质证为核心,所有证据需当庭出示,当事人可当庭质证、辩论;

程序性:需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开庭程序进行,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

灵活性:仲裁庭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开庭的次数和时长,复杂案件可多次开庭。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未协议不开庭,仲裁庭按仲裁规则通知双方开庭,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协议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审查后认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遂公开开庭;

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庭先后组织三次开庭,逐步查清案件事实;

涉外仲裁中,仲裁庭通过线上视频方式组织开庭仲裁,双方当事人在境内外远程参与。

(四)典型案例

Q 公司与 R 公司因投融资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双方未协议不开庭,仲裁庭通知双方开庭审理。开庭时,仲裁庭组织双方当庭提交证据、互相质证,并进行法庭辩论,最后征询双方最后意见,整个开庭过程不公开进行,无无关人员旁听。

裁判要点:仲裁审理以开庭仲裁为原则,当事人未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且开庭以不公开为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五)关联词条

书面仲裁、不公开审理、举证、质证、辩论、仲裁庭

39 书面仲裁 英文对应:Written Arbitr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开庭审理阶段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标签:仲裁审理例外、当事人协议、书面审查、无需开庭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书面仲裁是指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仲裁审理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界定,是开庭仲裁的法定例外,仅适用于当事人合意约定的情形。

口语化简化:如果双方当事人商量好不用开庭,仲裁庭就不用组织双方见面,只看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证据等书面材料,直接审案子、作裁决,这就是书面仲裁,是开庭仲裁的例外,必须双方都同意才行。

(二)关键特征

例外性:是开庭仲裁的法定例外情形,无当事人的书面协议,仲裁庭不得适用书面仲裁;

合意性: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单方主张书面仲裁的,仲裁庭不予采纳;

书面性:仲裁庭仅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和言辞辩论;

效率性: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简单纠纷,可提高仲裁效率,节省当事人成本;

平等性:仲裁庭需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书面陈述权利,一方提交新的书面材料,需送达对方并允许其书面质证。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之间的小额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协议不开庭,仲裁庭进行书面仲裁;

小型企业之间的简单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均无异议,协议采用书面仲裁方式,仲裁庭审查书面材料后作出裁决;

涉外小额贸易纠纷,双方当事人因地域遥远,协议书面仲裁,通过邮寄提交书面材料;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经协商一致,由开庭仲裁变更为书面仲裁,仲裁庭审查后予以准许。

(四)典型案例

自然人孙某与李某因 10 万元民间借款纠纷申请仲裁,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和金额,仅对利息支付有轻微争议,且证据充分。双方协议不开庭,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借条、转账记录等书面材料。仲裁庭经书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决。

裁判要点: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依法适用书面仲裁方式,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符合《仲裁法》规定。

(五)关联词条

开庭仲裁、当事人协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

40 不公开审理 英文对应:Closed Hearing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开庭审理原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标签:仲裁开庭核心原则、法定原则、公开为例外、保密属性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决内容仅对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知晓的审理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界定,是仲裁开庭审理的核心法定原则,公开审理仅为当事人协议的例外情形。

口语化简化:仲裁开庭审案子的时候,除了当事人、仲裁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其他人都不能旁听,媒体也不能报道,审理过程和结果对外保密,这就是不公开审理,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只有双方都同意公开,才可以公开,而且还不能涉及秘密和隐私。

(二)关键特征

法定原则性:是仲裁开庭审理的核心法定原则,无需当事人约定,天然适用,公开审理仅为例外;

公开例外性: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可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即便协议公开也不得公开;

保密性:案件的审理过程、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及裁决内容均具有保密性,仲裁机构和仲裁参与人负有保密义务;

排他性:仅允许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仲裁参与人参与庭审,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适用普遍性: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均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无规则差异。

(三)适用场景

仲裁庭开庭审理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依法不公开审理,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庭审材料严格保密;

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庭审查后认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遂公开开庭;

仲裁庭开庭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民间借贷纠纷,即便当事人协议公开,仲裁庭仍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

涉外仲裁中,仲裁庭开庭审理涉外海事纠纷,遵循不公开审理原则,仅允许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参与。

(四)典型案例

S 公司与 T 公司因商业秘密转让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时,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T 公司的一名员工欲旁听庭审,被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拒绝,该员工主张其为公司员工有权旁听,仲裁机构告知其不公开审理原则适用于所有无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公司非仲裁代理人员。

裁判要点:不公开审理原则要求仲裁庭审仅对仲裁参与人开放,当事人公司的非代理人员属于无关人员,无权旁听庭审,仲裁机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五)关联词条

开庭仲裁、公开审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仲裁庭

41 缺席裁决 英文对应:Default Award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开庭审理结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标签:被申请人未到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裁决有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缺席裁决是指被申请人经仲裁机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在申请人到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的裁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界定,是仲裁庭的法定职权,缺席裁决与对席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口语化简化:仲裁庭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开庭,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来开庭,或者开庭中途没经过仲裁庭同意就走了,仲裁庭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照常审案子、作裁决,这个裁决就是缺席裁决,和双方都到场的裁决一样有效,被申请人必须遵守。

(二)关键特征

主体特定性:仅适用于被申请人未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形,申请人未到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非缺席裁决;

通知前置性:仲裁机构必须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开庭时间、地点,未书面通知的不得作出缺席裁决;

理由法定性:被申请人未到庭需无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不可抗力)的,仲裁庭应延期开庭;

程序完整性:仲裁庭需在申请人到庭的情况下,完整进行庭审程序,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不得简化程序;

效力等同性:缺席裁决与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对席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适用场景

被申请人经仲裁机构书面通知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未经仲裁庭许可,庭审中途擅自退庭,仲裁庭继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涉外仲裁中,境外被申请人经合法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以未收到开庭通知为由抗辩,但仲裁机构已按约定方式有效送达,仲裁庭作出的缺席裁决合法有效。

(四)典型案例

U 公司申请仲裁要求 V 公司支付设备款,仲裁机构按双方约定的邮箱方式,书面通知 V 公司开庭时间,V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在 U 公司到庭的情况下,当庭审查了 U 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交货凭证等证据,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要求 V 公司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

裁判要点:仲裁机构已有效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开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有权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该裁决与对席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关联词条

开庭仲裁、仲裁文件送达、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

42 举证 英文对应:Burden of Proof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证据规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

标签: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核心义务、仲裁庭补充收集、证据合法提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举证是指仲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事实主张或抗辩理由,依法向仲裁庭提交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定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界定,核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仲裁庭可依职权补充收集必要证据。

口语化简化:在仲裁中,谁提出了要求或者谁说了某件事实,谁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是真的,比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还钱,就要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仲裁庭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自己收集一些关键证据。

(二)关键特征

原则法定性:核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定证据原则,无主张则无举证义务;

义务主体性:举证是仲裁双方当事人的核心法定义务,而非仲裁庭的义务;

证据合法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符合法定形式、取得方式合法,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职权补充性:仲裁庭认为案件审理有必要的,可依职权自行收集证据,必要时可请求有关方面协助;

举证期限性:举证期限由仲裁规则约定,当事人需在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不予采纳。

(三)适用场景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货款,向仲裁庭提交买卖合同、交货单、对账函等证据完成举证;

被申请人抗辩货物质量不合格,向仲裁庭提交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瑕疵照片等证据进行举证;

仲裁庭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时,认为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存在瑕疵,依职权向鉴定机构调取补充鉴定材料;

当事人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但未在仲裁规则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仲裁庭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四)典型案例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归还借款 20 万元,仅口头陈述借贷事实,未向仲裁庭提交借条、转账记录等任何证据,李某当庭否认借款事实。仲裁庭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认定张某未完成举证义务,驳回其仲裁请求。

裁判要点:当事人提出实体权利主张的,必须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未完成举证义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五)关联词条

质证、证据、鉴定、证据保全、仲裁庭、举证不能

43 质证 英文对应:Cross-Examination of Evidence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证据规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标签:开庭当庭进行、当事人权利、证据三性审查、言辞抗辩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质证是指仲裁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当庭审查、质疑和辩驳的法定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界定,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也是仲裁庭认定证据效力的核心环节,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口语化简化:开庭时,一方拿出证据后,另一方可以对这份证据提出质疑,比如说证据是假的、证据是非法取得的、这份证据和案子没关系等,双方围绕证据的有效性互相辩论,这个过程就是质证,没经过质证的证据,仲裁庭不能拿来判案。

(二)关键特征

程序法定性:是仲裁开庭的法定必经程序,无质证程序的庭审属程序违法;

当庭进行性: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当庭质证,书面仲裁中需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质证;

权利双向性: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质证权,可相互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和辩驳;

审查核心性:质证的核心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三性),缺一不可;

效力决定性:仲裁庭仅能以经过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无效。

(三)适用场景

申请人提交买卖合同原件作为证据,被申请人当庭质证称该合同系伪造,并举出双方真实的补充协议予以反驳;

被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检测报告系单方委托作出,申请人质证称该报告缺乏公正性,申请仲裁庭重新委托鉴定;

开庭中,一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提供原始载体,另一方质证称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仲裁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书面仲裁中,仲裁庭将一方提交的新证据送达对方,要求对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四)典型案例

A 公司与 B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A 公司提交了一份加盖 B 公司公章的对账单作为证据,B 公司当庭质证时提出,该公章系伪造,且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仲裁庭准许鉴定申请,经鉴定公章确为伪造,遂对该对账单不予采信。

裁判要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并申请鉴定的,仲裁庭应予准许,经鉴定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五)关联词条

举证、证据、开庭仲裁、书面仲裁、证据三性、鉴定

44 鉴定 英文对应:Expert Evalu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证据规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

标签:专门性问题、当事人申请 / 仲裁庭依职权、法定鉴定人、鉴定人出庭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鉴定是指仲裁过程中,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依职权,交由双方约定或仲裁庭指定的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人进行专业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证据收集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界定,鉴定意见是仲裁案件的重要法定证据。

口语化简化:仲裁案子里遇到专业的问题,比如工程质量好不好、产品有没有质量缺陷、笔迹是不是本人写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找专业的机构或人员来鉴定,仲裁庭也可以自己决定安排鉴定,鉴定后出的书面意见就是鉴定意见,鉴定人还需要出庭接受提问。

(二)关键特征

对象特定性:仅适用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技术、质量、笔迹、资产评估等,普通事实问题无需鉴定;

启动双重性:可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由仲裁庭依职权主动启动;

主体法定性:鉴定人需具备法定专业资质,无资质的个人或机构不得从事仲裁鉴定工作;

选任规则性:鉴定人优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无法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

出庭义务性:经仲裁庭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和仲裁庭的提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无效。

(三)适用场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申请仲裁庭委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对货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有分歧,仲裁庭依职权指定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方对借条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申请仲裁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

涉外贸易纠纷中,双方对进口货物的损耗原因存在争议,共同约定国际商检机构进行鉴定。

(四)典型案例

C 公司与 D 公司因设备采购合同纠纷申请仲裁,C 公司主张 D 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申请仲裁庭委托专业的设备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仲裁庭准许申请后,双方共同选定了某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仲裁庭据此支持了 C 公司的仲裁请求。

裁判要点: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仲裁庭准许的,双方可共同约定鉴定人,鉴定意见经当庭质证后,可作为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

(五)关联词条

举证、质证、证据、专门性问题、鉴定人、仲裁庭

45 证据 英文对应:Evidence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证据规则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标签:法定形式、证据三性、认定事实依据、可保全、可质证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证据是指仲裁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或仲裁庭为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依法收集的具有法定形式、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界定,核心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口语化简化:能证明仲裁案子里真实情况的所有材料都叫证据,比如借条、合同、照片、录音、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必须是真的、取得方式合法、和案子有关系,仲裁庭只能根据证据来判断事实真相。

(二)关键特征

法定形式性:需符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法定形式,非法定形式材料不得作为证据;

核心三性:所有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缺少任一属性均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举证质证性:证据需由当事人举证提交,并经双方当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无效;

可保全性: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固定证据效力;

唯一依据性: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为唯一依据,不得主观臆断。

(三)适用场景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核心书证和电子数据;

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图纸、施工日志、质量检测报告属于证明工程施工情况和质量的关键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中,货物交付单、物流凭证、验收单属于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书证;

侵权纠纷中,现场照片、视频录像、鉴定意见属于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的物证、视听资料和鉴定意见。

(四)典型案例

E 公司申请仲裁要求 F 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提交了 F 公司使用侵权商标的产品照片、销售记录、商标注册证等证据,经当庭质证,F 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仲裁庭依据上述证据,认定 F 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且具备证据三性,经质证对方无异议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关联词条

举证、质证、鉴定、证据保全、证据三性、仲裁笔录

46 辩论 英文对应:Oral Argument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开庭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

标签:开庭核心环节、当事人权利、言辞辩论、围绕争议焦点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辩论是指仲裁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等问题,进行口头陈述、反驳和论证的法定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界定,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辩论终结后仲裁庭应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口语化简化:开庭时,在举证质证之后,双方当事人围绕案子的核心争议问题互相讲道理、反驳对方的观点,比如一方说对方违约,另一方说自己没有违约并说明理由,这个互相争辩的过程就是辩论,辩论结束后,仲裁庭会让双方说最后想说的话。

(二)关键特征

程序法定性:是仲裁开庭审理的法定核心环节,仲裁庭不得省略或限制辩论程序;

权利保障性:是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的法定权利,仲裁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焦点针对性:辩论需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展开,不得脱离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无关争辩;

主持主导性:辩论由仲裁庭主持,仲裁庭有权制止当事人的无理争辩、重复陈述等行为;

形式多样性:开庭仲裁中为口头辩论,书面仲裁中当事人可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三)适用场景

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围绕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违约方是谁、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等争议焦点进行口头辩论;

建设工程纠纷中,当事人针对 “工程款结算数额、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期延误责任归属” 等问题展开辩论;

涉外贸易纠纷中,双方就 “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国际商业惯例的适用、涉外仲裁规则的适用” 等法律问题进行论证;

书面仲裁中,仲裁庭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书面辩驳。

(四)典型案例

G 公司与 H 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开庭审理的辩论环节,G 公司主张 H 公司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H 公司辩称拖欠租金系因 G 公司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属于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双方围绕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抗辩权是否合法” 展开充分辩论,仲裁庭在辩论终结后,征询了双方的最后意见。

裁判要点: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的辩论意见,是仲裁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关联词条

开庭仲裁、书面仲裁、争议焦点、仲裁庭、最后意见、仲裁笔录

47 仲裁笔录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Transcript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开庭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标签:开庭全过程记录、法定形式、可补正、签字盖章生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笔录是指仲裁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记录人员对开庭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举证质证、辩论、仲裁庭发问、当事人陈述等庭审全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界定,是反映庭审情况的法定文书,当事人对笔录有异议的可申请补正。

口语化简化:仲裁开庭时,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把开庭的所有过程都写下来,包括谁参加了开庭、双方提交了什么证据、怎么质证的、怎么辩论的、仲裁庭问了什么问题等,这份书面记录就是仲裁笔录,当事人看了如果发现有漏记、记错的地方,可以要求补正。

(二)关键特征

内容完整性:需完整、客观记录庭审的全过程,不得遗漏、删减关键环节和内容;

形式法定性:属于仲裁程序的法定文书,需采用书面形式制作,由专人负责记录;

可补正性: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记录该申请;

签字盖章性:笔录制作完成后,需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方具备法律效力;

证据性:仲裁笔录是反映庭审情况的重要依据,可作为后续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证据。

(三)适用场景

仲裁开庭审理结束后,记录人员制作仲裁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核对后无异议的签字确认;

当事人核对仲裁笔录时,发现其辩论意见有漏记,向仲裁庭申请补正,仲裁庭审查后予以补正并由当事人签字;

涉外仲裁中,仲裁庭制作中英文对照的仲裁笔录,交由中外双方当事人核对并签字;

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仲裁笔录作为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的核心证据提交法院。

(四)典型案例

I 公司与 J 公司因合作经营纠纷仲裁案中,开庭审理结束后,仲裁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笔录进行核对。I 公司发现笔录中遗漏了其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的质证过程,遂向仲裁庭申请补正。仲裁庭经核查,确认笔录存在遗漏,依法予以补正,补正后由双方当事人、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签字盖章。

裁判要点:当事人对仲裁笔录的内容提出合理的补正申请,仲裁庭经核查确认存在遗漏或差错的,应当依法予以补正,补正是仲裁笔录的法定程序。

(五)关联词条

开庭仲裁、补正笔录、仲裁参与人、仲裁庭、质证、辩论

48 仲裁裁决 英文对应:Arbitral Award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裁决结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标签:仲裁庭作出、书面形式、作出即生效、一裁终局、强制执行力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受理的仲裁案件,经审理后就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及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判结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界定,裁决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口语化简化:仲裁庭审完案子后,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书面的、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就是仲裁裁决,多数仲裁员意见一致的按多数意见来,意见不一致的按首席仲裁员意见来,裁决从作出那天起就生效,双方都必须遵守,不遵守的一方,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键特征

主体唯一性:仅由仲裁庭作出,仲裁机构无权作出仲裁裁决,仅为裁决书加盖印章;

作出规则性: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书面法定性:必须以书面裁决书形式作出,口头裁决无效;

生效即时性: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当事人签收或确认;

效力终局性: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仅可通过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进行救济;

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执行效力。

(三)适用场景

仲裁庭审理完买卖合同纠纷后,作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仲裁裁决;

合议仲裁庭审理案件后,三名仲裁员形成多数意见,据此作出支持申请人部分仲裁请求的裁决;

仲裁庭对案件部分事实已查清,作出要求被申请人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的先行裁决;

涉外仲裁庭审理涉外海事纠纷后,作出符合国际仲裁规则的涉外仲裁裁决,可在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

(四)典型案例

L 公司与 M 公司因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合议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经审理后,两名仲裁员认为 M 公司构成违约,应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一名仲裁员持相反意见。仲裁庭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裁决,要求 M 公司向 L 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要点:仲裁裁决依法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记入笔录,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五)关联词条

裁决书、先行裁决、补正裁决、一裁终局、履行裁决、撤销裁决、不予执行裁决

49 先行裁决 英文对应:Interim Award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裁决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

标签:部分事实清楚、仲裁庭依职权、独立生效、可单独执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争议,依法先行作出的独立的书面仲裁裁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界定,是仲裁裁决的特殊类型,自作出之日起独立生效,可单独申请强制执行。

口语化简化:仲裁庭审案子的时候,要是案子里有一部分事实已经查得很清楚了,哪怕其他部分还没查清,也可以先对这部分清楚的事实作出裁决,这个裁决就是先行裁决,比如工程款纠纷中,工程量已经查清但工程质量还在鉴定,就可以先裁决支付已查清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这个裁决单独生效,也能单独申请执行。

(二)关键特征

适用前提性:法定适用前提为案件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事实未查清的不得作出先行裁决;

作出职权性:由仲裁庭依职权作出,无需当事人申请,是仲裁庭的法定权限;

独立性:先行裁决是独立的仲裁裁决,与最终裁决互不影响,自作出之日起独立生效;

可执行性: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单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衔接性:先行裁决作出后,仲裁庭继续审理案件未查清的部分,后续作出最终裁决时,对先行裁决已认定的事实不再重复审理。

(三)适用场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事实清楚,工程质量及后续工程款仍在鉴定,仲裁庭就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作出先行裁决;

买卖合同纠纷中,被申请人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违约金数额仍有争议,仲裁庭就拖欠货款本金作出先行裁决;

涉外贸易纠纷中,货物交付的事实清楚,货物质量索赔仍在核查,仲裁庭就货款支付作出先行裁决;

合作经营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应返还投资款的事实清楚,利润分配仍有争议,仲裁庭就投资款返还作出先行裁决。

(四)典型案例

N 公司与 O 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仲裁庭审理发现,案涉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工程量已查清并经双方确认,但装修部分的工程质量仍在司法鉴定中。为保障 N 公司的合法权益,仲裁庭依职权就主体结构工程款作出先行裁决,要求 O 公司先行支付该部分工程款。O 公司未履行先行裁决,N 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裁判要点:案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仲裁庭有权作出先行裁决,先行裁决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未履行的,另一方可单独申请强制执行。

(五)关联词条

仲裁裁决、裁决书、最终裁决、履行裁决、强制执行

50 和解协议 英文对应:Settlement Agreement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当事人合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标签:当事人自行达成、自愿合意、可作裁决依据、可撤回申请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和解协议是指仲裁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后,未经仲裁庭主持,自行协商就案件的争议问题达成的,解决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界定,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依据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

口语化简化:仲裁申请提交后,双方当事人自己私下商量,不用仲裁庭主持,谈好了解决纠纷的办法,把这个办法写下来就是和解协议,双方可以要求仲裁庭按照这个协议出裁决书,也可以拿着协议去仲裁机构撤回仲裁申请。

(二)关键特征

主体自主性: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无仲裁庭或第三方主持,区别于调解书的仲裁庭主持;

自愿合意性:核心是当事人的真实自愿合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和解协议;

形式书面性:一般为书面形式,口头和解协议需经仲裁庭确认方可作为裁决依据;

效力选择性:当事人可选择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选择撤回仲裁申请;

反悔救济性: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三)适用场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开庭前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自行和解,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以获得强制执行力;

涉外仲裁中,中外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既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对方未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四)典型案例

T 公司与 U 公司因合作经营纠纷申请仲裁后,双方自行私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U 公司向 T 公司支付合作补偿款 50 万元,T 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据此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裁定准许撤回。后 U 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T 公司根据原仲裁协议再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依法受理。

裁判要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不受撤回申请的影响。

(五)关联词条

调解、调解书、仲裁裁决、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协议

51 调解 英文对应:Medi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纠纷解决方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

标签:仲裁庭主持、自愿原则、调解不成即裁决、调解书与裁决同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调解是指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意愿,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合意解决纠纷的仲裁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界定,核心遵循自愿原则,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口语化简化:仲裁庭在判案之前,会主动或者根据双方的要求,主持双方坐下来商量解决纠纷,这个由仲裁庭主持的协商过程就是调解,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谈得拢的就做调解书,谈不拢的仲裁庭就马上判案,不能久调不决。

(二)关键特征

主持主体性:由仲裁庭法定主持,是仲裁程序的组成部分,区别于当事人自行的和解;

自愿核心性:全程遵循自愿原则,仲裁庭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当事人可随时终止调解;

程序衔接性:调解是仲裁裁决的前置可选程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结果双向性: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不得拖延;

效力等同性:调解达成的调解书生效后,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适用场景

仲裁庭受理买卖合同纠纷后,开庭前依职权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合意;

当事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向仲裁庭申请调解,仲裁庭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书;

建设工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经仲裁庭调解未达成合意,仲裁庭及时作出仲裁裁决;

(四)典型案例

V 公司与 W 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主持双方调解。V 公司要求 W 公司支付货款 80 万元,W 公司辩称货物存在轻微质量缺陷,要求减免 10 万元货款,双方经仲裁庭调解,达成 “W 公司支付 75 万元货款,V 公司放弃质量索赔” 的合意,仲裁庭据此制作调解书。

裁判要点:仲裁庭主持调解的,应当在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合理的和解合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

(五)关联词条

和解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仲裁庭、自愿原则

52 补正裁决 英文对应:Correction of Arbitral Award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裁决救济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九条

标签:裁决书瑕疵、法定补正情形、仲裁庭依职权 / 当事人申请、补正后生效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补正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已作出的裁决书中存在的文字、计算错误,或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依法进行补充、更正的法定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九条界定,仲裁庭可依职权主动补正,当事人也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补正。

口语化简化:要是仲裁裁决书里有字写错了、数字算错了,或者仲裁庭已经判了但没写在裁决书里的内容,仲裁庭可以自己主动改、补,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裁决书 30 天内要求仲裁庭改、补,这个对裁决书进行补充、更正的程序就是补正裁决。

(二)关键特征

补正法定性:仅能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裁决遗漏事项进行补正,不得对裁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变更;

启动双重性:可由仲裁庭依职权主动补正,也可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补正;

期限法定性:当事人请求补正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则丧失补正请求权;

主体唯一性:仅由原仲裁庭作出补正裁决,其他仲裁庭无权补正;

效力依附性:补正裁决是对原裁决书的补充和更正,依附于原裁决书存在,与原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适用场景

仲裁庭发现已作出的裁决书中将 “违约金 5 万元” 写成 “违约金 50 万元”,依职权主动作出补正裁决,更正数字错误;

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发现书中计算货款利息时存在算术错误,在收到裁决书后 25 日内向仲裁庭请求补正;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发现遗漏了 “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的裁决内容,依职权作出补正裁决予以补充;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将被申请人的名称写错,向仲裁庭请求补正,仲裁庭经核查后作出补正裁决。

(四)典型案例

X 公司与 Y 公司因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中,将设备价款 “100 万元” 误写为 “10 万元”。X 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在 20 日内向仲裁庭提出补正请求。仲裁庭经核查,确认存在文字和计算错误,依法作出补正裁决,将设备价款更正为 100 万元,补正裁决与原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裁决书存在法定的补正情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补正请求的,仲裁庭应当依法作出补正裁决,补正后的内容与原裁决书内容一致,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五)关联词条

裁决书、仲裁裁决、仲裁庭、法定期限、文字错误、计算错误

53 仲裁费用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Fees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费用承担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标签:当事人交纳、法定收取、仲裁机构制定办法、裁决确定负担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仲裁机构交纳的,用于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的法定费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界定,仲裁费用的收取办法由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最终由仲裁庭在裁决书中确定费用的负担主体。

口语化简化: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候,需要向仲裁机构交一笔费用,这笔钱就是仲裁费用,用来支付仲裁机构办案和仲裁庭审案子的成本,收费标准由仲裁机构定,最后仲裁庭会在裁决书里判,这笔费用是由申请人出、被申请人出,还是双方按比例出。

(二)关键特征

交纳法定性: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未交纳的仲裁机构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收取主体性:由仲裁机构统一收取,仲裁庭和仲裁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办法制定性:仲裁费用的具体收取办法,由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负担裁决性:仲裁费用的最终负担主体,由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依法确定,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

预交规则性:仲裁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先行预交,案件审结后根据裁决结果由最终负担方支付。

(三)适用场景

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按照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用 5 万元;

仲裁庭审理案件后,作出裁决认定被申请人败诉,在裁决书中确定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交的费用予以退还;

双方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仲裁庭在裁决书中确定仲裁费用由双方按胜诉比例分担;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退还申请人部分预交的仲裁费用。

(四)典型案例

Y 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 Z 公司支付货款 100 万元,按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用 3 万元。仲裁庭经审理,作出裁决支持 Y 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认定 Z 公司败诉,并在裁决书中确定仲裁费用 3 万元由 Z 公司承担。仲裁机构在裁决生效后,将 Y 公司预交的 3 万元仲裁费用退还,同时向 Z 公司收取该笔费用。

裁判要点:仲裁费用一般由申请人预交,案件审结后由仲裁庭根据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负担主体,胜诉方预交的费用应予退还。

(五)关联词条

裁决书、仲裁申请、仲裁机构、预交费用、败诉方承担

54 撤销裁决 英文对应:Setting Aside an Award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监督 / 司法救济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标签:司法监督、中级法院管辖、法定期限、法定情形、合议庭审查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撤销裁决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和救济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界定,当事人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口语化简化:如果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裁决有问题,比如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员徇私舞弊、裁决程序违法等,就可以在收到裁决书 3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把这个裁决撤销,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审查,确实有问题的就裁定撤销,裁决被撤销后就失去法律效力了。

(二)关键特征

管辖法定性: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基层法院和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申请主体性: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案外人无权申请撤销裁决;

证据要件性:申请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期限法定性: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则丧失申请权;

审查合议性:法院审理撤销裁决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不得独任审理;

法定情形性:仅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六种情形申请撤销,超出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发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应当回避的仲裁员未回避,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当事人掌握证据后申请撤销裁决;

法院审查撤销裁决申请时,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中止撤销程序。

(四)典型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中,仲裁裁决生效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财务报表证据,遂在收到裁决书后 2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 A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定乙公司确有隐瞒关键证据的行为,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裁判要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属于仲裁裁决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裁决。

(五)关联词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裁决、司法监督、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仲裁、法定期限

55 不予执行裁决 英文对应:Refusal to Enforce an Award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监督 / 执行救济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标签:执行阶段、法院管辖、法定情形、与撤销裁决竞合、中止执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不予执行裁决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监督和执行救济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界定,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仲裁裁决的重要司法监督方式。

口语化简化: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拿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问题,比如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程序违法等,法院审查后确认有问题的,就会裁定不执行这个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这个裁决就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了。

(二)关键特征

适用阶段性:仅适用于仲裁裁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阶段,未申请执行的不适用;

申请主体性:仅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

法定情形性: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与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基本一致,需提供证据证明;

管辖法院性:由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与撤销裁决的管辖法院不同;

竞合处理性: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先裁定中止执行,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公共利益性: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无需当事人申请。

(三)适用场景

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以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发现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在执行阶段向法院提出证据,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同时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撤销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法院审查执行申请时,发现执行该裁决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

(四)典型案例

丙公司与丁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仲裁裁决生效后,丙公司向 B 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丁公司向法院提出,该裁决的事项超出了双方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且提供了仲裁协议作为证据。法院经审查核实,认定裁决事项确属超裁,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裁判要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属于不予执行裁决的法定情形,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提出证据证明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五)关联词条

仲裁裁决、撤销裁决、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司法监督

56 重新仲裁 英文对应:Re-arbitr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程序 / 裁决救济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

标签:法院通知、原仲裁庭、补正程序瑕疵、中止撤销程序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重新仲裁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申请后,认为仲裁裁决的瑕疵可通过仲裁庭重新审理补正,通知原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的法定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界定,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恢复撤销程序。

口语化简化: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时,发现裁决的问题只是程序上的小瑕疵,比如漏审了一个小证据、程序有点小疏漏,不是实质性的错误,就会通知原来审理案子的仲裁庭,让他们重新审一遍补正问题,这个过程就是重新仲裁,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就暂停撤销程序,仲裁庭不重新仲裁的,法院就继续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定。

(二)关键特征

启动法定性:仅能由受理撤销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通知启动,仲裁庭和当事人无权自行启动;

主体特定性:由原仲裁庭进行重新仲裁,不得另行组成仲裁庭;

瑕疵补正性:仅适用于仲裁裁决存在程序瑕疵或可补正的事实问题,实质性错误不得适用重新仲裁;

程序中止性: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待重新仲裁审结后再决定是否终结;

拒绝恢复性: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继续审查并作出裁定;

期限指定性:法院通知重新仲裁时,会为仲裁庭指定合理的重新仲裁期限。

(三)适用场景

法院审查撤销裁决申请时,发现仲裁庭未让鉴定人出庭接受提问,属于程序瑕疵,通知原仲裁庭重新仲裁,补正该程序问题;

法院认定仲裁裁决仅存在证据审查的轻微疏漏,通知原仲裁庭重新仲裁,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审查;

原仲裁庭收到法院的重新仲裁通知后,认为裁决无瑕疵,书面拒绝重新仲裁,法院恢复撤销程序并裁定驳回撤销申请;

仲裁庭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新仲裁,作出新的仲裁裁决,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四)典型案例

戊公司与己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仲裁案中,戊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庭未准许其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情形属于可补正的程序瑕疵,通知原仲裁庭重新仲裁。原仲裁庭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重新审理,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并作出新的仲裁裁决。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裁判要点:仲裁裁决存在可通过重新仲裁补正的程序瑕疵的,法院可通知原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完成重新仲裁的,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五)关联词条

撤销裁决、仲裁庭、司法监督、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瑕疵

57 履行裁决 英文对应:Performance of Arbitral Award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执行 / 当事人义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五条

标签:法定义务、裁决生效后、全面履行、拒不履行可申请执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履行裁决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期限和方式,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定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五条界定,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口语化简化:仲裁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按照裁决书的要求,老老实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裁决要求被申请人还钱,被申请人就要在规定时间内把钱还给申请人,这就是履行裁决,要是有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可以找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键特征

义务法定性: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履行;

生效后履行:履行义务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产生,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全面履行性: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期限、方式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瑕疵履行;

权利对应性: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在其履行后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

救济强制性: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适用场景

仲裁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了货款及违约金,全面履行裁决义务;

裁决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租赁物,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及时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了拖欠的租金;

涉外仲裁裁决生效后,境外被申请人按照裁决书要求,向中国申请人支付了涉外贸易货款;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强制执行。

(四)典型案例

庚公司与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辛公司在裁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庚公司支付货款 60 万元。裁决生效后,辛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执行申请,并依法冻结了辛公司的银行账户,强制扣划 60 万元支付给庚公司。

裁判要点: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裁决的履行。

(五)关联词条

仲裁裁决、裁决书、强制执行、不予执行裁决、法定义务

58 中止执行 英文对应:Suspension of Enforcement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执行 / 执行程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

标签:执行程序暂停、法定情形、法院裁定、恢复 / 终结执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中止执行是指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需暂时停止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暂停执行程序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界定,待法定中止情形消除后,执行程序可恢复进行。

口语化简化: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因为出现了特殊情况(比如一方申请撤销裁决、被执行人暂无财产等),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等情况解决了再继续,这个暂时停止的程序就是中止执行。

(二)关键特征

程序暂停性:核心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而非终结执行,中止情形消除后需恢复执行;

法定情形性:仅能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中止,如一方申请撤销裁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裁定主导性:由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其他主体无权决定;

效力暂时性:中止执行期间,原执行措施暂停,但不免除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

衔接性:中止情形消除后,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未消除则持续中止。

(三)适用场景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同时申请撤销裁决,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待撤销案件审理结果;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突发重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其具备履行能力后恢复;

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境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调取,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期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期间裁定中止执行。

(四)典型案例

甲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公司的仲裁裁决,要求乙公司支付 100 万元货款。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受理执行的法院收到撤销申请通知后,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后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的撤销申请,执行法院随即恢复执行程序,依法扣划乙公司银行存款 100 万元。

裁判要点: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属于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撤销申请被驳回后,中止情形消除,应恢复执行。

(五)关联词条

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撤销裁决、强制执行、执行异议

59 终结执行 英文对应:Termination of Enforcement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执行 / 执行程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

标签:执行程序终结、法定情形、永久停止、法院裁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终结执行是指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无恢复必要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永久停止执行程序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界定,终结执行后,除法定特殊情形外,不得再恢复执行。

口语化简化: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出现了无法解决的情况(比如裁决被撤销、被执行人无财产且无履行能力等),只能永久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恢复,这个永久停止的程序就是终结执行。

(二)关键特征

程序终结性:核心是永久停止执行程序,而非暂时暂停,执行程序一旦终结即告终止;

法定情形性: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裁决被法院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无义务承受人等;

裁定终局性:由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裁定生效后执行程序永久终止;

权利消灭性: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权在该程序中永久消灭,除非出现法定特殊情形,不得再次申请执行;

例外救济性:因裁决被撤销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三)适用场景

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原执行程序失去依据,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受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四)典型案例

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丁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丙公司不服撤销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撤销裁定。受理执行的法院据此认定执行程序已无合法依据,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后丙公司与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就纠纷再次申请仲裁。

裁判要点: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的,属于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可通过重新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五)关联词条

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撤销裁决、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60 恢复执行 英文对应:Resumption of Enforcement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执行 / 执行程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

标签:中止执行后恢复、法定情形消除、法院裁定、继续执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恢复执行是指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止后,导致中止的法定情形消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恢复原执行程序并继续推进执行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界定,恢复执行后,原中止前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口语化简化:之前因为特殊情况中止的执行程序,现在情况已经解决了(比如撤销申请被驳回、被执行人有财产了),法院根据申请或主动继续原来的执行工作,就是恢复执行。

(二)关键特征

程序连续性:恢复执行是中止执行的后续程序,衔接原执行程序,不重新启动执行;

情形消除性:核心前提是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已消除,如撤销申请被驳回、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等;

启动双重性: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

裁定依据性:需由法院作出恢复执行裁定,作为继续执行的合法依据;

效力延续性:恢复执行后,原执行措施(如查封、冻结)继续有效,执行标的、履行义务不变。

(三)适用场景

因一方申请撤销裁决而中止执行,后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而中止执行,后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涉外执行中,境外财产调取完毕,中止情形消除,法院恢复执行程序;

案外人异议审查后被驳回,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法院恢复执行。

(四)典型案例

戊公司申请执行己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中因己公司申请撤销裁决,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己公司的撤销申请,戊公司随即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审查确认中止情形已消除,作出恢复执行裁定,依法拍卖己公司名下的厂房,将拍卖款交付戊公司。

裁判要点: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消除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后,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并继续推进执行程序。

(五)关联词条

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强制执行、撤销裁决、执行裁定

61 涉外仲裁 英文对应:Foreign-related Arbitration

核心分类:国际私法 / 仲裁制度 / 特殊类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标签:涉外纠纷、特殊规则、仲裁地约定、跨境执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涉外仲裁是指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等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的仲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界定,适用仲裁法涉外仲裁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是跨境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

口语化简化:涉及外国或境外的仲裁,比如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纠纷、跨境运输纠纷等,这类仲裁有专门的规则,还可以约定仲裁地,裁决结果可能需要在国外执行。

(二)关键特征

纠纷涉外性:审理的纠纷需具有涉外因素,如当事人一方为境外主体、争议标的在境外、法律关系发生在境外等;

规则特殊性:优先适用《仲裁法》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本法一般规则;

仲裁地约定性: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地,仲裁地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和司法管辖的重要依据;

保全管辖特殊性: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别于国内仲裁的基层法院管辖;

跨境执行性:裁决可能涉及境外主体或财产,需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或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三)适用场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之间的跨境投资纠纷,约定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涉外仲裁;

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约定仲裁地为上海并适用中国仲裁规则;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之间的涉外商事纠纷,选择境外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涉外海事纠纷中,当事人约定由中国海事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作出后向境外法院申请执行。

(四)典型案例

中国 A 公司与美国 B 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中国某仲裁委员会进行涉外仲裁,仲裁地为北京。后因货物交付延迟产生纠纷,仲裁庭作出支持 A 公司的裁决,但 B 公司未在境内履行义务。A 公司向美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美国法院依据中美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审查后予以承认并执行。

裁判要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涉及跨境,当事人可向境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法院应依据相关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处理。

(五)关联词条

仲裁地、涉外裁决、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自贸试验区仲裁、国际投资仲裁

62 仲裁地 英文对应:Place of Arbitration

核心分类:国际私法 / 仲裁制度 / 涉外仲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一条

标签:涉外仲裁核心、书面约定、程序适用依据、管辖确定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地是指当事人书面约定或仲裁庭依法确定的,进行仲裁活动的地理地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一条界定,是涉外仲裁中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司法管辖法院的核心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口语化简化:涉外仲裁中,双方约定或仲裁庭确定的仲裁活动发生地,比如约定 “仲裁地为上海”,上海就是仲裁地,它决定了用什么规则审理、哪个法院监督仲裁。

(二)关键特征

约定优先性:优先由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仲裁规则确定或由仲裁庭决定;

程序决定性: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仲裁规则适用的核心依据,无特别约定时,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律;

管辖关联性:仲裁地是确定司法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如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与仲裁地相关;

形式象征性:仲裁地不一定是实际开庭地点(可线上开庭),但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涉外专属:主要适用于涉外仲裁,国内仲裁一般无需单独约定仲裁地。

(三)适用场景

涉外贸易纠纷中,当事人书面约定 “仲裁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香港地区相关仲裁程序规则;

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也未规定,仲裁庭根据 “便利争议解决” 原则,确定仲裁地为北京;

涉外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以仲裁地为依据,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跨境执行中,仲裁地作为判断裁决 “国籍” 的依据,影响境外法院对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四)典型案例

德国 C 公司与中国 D 公司因跨境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双方未约定仲裁地,仅约定由中国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审理后,根据 “便利争议解决” 原则,结合双方主要业务地和证据所在地,确定仲裁地为上海。后 C 公司以仲裁程序违反仲裁地法律为由申请撤销,法院依据上海地区相关法律审查后,裁定驳回其申请。

裁判要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的,仲裁庭可依法确定,仲裁地作为程序适用法的依据,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关键作用。

(五)关联词条

涉外仲裁、涉外裁决、仲裁规则、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司法管辖

63 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英文对应: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by Foreign Courts

核心分类:国际私法 / 仲裁执行 / 跨境执行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标签:跨境执行、国际条约、互惠原则、中外双向执行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领域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需在境外或境内获得法院认可其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界定,境内裁决向外国法院申请,境外裁决向中国中级法院申请,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办理。

口语化简化: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要在国外执行,或者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要在中国执行,需要向对方国家的法院申请 “承认”(认可裁决有效)和 “执行”(采取强制措施),这个跨境的执行程序就是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关键特征

跨境性:核心是裁决的法律效力认可和执行跨越国境,涉及不同国家 / 地区的司法协作;

双向性:包括 “中国裁决向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与 “外国裁决向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两类;

依据法定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如《纽约公约》),无条约则按互惠原则办理;

管辖特定性:外国裁决向中国申请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查有限性:法院主要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定,不审查裁决实体内容。

(三)适用场景

中国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裁决,要求执行美国公司在美财产;

外国公司向中国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执行中国公司在华财产;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之间的涉外裁决,向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因两国无司法协助条约,法院依据互惠原则审查境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

(四)典型案例

中国 G 公司与俄罗斯 H 公司因涉外货物运输纠纷,由中国某仲裁委员会作出 G 公司胜诉的裁决。H 公司在华无财产,但在俄罗斯有厂房,G 公司依据《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向俄罗斯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俄罗斯法院审查后认可裁决效力,依法拍卖 H 公司厂房并将款项支付给 G 公司。

裁判要点:境内作出的涉外裁决,当事人可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向境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法院应按条约规定审查处理。

(五)关联词条

涉外仲裁、涉外裁决、仲裁地、互惠原则、国际条约

64 对等原则 英文对应: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核心分类:国际私法 / 仲裁制度 / 涉外仲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八条

标签:涉外仲裁对等、权利义务对等、反歧视、国际公平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对等原则是指外国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以限制或歧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实行同等限制或待遇的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八条界定,是维护国家和当事人跨境权益的重要原则。

口语化简化:如果外国对中国主体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设置限制、搞歧视,中国也会对该国主体采取同样的限制措施,你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你,这就是对等原则。

(二)关键特征

反歧视性:核心是反对境外对中国主体的歧视性待遇,保障跨境仲裁权益公平;

对等性:对方给予中国主体何种待遇,中国即给予该国主体同等待遇,限制也同样对等;

适用关联性:仅适用于涉外仲裁相关的承认和执行、仲裁参与等事项;

主动保护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如法院、仲裁协会)主动适用,维护国家和当事人权益;

国际公平性:符合国际交往中的公平原则,避免单方限制或歧视。

(三)适用场景

某国法院对中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设置额外审查条件,中国法院对该国公司申请的裁决执行也设置同等条件;

外国仲裁机构限制中国公民担任仲裁员,中国相关机构对该国公民参与中国涉外仲裁也实行同等限制;

甲国不承认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甲国主体的裁决,中国也不承认甲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中国主体的裁决;

乙国对中国裁决的执行期限大幅缩短,中国对乙国裁决的执行也适用同等期限。

(四)典型案例

某欧洲国家法院在审查中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要求额外提交繁琐的公证认证材料,而对其他国家公司的申请无此要求,构成歧视性待遇。后该国某公司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其境内裁决,中国法院依据对等原则,要求其提交同等标准的公证认证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裁判要点:外国对中国主体实行歧视性限制的,中国可依据对等原则采取同等措施,保障跨境仲裁中的公平待遇。

(五)关联词条

涉外仲裁、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涉外裁决

65 国际投资仲裁 英文对应: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核心分类:国际私法 / 仲裁制度 / 涉外仲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四条

标签:国际投资争端、条约依据、约定仲裁规则、跨境投资保护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国际投资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审理和裁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涉外仲裁类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四条界定,主要解决跨国投资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或投资者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

口语化简化:跨国投资产生的纠纷(比如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中国公司在外国投资引发的争议),按照国际投资条约和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就是国际投资仲裁,专门解决跨境投资相关的纠纷。

(二)关键特征

争端特殊性:核心解决国际投资领域的纠纷,如投资待遇、征收补偿、合同履行等争议;

依据双重性:既要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协定,也要遵循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

主体多元性:当事人包括跨国投资者、东道国政府或相关机构、跨境投资合作双方;

管辖依据性:管辖权来源于国际条约约定和当事人的仲裁合意;

跨境保护性:核心目的是保护跨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投资秩序。

(三)适用场景

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因投资征收补偿问题产生纠纷,依据双边投资条约申请国际投资仲裁;

中国公司在非洲某国的矿产投资项目因政策变更产生纠纷,双方约定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解决;

跨国公司之间因跨境股权并购协议履行产生纠纷,依据国际投资协定申请仲裁;

自贸试验区内的跨境投资项目纠纷,当事人选择按国际投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四)典型案例

美国某投资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新能源企业,后因政策调整涉及企业资产处置,双方就补偿标准产生纠纷。该投资公司依据《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申请国际投资仲裁,仲裁庭按照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审理后,作出支持合理补偿的裁决。

裁判要点: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来源于国际投资条约和当事人合意,仲裁庭应依据条约规定和约定规则审理,保障跨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关联词条

涉外仲裁、涉外裁决、仲裁规则、国际条约、跨境投资

66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英文对应:Public Welfare Non-profit Legal Pers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主体 / 机构属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标签:仲裁机构属性、非营利性、公益目的、独立法人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是指仲裁机构的法定主体属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界定,仲裁机构为公益目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仲裁活动的法定组织主体。

口语化简化:仲裁机构的法律性质是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意思是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为了赚钱,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独立开展仲裁业务、承担责任。

(二)关键特征

属性法定性:是仲裁机构的法定属性,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变更为营利性法人;

公益目的性:设立和运作的核心目的是公正、及时解决民商事纠纷,服务市场经济秩序,而非获取利润;

非营利性:收入仅用于覆盖仲裁业务成本(如仲裁员报酬、场地运营等),不得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独立法人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名称、住所、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特殊性: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

(三)适用场景

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仅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办公场地租赁、设备维护等业务成本,无利润分配;

仲裁机构作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因文书送达错误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仲裁机构登记申请时,重点核查其是否符合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设立条件;

仲裁机构终止时,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不得分配给任何组织或个人。

(四)典型案例

某设区的市拟组建仲裁委员会,市政府组织当地司法局、商务局和商会共同筹备,明确该仲裁委员会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费来源于仲裁费用收入,仅用于业务运营。筹备完成后,该仲裁委员会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

裁判要点:仲裁机构的法定属性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设立时需符合该属性要求,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展仲裁业务。

(五)关联词条

仲裁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仲裁费用、独立法人

67 仲裁员名册 英文对应:Panel of Arbitrators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仲裁员管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标签:仲裁员名录、专业分类、聘任管理、选定依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员名册是指仲裁机构根据法定条件聘任仲裁员后,按专业领域分类编制的仲裁员名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界定,是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法定依据,仲裁员需列入名册方可参与仲裁案件审理。

口语化简化:仲裁机构把聘请的所有仲裁员按专业(比如法律、经济、工程等)整理成的名单就是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选仲裁员只能从这个名单里挑,不在名单里的人不能当仲裁员。

(二)关键特征

编制主体唯一性:仅由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编制和管理,其他组织无权编制;

专业分类性:按仲裁员的专业领域分类(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方便当事人选定;

聘任关联性:列入名册的仲裁员必须符合法定资质并经仲裁机构正式聘任;

选定依据性: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范围仅限于名册内人员,不得选定名册外人员;

动态管理性:仲裁员丧失任职条件的,仲裁机构应将其从名册中除名,新聘任的仲裁员及时纳入。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约定组成合议仲裁庭,从仲裁机构编制的 “合同纠纷专业仲裁员名册” 中选定仲裁员;

涉外仲裁中,当事人从仲裁机构的 “涉外仲裁员名册” 中选定具有境外仲裁经验的仲裁员;

仲裁机构定期对仲裁员名册进行更新,将退休、除名的仲裁员移除,新增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

当事人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主任从名册中根据案件专业属性指定合适人员。

(四)典型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知识产权纠纷申请仲裁,双方约定共同选定一名知识产权专业的仲裁员。仲裁机构向双方送达了 “知识产权纠纷专业仲裁员名册”,甲公司选定张某,乙公司选定李某,双方共同选定名册中的王某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依法组建并审理案件。

裁判要点:仲裁员名册是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法定依据,当事人应从名册中按案件专业属性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应提供分类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五)关联词条

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员选定、专业分类、聘任管理

68 仲裁规则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Rules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程序依据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一条

标签:仲裁程序准则、机构制定、示范规则参考、法定依据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规则是指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制定的规范仲裁活动全流程的程序性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一条界定,是仲裁机构、仲裁庭和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的法定依据。

口语化简化:仲裁机构制定的 “仲裁操作手册”,里面详细规定了仲裁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仲裁庭和当事人都要按照这个规则开展仲裁活动。

(二)关键特征

程序规范性:核心是规范仲裁全流程的程序性事项,如举证期限、开庭流程、裁决期限等;

制定依据性:必须依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示范参考性:可参照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允许结合自身情况细化;

机构自主性:由各仲裁机构自行制定,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施行,不同机构规则可存在差异;

约束普遍性:对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适用场景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按该机构仲裁规则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仲裁庭组织开庭,需遵循仲裁规则规定的庭审流程,如举证质证顺序、辩论环节设置等;

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员的选定期限,当事人未在期限内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约定适用某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结合国际规则约定特殊程序。

(四)典型案例

丙公司与丁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申请仲裁,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 “仲裁员选定期限为收到名册后 15 日内”。丙公司在 10 日内选定了仲裁员,丁公司逾期未选定,仲裁机构主任依据该规则,从仲裁员名册中为丁公司指定了仲裁员,仲裁庭依法组建。

裁判要点:仲裁规则是仲裁活动的程序性依据,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均应遵守规则规定,未遵守规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相关方承担。

(五)关联词条

示范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开庭仲裁、仲裁员选定

69 示范仲裁规则 英文对应:Model Arbitration Rules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规则参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标签:行业示范、仲裁协会制定、机构参考、统一指引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示范仲裁规则是指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的,供各仲裁机构制定自身仲裁规则时参考的示范性程序性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界定,不具有直接约束力,仅为行业统一指引。

口语化简化: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 “仲裁规则参考模板”,各仲裁机构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时,可以参考这个模板,保证行业内仲裁程序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关键特征

制定主体唯一性:仅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和修订,其他组织无权制定;

示范参考性:核心功能是为各仲裁机构提供参考,仲裁机构可结合自身情况调整;

统一性:旨在统一全国仲裁程序的基本标准和流程,减少机构间规则差异;

非强制性:本身不直接约束仲裁活动,仅当仲裁机构的规则引用或采纳时才产生间接效力;

法定依据性:制定依据是《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适用场景

新设立的仲裁机构制定自身仲裁规则时,全面参考示范仲裁规则的框架和核心条款;

现有仲裁机构修订仲裁规则,借鉴示范仲裁规则中关于线上仲裁、涉外仲裁的新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规则有异议时,可主张参考示范仲裁规则的合理条款;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仲裁机构规则制定时,以示范仲裁规则为参考标准进行审查。

(四)典型案例

某新设立的地级市仲裁委员会筹备期间,为保证仲裁规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全面参考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结合本地仲裁实践,制定了本机构的仲裁规则,明确了仲裁申请、庭审流程、裁决期限等核心内容,并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其规则符合示范规则精神和法律规定,予以备案通过。

裁判要点:示范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制定自身规则的重要参考,仲裁机构制定的规则应符合示范规则的核心精神和法律要求,确保仲裁程序的规范统一。

(五)关联词条

仲裁规则、中国仲裁协会、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司法行政监督

70 仲裁时效 英文对应:Arbitration Limitation

核心分类:民商法 / 仲裁制度 / 时间效力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条

标签:仲裁申请期限、法定时效、诉讼时效参照、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一)术语定义

权威释义:仲裁时效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纠纷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保护自身民商事合法权利的法定时间期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条界定。该时效适用 “有专门规定从其规定,无专门规定参照诉讼时效” 的规则,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可提出仲裁申请,但丧失胜诉权,若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且无法定例外情形,仲裁庭将驳回其仲裁请求。

口语化简化:当事人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因他人违约、侵权等行为受损后,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仲裁维权,没专门规定的话一般是 3 年;超过这个时间再申请,仲裁机构虽会受理,但对方提出时效异议的,仲裁庭不会支持维权请求,这个法定时间就是仲裁时效。

(二)关键特征

规则参照性:法律对特定纠纷有专门仲裁时效规定的(如部分特殊合同纠纷),直接适用专门规定;无专门规定的,统一参照《民法典》中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则,这是仲裁时效的核心适用原则。

期限法定性:仲裁时效的期间、起算点、中断 / 中止情形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约定变更,具有强制性。

权利区分性:时效届满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权依然存在,仲裁机构不得因时效届满直接拒绝受理;但当事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这是仲裁时效届满的核心法律后果。

起算客观性: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应当知道” 以客观事实为判断标准,不因当事人主观上未察觉而延迟起算。

法定可变性:符合法定情形时,仲裁时效可发生中断或中止: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的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保障当事人在合理情形下的维权权利。

(三)适用场景

普通财产权益纠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等无专门时效规定的纠纷,适用 3 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特殊法定时效纠纷:法律对某类纠纷单独规定仲裁时效的,按特殊期限执行,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

时效中断情形:仲裁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向义务人发送催收函、义务人主动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等,均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时效从该情形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情形: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代理人等法定障碍,当事人无法行使仲裁申请权的,仲裁时效中止,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计算六个月。

时效届满抗辩: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时效届满抗辩,且案件无中断、中止等法定例外情形的,仲裁庭将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四)典型案例

自然人张某与李某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李某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向张某偿还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于当日知晓自身债权受损,双方仲裁协议约定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管辖。张某直至 2026 年 3 月 1 日才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审中李某提出仲裁时效届满的抗辩,且张某无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仲裁庭审查后认定,本案无专门仲裁时效规定,适用《民法典》3 年诉讼时效规则,张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裁判要点:无专门仲裁时效规定的民商事财产权益纠纷,直接适用 3 年普通诉讼时效;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且无中断、中止等法定例外情形,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仲裁庭应驳回其请求,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五)关联词条

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诉讼时效、时效中断、时效中止、胜诉权

您尚未收到任何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